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1/08/18 09:12:08
學習次第 : 初階

太橋旦增堪布講授皈依

 

  今天這支香因為很多人都受了皈依,受仁波切指示,作為老師,要講解皈依的利益、功德,沒有皈依的過患。對於皈依的意義,可能有人已經學習過,今天再聽一次,可以增加記憶。是第一次的人則有新的瞭解。

 

  一般而言,皈依非長重要,然而皈依的情況不一定只是在佛教中才有,在其他宗教也有皈依的事件,但是真正的皈依,是不共、勝義的皈依,則是只有佛教才有。所謂的皈依,當然不只是在佛教中有,在基督教、印度教也有。就是一個眾生為了恐懼害怕現前與究竟的痛苦,要尋找一個方法救助他出離痛苦,所以就有皈依的產生。所以我們皈依的出發點,大多數都是因為在世間獲得快樂免除痛苦,尋求救助依靠,這並非只是人,一切的動勿或有情眾生都會尋求救助與依靠。然而,在這裏我們講到皈依有很多層次,小孩害怕恐懼,要皈依父母,就是依靠的意思。父母有害怕、恐懼和苦,會找世間的鬼神、有力量的物件去皈依。其他宗教,有其創立者與教主,很多人信奉該宗教,尋求皈依,依靠這個教主。佛教中說,佛法的皈依是最正確與究竟的皈依。其他宗教也這麼認為,自己的皈依是最重要與最究竟的皈依。因此,各個宗教有不同皈依的方法,以及皈依的心態有很多不同的說法。佛法中皈依是最正確、清淨皈依,物件為教主佛陀、所宣說的法、僧。稱為三寶,皈依物件,比其他宗教皈依物件正確、清淨,因為其他宗教皈依物件本身並沒有完全從痛苦中脫離,獲得完全的喜樂。無著佛子行三十七頌說「皈依三寶佛子行」一切世間的神旨,本身自己都還在世間輪回,沒有完全證得涅槃,沒有獲得無上究竟的智慧,不會是我皈依、依靠的物件。所以皈依很重要,但更重要是皈依的物件。

 

  之後,我們要知道皈依者我們自己需要具備的心態,分三種人心態。

 

  首先最下等心態是,為了怕到三惡道受苦,希望獲得快樂,而尋求皈依。這是最下等的發心動機。並非求取究竟果位或正確的修持,而是為了獲得世間的快樂,求授皈依。像這樣的心態,沒有清淨心,稱為「下士」。比如,有人為了更長壽、富貴、希望此生更有名聲,都是為了此生的快樂,並非正確清淨的發心,所以稱為下等動機的皈依。

 

  中等的心態,三種皈依物件都是三寶,只是心態不同。中等者,並沒有想到為了利益誰或眾生,希望自己得到涅槃,不願意受到輪回的苦,懼怕輪回苦,為了獲得阿羅漢果位,這是中等的發心與皈依。

 

  上等,上士皈依,明瞭一切眾生不是我們的父母,如今都在輪回苦海中受苦,因此我要皈依,修學佛法,成就佛道,讓他門能夠脫離苦海,成就佛道,為了一切眾生的皈依,就是上士的皈依。

 

  我們要知道自己是以什麼心態來求授皈依。因此當我們在皈依時,應該觀察自己的心態與動機,是以哪一種心態、輪回世間、聲聞小乘或上士的皈依,要自己觀察,知道自己落在那個層次。求授皈依時,在座各位都是佛教徒,且都是大乘佛教徒,也都做密乘修持,更應該砥礪自己做出上等的發心求授皈依,修學佛法。

 

