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12/26 17:44:50
學習次第 : 進階

量理寶藏論 第七品 觀相違  思考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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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相違的法必定是他體他體的法必定相違,這兩種觀點是否正確?請分別說明。

答:一、相違的法必定是他體的觀點不一定正確,因為所謂的相違分為不並存相違和互絕相違,其中不並存相違是指兩個有實法之間不並存,所以可以承許他體。但互絕相違是一個有實法與一個無實法之間的互絕,所以不能成立為是他體,所以相違的法不一定必須是他體。

二、他體的法必定相違的觀點也不正確。(一)、所謂的互絕相違,是在有實法與無實法之間安立的相違,比如柱子的違品是非柱無實,如果承許凡是他體的法都是互絕相違,那麼與柱子他體的瓶子也應該成為無實法,但這是不合理的。(二)、如果凡是他體的法都是互絕相違,從實體的他體角度來講,所有因果(火與煙)之間都應該成為相違,但相屬與相違絕不可能成為等同;從反體的他體角度來講,無常所作也應成為相違。又如:佛陀既是宣說法語者也是遍知,如此一來,這兩種反體也成為相違,但法稱論師早已宣說過,佛陀既是宣說法語者又是遍知是不相違的,所以凡是他體必定相違的觀點是不正確的。

109、稻種和稻芽、光明和黑暗都有能生所生的關係,二者區別何在?

答:一、稻種和稻芽屬於相屬方面的能生所生關係,依靠稻種的能生因可以產生稻芽的果法,使他的相續能夠持續下去,是一種能饒益與所饒益的關係。

光明和黑暗屬於相違方面的能生所生關係,依靠光明的能生因可以產生使黑暗的相續再也無法持續下去的果法,也就是使以前的相續變成無有任何產生能力的一種狀態,二者之間是一種能害與所害的關係。

二、相屬方面的能生所生是從近取因的角度來講的,稻種是使稻芽產生的近取因。

相違方面的能生所生是從俱有緣的角度來安立的,光明對於黑暗相續的中斷起的是俱有緣的作用,就如同瓶子的相續是被俱有緣的鐵錘中斷一樣。

110、外境刹那如果不成立相違,那麼相續因無有實體也不應成立相違,這種觀點對嗎?為什麼?

答:這種觀點不對。

因為,雖然事物的本體上不存在相續的實體,但依靠前前的刹那,使後後的前所未有的本體不斷產生,我們把他增益為是相續,當兩個事物第一刹那接觸,第二刹那一者成為無有能力,第三刹那他的相續再不能繼續下去的過程,我們以分別念把它安立為相違,所以無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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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假設對方說火微塵和水微塵如並行共存,則與不並存矛盾,如不並存,則因果同時,自宗從哪兩個方面答辯的?

答:一、破他宗答復:

數論外道:所害冷觸的微塵像白天的星星,隱晦在能害熱觸之內。

吠陀派:所害冷觸塵轉變為熱觸塵。

有部:微塵有間隔地環繞,所害冷觸塵來到的位置已被熱觸塵佔據,使冷觸塵不能組成粗塵。

駁斥:以上均承許微塵實有,故不合理。數論外道的冷觸塵隱形在熱觸塵的範圍內和有部有間隔地環繞熱觸塵存在,如果可以這樣並存,已失去相違的立宗;吠陀派冷觸塵轉變成熱觸塵,則與你們自宗承許微塵常有的宗旨相違。

二、自宗答辯:

熱塵與冷塵二者從前刹那產生後刹那,熱塵與冷塵接觸第一刹那沒有差別,第二刹那為數眾多並具能力者將對方變成為數鮮少且不具能力的微塵,第三刹那,無力者的相續不能繼續,二者是能生所生的因果關係,沒有並存的過失。兩個具能力者不可能共存,第二刹那一同毀滅,為此也是不並存相違。

112、請說出不並存相違的分類及它們各自消亡的方式。

答:不並存相違分外境法相違和心識相違。

外境無情法的違品相續是在第三刹那消失的。第一刹那熱觸的多塵與冷觸的少塵相遇,第二刹那,冷觸不具備生起後面同類的能力,第三刹那所害滅亡,能害產生。

心識相違由於兩種分別念一刹那也不可能接觸,因此生起決定而使增益不再持續產生即是心法之違品消亡的方式。

113、自宗是如何遣除觀察刹那有分、無分,違品在第三刹那消失都難以立足之諍論的?

答:對方觀點:一刹那如果沒有三刹那之分,粗大的相續無法組成,假設存在可分割的部分,也將變成無窮無盡,因此違品在第三刹那消失之說難以立足。

自宗答辯:名言中時間的最小單位必須安立,否則時間的概念無法安立,刹那是無分,相續依刹那產生,在這樣不可分割的最細微的三個時間刹那中,我們安立了違品在三刹那消失之說。與微塵不同,微塵可同時存在,沒有細微的微塵,粗大的法無法組成,所以微塵是有分。第三刹那違品消失之說無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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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冷觸的無阻功能產生與否是觀待什麼來決定的?

