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12/26 17:50:49
學習次第 : 進階

量理寶藏論 第六品 觀相屬  第三十八課

頂禮本師釋迦牟尼佛!

頂禮文殊智慧勇士!

頂禮傳承大恩上師!

無上甚深微妙法,百千萬劫難遭遇,

我今見聞得受持,願解如來真實義。

為度化一切眾生,請大家發無上殊勝的菩提心!

下面我們宣講《量理寶藏論》第六品——觀相屬品。前面已經講了,在真實自相當中所謂的相屬不存在,相屬應該在遣余識面前安立。現在講的是第三個科判相屬怎麼樣安立。也就是說自相的相屬不存在、遣餘的相屬存在,遣餘的相屬裏面講同性相屬和彼生相屬,彼生相屬分破他宗、立自宗和除諍論三個方面,今天講除諍論。

癸三、除諍論:

我們昨天已經講了,因和果有隨存隨滅的關係,隨存方面有三個條件,隨滅方面也有三個層次,我們可以用隨存或者隨滅的三層來瞭解因和果的關係,這樣我們就可以獲得因果關係的決定。就此,對方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

法相不成之太過,誤他於此無妨害。

對方給我們提出了三種太過:一個是法相不成的過失,一個是具有太大(太過分)的過失,還有誤於其他的過失。其實,這三個方面對我們不會有妨害,怎麼不會有妨害呢?

對方有些論師是這樣認為的:如果你們因和果之間真正有隨存隨滅的關係,那是不合理的。為什麼不合理呢?因為有些因果就不一定有這種關係。比如說有些人著魔了,然後生病。我們一般人就只能看見他正在生病的狀況,果應該看得見。可是怎麼著魔的,當時以什麼樣的原因導致他著魔?這種狀況我們就一無所知,這是因不可見。如果因不可見,它們之間的因果關係也無法確定,這是法相不成的因不可見的過失。

對方又說,如果因果真的需要這樣隨存隨滅的關係,那有人通過念一些咒語淨除罪障,雖然因是可以看見,就是我們正在念咒語,如念金剛薩垛心咒、念一些滅罪咒,但是它真正消除罪業的相,我們是看不見的,這是法相不成的果不可見的過失。

正因為因不可見和果不可見,所以你們前面講的因果的安立方式不合理,對方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

對此我們可以這樣回答,這裏的因果安立,就像火和煙之間的關係,是以可見的因果作為代表而安立的。煙和火,果可以見,因也可以見,在這樣的狀況中,我們就需要以隨存隨滅的關係來安立,而並不是說所有的因果全部必須以這兩種層次來決定,並沒有這樣承認,因此你們所說的過失是沒有的。為什麼呢?因為你們所舉的兩種情況是不可見的。

就一般凡夫人來講,比如前面有些人著魔生病,著魔的狀況——因,一般凡夫人的眼識是不可見的;有些人念咒語最後滅除罪業,滅除罪業的果一般凡夫人也是不可見的。但諸佛菩薩瞭解這個因果,他們無礙的智慧會現見這一情景,因此不是因果的過失也沒有。既然是因果,那麼不可現見的過失也沒有。因為我們所講的因果關係,並沒有設定所有的因果非要凡夫人能現見,沒有這個要求,這是第一層意思。

然後第二個所謂的太過,也有些論師是這樣認為的:作為因的別法,像檀香、柏樹,或者是楊樹等燒出火,如我們用檀香燒火就會冒出總法反體的煙,它們之間也成立隨存隨滅,如若依此而確定因果關係,那簡直太過分了。(對方並沒有將檀香的煙與總體(總相)的煙區分開來。在這種情況下,)因是別法而果法卻已經成了總法,它們之間也不會有隨存隨滅的關係。如果真的有因果之間的關係,那麼就有別法檀香火產生總相煙的過失。所以,這兩個之間的關係也是不能決定的,如果你說能決定,就太過分了。為什麼呢?因為總體的煙,它可以涉及到的,不但是檀香,還有松樹、沉香等,很多樹的煙也可以包括在裏面,這樣一來,因和果之間的關係就已經混亂了,對方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

