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12/26 18:03:50
學習次第 : 進階

量理寶藏論 第六品 觀相屬  第三十一課

頂禮本師釋迦牟尼佛!

頂禮文殊智慧勇士!

頂禮傳承大恩上師!

無上甚深微妙法,百千萬劫難遭遇,

我今見聞得受持,願解如來真實義。

為度化一切眾生,請大家發無上殊勝的菩提心!

觀相屬品當中,主要遮破外境當中真實存在的相屬,並建立心識上面的相屬。前面,遮破同性相屬於外境上成立的道理已經講完了。今天講,遮破彼生相屬在外境當中存在的道理。

壬二(破彼生相屬於外境上成立)分二:一、破因果實體相屬;二、破種類相屬。

癸一(破因果實體相屬)分三:一、破因果次第相屬;二、破因果單獨相屬;三、破因果觀待相屬。

子一(破因果次第相屬)分二:一、前後相屬不應理;二、中間連結相屬不合理。

醜一、前後相屬不合理:

前面已經講了,在名言當中,我們承認同性相屬,如火與火的熱性。同性相屬也可以叫同體相屬。名言當中,在分別念面前,也應該承認彼生相屬。但這都是建立在心前,實際的萬法本體上或者說外境上,不僅同性相屬不存在,彼生相屬也絕對不會存在,這個問題必須要搞清楚。今天我們主要宣講,彼生相屬在外境當中怎麼不存在的道理。首先,以前後次第的方式宣說彼生相屬不存在。頌詞是這樣說的:

非前後則無彼生,若有前後無其一,

是故有實無實法,無有彼生之相屬。

這個道理比較明白。實際上,我們真正用智慧來觀察的時候,非前後則無彼生:不是前後而是同一個時刻,不可能有彼生相屬。我們大家應該知道:任何二個法如果同時,如種子和苗芽同時,火和煙同時,那永遠也不可能有彼生相屬。為什麼呢?所謂彼生相屬,必定前面是因後面是果,有這樣的次第。如果沒有前後次第,就像瓶子和柱子一樣,在同一個時間當中存在,那能不能叫彼生相屬呢?絕對不能。所以,如果不是前後,那就不可能有彼生相屬。

若有前後,如果有前後,就無其一:因存在的時候,果不存在;果存在的時候,因不存在。所以,彼生相屬也不存在。《觀相屬論》當中,也是這樣講過:因和果二者,實際上不可能同時存在,那怎麼會有相屬呢?因和果永遠都不可能同時存在。如果不同時存在,那怎麼有相屬呢?

我們大家都知道,相屬是指關係。要有關係,這兩個物體必須存在,比如近藏和慈氏有關係,那這兩者應該都存在。如果一個死了,如我跟近氏兩者,近氏已經死完了;那我跟他之間的關係,就沒有這種說法。石女的兒子與柱子之間有關係,沒有這種說法。建立關係,應該有三種法:甲法的一種,乙法的一種,它們兩個連在一起的法。除了這個道理以外,相屬根本不可能存在。我們學習《入中論》的時候,也這樣說過:前後的因果,不能成為自相存在。自相存在的話,這兩個法必須要存在,就像慈氏和近藏之間的關係一樣,這兩者一定要存在。如果兩個法沒有同時存在,那關係(相屬)不能成立。

最後得出來的結論是什麼呢?世間當中,所有的有實法或者無實法,柱子、瓶子等有實法,虛空、石女的兒子等無實法,絕對不會有彼生相屬。

當然,在分別念面前,有實法當中也有彼生相屬存在;無實法當中,有時候彼生相屬也可以存在,比如:虛空當中什麼東西都不存在,不存在的道理當中,我就產生一些定解,等等。我覺得,在分別念面前,無實法也可以有彼生相屬存在。但事物的自相上,所謂的彼生相屬絕對不可能存在。這個道理非常殊勝。

