更新日期:2010/06/02 00: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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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網 日期:2010/06/02 00:17:41   編輯部 報導

毗缽舍那 2003-25

教授:甘丹赤巴法王 日宗仁波切    

中譯:如性法師

(二十五)304-2

接下來我們看到第431頁的第六行最下面這個地方。又四論釋云:「設若眼等非有,何故建立眼等諸根業異熟體?這是中觀自續派以下的論師,他們所提出來的問題。「設若眼等非有」當應成在承許,「眼」它是無自性時,以自續派的角度而言,既然是無自性,你怎麼能夠安立它是有的呢?「設若眼等非有」要是眼它沒有辦法成立,「何故建立眼等諸根業異熟體?」你如何來安立眼根是過去所造業,而感得的異熟呢?自續派以下的論師,問到這個問題。接下來中觀應成的論師,也就是自宗就做了回答。我等豈破此異熟體。我怎麼會不承許有異熟呢?他宗又繼續問,若破眼等彼何非破?以他宗的角度他認為,既然你在經論當中有提到,透由正理可以破眼等世俗法,那你怎麼能夠承許,「眼」它是過去所造的業而感得的異熟呢?自宗就回答說,我等觀察唯為尋求自性故,我透由正理來作觀察,最主要是在尋求諸法它有無自性。我等於此破除有自性諸法,非破眼等所作緣起業異熟體。彼可容有,故有所說異熟眼等。」既然我是想透由正理來觀察,諸法它到底是有自性,還是沒有自性的話,「我等於此破除有性諸法」那觀察之後,我發現到諸法它並不是有自性的,所以透由這一點來破除諸法有自性的這一分,「非破眼等所作緣起業異熟體」而並不是透由這個正理來破除異熟。「彼可容有」透由過去所造的業而感得的異熟,這一點是存在的,「故有所說異熟眼等」這一句的翻譯跟原文似乎是有一點點距離。這一句在原文講到,因為異熟它是存在的,所以在講到異熟時,是可以包含眼根等五根在裡面。因為以自宗的角度而言,他會認為,透由觀察真實的正理,來尋求諸法有無自性時,是破除了有自性的這一分,而承許了無自性的內涵,並不是要破除眼等諸異熟,因此異熟是可以安立的。所以在講到異熟時,裡面已經包含了眼根等五根等等在裡面。

此顯然說,以諸正理齊此破除,齊此非破,如此辨別一處說已,餘未說者一切皆同,定須了知。因此在這一段文,很清楚的說到,哪一些是透由正理該破的,哪一些是正理所不該破的。所以「此顯然說,以諸正理齊此破除」哪一些是正理該破的,「齊此非破」哪一些是正理所不該破的,「如此辨別一處說已,餘未說者一切皆同」,如果在一個地方已經分辨得非常清楚的話,其餘未清楚表達的地方,也應該用同樣的道理來作為類推。因為在經論當中,並不是每一個地方都會講得很清楚,它有時候可能會講到,這一法是正理所破的,但是實際上它所要破的,是破除諸法之上有自性的這一分,而不是要破除諸法。這一點透由之前《四百論》的釋文當中,已經清楚的說明到,哪一些法是正理該破的,哪一些法是不該破的。既然在這一段文已經講得這麼清楚,就表示其餘未表明清楚的地方,也應該要以此類推。故自尋求時,境上有自性,正理能破,非破其有。因此透由正理來作觀察時,正理所要破的,是境上「有自性」的這一分,而並不是要破除境上「有」的這一點。所以是要破除「有自性」,而並非要破除「境它是存在」的這一點。說諸正理唯為尋求自性為勝,故彼正理,是為尋求自性有無。「正理唯為尋求自性為勝」在論典當中談到的是,透由正理它最主要是在尋求諸法它是有無自性的,這當中尋求「自性為勝」,就是它是以尋求諸法有無自性為主,「故彼正理,是為尋求自性有無」,既然在論典當中,有這樣清楚的談到,因此觀察真實的正理,是為了要尋求自性的有跟無,才特別的講述到。說正理破,亦是破除自性之義,故當分辨彼二差別。既然正理它是為了要破除有自性的這一分,來安立無自性的話,「說正理破,亦是破除自性之義」,所以在某一些論典有談到,正理是能夠破世俗的。雖然在字面上會有談到,正理是能夠破世俗的,但是「亦是破除自性之義」它所要代表的意思,並不是能夠破除世俗,而是要破除世俗之上有自性的這一分。因為正理本身它是在尋求諸法「有無自性」,而不是尋求「有無諸法」。既然它沒有辦法尋求到有自性的這一分,那透由沒有辦法尋求有自性,就是必須要破除它的意思,因為有自性是必須要透由正理來成立的。既然正理沒有辦法成立有自性,就表示正理必須要破除有自性的這一分,來承許無自性。所以「說正理破,亦是破除自性之義」,所以在經論當中談到了「透由正理能夠破除世俗」的這一句話,它是要表達正理,它是能夠破除諸法之上有自性的這一分,「故當分辨彼二差別」所以我們在經論當中,要是有看到這種內涵的話,必須要仔細的分辨,是在強調正理它能夠破世俗,還是在強調正理能夠破世俗上有自性的這一分?這一點我們必須要清楚的來作分辨。