我們進行回答:這種過失我們是沒有的。為什麼呢?因為這裏的因果關係,比如說檀香的火跟檀香的煙,這兩個應該有因果的關係,這是無則不生的關係;而檀香的火當中產生總體的煙,實際上並不適合因果關係。為什麼呢?因為所謂的總體,我們前面在第三品當中,已經分析得非常清楚:所謂的總法,不管是外道所承認的總法,還是因明前派所承認的總法,都是不實在的,是無實有的東西。既然總法是無實有的東西,那麼無實有的東西跟檀香火兩個產生因果關係,也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你們對方所發出來的第二個太過,對我們來講,也是沒有任何妨害的。

第三種太過,他們認為:如果你們所有的煙,它的近取因絕對是火,那這也是不一定的。有些的確是以木柴燒火,火當中冒出了煙。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況,就像一些山谷裏面的蟻穴當中,有時候也會冒出煙。那這樣,可知煙的直接因(近取因)不一定是火,所以,以有煙的原因推出火,這也是非常不合理的,對方提出了第三個太過。

對第三個太過的回答,頌詞當中比較明顯。前面的兩個太過,在《量理寶藏論自釋》和其他的有關講義中,已經比較明確地回答過,而頌詞並沒有非常明確地回答。

對第三個問題,這裏是這樣回答的:

凡由非因所產生,彼者即非彼之果。

形象相同而誤解,假立彼之名稱已。

他這裏就是說,雖然你們剛才已經提出了,蟻穴當中冒出煙,以這個道理來說,前面的因果是不一定的、不合理的,但實際上,這不算是真實的煙和火之間的關係。為什麼呢?凡是非因當中所產生的“彼者”並不是它的果。也就是說煙真正的因就是火,而煙的因並不是蟻穴,蟻穴當中冒出來的灰色的東西,實際上我們不能把它稱之為煙。在春天或夏天的時候,山谷裏面的蟻穴也會冒出一些灰色的東西,但是這個也不叫真實的煙,也可能是霧,我們學一些常識的過程當中也能發現的。所以只有從火當中產生的才算是真實的煙。雖然從顏色、形狀,以及其他的有些形象上可能比較相同,但是這不一定稱之為煙。他這裏形象是相同的,煙也是灰色的,也是可以冒出來的;而蟻穴當中所出現的這種氣,實際上也是灰色的,也可以冒出來。只不過形象和顏色相同才把它誤認為是煙。

我們看見陽焰的時候,雖然顏色跟水一樣,但是我們不能把它當作真實的水。在世間當中,也有一些非常相同的東西,比如說非常好看的一些美女,我們不能把她當作或真正承認為天女;彩虹,我們不能看作是真正的綢緞等等。世間當中形象相同的東西是非常多的,但是你不能認為是真實的東西。因此剛才說的蟻穴中所出現的這種灰色的東西,我們在這裏不能承認為是煙,因為它並沒有從火當中產生的緣故,應該可以這樣來理解。

對此對方這樣說:如果非因當中產生的不是果,火的因本來是木柴,那麼石頭或者鐵塊等通過摩擦而產生的火,就不應該成為火了。

對方又從另一角度給我們提出問題。如果火的因是火微塵,那非因當中產生的就不是它真正的果。古人生火的時候,經常拿一些白色的石頭跟火石進行摩擦,在摩擦的過程中可以出現火,那是否從石頭、鐵塊以及木柴之類產生的就不應該是火了呢?因為火的因並不是火微塵而是木頭等,也就是說,這是非因當中產生的。

下面薩迦班智達這樣回答:

石及柴等非火因,火因本為火微塵,

微塵合而為一因,方是石柴等如根。

石頭、木柴以及前面所講到的火鐵、火絨等等,這些並不是火的真正近取因。因為火的真正近取因實際上是火自己的微塵,火自己的微塵實際上是散佈在每一個大種組成的事物當中。我們學過《俱舍論》,大家都應該清楚,任何一個事物都有地水火風四大,或者說八個微塵具足。木頭當中也是有的,石頭當中也是有的,只是有些如火柴的原料當中,火微塵的成分只不過多一點而已。這種微塵在木柴或者火柴集聚在一起的時候,只不過是把這些火的微塵湊在一起,火自己的微塵永遠都應該在事物中存在,所以說它應該是火的近取因。而木柴、鐵、石等等,並不是火的真正近取因。它們只不過是把火的微塵組合在一起的俱有因。在這個問題上大家也應該清楚。

