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06/05 09: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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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網 日期:2010/06/05 09:11:09   編輯部 報導

菩薩戒品釋(第5講)

 

講述:甘丹赤巴日宗仁波切

 

中譯:如性法師

 

(五)2009年3月1日 早上 台中

 

為了利益如虛空邊際般的一切有情,在座的每一個人,都希望能夠早日的獲得圓滿的佛果,而也就是為了達到這樣的目標,所以在這之前我們必須要修學大乘的法類。在大乘的法類當中,最主要要行廣大的菩薩行;而在行菩薩行的當下,必須要持守菩薩戒。但是在還沒有持守菩薩戒之前,必須要先了解必須要持守的戒條有哪些?一般而言,戒可以分為三類,依次分別是:別解脫戒、菩薩戒以及密乘戒。在這三種的戒律當中,別解脫戒跟密乘戒,是必須要獲得戒之後,也就是得到戒體之後,介紹的人他才能夠為這位得戒的弟子介紹戒條當中的內涵。這一點不管是別解脫戒,或者是密乘的戒,都是如此。以密乘的戒而言,如果在還沒有獲得灌頂之前,是不能夠為弟子介紹密乘戒的內涵。但是與這二者不同的菩薩戒,特別的地方就是在於,在還沒有受持菩薩戒之前,必須要先了解菩薩戒有哪幾條?在認識了菩薩戒的內涵之後,更進一步的反觀內心,看自己是否能夠持守這些律儀,如果能夠持守的話,接下來到上師的面前再受持菩薩戒,這一點是很重要的。

 

如果發現了解了菩薩戒之後,並沒有辦法完全的、如實的來持守菩薩戒,這個時候可以改受願心儀軌。而願心儀軌又可以分為二種:如果覺得在接受願心儀軌之後,能夠如實的修學願心的學處,這時候在接受願心儀軌時,可以接受承許的部分。如果連願心儀軌,連願心的學處,都沒有辦法受持,這個時候僅接受願心儀軌的儀式就可以了。

 

    一般而言,光是受戒這是不夠的。在阿底峽尊者的傳記有提到,絕大部分的人到上師的面前去受戒時,內心都不會先考慮,我能不能夠持守這些律儀?反而是內心好像有一種勇氣,覺得我應該要去受戒。但是生起了這種勇氣之後,卻沒有辦法仔細的去觀察:我到底有沒有辦法好好的持守這些律儀?這是絕大部分的人,都會產生的一種現象。在還沒有受戒之前,必須要先觀察自己具不具器?能不能夠持守這些律儀?這一點是相當重要的。也就是因此,在論著當中有提到,有一些的人透由受戒,並且持守了戒律之後,他能夠投生在善道獲得究竟的解脫。但是有一些人在受戒之後,由於沒有辦法如實持戒的關係,這一點反而變成是他來生墮入惡趣的主因。也就是因為有這樣的差異點,所以在還沒有受戒之前,必須要先觀察自己是不是有能力來持戒。雖然受戒有許多的功德,但是如果在受戒之後,沒有辦法如理的來持戒,將來所帶來的過患,是遠超過受戒所產生的功德。

 

    在還沒有持戒之前,必須要先了解持戒的相違品,也就是必須要防止什麼樣的惡行產生?如果認識了必須要斷除的惡行,才能夠更進一步的透由身體力行的方式,將這些惡行完全的斬斷。所以在還沒有持戒之前,必須要先認識戒條,認識戒條的當下,必須要了解與戒相違的惡行為何?更進一步的,阻止這些惡行的發生。一般我們在談到「罪」或者是「惡行」,這樣的名相時,「罪」之所以會產生,最主要的關鍵,甚至說它的「門」,有四門。第一門因為無知而生罪,第二門因為不敬而生罪,第三門因為放逸而生罪,第四門因為煩惱眾多而生罪。比方說,如果一個房子它有四個門,必須要將這四個門都牢牢的關上,這樣小偷才不會從外面闖進來。相同的,如果要避免自身心續上,惡業或者罪業的產生,也要盡可能的把這四個門關上。

 

