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12/26 18:07:38
學習次第 : 進階

量理寶藏論 第六品 觀相屬  思考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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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請從有實法無相屬、無實法無相屬,推出世間任何一法不存在真正的關係。

答:一切所知超不出有實法與無實法的範圍,有實法又可以分異體與一體,由於自他二法互為異體的緣故,外境中不可能有聯繫在一起的相屬,即使一體,但自己也不可能與自己關聯。因此,各自本體互不混雜,分開存在的一切有實法在外境上無有相屬。由此我們可以了知,世間任何一法不存在真正的關係,所有的關係都是心安立的,事物各自住在各自的位置上,如兩個人關係很好,但他們身上的每一個微塵不會融為一體,若關係破裂,每個人也不可能遠離各自的性格。在事物的本體上,一個性質的法或同體的法,如所作與無常是成立的,但把兩個法結合在一起,這只是我們分別心的執著與假立。所以,除了有實法無相屬、無實法無相屬之外,無其他相屬。

81、藏地有些論師稱所作、無常是屬於實體聲音的不同反體,但他們在外境上有同性相屬,自宗如何遮破他們的觀點?

答:所作與無常二者在聲音的實體上是一體這一點,我們也承許,雖然外境本體相同,但這些反體如果在外境上以不同他體而存在,那麼反體內部彼此之間也像甲片一樣互不相聯,這樣一來,所作就不是建立無常的因了。就算有相屬,如果是同性相屬,則不僅只有實體一體,而且反體也成了一個,由此,就像月亮與涼光一樣只不過成了不同的異名;或者,如果是彼生相屬,一者就變成了另一者的果,因此,他們的觀點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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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因果實體上為什麼不存在前後相屬?因滅與果生之間如果有一個連結相屬是否就可成立因果間的彼生相屬,為什麼?

答:第一問:因果本質上不存在前後相屬,因為因果二法若不是前後而是在同一時刻同時存在,就不可能是彼生相屬,所謂彼生相屬,必須前面是因後面是果,沒有前後次第,如瓶子與柱子一樣,同一時間存在,則不能稱為彼生相屬。

因果二法若是前後次第存在,那麼其中一者存在時另一者決定不存在,如種子與苗芽一樣,二者不可能同一時間存在,如果因果二法並不是同時存在,又如何能成立二者有相屬?所謂相屬是兩個物體必須存在,才能建立相屬或關係,所以,因與果的本質上不存在相屬。

第二問:連結相屬不能成立因果間的相屬。因為連結因果的這一相屬是在因位果位都留住的常法,顯然就已不是有實法,而作為無有做事能力的無實法根本不能充當連結的作者。倘若它是無常法,那就如同火已熄滅,連結相屬也已滅盡而無法再銜接一樣。如果在這中間還有第三品的獨立相屬,那麼這一相屬與前面的煙及後面的火之間仍舊需要有其他連結相屬,結果會變成無窮無盡。

83、為什麼因果之間單獨相屬觀待相屬皆不成立?

答:因果間若存在單獨的相屬,那麼一切外境都成相屬了,而無相屬的法不可能存在,這樣一來,當看見一個互不觀待的孤立時而沒有見到另一者也能確定這是煙的因這是火的果諸如此類二者的相屬,但實際上,這是不可能的現象,所以因果間的單獨相屬是不成立的。

因果間也不存在觀待相屬,因為因果二者不可能同時存在,一者存在時是有實法,另一者不存在是無實法,有實法與無實法二者不存在任何觀待相屬,如柱子與虛空二者不能相互觀待一樣。

84、如何通過觀察實體或反體的方式推翻無則不生的相屬?為什麼無則不生在外境上不存在?

