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06/22 03:31:18
學習次第 : 進階

量理寶藏論 第二品 觀識
蔣陽洛德旺波尊者著 索達吉堪布仁波切譯

丙二(能知識)分二:一、法相及分類;二、抉擇此等之義。
丁一、法相及分類:
識之法相即明知。由境而言成多種,
由識而言一自證。

識的法相即是明瞭覺知。
分類:如果從境等的角度來分,則有多種;從對境的方面有取義共相及自相的有分別及無分別識兩種;從本體的側面有錯亂與未錯亂兩種。諸如此類,分門別類雖然多種多樣,但如果從有境識的角度歸納,就是唯一的自證,因為一切外境最終可包含在自相中、一切識歸根到底包括在獨一無二的自證中。
丁二(抉擇此等之義)分二:一、量之法相;二、非量之識。
戊一、量之法相:
關於量的法相在下文中有論述。
戊二(非量之識)分二:一、破他宗;二、立自宗。
己一(破他宗)分二:一、宣說對方觀點;二、破彼觀點。
庚一、宣說對方觀點:
現而不定伺察意,已決顛倒猶豫識。
藏地有些論師發表看法說:所有非量識包括在伺察意、現而不定識、已決識、顛倒識及猶豫此五識當中。其中每一識都有法相及分類。
一、伺察意,法相:認定前所未知的隱蔽分與事實相符。分類:有三種,其一、無理由伺察意:諸如,平白無故地認為祖輩古老的井中有水;其二、顛倒理由伺察意:依靠不定因、不成因而一口咬定所立真實;其三、不定理由伺察意:雖然不懂三相推理,卻由所作因而了達無常性。
二、現而不定識,法相:不違反方面的增益而顯現出外境自身的法相。分類:有三種,其一、境相不明現而不定識:諸如,觀現世心 的相續中取藍色的根現量前刹那顯現藍色而未決定;其二、心未專注現而不定識:諸如,當心集中在某一所緣上時見到色法等;其三、迷亂理由所致現而不定識:諸如,將貝殼誤認成白銀時,沒有斷定是貝殼。
三、已決識,法相:先前已經瞭解的作用尚未失去,而與反方面的增益相違來取境。分類:有三種,其一、所謂的現量已決識:諸如,現量取藍色第二刹那以後的識;其二、隨現量已決識:隨著現量已決識產生的分別決定識;其三、隨比量已決識:諸如,隨從比量所生的憶念。
他們所承認的猶豫及顛倒識與自宗一致。
庚二(破彼觀點)分三:一、破伺察意自體;二、破現而不定識是非量識;三、破已決識乃不證識以外非量識。
辛一(破伺察意自體)分二:一、總破;二、別破。
壬一(總破)分三:一、觀察則不合理;二、發太過;三、以同等理而破。
癸一、觀察則不合理:
伺察意終不待因,唯是立宗成猶豫,
若觀待因不超越,真因或三相似因。
如果伺察意根本不觀待運用理由(因),則單單是立宗而已。倘若觀察它現在成不成立,就成了猶豫,因為懸而未決之故。假設觀待因,那絕不會超出真因與三種相似因的範疇。真因是指因在有法上成立並唯一涉及同品。所謂的三種相似因是指,雖然因在有法上成立但只涉及異品的相違因、涉及或不涉及同品異品兩方面的不定因 以及因在有法上不成立的不成因。
癸二、發太過:
二具理由伺察意,若不攝三似因中,
則成第四相似因。伺察意若非似因,
則已出現第三量。若實決定仍非量,
比量亦應成非量。

假設顛倒理由與不定理由兩種伺察意不能包含在不成因等三種相似因中,那麼就出現了所謂證實伺察意的因——第四種相似因,因為你們承認存在不是三種相似因其一的因之故。如果所謂的伺察意,不是相似因,且是一種真實的決定,又不承認它是現量及比量,如此一來,伺察意的第三個量就已出現了。如果伺察意明明重新確定真實情況仍然不是量的話,那比量為何不成為非量?
如果對方說:雖然決定真實狀況,但它並不是像比量一樣斷除了增益。
若定仍未斷增益,則非能害與所害。
若謂雖然無決定,真假猶豫三不違。
無決定失伺察意,成二則難立猶豫。
駁:倘若如此,那決定與增益之間就成了不是能害與所害的關係。如果這樣承認,則明顯違背論典及正理。
假設對方解釋說:雖然不是決定事實,但認為本來有水的古井中有水吧,是真實的伺察意;認為無有水吧,屬於虛假顛倒識;認為可能有可能無三心二意的念頭是猶豫識。因此,這三種識各自分開並不相違。
如果不存在真實的決定,就失去了伺察意的法相,因為你們認定伺察意是與事實相符的決定。如果認為的兩種想法分別成了伺察意與顛倒識,那除此之外就很難另外安立猶豫識獨立自主的一個法相。
癸三、以同等理而破:
或如真實伺察意,倒伺察意何非理?