非但不破如斯業果,說中觀師定須受許,這句話就是談到,中觀師他不僅不會破壞業果,還特別的強調業果是必須要承許的,即彼論後又云:這當中的論就是之前《四百論釋論》當中所引的最後一句話,「故有所說異熟眼等」之後有談到,「是故智者於世間義,莫以所說順見真實正理觀察,應當受許不可思議諸業異熟,如從變化起變化理,一切世間皆當受許。」首先我們看到第一句話,「是故智者於世間義,莫以所說順見真實正理觀察」,當一位智者,他在安立世間的世俗法時,「莫以所說順見真實正理觀察」在安立世俗法的當下,不能夠用觀察有無自性的正理來觀察世俗。因為所謂的世俗,就是在不觀察,不仔細尋求的當下所安立的法,這種法我們稱之為世俗法。既然它是在沒有觀察,不去尋求的當下而安立出來的,所以你不能夠用觀察有無自性的正理來觀察世俗。如果你是透由正理來作觀察,在這個之上當然沒有辦法安立世俗。所以「是故智者於世間義」對於世間這一切的內涵,「莫以所說順見真實正理觀察」你不能夠以相似的正理來作觀察。「應當受許不可思議諸業異熟」你必須要承許業果它是有不可思議的內涵,造了善業將來會感得善果,造了惡業將來會感得痛苦的內涵,它是不可思議的。因為你造下了善業,將來會感得什麼樣的善果,或者在什麼時間,以什麼樣的方式發生,這不是我們一般人能夠了解的,所以業果它的內涵是不可思議的,這一點是我們必須要能夠承許。因此論中就講到「應當受許不可思議諸業異熟,如從變化起變化理」,這當中有兩個變化,第一個變化,就是有化身能力的人,第二個變化就是他所變化出來的這個化身。所以一切的萬事萬法,它就如同是有化身能力的人,他所變出來的化身一般,諸法就是如同這種道理。諸法它最究竟的本質是無自性的,但是諸法在我們內心顯現的同時,它是顯現出有自性的這一分,所以就如同是有化身能力的人,他變現出來的這個化身一般,所以「如同變化起變化理,一切世間皆當受許」,既然諸法是無自性的,但是它能夠在內心顯現有自性的這一分,我們就必須要了解到,在這個當下一切的萬事萬法,尤其是世俗法,是可以安立的,是可以承許的。

如是自己建立二諦,若以決擇勝義之理,妨害自所建立世俗,建立二諦自內相違,豈可稱為安立二諦殊勝智者。「若以決擇勝義之理,妨害自所建立世俗」,當你在安立世俗諦,以及勝義諦時,要是你在決擇勝義,也就是有無自性時,或者是你透由決擇有無自性的正理,妨害了自所建立的世俗,也就是推翻了你自己所承許的世俗的話,「建立二諦自內相違」你在安立二諦時,已經起了相違。既然安立有二諦,怎麼會說決擇勝義的正理,它是能夠推翻世俗的呢?在這個當中你已經起了相違點,「豈可稱為安立二諦殊勝智者」你怎麼可以稱自己是能夠善巧安立二諦的一位智者呢?若二建立無少相違,則以決擇勝義之理,破除世俗建立而成相違。要是你自認為在安立二諦上毫無相違的話,「則以決擇勝義之理,破除世俗建立而成相違」,但是你又安立了決擇勝義的正理,它是能夠破除世俗的,這是最明顯的相違點。既然你要安立勝義諦以及世俗諦,是必須要在勝義之上而安立世俗,在世俗之上而安立勝義,這兩者是必須建立在同一個基礎點之上。如果你能夠建立在同一個基礎點之上,表示這兩者是沒有相違的。要是在一法之上,建立勝義的同時,透由觀察勝義的正理來破除世俗的話,就表示你沒有辦法在這一法之上而安立世俗法,這時候在安立勝義的同時會破除世俗,在安立世俗的當下,沒有辦法證成有勝義的這一點。所以到最後世俗以及勝義這兩者之間是彼此傷害,也就是在安立一者的當下,另一者是沒有辦法安立的。這個時候,雖然你字面上說有二諦,但是你又強調決擇勝義的正理,它是能夠破世俗的話,最大的相違點就是在這個地方。