答:第一問:從實體方面破:比如火與煙之間的關係,是實體方面的無則不生,但實體的火當中產生實體的煙,火與煙有實體的關係,這是不合理的,因為實體的火存在時,實體的煙尚未產生,而實體的煙產生時,它的因——實體的火,早已滅了,所以,因與果的實體不可能有無則不生的關係存在。

從反體方面破:火的反體當中,產生煙的反體,這也不合理,因為火的反體與煙的反體都是分別念遣除非火、非煙的一種假相,在外境中,火反體和煙反體之間,並沒有真實的關係存在。

第二問:因為在外境上,因與果之間是無則不生,如種子與苗芽之間,沒有種子就不可能有苗芽的產生,但二者之間在本質上並不存在無則不生的關係,所謂的關係或相屬都是分別念假立的,於外境的本質上不存在任何關係或相屬,每個法的本體之間是互不混雜的方式而存在,所以任何法的本體之間沒有任何關係,外境上,因與果之間是有無則不生的現象,但並沒有無則不生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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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請結合喻義說明學習因明的五種功德。

答:喻:太陽的光能焚燒世間的草木,它能放射出光芒,它具足無量功德,它能蒙蔽夜晚的鴟梟等,最後能使蓮花開啟,有此五種功德。義:我們學習因明,也有五種功德。第一,自他相續當中各種外道、內道的邪見草木會被焚燒。第二,能放射出文殊菩薩所加持的陳那論師究竟的密意與智慧光芒。第三,學習因明以後,可具足世間、出世間各種各樣的功德,就像太陽具足百般功德一樣。第四,依靠學習因明而產生的智慧,能斷除像世間鴟梟般的各種邪門外道的見解和邪說,能摧毀他們的各種反駁。第五,就像太陽能開啟蓮花一樣,對佛陀和三寶具有信心的智者們的智慧,也自然會開啟。

86、薩迦班智達如何破斥外道承許的種種相屬?請寫出個人對相屬的理解。

答:第一問:對於外道所承許的種種相屬,薩迦班智達主要通過一體和他體的觀察方法進行駁斥。如果是他體,則任何一個他體事物,都安住在自己的本體當中,不可能有與他法混合的情況,所以不會有相屬;如果是一體,則自己與自己也不可能有相屬的關係。

對方又認為:俱有相屬等各種觀點與佛教所承許的遣餘方式是相同的,與境有一定關係,與分別心也有一定關係,如果以遣餘來銜接,心裏就能明白是相屬。

駁斥:如果承許俱有者等神我與作用等假立的相屬,則存在著能害量,因此不能算是相屬。如果只是承認能依所依、總與別之類的相屬,雖無能害,但這種情況只是在心前成立,並且都可以包含在兩種相屬當中,不應該另行分類。

第二問略。

[總的角度,相屬在外境自相上是不成立的,在分別心面前是可以成立的。]

87、通過前文對相屬的廣破,是否可以說在名言中相屬根本無法成立?為什麼?

答:不能夠籠統地說相屬無法成立。

因為,雖然在外境自相上相屬根本不存在,但是在遣餘分別念的有境前可以安立兩種相屬關係。比如,依照世間名言,瓶子的一個自相,從遮遣非大腹非刹那非因緣所生三個角度,而在心中浮現出瓶子無常所作三個不同反體,實際此三者都可以歸屬於一個本體當中,這是同性相屬。又如,分為異體的火與煙,以前者為因,後者為果的分別念加以連結而安立為彼生相屬,如果有了這種關係,就可以依靠以煙推知有火的推理而得到照了境自相的火,依靠所作可以推知柱子無常,最終也可以得到照了境自相的柱子,如果沒有這種關係,則世間當中的交流、判斷、論證就無法展現。所以,雖然外境自相上沒有相屬,但在名言中,在分別念面前,安立相屬是極其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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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同性相屬既然是由分別心假立,那以對境所作怎樣論證瓶子的無常

答:雖然相屬是由分別心假立,但假立分為兩種,一種假立符合事物的事實,另一種不符合。諸如將瓶子執為所作與無常一樣的假立符合事實,而諸如將瓶子執為非所作與常有的假立與事實不符,這兩種假立中,第一種符合事實而能得到照了境。也就是說,所作與無常在外境上成立一體,它並不是反體法,而心中呈現為他體,這不是實體法。

89、舉例說明無則不生的彼生相屬如何于名言中合理建立?

答:如種子與苗芽,儘管外境的種子不存在,苗芽就不會產生,但這只是說明前面的種子若不存在,後面的苗芽就不會產生而已,將這兩者綜合起來執著連結為一體的,唯有分別念才能連結,外境上的相屬並不成立。所以種子與苗芽這種無則不生的相屬,只是由分別念假立的名言,是合理成立的。

90、分別說明以證成名言因與證成義理因能成立同性相屬的法相。在證成義理因中為什麼運用存在作為因?