    在這四門當中,第一門是提到了無知,無知是生起罪惡的第一門,由於不了解所應該持守的戒為何?所以會造下許多的惡業,因此無知是罪的第一門。第二門是提到了不敬,雖然知道所要持守的戒律為何?所要斷的惡行又為何?但是內心更進一步的想到,這只不過是別人說的,因此內心對於佛以及佛所制的戒律,沒有辦法生起恭敬的緣故,因而縱使了解戒條當中的名相,或者是它的內涵,但是更進一步的由於不敬而會造下許多的惡業。第三門是提到了放逸門,雖然知道戒條的內容為何?甚至也沒有對佛以及佛所制的戒生起不敬的心態,但是由於內心產生放逸,沒有慚愧心,所以會造作許多的惡業。這當中的慚愧,比方說以菩薩,或者是持守菩薩戒的律儀的人,或者是以比丘,或者是以沙彌而言,他在造作惡行之前,他的內心如果沒有檢點認為自己是菩薩,或者是有持守菩薩戒的行者,或是一位比丘,或者是一位沙彌的話,在這個當下所造的惡行,甚至以這樣的狀態所造的惡行,稱之為是纏,也就是「不慚」的狀態。如果更進一步的,如果造這個惡行,不覺得別人會指責我,或者是辱罵我,內心沒有任何的感受,這種是「不愧」,也就是以「不慚愧」的方式來造作惡業,這稱之為是放逸。第四點,是因為煩惱眾多的緣故,由於無始劫來不斷的串習煩惱的緣故,而會使我們造下許多的惡業。所以這一點必須要先認識,生起罪惡有四門,就如同之前所說的,無知、不敬、放逸以及眾多煩惱,這都會使我們造下許多的惡業,這一點必須要先了解。

 

    在昨天結束前,有稍微的為各位介紹了所謂的上品纏。也就是透由上品纏,如果造作了他勝罪,這個時候表示犯下了他勝罪,之前所獲得的菩薩律儀,會在此同時完全的消失。之前有介紹到自讚毀他的部分,所謂的自讚毀他,顧名思義就是提到了我們會讚美自己、宣說自己的功德,而批評他人、說他人的過失。仔細的想一想,我們在絕大部分的狀況,只要開口說話,大部分都是處在這樣的狀態。我們喜歡讚揚自己的功德,說自己的優點,並且在此同時,我們容易看別人的過失,更進一步的,會批評他人。而在這個背後,內心最主要的動機,也幾乎是不會遠離貪圖利養恭敬等等。

 

在貪圖利養恭敬的情況下,如果自讚毀他的話,很有可能就會犯下菩薩戒的第一條他勝罪。所以如果沒有辦法了解第一條的他勝罪的內涵,也不知道犯下了這種惡行之後,會帶來什麼後果;就會覺得在說話時,自讚毀他這是很正常的,它會成為說話的一種習慣。因此在說的當下,數數現行,會一再的說同樣類似的話語,也不會覺得說這個話到底有什麼不好?所以在這個地方我們有特別的介紹,如果在行惡行的當下,具備有以下所說的四種條件,這樣的狀態我們稱之為是上品纏。而上品纏當中的第一個條件,就是提到了數數現行,會一而再、再而三的重覆的做同樣的一件事情。

 

接下來都無慚愧,不僅平常會不斷的造作,而且在造作的當下內心不生慚愧,也不會覺得做這件事情到底有什麼不好?或者做這樣的惡行別人會怎麼看待我等等,都不去考慮。反而是內心當中,對於別人所讚揚你的部分,會覺得洋洋得意,會覺得自己似乎比別人要來得好很多,所以內心是沒有辦法生起慚愧的,所以第二個條件是提到了無慚愧。第三個部分是提到了深生愛樂,也就是內心不僅不會感到慚愧,而且對於做這樣的事情內心會感到很歡喜,覺得很自然,也很喜歡去造作。

 

    最後是提到了不見過患,在四個條件當中,不見過患的這一點是最嚴重,也可以說是最糟糕的一點。除非有特別的目的,或者是特別的理由,比方說在某一種特殊的情況下,內心的動機並不是為了要貪求利養恭敬,只是為了要調伏他人,調伏某一類的所化機,這時候是可以行自讚毀他的,這個是特殊的情況。但是撇開這種特殊的情況不談,如果在造作惡行的時候,內心沒有辦法看到造這樣的惡行,會帶來什麼樣的過患?其實這是很嚴重的。但是相反的,如果在造作惡行的當下,雖然已經在做這件事情,但是在一邊做時,內心也能夠觀察到,做這件事情可能會帶來許多的過患,所以我不應該做,內心會覺得做這件事情是不應該的,或者是做錯事情等等,內心會生起懺悔的心。但是有另外一種的可能,當知道造這樣的惡行,會帶來什麼樣的過患,但是如果更進一步的,輕忽了這一點的話,這就更糟糕了。