明顯句論云:「汝於勝義及世俗諦,不善巧故,則於一法以理觀察,由非正理破壞其法,這句當中自宗有談到,「汝於勝義及世俗諦,不善巧故」,以自宗的角度而言,他會認為,他宗,就是你對於勝義諦以及世俗諦這二諦並不善巧,也因為沒有辦法善巧安立的緣故,「則於一法以理觀察,由非正理破壞其法」,這當中的一法就是講到了二諦當中的世俗諦。因為沒有辦法正確的安立勝義諦以及世俗諦的緣故,就會在世俗諦之上以理觀察。「由非正理破壞其法」,你是透由相似的正理,而破壞了世俗法。因為以中觀應成派的角度而言,他們會認為,所謂的世俗法是在不觀察的當下所安立出來的。既然它是在不觀察的當下所安立的,你透由相似的正理在觀察世俗諦時,當然是沒有辦法安立世俗諦,因此對於世俗諦以及勝義諦真實的內涵,你並不了解。因為在於一法,也就是世俗法之上,你是透由正理來作觀察,但是它並不是透由正理觀察之後所安立的一種法。「由非正理破壞其法」你只是透由相似的正理,並不是正確的正理,只是一種相似的正理,來破壞這種世俗法,我善安立世俗諦故,住世間品。我跟你不同的地方,是在於我能夠善巧的安立世俗諦的內涵。因為以自宗的角度而言,我會認為所謂的世俗諦,是在不觀察、不尋求的當下所安立的,所以這樣的安立方式,是能夠善巧的安立世俗諦,「住世間品」。

汝為破除一分世俗立餘道理,我以餘理而返破除,如世耆長,唯為破汝失世間法者,非破世俗。」接下來自宗他又談到,「汝為破除一分世俗立餘道理」這當中的「一分世俗」就是世俗諦當中又可以分為「真實」的世俗,以及「顛倒」的世俗這兩種。你透由某一種相似的正理,破除了「真實」的世俗,所以「汝為破除一分世俗」就是破除了世俗當中,真實的世俗的這一分,「立餘道理」你所舉的這種道理,或者是你所安立的這種理論,它並不是真實的正理,而只不過是一種相似的正理罷了。「我以餘理而返破除」要是你如此的承許,你所引的、你所證成的正理,只不過是一些相似的正理的話,「我以餘理而返破除」我可以透由其他的正理,而破除你所提出來的這種觀點。「如世耆長,唯為破汝失世間法者,非破世俗」,在這個地方我所要破除的對象,是沒有辦法承許世間的人,所以「唯為破汝失世間法者」我所要破除的對象,是破除沒有辦法安立世間的人,也就是他宗,「非破世俗」而並不是透由正理來破除世俗。這一點「如世耆長」,如同世間的長者一般,他們會認為,外境能夠顯現的一切萬事萬法,不管是因果或是緣起,這一切都是存在的。因此你要是透由相似的正理來破除世俗的話,是會被世間共許的力量所推翻的。因此我就是透由正理來破除,沒有辦法承許世間的人,而不是透由正理來破除世俗。