答:第一問:同性相屬的名言以證成名言理可成立,比如項峰等法相與名相黃牛的相屬,實際上是在心識前將集聚項峰等特徵的這個動物錯亂而執為一個外境黃牛,並使用同性相屬的術語加以證實,而在外境上並不存在同性相屬,因為名相純粹是無中生有的增益。而用法相來建立名相,是把事物的自相和別相混為一體的執著方式,這種推理是合理的。

以證成義理成立同性相屬的名言,以義理成立,凡是存在的事物均是刹那毀滅,如同瓶子、聲音也存在之故,這是自性因,由此了知,聲音、無常、存在三者是同性相屬,所以同品相屬在意義上也是成立的。

第二問:此處運用存在作為因,是由於個別外道不承認神我與自在天等是所作性,因此顧及在他們的心前所作因不成立,才運用存在作為因,因為神我自在天這些存在,他們自己也承認的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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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什麼是真實無觀待因?如何遣除此因不成及不定的過失?

答:真實無觀待因:凡是已生之法絕對要毀滅,因為到達第二刹那時第一刹那已經滅亡,而它的毀滅無需觀待任何其餘能滅因。

(以下僅是提供思路參考,並未詳細回答。)

一、遣除此因不成的過失:

對方:謂滅觀待他因故,此無觀待不成立。即如瓶子、樹木的毀滅觀待錘子的他因,故此無觀待因不成立。

駁:所毀滅事有實法,滅法無實此二者,皆牽涉滅之名義,然二者悉無需因。

(一)、瓶滅無實不待因;(二)、滅法若是有實法:1、有實自成何需因?2、他因所作彼不滅。

對方若仍一口咬定毀滅的無實法是以因所造,則其觀點間接已證實了毀滅不觀待因。即無實法由因所造,及因何者皆未作,彼二意義實相同,如見無與無所見

二、遣除此因不定之過:

(一)、對方:即便種子、水、肥料樣樣齊全,但不觀待其他因也不會長出苗芽,這是有目共睹,由此說明此無觀待因也不一定。

駁:你們的這種比喻不成立,因為你們雖說,因緣全部集聚了,但是正是必定要觀待時間的緣故,所以你們的比喻是一定要觀待他因,並非不觀待。而我們的滅不觀待因,並非不定。

(二)、對方:那麼,所作也並不是立即毀滅,要觀待毀滅的時間。

駁:如果觀待時間,請問所作在毀滅的時間尚未出現之前到底變化還是不變化?若觀待時所作變,則成毀滅無觀待;若觀待時所作不變,則後來也應一如既往,完好無損存在。

(三)、對方進一步說,由於土地、種子等因的聚合自本體從第一刹那自至生果的最後刹那間是一成不變的一體,結果觀待相續變化的這一因就不成立了。

駁:那麼,就像聚合以後到末尾聚合生芽一樣,由於這兩者一體的緣故,最初的聚合就應該生芽了。

(四)、對方辯解:前後兩者儘管是一個本體,但最初聚合有障礙而不一定生出苗芽。

駁:有障無障異體故,雖許一體已成二。

(五)、對方繼續諍辯:若毀滅無所觀待,那產生也必須是滅的觀待,但生無觀待是不一定的,比如青稞的因緣聚合產生青稞苗芽自體的角度,不需觀待青稞以外之他因。但由於青稞的因緣聚合不能產生稻芽,因此並非不觀待而生,由生不一定不觀待之故,則毀滅無所觀待也是不定的。

駁:稻芽觀待它自己的種子等,所以它定有所觀待,而是無觀待因這一點並不成立。其後,生和滅在是否觀待因方面不能相提並論。

(六)、對方申辯:那麼,所作也同樣不是刹那無觀待便毀滅,而要觀待毀滅之因。

駁:兩者完全不同,生芽需要觀待各自的因,而作為有實法的壞滅是刹那性滅亡,因此不觀待自因以外另行存在之其他滅因,若認為滅法是無實法,則如石女兒不存在,也無需觀待其他滅因。

92、世人認為瓶子是以鐵錘等他因摧毀的,之前不滅存在,形成這種觀念的原因何在?如何以不觀待因中最核心、最尖銳的理證遮破?