許則失真伺察意,非爾前者亦同非,
模棱兩可成猶豫,設若容有壞定數。
若是倒識伺察意,亦應成量同等理。
既然你們承認斷定隱蔽的事物與實際相符是真實伺察意,那為何斷定前所未知的隱蔽分與實際不符的顛倒伺察意是伺察意不合理?
如果對方承認這一點,顯然已失壞了伺察意是符合實際真情之識的觀點。
如若對方說:顛倒估計兩種可能性不是伺察意。
駁:那麼,對真實伺察意同樣分析,也是模棱兩可的心態,因此該同樣不是伺察意。如果瞻前顧後仍舊沒有斷絕懷疑的話,就成了猶豫識,而不可能是伺察意。假設承認伺察意有符合、不符合事實的兩種可能性,就已經失壞了承認五識的定數。
如果對方說:不會有這種過失,虛假伺察意明明是顛倒識。
駁:那麼,你們的伺察意也應變成決定事實的量了,理由相同之故。
壬二(別破)分三:一、破無理由伺察意;二、破顛倒理由伺察意;三、破依教之識為伺察意。
癸一、破無理由伺察意:
設若無因伺察意,真實一切成真實。
假設沒有或者尚未取得認為井中有水等之理由的伺察意是真實決定符合對境實情的識,那麼認為自己下面有寶藏等所有心識一律成了真實,因為你們承認雖無理由也真實之故。
癸二、破顛倒理由伺察意:
若是倒因伺察意,則與意趣成相違。
即便具有以所量建立無常等一切顛倒理由也像你們所承許的那樣,所謂的伺察意必須是猶豫以外的他識,可是阿闍黎明明將不定因的這些識均歸納在猶豫中,因此你們的觀點與(理自在法稱論師)的意趣相違。
癸三、破依教之識為伺察意:
知自他宗教典識,歸四識非伺察意。
如果對方認為:了達自宗他派的教典中自己所詮的識 是伺察意。
駁:事實並非如此。其中依於四諦、二無我等有確鑿依據之教的一切識是量;依於通過沐浴苦行等來清淨罪業等有能害之教典的一切識是顛倒識;依於既無能立也無能害的教典中有耽著義的一切識是猶豫識,沒有耽著義的一切識則是不悟識。因此,依於一切教典的識均可歸集在這四類識當中,而不是指伺察意。
辛二、破現而不定識是非量識:
設若現而不定識,非為真實之正量,
一切現量成非量,現量決定已遮故。
假使對現量顯現對境尚未決定的現而不定識不是量,那麼所有現量也都成了非量,理由是:現量決定自相這一點,阿闍黎在論典中已經遮破完了,只是憑藉顯現自相而安立為量,並不是決定性。關於此理在下文中將予以闡述。
辛三(破已決識乃不悟識以外非量識)分二:一、總破;二、別破。
壬一、總破:
已決識若以理究,則已成為不悟識,
顛倒識或正量識,此外他識不容有。
如果以正理對所謂的已決識進行追根究底,則由於自境已為量所斷定,因此它不屬於猶豫識。剩下來,要麼是不悟識、要麼是顛倒識、要麼是正量,必然成為這三者其一,不應該再有其他識,理由是,除此四類識以外不可能有其他識之故。尤其他該包含在不悟識的範圍內,因為已決識自己只是回憶先前的對境,而本身無有所了別的對境。
壬二(別破)分二:一、真破;二、遣諍。
癸一(真破)分二:一、破相違法為同體;二、破根識種類為量。
子一、破相違法為同體:
現量現在無分別,已決過去乃分別,
境時緣取方式違,彼二同體豈可能?