此說唯破失壞世俗諸宗論師,不破世俗。之前《明顯句論》當中的這一段文,最主要要表達的內涵,是說所要破的對象,是推翻世俗的宗論師,並不是要透由正理來破除世俗。「此說唯破失壞世俗諸宗論師」我所要破的對象,是要以破除、推翻世俗的宗論師為主,並不是要透由正理來破世俗。若以觀察實性之理破壞世俗,說是不善安立二諦,故以正理破世俗色等,決定非此論師真意。最後的結論就是,如果你認為觀察實性的正理,它能夠破壞世俗的話,「說是不善安立二諦」就表示你沒有辦法善巧的安立世俗諦以及勝義諦。「故以正理破世俗色等,決定非此論師真意」,因此以正理能夠破除世俗的這一點,並不是龍樹菩薩他真實的密意。因為在《明顯句論》以及諸多的論著當中都有講到,要是你承許觀察實性的正理,它是能夠破壞世俗的話,就表示你沒有辦法善巧的安立二諦。透由這個內涵,我們就可以了解到,透由正理能夠破除世俗法的這一點,並不是龍樹菩薩他真實的密意。因此我們必須要先了解到,一切的世俗它是建立在「不觀察之上的」。既然世俗法,它是在不觀察之上而建立的,那你去觀察世俗法的當下,當然是沒有辦法獲得世俗真實的內涵。沒有辦法獲得時,並不能夠代表,正理它是能夠破除世俗的。因為正理沒有辦法獲得,跟正理它本身能夠破壞、能夠破除這兩點,他們是代表不同的內涵。所以諸法既然它是在不觀察以及不仔細尋求的當下所安立的,那透由正理怎麼可以會去獲得真實的世俗呢?所以透由這一點我們必須要先了解到,觀察真實的正理,在觀察諸法時,是沒有辦法獲得世俗,但是不能夠藉此而破除了世俗。

總之,非唯中觀論師,凡是自部印度諸宗,許有二諦建立者,雖可由他補特伽羅於自所立二諦建立出相違過,然彼自於所立二諦,許勝義理破世俗義,我敢斷言定無一人。宗大師在最後就做了結論,總而言之「非唯中觀論師,凡是自部印度諸宗」,不僅僅是中觀應成的論師,只要是自部印度的諸宗師,不管是有部、經部、唯識、自續,或者是應成,「許有二諦建立者,雖可由他補特伽羅於自所立二諦建立出相違過」,每一個宗派他在安立世俗諦,以及勝義諦時,「雖可由他補特伽羅於自所立二諦建立出相違過」,雖然可以從他宗的立場,認為自宗所立的二諦是有相違的。比如上上它是能夠破下下,有部也有有部所安立的世俗諦以及勝義諦。但是有部所安立的二諦,以經部的角度而言,他會透由各式各樣不同的正理,來推翻有部所安立的二諦。相同的,唯識它會推翻經部宗,自續會推翻唯識,到最後應成也會推翻自續。上上是可以推翻下下的,但是以自宗的角度而言,他在安立有勝義諦時,絕對不會因為有勝義諦,而就推翻了自宗所安立的世俗諦,他能夠有辦法同時的承許有勝義諦以及世俗諦的存在。「然彼自於所立二諦,許勝義理破世俗義,我敢斷言定無一人」,因此宗大師他就斷言說,過去自部當中,印度的諸論師,他在安立二諦時,絕對不會承許安立勝義諦的正理,它是能夠破除世俗的,這種人在過去印度是絕對不可能發生的,而現今這種人在我們西藏卻有產生。西藏的論師們會認為諸法是無自性的,但是他在安立無自性的當下,卻又沒有辦法安立世俗諦,反而會認為諸法是無自性而來推翻世俗諦。並且在這個同時,他又承許世俗諦以及勝義諦這兩者是同時存在的。這樣的論點,我們可以看得出來,在這樣的觀點之下,會產生許多相違的過失,這種過失是以前印度論師,他們所不會產生的。雖然上上的論師,他會推翻下下的宗師所提出的觀點,但是以自宗,就是每一派,不管是有部、經部、唯識、自續、應成,每一派他以自宗的角度而言,他是有辦法同時安立勝義諦以及世俗諦的。那這一點西藏的論師卻沒有辦法,他在安立諸法無自性時,是沒有辦法安立世俗諦的。這一點是西藏的論師,跟以前過去印度的論師,所不同的地方。

以上已經結束了「觀察堪不堪忍正理思擇而為破除然不能破」的科判。接下來所要進行的是第二個科判,「觀察由量成不成立而為破除然不能破」。之前在第二「顯所設難皆非能破」科判當中分為四個科判,我們可以看到第427頁,或者是你可以直接就翻到《毗缽舍那》的科判。「顯所設難皆非能破」的科判分四,第一個科判已經講述完畢,接下來所要進行的是第二個科判,「觀察由量成不成立而為破除然不能破」。這個科判的內容相當廣泛,而且相當的深奧,所以剛開始在進行候,可能有一些人沒有聽過,對於這個部分也相當的陌生,而實際上這個部分,也是這四個科判當中最難的部分。接下來的部分,在下午會為大家講述。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