答:第一問:認為之前不滅存在是因為凡夫眾生有一種相續相同的染汙,有了這樣的染汙,就不知道每一個法刹那刹那都在改變,而把相同的相續執為一體。

而認為瓶子最後以鐵錘摧毀是因為人們沒有分清近取因和俱有緣之因的關係而導致的。即瓶子毀滅的近取因,是刹那刹那毀滅的本性,但我們面前的粗大現象——原來的形狀,是以它的俱有緣來改變的。

第二問:以不變如前無損住而遮破,即最初產生的刹那與最後即將毀滅的刹那,二者一體之故,則最後刹那應如第一刹那一樣不滅而存在,如是萬法有永不毀滅的過失。

93如同燈火燒毀燈芯遣除黑暗一般,鐵錘把瓶子摧毀了,然後讓瓶子的碎片產生,這種說法合理嗎?為什麼?

答:這種說法不合理。這跟燈火的比喻完全是不相同的,雖然燈火對兩個法起作用,一個是燈芯毀滅,一個是黑暗遣除,從反體的角度來說,兩個滅法可以產生。所謂摧毀瓶子,只不過是原來的整體不存在,這一點我們也可以承認,但是,所謂的滅法並不是這樣的。瓶子的整體本來都是不成立的,怎麼能說它有毀滅呢?不可能有的。按你們的觀點,如果一個法把一個東西毀滅,然後另一個東西產生,這個叫做毀滅的話,那麼陶師也成了摧毀泥土者,而不會成為造瓦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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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外道對自宗的無觀待因發了哪三個太過?自宗是如何遮破他們的?

答:辯方問道:你們自宗到底認為瓶子的毀滅是無實法還是有實法?其一,如果是無實法,則成常有,勢必導致瓶子無常與常有二者是一個實體的結局。其二,如若那一滅法是有實法,就會有仍舊不滅的過失;假設除此之外的他法成立,則以他法形成而使他法滅亡顯然不合情理。其三,如果同樣是所作,而不可能有常與無常兩種情況的話,那同樣是有實法也不可能存在有礙與無礙兩種情況。

自宗駁斥:你們發的三種太過不能推翻以所作存在來建立無常。其一,儘管滅法是無實法,但不會變成常有,因為恒常與無常的分析只能應用在有實法上。其二,對有實法來說,不超出一體與異體兩種情況,但作為無實法,不是這種分析的對境。其三,只要所作或存在的法已經產生就必然是無常的,絕不存在造作恒常與無常的不同因,而有礙與無礙此二者有迥然不同的因,所以這兩者並不一樣。

95、什麼叫有害因?為什麼觀察則不合理?對其他宗教或非宗教者對佛教徒的各種太過如何回答?

答:第一問:有害因就是有害的推理。意思是說,對方認為你們這樣承認會有一些違害的因,或者有教理違害,或者有客觀原因來違害,對方提出這樣的一種推理叫有害因。

第二問:因為常有的自在天如果不能起作用,那就是無實法,只不過你們把它命名為自在天罷了,實際上我們雙方的觀點是一致的。假設常有的自在天能起作用,請問他在做事的過程中,由行饒益有情的自性中變化還是不變化?如果變化,就已失去了常有的身份;倘若不變,那麼起作用顯然就矛盾了,因為他在不起作用的階段始終不變的緣故。

第三問:按照倓虛法師的方式,以其他宗教或非宗教人士承認的道理作為論證來駁斥對方。比如關於輪回及前後世存在與否的問題,倓虛法師回答一位傳教士:基督教中,耶穌原來是一位天神,轉到人間替世人贖罪,由於猶大的出賣,被釘在十字架上而死,如果你承認這個過程的話,那麼這就是輪回;耶穌來到人間,死後又轉生到天界中,這是你們宗教也承認的,這就是轉世。如果舉佛教的例子,宣說釋迦牟尼佛所說的前生後世的理論,其他宗教或者非宗教人士不一定接受,因此為了遮止別人的觀點,為了攝受眾生,我們應該瞭解其他宗教或非宗教人士的世界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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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寫出破斥常有自在天所運用的推理論式。有法若是無實法是否有論式不能成立的過失?