有些論典,比如無著菩薩的《寶性論注釋》當中說,所謂火的近取因就是木柴,好像記得有這樣的說法。但是他的密意、他的意圖是說,木頭當中實際上也有一些火微塵的成分,因此可以稱之為火微塵的因,也可以說在木頭當中存在。經部和有部宗對微塵的說法,也是不相同的。按照有部宗的觀點,他們認為自相的四大微塵是存在的;而經部說火只不過是四大的一種特殊能力,這種特殊的能力才算是火的微塵。《大乘阿毗達磨》裏面講,手正在搖動的時候,風的習氣成熟,也可以說是以這種力量成熟的,平時並沒有出現;種子用水來潮濕的時候,種子中水大微塵的習氣成熟等等。

原來我們學習《俱舍論》的時候,有些說法雖然有點不相同,但實際上我們一定要瞭解,任何一個事物,它的因應該是它自己整體的因,但是它的因不一定要與果的顏色、形狀全部相同。如果全部都要相同,這也是不現實的。所以所謂同類的因,應該說只是它的相續稱為直接因,這叫做同類因,在《俱舍論》中也是這樣講的。所謂同類,比如說種子本來是灰色的,這個苗芽也要灰色,沒有這個要求;苗芽綠色,它的果實也可能有黃色的東西。所以它的近取因是不是真正的它的種子呢?應該說近取因是真正的種子,但是這個近取因與果的形狀、味道是不是完全相同呢?不一定相同。

因此近取因的範圍,大家也應該指定於一個它直接的因當中,直接的因也屬於同類的因,應該可以這樣理解。這個因應該這樣:一個是與果完全同類的,另一個是與果的一般性質不同的,有兩種情況。

抑或前後之因果,互為異體而存在,

猶如由從火與煙,所生之果煙有別。

我們的因,一方面是剛才前面講的那樣:火的因就是火的微塵,這樣可以不斷地產生,有這麼一種,因為事物的本體不相同;還有一種就是前後的因果互為異體,這種情況也是有的,前後的因果各自不同而存在。

比如說第一刹那的火,應該是從木柴或者火柴中產生的。過了一會兒,三刹那、四刹那的火,在火的微塵當中,也可以說火當中產生。再過幾個刹那之後,從火當中產生煙,那麼煙的第一刹那在火中產生,煙後面的這些相續應該是依靠煙而產生的。這樣一來,那麼火一般來講就是它前面有火的微塵,但是剛開始的時候,也應該依靠其他的事物,我們看起來好像是從其他不同的事物當中產生的,有這樣的特點,這一點一定要瞭解。所以因果前後也有一些不同。

對此我們有些人可能這樣認為:既然火和煙不是同類,那麼是不是不同類的事物中產生不同類呢?從近取因的角度來講,這不叫不同類,應該叫同類。不管是煙也好、火也好,或者是木柴和火之間的關係,就是同一個相續,從相續的角度來講應該可以這樣說。然後從它的一些性質和功能的角度來講,也不一定因和果就完全都相同。

在說明這個問題的時候,有些人可能這樣想:我對這個還是有一種懷疑,比如第一刹那的煙是在火當中產生的,火的第一刹那從木頭當中產生,那這樣是不是順世外道所講的那樣,心的第一刹那就是在身體當中產生,與外道所承認的四大當中產生心相同,會不會有這種可能呢?這一點,不會有這種可能的!為什麼呢?

這裏我們要先介紹一下比喻的用法,本來運用比喻的時候,要麼這個比喻必須用正量來成立,要麼這個比喻是對方承許的。沒有這樣,就隨便把自己心裏覺得相同、比較適合的一個道理舉出來,這不叫我們因明當中的同品比喻,這不叫比喻。所以,比喻必須要有一個共同的特點,要麼是以量來成立,要麼對方承認。

那麼,我們剛才這樣的比喻,會不會對心從身體當中產生有利呢?絕對不會有利的。為什麼呢?比如說火從木柴當中產生,或者煙從火當中產生。用昨天前面的三層隨存和三層隨滅的因果,我們可以看到,首先是用現量來看見火在這裏產生,就是在這個火柴當中產生,除了火柴以外沒有在別的地方產生。因為前面也沒有發現火,只在看見木柴以後,這個火才發現,最後煙在別的地方也沒有出來,就是在這個火當中冒出來的,這一點是現量見到的。可是所謂的心在身體當中產生,這一點並沒有正量。為什麼沒有正量呢?我們只看見有些有身體的人有心,只看見這一個;但是,並沒有看見在胎中或者中陰身的時候,先有身體,然後從身體當中產生心,這一點我們沒有正量。沒有正量的話,有一個地方稍微相同,你就承認這就是它的因,不能這樣承認。所以你必須要有一種充分的理由,結論才可能是對的。