 

所以這個部分,可以分為二個層面來作討論,也就是如果能夠了解惡行所帶來的過患,確實它能夠對我們產生幫助,因為透由了解惡行所帶來的過患,在造作前,或者是造作的當下,或者是造作之後,我們有可能會想辦法去克服不造作,或者造的當下它的力量會減輕,或者是在造了之後內心會心生懺悔,這個是了解了造惡所帶來的過患的好處。但是如果以另一個方面來解釋的話,當了解造惡會帶來的過患,但是如果我們刻意的輕忽它、藐視它的話,其實這對我們而言,又是另外一種的傷害。所以在這個地方,為什麼要特別的強調,要看到「惡」所帶來的過患,因為如果沒有辦法看到惡行所帶來的過患,其實這對我們本身的殺傷力是很強的。

 

所以在上品纏所需要具備的四種條件當中,如果「不見過患」的這一點具備,縱使其他三個條件不具備的話,所造的惡行都是在「中品纏」的狀態所造的。相反的,如果不具備有「不見過患」,也就是看到了過患,但是其他三項沒有辦法避免的話,它的罪惡並不會這麼深重,所以它稱之為是「下品纏」。所以在這個地方作一個總結,如果在造這件惡行時,具備了數數現行、無慚愧、深愛樂、不見過患這四種條件的話,就表示所造的惡行是在上品纏的驅使,在上品纏的控制下而造作的,透由這四種條件具備之後,所造作的惡行,它是最嚴重的惡行。退一步,如果在這四種條件當中,我們只具備「不見過患」,其他的不具備,或者是其他的三項具備其中的一項,或者是二項的話,這樣的條件是在中品纏的狀態而造惡,它的惡業是稍微的輕一點。最後如果具備了前面三項,也就是數數現行、無慚愧以及深愛樂這三項,但是我們看到了造惡所帶來的過患的話,這個時候,所造的惡業是在下品纏所控制的情況下所造作的,它所造的惡業,又比前面的這二者又稍微的來得輕微一些。

 

    在之前,有提到如果具備四個條件之下,透由上品纏的力量,造作如同他勝罪所描述的惡行,就表示已經觸犯了他勝罪,並且在此同時,之前所受持的菩薩戒會完全的消失。但是在他勝罪當中,棄捨菩提心以及生起邪見這二條他勝罪,是另當別論。也就是不需要具備有四種條件的情況,如果棄捨了內心的菩提心,或者對於前後世、業果、三寶生起邪見,在心生起的那一剎那,就會犯了他勝罪,而且之前所受持的菩薩戒也會完全的消失。所以在這個地方,先提到棄捨菩提心的這一點,所謂的棄捨菩提心,可以以二種不同的解釋,以總相的方式以及別相的方式來作探討。以「總相」的方式而言,就如同之前在介紹他勝罪的時候,有一些的戒條裡面會提到,以總相的方式沒有辦法成就佛果,也沒有辦法行廣大的菩薩行,所以還倒不如先生起小乘的發心,獲得一己的解脫,以這個目標作為將來想要追求的最究竟的目標。以這樣的狀況來作探討的話,他是以總相,也就是他的內心對於想要為利一切的有情眾生的這一點,當下棄捨,他覺得沒有這樣的能力來成辦圓滿的佛果,所以先退而求其次,以小乘的發心作為修學的目標,這是以「總相」的角度來作探討。

 

但是如果以別相的角度,比方說當下面對某一個有情眾生時,不管是敵人,或者是親人,由於他們的行為非常的惡劣,惡劣到沒有辦法忍受,覺得在這個世間上怎麼會有這麼惡劣的有情眾生在我們的面前出現,他的行為如此的惡劣,應該要用什麼樣的方式來調伏他呢?應該是沒有任何的辦法。如果在此同時棄捨了這一位有情眾生的話,也表示你已經棄捨了菩提心,這一點是要格外小心的。為什麼棄捨了某一位眾生,就表示已經棄捨了菩提心呢?在這同時,我們必須要先了解,所謂的「菩提心」是為利「一切」的有情眾生願成佛的發心,既然是為了利益「一切」的有情眾生,就表示我們面前的這位有情,也包含在「一切」有情的團體當中。如果棄捨了團體當中的某一個部分,就表示已經棄捨了這個團體,所以在此同時,我們內心已經沒有辦法生起「為利益一切有情願成佛」的心,因為在一切有情當中,某一個有情已經被我們棄捨了,這是從「別相」,也就是個別的角度來探討棄捨菩提心。