  我們在皈依獲得上,在戒法獲得上要具備因,不光是外表上;剪頭髮,拿到法名與皈依證,在心態要具備因緣條件,才算是獲得皈依戒。因有二種,共同說法是,首先是信心,密乘的說法是虔敬心。少了信心與虔敬心都無法獲得真正的皈依。就像經典說,若不具備基本信心,佛菩薩一切善法功德不能獲得,因為沒有信心,沒有獲得皈依戒,就沒有辦法獲得菩薩戒、也無法獲得密乘戒,一層層往上,所以首先要具備信心。如同前面所提,你是否求授皈依,取決於自己,沒有人逼,要反觀問自己對上師是否有信心、虔敬心,若是沒有,只是人家拉我們來,我們就說好,這並非真正的皈依。我們要知道雖然皈依是重要的,但皈依的求授也非容易的事。

 

  重要的事在於,佛教徒與外道的分別就是有沒有皈依,就是你是否承認三寶,分界不是長得醜是外道,美的是佛教徒,而是你承不承認三寶。有些人說:佛教與外道分界說法有無皈依,但是不能這麼講,因為佛陀本身沒有皈依。所以不在有沒有皈依,而是你承不承認三寶。皈依是建立在感到苦,想尋求依靠。但是佛沒有苦,不會尋求依靠,用皈依來分界佛教徒與外道,是有爭辯的。應該取決於承不承認三寶。在承認三寶之後而皈依,就會成為真正的佛教徒,與外道相分別,之後求取任何法、戒法、灌頂、密乘戒,就能真正獲得,因為基礎已經具備。

 

  以上是皈依的重要性,物件為佛法僧,是正確皈依的物件。要知道三寶所代表的意義,應知道與承認。佛法僧是指導師、道路、在我們于道路上的友伴,真正獲得遍知究竟佛果,如果沒有皈依、承認,那遍知的佛果我們是無法得到的。以世間看法比喻。佛是老師,法是老師教的課程,僧是我們的同學。另一比喻:佛是醫生,法是藥,僧是護士幫助我們。若我們是病人,當我們生病時,要看醫生吃藥需要護士的幫助,自然我們的病就會好起來痊癒。為了獲得遍知的佛果,要依靠佛、法與友伴的幫助。另外,我們重複再說,自己如同病人一般,最大的病就是煩惱病,為了要醫治煩惱大病,我們需要藥,最好的藥就是正法,最好的治療者、醫生就是佛,最後還需要友伴一起來幫助我們。對於三寶的認識可以這樣理解。三寶可以說是我們的共同皈依處。在密乘也有不共的說法。這裏說的是共同的說法,一切佛教所講共同的皈依處。

 

  三寶是我們究竟的皈依處,最究竟的就是佛。法與僧是現前的皈依處,針正究竟皈依處是佛。對三寶的說明,各位可能都聽過,也學過,但是很多人因為我們學了高深的大手印,而看不起或忘記,所以重複講解說明,讓大家有所回憶。很多在臺灣的修持者的情況,對於皈依、發心、前行應具備的基礎功課,不放在眼裏,注重正行的修持,抱著很大的寄望,但是經典所言,前行比正行還要重要。前行基礎沒有打好,正行會有障礙。如果注重前行,則正行中每一次第可以順利度過。所以前行很重要。好象阿底峽大師來西藏教的全部都是皈依的修持。他在印度是很著名的班智達,在西藏很多人幫他取名皈依班智達,像他這樣的大師,都如此重視皈依,所以我們更應該重視皈依。


 

太橋旦曾堪布老師講授皈依

 

續前:

 

  我們求授皈依的人,獲得皈依之後,何者該做、不該做,是我們要學習知道的。

 