答:推理論式:無論是任何所知,只要不能起作用,就決定(遍)是無實法,如同虛空,常有的自在天也不能起作用。或者,常有的自在天(有法),是無實法(立宗),無功用之故(因),猶如虛空(比喻)。

如果論式是一個建立的論式,所諍事或有法不能是不存在的法,如果這個論式是一個遮破性的論式,則所諍事或有法安立為無實法也是成立的,依靠遣餘可假立此有法的安立。

97、分別說明建立常而不起功用的宗法時不是以現量及唯一自證成立的理由。(請略述對方觀點再說明理由。)

答:一、非以現量成立宗法:

對方觀點:由於作為所破能起作用的有實法與所諍事恒常不變這兩者相違的緣故,常有而不起功用的宗法以現量可成立。

自宗觀點:這種說法絕不合理,能破並不必決定生起緣取所破的量,例如,就遮破兔子頭上有角來說,只要生起未見到兔角的量便已足夠,而並不需要以見到兔角作為前提。

二、非以唯一自證成立宗法:

對方觀點:恒常不變而不起功用的宗法以分別念領受的唯一自證可以證明。

自宗觀點:倘若如此,那麼外道也就不可能生起是常有作者的顛倒分別了,因為常法不能起作用這一點(以自證)成立的緣故。

98、如何破斥常有自在天派以過程變遷與粗大變化來成立常而起作用?

答:一、破以過程變遷成立常有而起作用:所謂大自在天的自性是常有,它的階段是無常的,這種說法不合理。因為自性與階段二者如果是一體,就不該有變化、不變化兩種特徵,假設是異體,在無常的階段能起作用,而自性常有不能起作用,這顯然是相違的。

二、破以粗大變化成立常而起作用:所謂常法沒有刹那性的無常,但有粗大改變,這種說法不合理。如果從一開始就不是刹那滅亡,那麼後來粗大的變化豈能存在?因為第一刹那尚未泯滅而依舊住留,就不可能有後面刹那產生的機會。

99、建立無觀待因與有害因的必要是什麼?

答:為了對治認為一切有實法遇到滅因便滅、不遇滅因不滅,以及承許個別有實法儘管值遇滅因也不滅的兩種顛倒分別才宣說了無觀待因與有害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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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若因果在外境中不存在能利所利的關係,那麼業果的關係又如何合理的安立?

答:在外境的自相當中的確不存在因果的關係,因為以現量不能成立,以比量也不能推出,但青稞的種子卻能產生青稞而不會產生玉米,這就是深妙的緣起。緣起在世間中也是有規律的,如火的熱性。同樣的,眾生造惡業,由此只會產生痛苦而不會產生快樂,這就是果;造善業是因,由此也會感受相應的果報。比如,佈施可以獲得財富,持戒會轉生善趣,不殺生會得長壽健康等等,這就是因果的規律,不會有絲毫的錯亂。

101、舉例說明眾生心識的近取因和俱有因。

答:近取因是指對產生自己的本體起作用的因,即自己前面的相續能產生後面的相續。但俱有因是指對本體不起作用只是對差別法起作用的因。比如產生水果的近取因是水果的種子,土壤、水份、陽光等是它的俱有因。如果這些助緣好,則果實也會長得很好,就像把水果的種子放在牛奶中泡著,則果實會味道甘甜。

所以眾生心識的近取因一定是前前的心識,就是它原來相同的因。而心的俱有因是其他助緣,比如,由於前世的業力今生中會有快樂痛苦不同的感受,只是對心差別起了一定的作用。

102、用因果隨存隨滅的三種條件推出順世派由身體產生心識的觀點不合理。

答:隨存的三個條件:首先親自見到這裏沒有火也沒有煙(一個清淨的地方);然後看見這裏有火;看見火當中產生煙。由此三層次確定因果的關係。

隨滅的三個條件:現量見到火中產生煙;火滅了;煙也隨之而滅了。由此確定因果的關係。

要想確定因和果之間有關係,需要通過隨存或隨滅的三種條件來了知,但是順世外道根本不知道因果關係必須具備這些條件,也不了知,因前面沒有果,果不是由他處而來,所以,認為心識是依靠身體或父母不淨種子忽然產生的,但這是不合理的。因為如果順世派見到首先心和身體都不存在,之後見到有了身體,最後身體中產生心識,有這種真實理由的話,我們也可以由此而確定身體和心之間的因果關係,可是對方並未現量見到身體中產生心識,他們只是覺得身體對心的改變起一些作用,便說心是從身體中產生,這是不能夠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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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由木柴等所產生的火為什麼沒有非因生非果的過失?產生火與煙的二種近取因有什麼差異?