 

    這二者當中,又以「後者」也就是以別相的角度,來探討棄捨菩提心的這一點,格外的重要,而且要特別小心,這是我們很有可能會犯下的惡行。對於這一點,過去佛陀在世的時候,曾經發生過一個公案。佛陀身邊最主要的二位大弟子,一位是舍利弗尊者,一位是目犍連尊者,而舍利弗是智慧第一,目犍連是神通第一。在佛陀在世的時候,一開始以一般的眾生所能夠感受到的境,這個角度來作探討,舍利弗尊者他一開始是發菩提心的一位菩薩,但是由於之後遇到了逆緣的緣故,所以他棄捨了內心的菩提心,而發起小乘的發心。為什麼會遇到這個逆緣呢?因為當時鬼道的眾生們,有一些大厲鬼,他們知道如果舍利弗尊者,透由菩提心的力量不斷的增長,而行廣大的菩薩行的話,他會利益到很多的有情眾生;所以為了要阻止舍利弗尊者利益廣大的有情眾生,所以他們就示現出人的面貌,來到舍利弗尊者的面前。他,就是這位厲鬼所示現的這個人,他是少了右手的人。所以他來到舍利弗尊者的面前,跟他祈禱說:「我希望你將右手布施給我」,由於舍利弗尊者他身為菩薩,具有菩提心的緣故,所以毫不考慮就答應了對方的祈求。當下他就用左手拿刀,把右手砍下來;砍下來之後,再用他的左手,把砍下來的右手交給對方。

 

    這個時候,大厲鬼他所變現的這個人,就跟舍利弗尊者說,雖然你願意布施給我右手的這種心態相當的殊勝,我也相當的隨喜,但是你用左手拿你的右手布施給我的行為,我是不認同的。因為在印度當地,他們認為用左手拿東西給別人,是對別人的一種不恭敬,一種輕視,所以是不能夠用左手拿東西給對方的。舍利弗尊者因為把右手砍下來的緣故,所以他只能夠用左手拿東西給對方,對方說你願意布施我的心雖然很好,但是你布施的態度是有問題的,所以他並沒有辦法接受。這時舍利弗尊者他就想,你要我布施我的右手給你,我用我的左手把我的右手砍下來之後,我當然是用我的左手把右手拿給你,難不成我要用右手拿東西給你嗎?他的內心就感到相當的疑惑,這時候他就問對方:「難不成,我要用其他的方式,把我的手拿給你嗎?」這時候這位餓鬼,他就說:「可以呀!你可以用你的左手把右手頂在頭頂上面,用頭,然後很恭敬把它拿給我」。這時,舍利弗尊者聽到這段話,內心相當的感歎,他覺得我既然有心要布施我的右手給他,為什麼他要用這麼惡劣的言行舉止來辱罵我?這時候他覺得對方的這個有情,也就是這個眾生,向他乞食的這個眾生,行為非常的惡劣,所以他覺得連這樣的有情眾生,我都沒有辦法調伏,更何況如虛空般的一切有情眾生?所以在此當下,他就棄捨了菩提心,而墮入了小乘,而生起小乘的發心。

 

    所以棄捨菩提心的方式,透由之前的介紹可以從「總相」以及「別相」的方式來個別的介紹。而我們一般得人比較容易犯的,可能是以「別相」的角度,也就是對於某一個有情眾,因為他的行為格外的惡劣,難以調伏的緣故,所以內心會覺得沒有辦法調伏他,甚至更進一步的棄捨這個眾生。當內心生起這樣的狀態,就表示已經棄捨了之前所發的菩提心,這一點是相當危險的。這邊是提到了「棄捨菩提心」的部分,還有另外一條,是提到了生起邪見。所謂的「邪見」就是在內心,不管是對於前後世,或者是對於業果,對於三寶,心生誹謗,認為這一切都是不存在的,在生起邪見的當下,縱使沒有具備以上所說的這四種條件,但是都已經觸犯了他勝罪。

 