我們很多人經常這樣認為:種子當中可以產生苗芽,火裏面可以產生煙。那火與煙之間,應該有彼生相屬;種子與苗芽,也應該有彼生相屬。那我們必須要瞭解什麼呢?就是:沒有兩個法不可能有相屬,如果有兩個法,這兩個法必須同時存在。一個沒有產生,或一個滅完了,這種情況有沒有關係呢?沒有相屬的概念,也沒有相屬的自相。

所以,在這裏大家一定要明白:彼生相屬在事物的自相上面是不存在的。這是從次第的角度來講的。

醜二、中間連結相屬不合理:

設若宣稱滅與生,存在連結之相屬。

彼若為常非有實,無常則成無窮盡。

假設對方有些外道這樣認為:事物的滅盡和最後產生的果,也就是因的滅盡和果的產生,在這兩者之間,必須存在著一個銜接的連結相屬。比如火與煙,在因的火與果的煙之間,它們兩個應該有不可分割的連結相屬。如果沒有連結相屬,那火滅完了以後,就不可能馬上產生煙。所以,這兩者之間,就像河流一樣,有一種連結的東西存在。我們有些人的分別念當中,也可能是這樣認為的:火與煙之間沒有聯繫肯定不行,這兩個之間肯定有一個東西在連結;種子與苗芽之間,也需要有一種東西來連結。

下面,我們遮破他們的觀點:

彼若為常非有實,無常則成無窮盡。

按照他們的觀點:因是一個法,果是一個法,因與果之間應該有第三品東西——第三個物體來作銜接,來起連結的作用。我們進行觀察的時候,這樣發問:你們所承認的連結相屬——因與果之間的連結相屬,到底是什麼樣的東西?它是常有的法,還是一種無常的法?如果是常有的法,常有的法大家都知道,實際上它是一種無實法,它的本體是不存在的。世間上,無實法起不到任何作用。實際上,等於沒有這個法一樣。因此,因和果之間有一個常法來連結,那是絕對不可能的事情。所以,第一個觀點不成立。

然後第二個觀點,如果說因和果之間,起連結作用的法是無常法。這種說法也不合理。為什麼不合理呢?大家都知道,因第一刹那間產生,產生之後,它會毀滅的。而連結因的法,它也必須要在第一刹那存在,也就是因存在的時候,銜接的連結相屬也要存在。如果它存在,它也不可能住第二刹那,它也會滅掉的。那這樣,它對果根本沒有連結得上。

如果連結的法,第一刹那與因法聯繫,第二刹那還沒有滅,並跟果法連結;那它的本體已經成了不是刹那性的法了,在二刹那、三刹那……還會存在的,有這種過失。但這是不可能的,凡是有為法,它肯定會刹那滅盡。

如果它是刹那滅盡,第一刹那的時候與因連結,那第二刹那就根本沒辦法與果連結。第二刹那的時候,它和果之間也需要連結,它與果之間需要另外一種連結的東西。同樣,那個連結的法也會在第一刹那的時候滅掉,那它跟果也沒辦法連結上。所以,第三刹那的時候,中間還要加上一個連結的相屬。這樣以後,中間加了無數個連結的法,也根本不能連結上果。

所以,千萬不能承認:在因與果之間,有一種起銜接作用的實有東西。如果有一個實有的東西,那因和果就根本沒辦法連結。因此,我們一定要知道:在世俗當中,真正進行觀察的時候,所謂的關係在外境的的確確不存在。

如果在外境當中關係真正存在,那就這樣觀察:因和果接觸還是不接觸?如果沒有接觸,剛才外道所承認的那樣,中間有一種連結相屬;那它跟因接觸沒有?如果跟因沒有接觸,它沒有辦法連結。如果它跟因接觸,那這個接觸的法跟果接觸沒有?如果它跟果沒有接觸,也沒辦法連結。如果它跟果也接觸,那它自己的本體是不是刹那性?