現量本體遠離分別念;對境是自相;時間是現在;緣取方式是了了分明、互不混雜而取。而已決識本體是分別念;對境是共相;時間是過去;緣取方式,是含糊不清、混淆一起來緣取,居於一種憶念。由此可見,本體、對境、時間、緣取方式互相矛盾,既是現量又是已決識的同體事物怎麼可能存在?絕不可能存在。
子二、破根識種類為量:
謂取種續乃現量,後知即是已決識。
種類非為現量境,所見境無已決識。
對方辯答:沒有這種過失,原因是:諸如,眼識在尚未離開藍色對境之前,緣取單單藍色種類相續不斷的識,就是現量及已決識的同體,因為已經了達第一刹那的藍色之後認為這是藍色的識也就是已決識。
駁:你們的這種解釋不合理,那一種類只不過是對藍色刹那的連串誤解耽著為一個相續,而不該是現量的對境,因為第一刹那不可能在第二刹那停留。諸如,眼識正在見藍色時的所有外境通通是當下的對境,所以它並不存在已決識。
總結偈:
相違之故無同體,是現量故非回憶,
種類相違根對境,現見前後無差異。
若有決定非現量,執著相同乃分別,
是故以識可遮破,現量決識同體理。
總而言之,正在見的外境在當下絕不存在已決識。現量與已決識這兩者,如果是其中一者,則相違另一者(即絕不會是另一者),因此它們之間不存在同體的關係。並且,現在的有境是現量而不是回憶,因為回憶本是過去的有境。將前後立為一體的種類並不具有實體,所以將其視為根的對境是完全相違的。而且,諸如見到藍色對境,始終是重新了別所取境,根本不會有先前為量、後來非量的差別,因為每一刹那都是新的對境。
如果存在已經斷除增益的決定,就說明它不是現量,因為是已經證知尚未忘卻的有境。將先前現量的對境、隨後決定識的對境這兩者前後刹那執為相同絕對(遍)是分別念。可見,現量與已決識同體存在的理論以自身領受的識便可推翻。
癸二、遣諍:
境根極微相聚合,盡其所有刹那數,
生起領受之心識,即為異生之現量。
如果對方說:這樣一來,由於現量事物唯是刹那而已,凡夫根本不能了別極微刹那,結果對凡夫來說就不可能存在現量了。
駁:並不會導致如此結局,凡夫現量並不涉及無分微塵與無分刹那,當境、根的極微聚合的刹那達到能生起識的程度時,它的自相才作為所取境而生起領受它的識。比如,儘管一滴水不會裝滿瓶子向外溢出,但當水滴積累到瓶內已滿滿盈盈後便會向外溢出。因此,當微塵聚合到可見的時候,對本身的所取境未錯亂而了別的這個識就是異生的現量,例如見瓶子的現量。
暫停偈:
所有數目之分攝,乃以種類差別為,
所有內部之分攝,承許歸屬彼範圍。
他宗只是依靠量及非量微乎其微的差別便分為五類等之舉實不合理,我們認為:因為根本數目的所有分門別類是由同類或異類的種類差別所致,其中格外細微的所有分攝歸屬在根本種類的範疇內,並非另外作為定數。如果另外作為定數的話,顯然已經攪亂了一切量、非量、因的無誤分攝安立即法稱論師的意趣。
己二(立自宗)分三:一、非量總法相;二、數目之分攝;三、各自安立。
庚一、非量總法相:
不欺不成即非量。
所謂不欺惑不成立即是非量的法相。
庚二、數目之分攝:
不悟顛倒猶豫識,三種正量之違品,
乃以緣取方式分,本體而攝即唯一。
作為正量對立面的非量有不悟識、顛倒識、猶豫識三種,這是從識取境方式的角度來分的。如果從本體的側面歸納,則顛倒識與猶豫識也未如實證知對境,由此可包括在唯一的不悟識當中。
庚三、各自安立:
不悟識、顛倒識、猶豫識每一識都有法相及分類。
一、不悟識:
不執彼者非彼者,乃不悟識有三類,
尚未入境未圓滿,雖已圓滿然未得。
法相:既不是真實緣取對境也不是顛倒緣取對境反方面(對境違品)的識就是不悟識的法相。
分類:不悟識共有三種,其一、心根本沒有取境的不悟識,其二、雖已緣取境觀察尚未究竟的不悟識,其三、觀察所尋覓的事物雖已圓滿但那一對境尚未了然現於心境中而未獲得的不悟識。
二、顛倒識:
執彼即有非彼害,乃顛倒識分為二,
分別以及無分別,彼一一分共五類。
法相:取對境本身卻有反方面的他量所妨害的識即是顛倒識的法相。
分類:總體來分,顛倒識有分別顛倒識與無分別顛倒識兩種。再進一步細分,分別顛倒識又分三種,其一、錯亂相分別顛倒識:諸如,將雜色的繩索執為蛇;其二、錯亂時分別顛倒識:諸如將現在的藍色執為過去的藍色;其三、錯亂境分別顛倒識:諸如,將室內的瓶子執為門外的瓶子。無分別顛倒識分二,其一、根識染汙無分別顛倒識:諸如,顯現二月;其二、意識錯亂無分別顛倒識:諸如,夢中之識。總共有以上五類。
三、猶豫識:
執彼複有非彼者,乃猶豫相分二類,
現前猶豫及隱蔽,均衡偏重而執取。
法相:儘管執著了對境就是它,但在它的作用尚未失去的同時,認為非它的執著相也可能出現的心識即是猶豫識的法相。
分類:有兩種,其一、直接進入猶豫狀態的現前猶豫;其二,雖然沒有直接進入猶豫狀態但一經觀察便心生懷疑的隱蔽猶豫。現前猶豫也分兩種,其一、均衡猶豫:諸如,平均執著聲音的無常;其二、偏重猶豫:偏重執著每一種情況,它又分為合理猶豫 與非理猶豫 。
總結偈:
正量之識雖有二,然歸唯一自證量,
非量之識雖有三,然除不悟實無他。
簡而言之,應當了知,正量識有現量與比量兩種,但實際上可包括在唯一自證量當中,三種非量識也僅此不悟識而已,實無其他。
量理寶藏論中,第二觀識品釋終。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