    之前有提到上品纏,必須要具備有四個條件,這四個條件是要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具備?過去西藏的論師們有許多的諍議,這個諍議在《菩薩戒品釋》,宗大師都將它引攝出來。這個部分,我們最主要要掌握的是,在造惡行前,會生起想要造惡的動機;透由造惡的動機,以及在完成惡行前的這一段時間,不管這段時間是長,是短,它所必須要具備的,最主要的有二個條件。比方,就以第一條他勝罪「自讚毀他」的部分而言,一開始我們會生起想要讚美自己,或者是說別人過失的這種動機,或者是生起想要貪求利養恭敬的想法。透由這種想法,更進一步的我們在嘴巴說他人的過失,讚美自己的功德,到結束前的這段時間,所必須要具備四種條件的哪二者呢?要具備的是「不見過患」以及「無慚愧」。在說的當下,或者是在生起這個動機之後,到這個行為還沒有結束之前,你也沒有去想到,造這樣的惡行會帶來什麼樣的過患?或者是內心沒有任何的慚愧心。從動機生起前,到行為還沒有結束的這段時間,如果沒有更進一步的去探討造這個惡行有什麼樣的過患?或者內心沒有辦法生起慚愧的話,就表示你已經具備了這二個條件了,已經具備了「不見過患」以及「無慚愧」的這二個條件。所以要具備這二個條件,不需要有很長的時間,在我們的動機生起之後,行為還沒有結束前,可能只有短短的幾秒鐘,如果在這幾秒鐘當中,我們沒有看到造惡所帶來的過患,內心沒有生起慚愧的心,就表示在此的同時我們已經具備了這二個條件。

 

或者是你只生起其中的一顆心,比如說你看見了過患,但是沒有生起慚愧,表示你也具備了無慚愧的這個條件;相反的,雖然心生慚愧,但是沒有看見過患,表示你已經具備了不見過患的這個條件。所以要具備了這二個條件,它所生起的時間點,並不需要很長的一段時間,在我們造惡的動機生起後,行為還沒有完全結束之前這段時間,不管是長,或者是短,如果沒有以這種方式去思惟,都表示在此時已經具備了上品纏,所需具備的四種條件的其中這二項。對於這一點,也就是這四者需要在什麼樣的時間點產生?對於這一點,過去西藏的宗義師們,或者是西藏的這些論師們,對於這一點有許多的諍議,這些諍議在《菩薩戒品釋》當中都有提到。

 

  在之前有提到「上品纏」所需要具備的四種條件,透由以上的介紹,我們就可以知道,這些條件要具備並不需要花很長的一段時間,甚至它是我們一不小心就會犯下的惡行。所以它不需要很長的時間,只要我們內心沒有如理的去作意,很有可能在造作惡行的當下,這些條件都已經具備了。接下來看到《菩薩戒品釋》第123頁中間的這一段,言此「諸」者,這個地方是提到了在《根本頌》108頁當中,此諸根本罪,是大地獄因,對虛空藏前,夢中當悔除。加於後八罪,經說此八爲初發業者之罪。這當中的「諸」最主要是講到了在《虛空藏經》,有提到十四條的他勝罪。十四條的他勝罪,它是分為二個部分:第一個部分,講到了六條的他勝罪,第二個部分是講到了八條的他勝罪。這邊加上「諸」這個字,最主要它是在強調後面八條的他勝罪。「經說此八為初發業者之罪」,並且在經中,也就是《虛空藏經》裡面強調這八種的他勝罪,都是初行菩薩容易犯下的惡行,所以在經文裡面都會一開始強調,「復次初行菩薩作如是言…等等…等等」,所以它這個地方,最主要是強調了「初發心」的這些菩薩們,他們容易犯下的惡行,所以在這裡強調了「經說此八為初發業者之罪」。

 

「大地獄者」,謂罪過患。在《根本頌》裡面有提到,是大地獄因,如果犯下以上所說的這些根本罪,它是來生會墮入地獄最主要的因緣,因此「大地獄」這句話裡面,最主要強調的是造下了他勝罪之後所帶來的過患,所以「謂罪過患」。「夢」者,謂出罪方便,當觀《集學論》。這旁邊的標點符號應該是改成句號,上面的標點符號是改成逗號,也就是「謂出罪方便,當觀集學論。」這個地方所謂的「夢」最主要是在解釋「對虛空藏前,夢中當悔除」,也就是在虛空藏菩薩的面前,在作夢的狀態當中,如果你在夢中夢見了菩薩在你面前顯現,你必須要在他的面前,如實的來懺悔之前造作他勝罪所行的這些惡行以及罪業。這個公案在《菩薩戒品釋》第109頁當中,有稍微的提到,這個部分可以自行的觀看。也就是在虛空藏菩薩的面前,我們要如實的懺悔之前所犯他勝罪時,所留下來的罪業,這個部分是需要懺悔的。所以正文裡面有提到「夢」者,也就是這二句話當中,最主要強調的是「出罪方便」,如果犯下了這種罪行,要以什麼樣的方式來作懺悔?「當觀集學論」而這個部分要探討,必須要詳閱《集學論》的內涵。