我們還可以這樣來觀察:第一刹那的時候,因沒有滅不可能產生果。那因滅的時候,中間連結的法,它滅還是不滅?如果滅,那它對果沒辦法連結;如果它的本體沒有滅,我剛才所講的那樣,那它不是刹那性了。

《觀相屬論》當中是這樣講的:如果是他體,那怎麼成為聯繫呢?因和果如果是他體,不可能成為聯繫。如果因和果非他體,那怎麼會成為因果呢?一個法不可能既是因又是果。我們以他體和一體的方式,來進行觀察的時候,因和果之間怎麼樣也不會有聯繫。

這樣進行觀察,因和果之間就絕對不可能有,像此岸和彼岸之間有一個橋連結一樣的連結相屬。如果因和果之間,真的有一個物體把它們連結在一起,就像用繩子把兩頭犛牛連在一起一樣;那它到底是什麼樣的?是刹那性的呢?還是常有的?或者是無常的?等等,可以這樣觀察。但是,這樣的法根本得不到。所以,因和果之間的連結絕對不成立的。如果它不成立,那所謂的關係就是心假立的。

在這個問題上,大家也應該清楚:因和果無則不生的本體是存在的,但是,無則不生的關係是心來假立的。麥彭仁波切有一部《量理寶藏論注疏》,這裏面也是這樣講的:無則不生在外境當中是存在的(我們講《中觀莊嚴論釋》的時候也說過);但是,無則不生的關係是我們的心來假立的。這是非常關鍵的一個問題。既然同體的同性相屬也不存在,因與果之間的彼生相屬也不存在,那相屬完全是分別念來建立的。

有些人可能這樣想:啊!整天都是因和果啊!那明白相屬,對我們實際生活到底有什麼樣的作用?有什麼益處?實際上,我們如果真正懂得這些因明要訣,應該說:對名言萬法的執著,會減少很多很多。都會知道:實際上,它們都是虛無縹緲的,全部是虛假的。

很多人始終都這樣認為:啊!人與人之間也有關係,煙與火之間也有關係,等等。在心裏面有根深蒂固的習氣。但實際上,這是沒有經過詳細觀察導致的。如果你真的去觀察,人與人之間,他們的關係、感情,全部是用分別念來假立的。如果實際當中,真實存在人與人之間的實有關係;那我們也可以承認:這種關係或者感情存在。但是,這些都是眾生的分別念來假立的。因此,在心前假立的這種分別念,我們也是承認的;但實際當中存在的相屬,在這裏是絕對不能成立的。

子二、破因果單獨相屬:

若謂相互不觀待,火與煙間是相屬。

剛才,前後次第的相屬不成立,連結的相屬也不成立。現在對方認為:因和果互相都不需要這樣觀待,比如說中間有一個連結的法,觀待因、觀待果,這樣沒有必要。實際上,火和煙就是因果,這是誰也知道的。一看到火的時候,哦!火可以產生煙;一看到煙,煙是火當中產生的。每一個人都會這樣瞭解。所以,它們之間應該有一種不觀待的相屬。對方是這樣認為的。

這種說法更不合理。當然,心裏面我們可以這樣想,分別念可以這樣假立。但實際當中,任何因果之間,都有一種不觀待的聯繫,這是非常可笑的一件事情。

若爾目睹單一者,亦應決定二相屬。

如果你們這樣的說法合理,那只單單見一個東西,要麼看見火,或者看見煙,那個時候應該能決定二者的相屬。從來沒有看見過煙的人,一看到火的時候:哦!這個就是煙的因。就馬上能生起定解,有這個過失。從來沒有看見過火的人,一看見虛空當中冒的煙,就一定能瞭解:哦!這是火當中產生的。但實際上,這是絕對不可能的。

為什麼呢?因為,我們要瞭解這種因和果之間的關係,那必須首先心裏面知道,它們之間存在因和果的彼彼相生關係。實際生活當中也是這樣的,如果我們要知道:火不存在煙沒有,煙一定是火當中產生的因果關係;那必須通過火灶或者野火等,才能發現自然界當中有這樣的因果,才能明白它們之間有因果關係。但是,按照你們的觀點,從來沒有看見過火的人,一看見煙的時候:哦!它就是火當中產生的。但實際上,我們的生活當中或者我們的操作中,不會有這種現象。