答:冷觸的無阻功能是產生水塵第二刹那的近取因,這種無阻功能能否產生後面的水塵,主要觀待水塵的俱有緣——火塵,如果水塵遇到強大的俱有緣火塵,那麼水的無阻功能的微塵不會產生第二刹那,如果它的俱有緣——火塵的力量比較弱,那水塵的無阻功能,它後面的刹那可以不斷產生,所以無阻功能產生與否觀待於它的俱有緣。

115、為什麼外境相違以量不能成立?相違如何以量來確定?

答:第一問:因為真正的外境中沒有真實的相違,所謂相違必須是兩種法以上才叫相違,但實際上一個強大的事物產生時,不強大的事物已經不存在了,如火塵強大時,無能力的水塵已經滅完了。外境中真實的相違以量不能成立:現量中,眼識不能同時見到能害與所害,因為眼識只取刹那性的東西,不能取相續性的東西;比量中,一者存在時,另一者不存在,也無法成立外境中存在真實的相違。所以相違唯是分別念增益而安立。

第二問:某法除了可見不可見以外並不存在能確定相違的其他量,就像因果那樣,首先無有能力的所害與有力的能害均未見到,之後看見有力的能害,隨後看見無力的所害,只能依靠這一正量來確定相違。

116、自宗以什麼觀點成立冷觸的滅亡?

答:自宗認為是依靠火的共相予以證實冷觸的滅亡,因為只要火一出現,其違品——冷觸,決定不復存在,這一點是成立的。

117、比喻說明因明前派對於互絕相違的六種分類。

答:實體與反體各自的直接相違與間接相違,間接相違內部也有具有直接相違差別法與不具直接相違差別法,總共有此六種相違。舉例來說:實體直接相違,諸如藍色與非藍色;實體具有直接相違差別法的間接相違,諸如非藍色與青蓮花的藍色;不具直接相違差別法的間接相違,諸如藍色與黃色;反體直接相違,諸如非因與因;反體具有直接相違差別法的間接相違,諸如非因與所作因;反體不具直接相違差別法的間接相違,諸如所作反體與無常反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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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如何遮破凡是他體的法都是互絕相違的觀點?自宗如何安立?

答:第一問:如是承許具有三種大的太過。

一、若離他法是相違,所有相屬成相違。若凡是他法的東西都是相違的話,那世間所有他體的東西都應該成了相違。如煙和火之間是他體的緣故,就成相違;反體角度,所作和無常也應成相違。

二、倘若認可這一點,那麼即使運用相違因也成了建立,而根本無法遮破其違品,比如,我前面不存在水,因為有火的緣故,按照你們的觀點,這種推理就完全不合理了,而應說我前面有火,有水的緣故。

而即使應用相屬因也不能建立相屬的對境,因為煙、火他體之故是相違,如是應說山上不可能有火,有煙之故,或反體所作、無常他體的緣故,應如是推理;柱子不是無常,因為它是所作之故。

結果一切破立的安立都將土崩瓦解。

三、如果對方還是以只要是自本體就否定了他本體而建立凡是他體的法如黃色和藍色,則必是互絕相違的話,那麼比如說,在運用見到藍色的地方不存在黃色,如果存在,應該見到,未曾得到之故這樣的可見不可得因進行推理就成了毫無必要,因為藍色和黃色與火和煙一樣的互絕相違的事物,需要相違可得因才能否定。

第二問:自宗承許在這些他體的法中,若互相有饒益,則立為相屬;若互相有能害與所害,則為相違;如果互相無利無害,則既非相屬也非相違,僅僅安立為異體而已。

119、真正的相違和相屬是在刹那上安立的還是在相續上安立的?為什麼?舉例說明如何安立?

答:是在刹那上安立的。因為像彼生相屬的種、芽之間的因果界限:當苗芽產生那一刹那,產生以後變成果,它的因毀滅之前叫做因,所以真正的因和果只有在這最微細的一個刹那上安立。又如,具相違的火和水之間的能害、所害的界限:依靠強大的火塵令水塵不存在的刹那,水塵成為所害,而前一刹那的強大火塵成為能害,所以這也是在最細微的刹那中安立的。

這種刹那上的相屬與相違是不可能以眼識和分別念來進行安立的,但是,我們用它的相續作為依據,就可以安立,它的產生或毀滅是在一個刹那當中完成的。比如,在燒熱的鋼爐上放一小盆水,經過一分鐘,盆中的水已經全部幹了,消失在這一過程中,可以用隨存隨滅的三種層次確定二者間有相違。以此可推理了知,這一水盆中的每一個水微塵在消失的刹那即是所害,而前一刹那之火成為它的能害,可知真正的相違應是在最細微的刹那上安立的。

120、請寫出自宗互絕相違的分類及其法相。

答:分為直接相違與間接相違兩種。法相:諸如藍色與非藍色、常有與無常一樣,如果是本身,則否定非本身的法,它們彼此之間即是直接相違的法相;從自身來遮破非自身的能遍法存在,如所作與常有,所作的非自身即非所作,非所作的能遍是常有,此即具有直接相違差別法之間接相違的法相。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