 

在第108頁的《根本頌》裡面,棄捨菩提心。不忍慳貪故,不施諸求者。若勤求歡喜。不忍恕有情,由忿打有情,由惑及順他,宣說相似法。這二個偈頌,並非《律儀二十頌》當中的原文,而是後來添加進去的。這二個偈頌裡面,首先是提到了「棄捨菩提心」,也就是最後一條的他勝罪。接下來「不忍慳貪故,不施諸求者,若勤求歡喜。不忍恕有情,由忿打有情,由惑及順他,宣說相似法。」這部分的內涵,最主要是談到了《菩薩地》這本論著裡面,最主要講的他勝罪,有四條的他勝罪。這四條的他勝罪,如同之前所探討的,意樂可以分為四,加行可以分為八。所以這四條的他勝罪,在《菩薩地論》當中,有提到四條的他勝罪,但是這個地方,是排除了第一條,也就是內心貪求利養恭敬而自讚毀他的這一條之外,剩餘的三條的他勝罪,在這個地方有作介紹。因為之前自讚毀他的部分,在《虛空藏經》裡面,也就是《集學論》引《虛空藏經》的文,也有提到自讚毀他的部分,所以在《菩薩地論》裡面,雖然有提到四條的他勝罪,但是在這個地方就沒有再一次的說明。

 

在《律儀二十頌》之後有提到,上纏犯戒應再受,中纏應向三人悔,於諸下纏悔於一,如染非染自心悔。首先第一句「上纏犯戒應再受」,如果犯下如同他勝罪裡面所說的惡行,是透由上品纏的力量而造作的,「上纏犯戒應再受」應該再次的去接受菩薩戒,這樣才能夠使戒體恢復,所以這個地方有提到「上纏犯戒應再受。中纏應向三人悔」,如果所犯的惡行,是透由中纏的力量所造作的,當犯下這樣的惡行之後,必須要去三個人的面前作懺悔,這樣才能夠淨除之前所造的惡業。「於諸下纏悔於一」如果所造的惡業,是透由下纏的力量所造作的,當下所造的惡業,必須要在一個人的面前作懺悔。最後一句「如染非染自心悔」,這句話字面上的意思,我並不是非常的清楚,但是我在想這句話它最主要介紹的內涵是跟惡作有關的。在惡作當中,可以分為「染」跟「非染」這個部分,在以下介紹四十六惡作的時候都會談到,所以我想這個部分,是跟後文、跟下文是有關連性的。在這之前,用最簡單的方式為各位介紹了根本墮,也就是他勝罪的部分。

 

《惡作罪》

 

接下來在這個地方,會為各位介紹「惡作」的部分。如果要依著原文的內涵來作解釋的話,因為時間的關係,在這個地方,沒有辦法以這樣的方式來作解釋,所以我們會將原文的重點,也就是惡作它的本質,它的體性為各位作介紹。

 

    這個部分先看到《菩薩戒品釋》的第140頁,在140頁中間的這一段,會提到了惡作它的分類,是從惡作的別釋這個科判開始進行。在提到菩薩戒惡作的部分,這個部分它最主要是從三戒當中的,攝善法戒以及饒益有情戒這二種戒闡釋出來的。所以在科判裡面,又提到了別釋分二:一違犯攝善法,二違犯饒益有情。「違犯攝善法」當中,又跟六度有關,所以它有六個科判:一違犯布施,二違犯持戒,三違犯忍辱,四違犯精進,五違犯靜慮,六違犯般若。首先看到的是跟「布施」有關的,在布施當中可以分為五個科判,但是跟布施這一條有關的惡作,總共有七條的惡作。

 

    首先看到第一個科判,正障財施。頌曰:不三供三寶。這個地方,最主要提到的是,如果在一天當中,沒有藉由身語意三門,來供養承事三寶,會犯第一條的惡作罪。在「身」方面而言,可以透由禮拜,或者是供養花朵,供養供品等等,來供養三寶;「語」門可以透由讚頌的方式,來讚美三寶的功德;而「意」門,可以心生對於三寶的恭敬,也就是透由思惟三寶的功德,而對三寶生起信心,生起恭敬心。如果在一天當中,沒有如實的造作的話,會犯第一條的惡作罪。在科判裡面有提到「正障財施」,但是藏文版它的原文最主要的意思是講到,最主要的財施是指供養三寶,這是最主要的財施。如果不這樣做,會退失最主要的財施,也就是「退失主要的財施」是藏文原文它的意思,這個地方把它翻譯成是「正障財施」,也就是三寶是我們最主要財施的對象,如果沒有辦法這樣去做的話,對於這個部分而言,是會退失的。