如果有這種現象,那麼我們依靠煙來推出火的論式——山上有火,有煙之故,就完全不成立了。果因也完全不成立了。但絕對不能這樣說。因為,因明論師在有關的因明論典當中,已經宣講了因和果的推斷,比如:這裏火肯定不存在,煙沒有之故。因類學當中:因不存在的原因,果不存在;果不存在的原因,因不存在,有這種推理。從否定方面,也有這種推理;從肯定方面、建立方面,也有這種推理。所以,你們承許的單獨的聯繫、單獨的相屬,根本不存在。應該通達這個道理。

子三(破因果觀待相屬)分二:一、破饒益相屬;二、破無則不生相屬。

醜一、破饒益相屬:

因果彼此觀待利,是故相屬不抵觸。

對方這樣認為的:因和果應該是互相觀待的,因可以饒益果,果是所饒益的法,因是能饒益的法。比如種莊稼,地水火風對產生果有一定的幫助,所以因叫能饒益的法;果依靠因的饒益才能產生,才能有它的今天,因此,這叫做所饒益之法。

這種道理合不合理呢?當然,從分別念的角度來講,因和果連在一起的角度來講,因和果有能饒益和所饒益的關係,這一點是合理的,《釋量論》當中也是這樣講的。但是,我們不觀待心,只從事物的本質上來講,因和果之間有能饒益和所饒益的關係、相屬,從這個角度來講是不合理的。

下面進行遮破:如果能饒益和所饒益,在事物的本質上存在,那兩個物體必須都要存在;如果兩個物體沒有存在,那就沒有辦法饒益。我要幫助別人,只有別人存在才可以幫助;如果別人已經了,我怎麼幫助他呢?除非超度以外,沒有辦法。但真正的超度,並不是我們這裏的關係。這裏的(滅),並不是人們平常所說的那樣。這裏的滅,是從事物的本質上講的:它刹那刹那的本體,完全都已經滅完了。既然已經滅了,那它的滅法跟石女的兒子沒有什麼差別。那這樣,即使我存在,但對方已經滅完了,那我對他沒辦法饒益,應該從這方面來理解。如果從相續的角度來講,肯定有些地方沒辦法理解,有這種情況。

下面,我們破他們的觀點:

因果有實與無實,所利能利難合理

你們的因和果,實際上已經成了有實法和無實法的關係。為什麼呢?當你的因存在的時候,果還沒有出現;當你的果出現的時候,因已經滅完了。當然,這是從刹那的角度來講,或者從事物本體的側面來說的。你們說因和果是能饒益和所饒益,那合不合理呢?從事物的本質上講,絕對是不合理的。為什麼呢?你看因,雖然你們說:它是能饒益的法,但它存在的時候,果跟石女的兒子一模一樣,根本沒有產生。而因自己的本體一刹那就滅完了,它怎麼能饒益對方呢?也不可能。然後所謂的果,你們認為它是所饒益,當它產生的時候,因早就已經滅完了,那因怎麼會對它有饒益的作用呢?絕對不可能有的。

宣講因明的時候,心法與事法(心法和境法)兩個,大家一定要分開。從外境的角度來講,我們前面也講了,有實法它站在自己的位置上,是互不混雜的;無實法,它的本體是沒有的。所以,任何一個破立,任何一個建立,否定與肯定,這些在事物的本質上是絕對不可能的。因此,我們在這裏一定要瞭解:因和果之間有沒有產生呢?應該有。那因和果有關係沒有呢?從事物的本質上說,因和果沒有任何關係;從分別念的角度來講,因和果有一定的關係。所以,這兩個完全要分開。如果沒有分開,那分別念可以假立很多的法;而本質上,不管怎麼樣,一就是一、二就是二,不能混雜的。如果我們將心法和境法經常混在一起,那就沒辦法了知事物的真相。因此,我們在學習因明的時候,首先一定要搞清楚境與心。