麥彭仁波切在《釋量論大疏》中說,一般來講我們現在眾生的五根——眼耳鼻舌身,它們作為後世五根的近取因。有些人可能這樣想:我的眼耳鼻舌身是中陰身五根的因,那會不會中陰身真的有五根呢?這也不一定,到那個時候色法變成了習氣。所以按照《釋量論》的觀點來講,心的近取因應該是心,身體的近取因應該是身體,包括五根。那這樣一來,比如說如果我們下一輩子轉生於無色界,那個時候,我貪執色法的心,這種貪執色法的習氣、執著對它只是做俱有因,現在的五根成為下一輩子五根的近取因。如果心識不貪執色界,或無色界已經斷除了貪色的煩惱,就像《俱舍論》裏面所講的。那這樣,因為不貪執色法的心不會做俱有緣,因此它只能單獨成為一個意識,這種意識實際上就像人在酣睡的過程一樣。色法的習氣一旦成熟,可以再出現色法,他的身體就可以出現,就像我們酣睡當中出現夢的身體、夢的場景一樣。

麥彭仁波切對這些問題做了詳細分析,我們現在也應該如此承認。包括《如意寶藏論》和其他的論典也說了,無色界也並不是按照《俱舍論》裏面所說的那樣完全沒有色,不是沒有色的,有些說只不過是禪定的一些細微的色法,有些說只不過沒有粗大的欲界那樣的色法而已,它以習氣隨眠的方式來存在。

這樣一來,我們從因明正理的角度來講,應該色法的因就是色法,心法的因就是心法。而且色法和心法跟火和煙不能比的,性質完全是不相同的。我們剛才前面所講的那樣,火和煙之間是前後的,我們經常知道它是它的因,有決定的知識,而身體當中產生識沒有任何正理。所以在這些問題上大家一定要瞭解,尤其是現在所謂的唯物論、順世外道,他們始終都認為,人的身體就是心的近取因。

世間學問中近取因叫什麼?(弟子回答,近取因叫內因,俱有緣叫外因。)內因、外因,這個取得一點都不好,所以一定要讓世間的人們好好學習《俱舍論》。

關於一切萬法唯心造,有這麼一個問題,如果一切萬法唯心造,那麼是不是外面的山河大地、柱子瓶子等等無情法是從與其不同性質的心當中產生的,會不會這樣?會不會有這種過失啊?這種過失是沒有的!為什麼呢?這裏主要是抉擇唯識宗的觀點,但是抉擇唯識宗觀點的時候,應該說這些是心的一種幻現,心的幻現實際上也沒有任何過失。因為你嚴格觀察的時候,心的本體以外外境是沒有的。暫時的顯現,雖然是在心當中產生的,但這是迷亂相的方式產生的,並不是我們心裏面直接產生一個柱子,沒有這樣的,以做夢可以比喻。唯識宗的很多竅訣有甚深的意義,以夢的比喻來解釋比較適合。睡覺做夢的時候,因為自己的心識錯亂,外面就變現出了大河大山、柱子房子等,有各種各樣的無情法出現。

那麼無情法是不是心當中產生的呢?從迷亂的角度來講,應該是從心當中產生的。心當中產生的話,是不是這個光明的心當中產生了無情法,有沒有這個過失呢?沒有。如果你真正觀察的時候,就像我們前面因明所講的那樣,毛髮除了自己的心以外是根本不可能有的。所以,如果要講得深一點,再用因明的尋伺推理也是靠不住的。在名言當中,一定要按照唯識宗所承認的那樣,萬法唯心造的觀點,不會有有情法造無情法的過失。心當中產生柱子,那這樣,柱子的近取因是不是心呢?實際上不會有這種過失,可以用夢的比喻。夢中柱子的因是不是心呢?夢中柱子的近取因如果是心識,那心識當中產生了柱子,我們從迷亂的角度來講,是可以這樣承認的。但嚴格觀察的時候,除了心以外,心的迷亂顯現以外是沒有的。如果我們知道這樣的道理,現在醒覺過程當中,所有的色法除了心識的顯現以外絕對是沒有的。所以,因明當中所講到的這些道理,非同類當中產生的過失是沒有的。