 

首先看到正文,受歸依者,尤以發大菩提心者,於日日中供事三寶不應間缺,若不供事即成違犯。這裡最主要提到的是第一條惡作罪它的體性,「受皈依者」受了皈依之後,尤其是發起大菩提心的這些行者而言,「於日日中供事三寶」供養承事三寶,「不應間缺。若不供事,即成違犯」如果不這樣做,就違犯了第一個部分,也就是觸犯了第一條惡作罪。此中分三:一供事境中,所要供養的對象當中,佛謂如來,或如來塔。這當中的「塔」並不是指一般所看到的佛塔,而是之後所介紹的佛像,這個在後文都會介紹。法謂正法,或法經卷,此謂菩薩素怛纜藏或此本母。這個部分,在後文都有作介紹。僧謂十方已入大地諸菩薩衆。言如來者,在下文裡面介紹了所謂的「如來」,謂真佛陀,也就是真佛。塔謂形像,而這當中的「塔」最主要是指佛像,這是所要供養的佛法僧三寶當中的「佛」,可以用「如來」也就是真佛的角度來作介紹,也可以以佛像的角度來作介紹。正法謂滅道證法,這當中的「正法」也可以從二個部分來作介紹,第一個部分以「證」的角度來介紹,是提到了「滅」以及「道」這二種的功德,「正法謂滅道證法」,經卷謂經論教法。以另外一種的角度來介紹法,可以從「教」法的角度,這當中包含了佛所說的「經」典,以及袓師們所造的「論」著,這二個部分。

 

接下來,菩薩藏者,謂大乘法。釋僧義云:入大地者,謂聖菩薩。這當中的「法」,最主要指的是大乘法,而「僧」最主要指的是,已經得道、入地的菩薩們,進入初地的菩薩聖者們。所以這個地方最主要強調的是,所要供養承事的三寶,是哪三寶?而提到了佛法僧。在面對三寶的當下,在一天的當中,必須要藉由身、語、意三門來作供養,來作承事。而「身」的供養,就如同之後的後文所提到的,不管是禮敬,或者是供養花朵,供養其他的供物,這都是屬於身的供養。而「語」的供養,透由內心憶念三寶的功德,而在嘴巴敘說讚美三寶功德的這些偈頌。而「意」最主要就是思惟三寶的功德,而生起淨信,這個部分是身語意三門,所對的境是佛法僧三寶。

 

接下來看到第143頁,第二個科判裡面提到的是,壞慳吝對治。頌曰:隨逐欲心轉。謂生大欲及無喜足,并貪利敬,或三或四隨一而轉,忍受不捨,是染違犯。這段文提到的是,第二條惡作罪它的體性。這當中提到了「謂生大欲」,也就是欲望很強,「無喜足」不滿足,「并貪利養」對於利養恭敬內心生起強烈的貪著,「或三或四」如果將利養恭敬合起來算,是稱之為以上有三者;如果將利養恭敬分開來算,以上的這些煩惱稱可以分為四項,所以「或三或四隨一而轉」不管是任何的一種煩惱,「忍受不捨」在內心生起時,所謂的「忍受」就是接受了,「不捨」不想辦法斷除,不僅接受它,而且生起之後,不想辦法去斷除它,不想要去對治它,「是染違犯」它是透由染污的心所造作的惡作罪。這當中有提到「大欲」以及「無喜足」,也就是欲望很強烈以及不滿足。所謂的欲望很強烈,它所指的是之前所沒有獲得的東西,如果對它生起貪念,更進一步的,對它生起了欲望,這種狀態稱之為是「大欲」,也就是對沒有獲得的東西,會生起強烈的欲望。「無喜足」所謂的不滿足指的是,雖然已經獲得了這個東西,但是在獲得之後,內心完全沒有辦法滿足,想要再一次的獲得,這是屬於不滿足的狀態。所以如果內心生起以上所說的這三項,或者這四種煩惱當中的其中一種,在生起時,就應該要思惟這些煩惱它所帶來的過患,並且在此當下心生對治,看是否能夠將這些煩惱斬斷。

 