大家都知道,火與木材全部積聚的時候,煙可以產生,這一點是不可否認的。那煙的因是不是木材和火呢?我們說。煙和火之間有沒有關係呢?在分別念面前有關係,它們兩個是彼生相屬。按照藏文,彼生相屬是彼生彼的意思,是從彼法當中產生彼法的一種關係。從分別念的角度來講,煙和火之間應該有彼生相屬的關係;那從事物的本質上,這兩者有沒有關係呢?沒有關係。只不過:火和木材的因緣積聚以後,它們一刹那就已經滅完了;第二刹那的時候,煙可以出現,是它們的相續起了作用。但是,這個作用我們不能稱為關係。如果事物的本質上成立關係,那因果二法必須存在。可是在這裏,根本沒有兩個法:一個存在的時候,另一個不存在。

因此,事物的本質上,煙和火之間沒有關係,父親與兒子之間也沒有關係,種子和苗芽之間也沒有任何關係。任何法之間,既沒有什麼關係,也沒有什麼矛盾,應該是這樣存在的。那是不是,完全是一種分別念假立的呢?並不是,可以說:這個法存在的話,另一個法產生,有這麼一點。(下麵也會講的。)符合實際道理的能生所生,我們稱之為關係:口裏面也稱為關係,分別念想的角度也是關係。實際上,它們之間沒有關係。

這一點,應該說:在我們學習因明的時候,它是一種秘訣,是因明當中的一種深奧法。如果你通達,應該就會了知:在我們名言當中,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實際上全部是分別念來假立的。

我們經常認為,關係好,關係不好,有這種反應。其實,關係根本找不到。既然關係找不到,那關係的好和壞也就找不到。為什麼呢?兩個物體之間根本沒有任何關係,它們之間就像東山和西山一樣,並沒有一個東西來連結,不可能是連著的;另外一個東西不存在,一個法自己對自己有關係,也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以因明的智慧來進行觀察的時候,很多人的分別念也是極為可笑!我們平常口口聲聲說:我與什麼之間的關係好,在我們腦海當中,經常有相屬的概念。但你真正去觀察,不用中觀的觀察,從因明的觀察來講,所謂的關係的的確確找不到,如老師與學生之間的關係,學生與學生之間的關係,等等。比如這位學生和那位學生:實際上,他們各自住在自己的本質上,不管身體也好,語言也好,形象等,連一個微塵也不可能混雜在一起。那這樣,他們之間沒有任何關係。但是,我們的分別念可以在它們之間,建立一個假相的分別念(關係)。

因此可以說:關係在事物的本體上沒有,分別念進行假立的時候存在。這一點比較清楚吧!並不是特別的困難。但是,因明也有它的一套推理方式,如果你沒有好好理解,沒有搞懂,那也有點麻煩。你搞懂了以後,就這麼一回事,在日常生活當中,也可以瞭解它的一些道理。

醜二、破無則不生相屬:

謂無不生是相屬,則左右等成相屬。

如果對方這樣說:因和果之間,應該有一種無則不生的關係。你看火不存在,煙根本沒有,煙依靠火而產生;這說明沒有火,煙不可能產生。同樣,沒有父親,兒子不可能產生。所以,他們之間應該有一個無則不生的關係。

我們對對方進行駁斥:如果無則不生成為彼生相屬,那有很大過失。大家都知道,左邊沒有,觀待它的右邊也不可能存在;那不是就成立了這樣的關係:依靠左邊而產生右邊,或者依靠右邊而產生左邊。但這是不合理的。然後,長和短、大和小,還有世間當中很多很多相互觀待的法,它們都是一者不存在,另一者也不存在;那這樣,它們之間全部成了能生所生的關係了。所以,無則不生不一定變成彼生相屬。這個比較好懂。

外境無則不生屬,依觀實體反體破。

對方是這樣說的:不僅僅是觀待名言,實際上,在因明的勝義當中,也應該有一種無則不生的關係。因為一個法不存在,另一個法根本不可能產生;所以,它們之間應該有無則不生的關係。火和煙、種子和苗芽之間,以及世間許許多多的法,全部有一種因和果的關係;這樣以後,它們之間應該有一種無則不生的關係。

我們對他們進行遮破的時候,通過兩方面來觀察。你們所謂的無則不生,比如火和煙之間的關係,它們是實體方面的無則不生關係,還是反體方面的無則不生關係?