辛二、認識事相:

我們前面,相屬的法相已經講了。某一個法不捨棄另一個法,就是相屬的法相。那麼相屬的事相是什麼呢?他這裏:

單獨自相及共相,相屬事相非應理,

就是說,單獨的自相不能作為事相。為什麼呢?因為,在事物的自相上,火和煙並不存在相屬,它們之間沒有關係。沒有關係的緣故,單獨的自相不能作為相屬的事相。單獨的自相不能作,那麼共相可不可以作呢?共相也絕對不能作的。前面也講了,共相跟石女的兒子沒有什麼差別,它不能起功用。既然不能起功用,那單獨的共相怎麼能作同性相屬和彼生相屬的事相呢?絕對不可能的。

那麼,相屬的事相到底是什麼呢?就像我們前面所講的那樣,又要依靠遣餘。所以這個遣余,因明的上上下下、前前後後都是離不開的,離開了遣餘,講者也沒有辦法講,聽者也沒有辦法聽。什麼都依靠遣余,遣餘的加持是相當大的。

乃是唯獨於共相,誤為自相之遣餘。

相屬的真正事相是什麼呢?自宗的觀點應該是這樣講的,所有的相屬唯一在分別念面前成立,不管是彼生相屬還是同性相屬,這些全部是以自相和共相誤認為一體的方式來互相連結的。除了這個以外,單獨的自相是不可能的。我們前面已經講了,事物的自相上不可能有相屬。光是一個分別念,光是一個總相,那也不行。所以,一定要自相和總相混為一體。比如火和煙,心裏面的總相和外境的火、煙混為一體的過程中,有一個無則不生的關係,在這裏我們將這種關係——共相與自相混為一體的遣余安立為事相。

學新的名詞的時候,大家應該記住,不用每天都作解釋;否則,聽經一百年以後,每一次遇到這些名詞都要解釋,那可能不行。反正不懂的人永遠都不懂,頭髮白了、牙齒全部掉完了還是不懂,聽過五百次也不一定懂。而能聽懂的人,講了兩三次就應該會懂的。

下面講這樣的相屬依靠什麼樣的量來決定。量決定的過程當中有兩種,首先我們要駁斥其他宗派的一些片面說法,然後自宗進行圓滿地回答。

辛三(確定此等之方式)分二:一、片面確定之他宗;二、兼收並蓄之自宗。

壬一、片面確定之他宗:

首先說對方的觀點:有些論師認為是依靠現量來決定,有些認為是依靠伺察意來決定,也可以說是依靠伺察的決定識來決定。但兩者都不是特別的合理。

能樂歡喜論師言,憑藉伺察定相屬。

諸尼洪師則承許,依憑正量定相屬。

他這裏“確定”的意思是什麼呢?我們昨天已經講了,首先在一個清淨的地方火和煙都沒有,然後看見火,最後看見煙,通過這三層的力量可以決定它們是因果關係。那麼,能決定因果關係的識,到底是現量的識,還是比量的識,或者是其他的一種識?有這麼一個問題。我們在這裏進行判斷的時候,有些論師認為這是一種伺察意,通過伺察的觀察而決定的;有些認為這是一種現量的智慧。但是我們自宗,下面馬上會說的,現量和比量這兩者都不能離開,兩者都需要,自宗這樣承認。

首先,我們看喀什米爾大班智達能樂歡喜論師,他是這樣認為的:這是憑藉伺察意來確定的,因和果之間暫時的相屬雖然是依靠量來決定的,但真正的自相相屬完全是依靠伺察才能決定。在薩迦班智達的《自釋》當中已經說了,這是已決識。因為在一個清淨的地方,首先二者均未看見,然後見到火,最後看見冒煙;看見這些以後,最後作一個決定,那麼這就是一種已決識。

還有印度東方尼洪派的班智達,他們都異口同聲地認為:以伺察意來決定不一定合理,因為它沒有見到真相,應該說是現量來決定。因為,首先看見這裏沒有火和煙,然後看見了火,最後又看見了煙;或者是,逆轉的三層也可以通過現量來了知。因此,這是現量的正量來決定的。