  皈依處:三寶。究竟皈依處是佛,是因為他成就法身。法並非究竟皈依處,因為法是我們渡河的船,渡河時需要船,渡過去,成就佛果之後,就不要船,可以捨棄。僧也在尋求皈依,所以也非究竟皈依處。一般凡夫的認識,特別是初學者,想到佛就想到唐卡上三十二相八十種好的佛相。認為法就是經書,或講出來的東西。僧,就是穿著僧服、剃頭的人。這是一般人對三寶的認識與看法。以相狀見到的佛,是因我們不淨相所見到。佛有法、報、化三身,化身是我們比較容易見到的。登地菩薩就是見到報身佛,究竟者見到法身佛,沒有任何形象。「若人以色求我,以音聲求我,是人行邪道,不能見如來。」所以因為修持不同,有些人皈依法、有人皈依報身或化身佛。對初學者要講低層次,有一個相狀的佛。當他進一步修持,可以講到更高層次的皈依層次,最後則說皈依法身法,依據眾生現前不同的修持情況而宣說。以上是皈依佛。

 

  皈依法:法分二種;教法與證法。教法是三藏經。證法是三學。有人不能分得清楚,簡言之,能夠聞思就是教法,證法就是實際修持的法。任何人對任一種升起信心並學習就是皈依法。證法分二種,道諦與滅諦。道諦是淨除煩惱的方法。滅諦是真正除滅煩惱。在此沒有時間作太多解說。

 

  僧寶;分大乘、小乘的理解。穿著僧服是小乘見解,又如以聲聞乘緣覺乘僧團為僧寶。大乘認為登入初地者,如觀音菩薩為僧寶。皈依任何一者,都是皈依僧。

 

  皈依三寶:大小乘物件、發心、時間均不同。

 

  小乘皈依對相,佛是化身佛、法是四諦法、僧是四部僧團。發心是為了自己一人出離、解脫輪回,自己害怕痛苦、出離痛苦。時間是盡形壽,到死亡之前的皈依。大乘對象,佛指法身佛與色身法。法是大乘三藏經論,僧團是大乘僧團,比如八大菩薩。大乘皈依發心是一切眾生如同父母,都在六道輪回痛苦,為了使他們脫離,所以我要求取佛果,使他們離苦獲得解脫。時間直到成佛之前皈依。都「直至菩提我皈依」,在未證菩提前都皈依。直到獲得佛果,一切斷證,才不需要皈依。以上我們講的是共同皈依的說法,依止顯密的共同說法。

 

  在密續;分四部,對於皈依說法,事部與行部二個是比較相近、相通的。物件一致:佛的三身,法以事部、行部的教法,僧指于瑜珈行者,發心與大乘皈依相同。瑜珈部:佛五方佛,瑜珈部密續,一切男女菩薩們。無上瑜珈:佛的五身自性、無上瑜珈密續法、一切出世間的勇父空行。無上瑜珈又分二支派,這裏所講的是上等支派的說法,承認皈依一位上師,就是等於皈依佛法僧。在此所做的皈依,就是依據無上瑜珈部的上等支派。道理是,皈依一位上師,上師的身體即是僧、語為法,意為佛,事業即為護法空行,所以皈依一位上師就皈依所有的物件。

 

  皈依後,我們應做的事,小的佛像、佛的形狀、畫像都要敬重,如同見佛。任何與佛法有關一字、句都要'敬重,都是法。對於僧,有任何相狀為僧人的相,你看到要尊重如同僧寶。我們應該斷,不該做的。皈依佛,就不應皈依世間、外道的鬼神。皈依法,應斷除對眾生的傷害。皈依僧,要遠離惡友,不與惡友、惡人同行。隨順皈依的修持,皈汙後該做的事,恒常供奉三寶,祈求三寶,不論到哪里任何地方、不管是否快樂都應該做。

 

  大手印皈依物件,就是皈依證第一頁的法證。雖然我們說到很多皈依物件。第一頁是大手印皈依對象。

 

  皈依的功德:

  證明我們進入佛門。

  獲得皈依戒法,得到寧靜喜樂。

  漸漸清淨罪障業障。

  福德會自然累積積具。

  人與非人不能傷害我們。

  魔障與障礙可以遣除。

  不會落入惡道。

  成就佛果。

 

  老師說自己沒有功德,但是對三寶有信心,建立在此信心,給各位講皈依的功德、教法,是很好的善因、善緣,感到很歡喜。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