如果第一個,火與煙之間的關係,是實體方面的無則不生,也就是說,實體的火當中,產生了實體的煙,它們之間有實體的關係,這種說法完全不合理。為什麼呢?因為,實體的火存在的時候,實際上,實體的煙絕對沒有產生,也絕對不可能產生。那煙已經成了石女的兒子一樣。那個時候,它們之間有沒有一個無則不生的關係呢?關係不成立。如果實體的煙已經產生了,那它的因——實體的火,早就已經滅完了。所以,過去的火與現在煙的實體,不可能有關係。現在的煙和現在的火,雖然可以存在,但現在的火與現在的煙之間,不可能有無則不生的關係。因為,要成立無則不生的關係,應該一個作為前面的因,一個是後面的果。同時的火和煙,它們之間怎麼會有因果的關係呢?實體上的因果關係絕對不合理。現在煙的實體,在未來的火當中能不能產生呢?這是絕對不可能的事情,這是非常可笑的事情。

怎麼樣觀察,你們所謂的實體的無則不生關係,的的確確找不到。雖然現在的煙你看得見,但現在的煙是從實體的火當中產生,那就成了非常可笑的事情。當然,我們剛才所講的一樣,現在的煙是過去的火中產生,這一點,我們因明也可以承認。在事物的本質上,過去的火當中產生現在的煙,這一點成立。但是,你們千萬不要認為:實體上存在關係。關係沒有,產生是有。應該這樣來分析。

然後第二個,也就是說,從反體的角度來產生;那也不合理。火的反體當中,產生煙的反體,這是不合理的。火的反體,實際上是遣除了非火的一種假相分別念。這個當中,遣除了非煙的一種假相分別念產生,實際上,這就是心識的一種操作,也就是分別念的一種假相。但實際本體的火和煙之間,有反體的關係,就像因明前派所承認那樣,這也是不合理的。我們因明自宗更不可能承認:反體在實際的煙和火當中存在。不過,心裏面假立是可以的,但這畢竟是一種假立的法。因此在外境當中,火反體和煙反體之間,並沒有關係的真實存在。

人們可能經常這樣想:實體當中有產生的關係,火和煙之間應該有彼生相屬的關係。這是沒有進行真正的觀察導致的。如果真的觀察,實體火的群體當中,微塵許的煙也找不到。當火存在時候,火所生的煙是找不到的。能產生煙的火已經滅完了,那個時候煙雖然存在,但在煙的群體當中,火的一個微塵也找不到。一者存在的時候,另一者微塵許也找不到。雖然煙存在,但是它跟誰聯繫啊!不可能有無則不生的關係。雖然火存在,但那個時候,煙微塵許也沒有產生,那火與誰有關係呢?沒有關係。通過這種方式來觀察,應該可以說:火與煙、種子與苗芽之間,有無則不生,但無則不生的關係沒有。

我們在這裏主要破相屬。如果破倒相屬,以後道友與道友之間,或者居士與居士之間,別人問:那兩個人的關係怎麼樣?你就可以說:關係不成立,在外境上不成立。或者反問:是你分別念當中的關係,還是這兩個人外境上的關係?如果說外境上的關係,那肯定不成立。然後,父親和兒子、母親和兒子之間,無則不生的關係不成立,無則不生是有的。

當然,無則不生暫時可以成立。再進行觀察的時候,也不成立。但在這一品當中,這並不是真實的所破。那真實的所破是什麼呢?人們認為,有很多很多的關係: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人與事物之間的關係、人與自然之間的關係,等等。但按照法稱論師的觀點,所有關係全部都歸納於同性相屬和彼生相屬當中。除了這兩者以外,我們明後天所講的,雖然外道承認許許多多的相屬,但這些相屬全部可以包括在彼生相屬或者同性相屬當中。

世間所有的相屬、關係,在外境上存在的觀點,全部已經遮破完了。可是我們世間的人們,整天都處在迷迷糊糊的感覺當中,他們根本不想:關係只是分別念在作怪,只是心裏面在操作。而一直認為:在外境當中,我與這個人之間的關係怎麼樣,等等。其實,這是一種錯誤的觀念。因此,為什麼說學習因明也間接能通達無我,原因就是這樣的。