他們兩派有不同的說法。下面,薩迦班智達自己覺得:一方面,現量的智慧也必須要具足;另一方面,決定識也必須具足,這兩者結合的情況下可以確定相屬,這就是確定相屬的量。下面是第二個科判。

壬二、兼收並蓄之自宗:

依量之力所產生,具有遣餘決定性,

錯亂伺察一實法,由此決定彼相屬。

我們自宗是這樣說的:首先必須有現量,現量的三層力量不可缺少。因為在清淨的地方,首先沒有火和煙,然後有火,最後有煙;或者說,首先是從火當中冒出煙,然後火不見了,最後煙不見了。不管是同品還是逆品的三層關係,或者說隨存和隨滅的三層關係,現量的識都是不能離開的,這是第一個條件。第二個條件具有遣餘意識,遣餘的決定識面前,可以將自相和共相混為一體。也就是說,是以決定性的遣余作為有境,這樣的有境以錯亂的方式將自相和共相錯認為一體。比如火是煙的因,火裏面一定會產生煙,這是現量見到的;現量見到以後,心裏面馬上產生這樣一種分別意識,所以分別識和現量識不能離開。也就是說,外境當中的無則不生是現量見到的,現量見到以後,以分別念來進行操作,就決定知道火和煙之間有因果關係。

單獨的一種,剛才尼洪派所講的那樣,僅有現量也不行的。如果現量能見到因和果之間的關係,那麼相屬應該在事物的自相上存在,有這個過失。然後,喀什米爾班智達所認為那樣,全部是依靠分別念來決定,這也不現實;如果前面沒有現量見到,那光憑自己的分別念,很有可能會有錯誤。因為分別念,有時候也有估計的分別念,也有比量,但是這裏不屬於比量。為什麼呢?因為,比量必須要以判斷的某一個事物作為有法,然後在立宗上面成立它的因,比量必須要具足這三個條件。可是你們認為的,火和煙之間的無則不生的關係,這裏面並沒有立出來一個特定的有法,所以比量的推理沒辦法展開。這樣一來,比量也不是,現量也不是。如果比量和現量的正量都沒有,那一般的分別念,我們前面所講的伺察意那樣,很有可能有錯誤的現象。因此,根本不能成為了知因果關係的正量。

所以薩迦班智達自宗,既要有現量,也要有一種分別念。有了現量,在這個現量的基礎上,又有分別念,這是合理的。

總結偈:

有實外境無相屬,二種相屬皆增益,

共相誤認為自相,由此生起相屬念。

我們前面也再三觀察過,在有實法的外境事相上,彼生相屬和同性相屬根本不可能存在。這個道理,前面以很多文字已經宣說過,所以我們在這裏不再宣說。如果事物的自相上有彼生相屬和同性相屬,那有許許多多的過失。在事物的本質上,不管是火與煙之間的關係,或者是柱子上面的無常和所作之間的關係,都決定是沒有的。而兩種相屬——彼生相屬和同性相屬,實際上是眾生的分別念來假立的。這種分別念的假立,我們前面所講那樣,一定是符合實際道理。

我們有些人也不要認為:符合實際道理就不叫假立、不叫增益,這是一種真實。會不會這樣想呢?但是,在因明中,後面還會講的,所有分別念是本體錯亂的。從這個角度來講,分別念只是假立,只是增益。因為,所有分別念真正與自相比較起來,還是有一定的偏執。雖然符合實際道理,但是,這只不過是我們的意念來假立的,並沒有像現量見到那樣真實。但假立的方式是共相誤認為自相,比如剛才無則不生的關係,它們之間的這種關係完全是一種共相,將這種共相誤認為在火和煙中有一種真實的關係;又比如,瓶子的無常和所作之間有一種同性相屬,這種共相的概念,也誤認為真正在自相上有一種不可分割的關係。所以,也就產生了兩種相屬的分別念。

實際上,這一品所講的所有內容,以這個偈頌作了總結。

好!《量理寶藏論》第六品觀相屬已經講完了。

回向偈:

所南德義檀嘉熱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內尼波劄南潘協將摧伏一切過患敵

傑嘎納齊瓦隆徹巴耶生老病死猶波濤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願度有海諸有情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