答:第一問:因為木柴、石頭等不是火的真正近取因,火的近取因是火自己的微塵,火塵實際上是散佈在每一個大種組成的事物當中,火塵在木柴等集聚一起時,能把火塵組合在一起,所以木柴等是產生火的俱有緣,比如眼識的近取因是前面的眼識,它的增上緣是眼根。因此,沒有非因生非果的過失。

第二問:火的近取因是火的微塵,依此可不斷地產生;煙的產生方式是以因果各不相同的他體方式產生,火所生果——煙的前刹那與煙自身所生果——煙的後刹那,作為果的煙有二種差別。

104、自宗以煙從火中產生的比喻而確定的因果關係,與順世外道承許第一刹那的心識由身體產生的觀點,為什麼前者成立,而後者不成立?按《釋量論》的觀點,說明身與心的近取因分別是什麼,以及身心如何轉生於無色界。

答:第一問:自宗以煙從火中產生的比喻,是以三層隨存隨滅的理證來成立二者的因果關係,首先可用現量看見火產生,是從火柴當中產生,而後煙從火中冒出來,這都可從現量中見到,火與煙都不是從其他地方產生的,以正量可成立。而順世外道認為第一刹那心識由身體產生沒有任何理由,只因為有身體的人就有心,但並沒有看見在胎中或中陰身時,是否由身體中產生心,所以,沒有正量的因是不能成立此觀點的。

第二問:依《釋量論》的觀點,心的近取因就是心,身體的近取因就是身體;當轉生無色界時,貪執色法的習氣是產生身體的俱有緣,但無色界已斷除對色法的貪執,是因為不貪執色法的心不會成俱有緣,它只能單獨成一個意識,猶如人在酣睡一樣,色法的習氣一旦成熟,仍可出現色法。

105、名言中按唯識宗萬法唯心造的觀點,為什麼沒有因果不同性質的過失?

答:抉擇唯識宗觀點時,應該說這些是心的一種幻現,心的幻現實際上也沒有任何過失,因為嚴格觀察的時候,心本體以外的外境是沒有的,暫時的顯現,雖然是在心中產生,但這是迷亂相的方式產生,並不是我們心裏面直接產生一個柱子。以做夢可以比喻,睡覺做夢時,因為自己的心識錯亂,外面就變現出了山河大地、柱子房子等,有各種各樣的無情法出現。所以,從迷亂的角度而言,無情法是由心中產生,如夢的比喻,非同類產生的過失是沒有的。

106、說明單獨自相與共相不能成立相屬事相的理由。應如何安立相屬事相?

答:第一問:單獨的自相不能作為相屬事相,因為事物的自相不存在相屬,而單獨的共相也不能成為相屬事相,共相沒有實體與石女兒一樣,不能起作用,沒有功用的緣故,共相也不能作為相屬的事相。

第二問:自宗觀點:相屬事相唯一在分別念前成立,以自相與共相誤認為一體的方式來互相連結,即是把共相誤認為自相的遣余來安立相屬事相。

107、以自宗觀點如何確定相屬?僅依靠伺察或現量來確實相屬各有什麼過失?

答:第一問:首先需有現量,因現量是由三層次的力量產生,其次是具有遣餘意識,是以決定性的遣餘作為有境,以錯亂方式將自相與共相誤認為一個有實法,也就是說,外境中火與煙的無則不生是現量見到,以後再以分別念來進行操作,決定知道火與煙等之間的因果關係。

第二問:若只依靠伺察意來決定,沒有現量見到,而比量也沒辦法推理,有可能會有錯誤的現象,不能成為了知因果關係的正量;若只依靠現量來確定因果關係,那麼相屬就有在事物的自相上存在的過失。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