癸二、破種類相屬:

有謂自相無相屬,因果種類有相屬。

對方認為:你們前面遮破的自相的相屬,的的確確是沒有的。但是因和果之間,實際上有一種種類的相屬。比如:青稞的種子實際上是青稞的種類,青稞種子當中可以產生青稞種類的苗芽,這是在同一個類別當中產生的。人類當中產生人類,旁生的類別當中也產生旁生,等等。那這樣,所謂的種類,一種總法是存在的。

因為前面,因和果之間詳細觀察的時候,對方找不到任何一個成立相屬的依據:接觸也不行,不接觸不行,觀待也不行,前後也不行,連結也不行。什麼都不成立的話,對方的觀點就沒辦法成立。

現在他們認為,種類的相屬應該存在。原因是什麼呢?你看我們人類:作為藏族,它是一種種類,它是一直不段延續的,這說明有一種種類的相續存在。青稞也好,或者外面任何一個法,它有它的一種相續存在,這就是種類相屬存在。

這只不過是分別念的假立而已,事物的本質上,所謂的種類相屬絕對不可能存在。怎麼不存在呢?

種類若是因果性,不離先前之過咎,

你們所謂的種類,包不包括在因和果當中?如果包括,那它是實體的因和果,還是反體的因和果?如果是實體的因和果,那不管是人與人之間的產生,或者種子與苗芽之間的產生,世間當中任何一種同類產生,實際上就包括在實體的因產生實體的果裏面。也就是說,如果是真實事物本質上的種類產生,那它必須屬於在因和果的產生當中。但這種道理,前面我們已經破完了。如果你再次承認,那就沒辦法避免前面所發的太過。因此,你們這樣的承認是沒有任何實義的。

如果你們說:在實體上,這樣的因果種類產生倒是沒有的,但一般來講,有一種類總。我們前面講總法的時候,講了幾種不同的種類,其中有同類別的類總。如果這樣的總法實際當中存在,那也是不合理的。

若除此外種類有,總時遮破已究竟。

若除此外總類有,除此以外的種類存在的話,那麼總時遮破已究竟

前面,我們在講第三品的時候已經講了:總法與別法他體的話,那我們對勝論外道所說的過失就會存在;如果總法與別法一體,那就有對數論外道所發的過失。外道所承認的總法,就象《釋量論》裏面所講的那樣,是絕對不存在的。還有,因明前派所承認的,總法實有的說法也是不合理的。因此,除了事物自相以外,你們認為的總法,不管是類總也好,或者是其他的名總、義總,什麼樣的總法,都是不合理的。你們的這個道理,我們前面已經遮破完了。

不管對方怎麼樣承認,都是不合理的。如果他們說:因和果之間,這也是青稞,那也是青稞,種子也是青稞,苗芽也是青稞;那這樣,在種子和苗芽上面,我們可以進行觀察。其實,我們因明當中,總法和別法的觀察方法並不是特別難,只要稍微觀察,就應該明白,他們的這種說法不合理。

如果你們認為:種和芽之間有一種類總的法存在,那苗芽方面存在的總法跟種子上面存在的總法,是一體還是他體?或者這種總法是常有還是無常?如果是常有,那它對種子和苗芽起不到任何作用,因為是常法之故。如果是無常,那肯定包括在有實法當中。如果是有實法,那剛才所講的那樣,種子和苗芽之間有一種連結法,跟剛才前面的連結法基本上沒有差別。只不過,前面對方叫連結法,你們叫總法而已。實際上,用前面破連結法的道理來進行遮破的話,你們所謂的同類的總法,絕對不可能存在。這樣一來,你們所承認的總法,是絕對不可能存在的。

好!今天講到這裏。

回向偈:

所南德義檀嘉熱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內尼波劄南潘協將摧伏一切過患敵

傑嘎納齊瓦隆徹巴耶生老病死猶波濤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願度有海諸有情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