    接下來,看到第三個科判,違犯無畏施分二:一屬於殊勝境,二屬於總境。首先看到第一個部分「屬於殊勝境」,頌曰:不敬諸耆德。在正文當中,若諸菩薩見有同法,依戒臘門較自耆長,成就可信真實功德,由此二緣可令恭敬與言論等,不起承迎,不推勝座,犯惡作罪。這是提到了第三條惡作的體性,「若諸菩薩見有同法,依戒臘門較自耆長」,指的是如果菩薩本身,受持菩薩戒的這個人本身,具有比丘戒,或者是沙彌戒等等,「依戒臘門較自耆長」在法師當中要尊敬戒臘比你高的這些長者,「成就可信真實功德」並且對方不僅戒臘比你高,如果又有值得稱許的功德,「由此二緣」這二種因緣,第一是提到了戒臘比自己還要來得長,第二他有值得稱許的功德,透由這二個條件「可令恭敬與言論等」,一方面要恭敬的承事,另外一方面要用恭敬,而且合乎禮節的方式與之交談,就是在跟對方講話的時候,必須要有恭敬心,用合乎禮節的方式跟對方討論,所以在這邊提到了「由此二緣,可令恭敬與言論等,不起承迎,不推勝座,犯惡作罪」,如果這位長者來到我們的面前,我們沒有起身去迎接他,「不推勝座」甚至不讓座給他,在此的同時,我們就犯了第三條的惡作罪。所以這個地方,有特別的提到「不起承迎,不推勝座」,就是當我們看到長者,尤其戒臘比我們高的這些法師們,來到我們的面前時,應該要起身迎接,並且要讓座給對方,這一點是很重要的。以戒律的角度而言,它也是如此的介紹,就是雖然在僧團當中每一位都是法師,但是在法師裡面,也有戒臘較長的一些長輩們;對於晚輩們而言,晚輩就應該要以恭敬的方式尊敬長輩們。早上的課就上到這個地方。

 

 

 

 

菩薩戒品釋(第6講)

教授:甘丹赤巴法王日宗仁波切

中譯:如性法師

69831 下午 台中

接下來請翻到《菩薩戒品釋》第144頁,第二個科判屬於總境。頌曰:不正答他問。謂有他來,令歡喜故,與自語言,及問病等,談論慶慰。「謂有他來」如果他人來到我們的面前,「令歡喜故,與自語言」為了讓我們感到歡喜的緣故,所以他人會用問候的方式跟我們交談,而談到了「與自語言,及問病等」,或者是如果我們生病,對方也會問候一下,我們最近的身體狀況等等。「談論慶慰」所謂的「慶」是指高興,值得慶幸的事情,而「慰」是指安慰,關懷的意思。請問,謂問餘義。在《菩薩地》的正文有提到,若有他來語言談論慶慰請問,「請問」是什麼意思?「謂問於義」就是之前對方來到我們的面前,不管是跟我們問候,或者是關懷我們,其他的一些內涵,比方他有一些事情想要跟我們請教,跟我們討論等等,「謂問餘義」。若不如理發言酬對,犯惡作罪。對於對方所提出來的疑問,「若不如理發言酬對」如果在回答的當下,不以合理的方式,或者所了解的內涵作為回答的內容,這當下也會犯惡作罪。言如理者,而這當中有提到所謂的「如理」,有論釋謂:「不以求利養等酬答。」在某一些的論著裡面,會以在回答的當下,不以追求利養恭敬等動機來作回答。《新疏》釋謂:但是在《新疏》的這本解釋的論著當中,「隨順酬答。」以合理的方式與他人交談,應該用這樣的方式來作回答。此說爲善。而後者的解釋方式,是比較接近原文的。

接下來看到第146頁,第四個科判,不爲他作布施之緣分二:一不受他請,二不受資具。首先第一個科判不受他請,頌曰:不受他所請。在正文當中,謂他延請或往出家各人宅舍,或往僧寺,或往居家,奉施飲食及衣服等,若由憍慢嫌恨恚惱,不受所請,不往其所,是染違犯。首先在第一句裡面,「謂他延請或往出家各人宅舍」比方有其他的出家人,請我們到他們家去坐坐,「或往僧寺」或者到他的寺院裡面去參訪,「或往居家」或者是到在家人的家裡面應供,「奉施飲食及衣服等」當對方供養飲食以及衣服給我們的時候,「若由憍慢嫌恨恚惱」,這當中的「憍慢」指的是我慢,「嫌恨」指得是企圖想要傷害他人的心,「恚惱」指的是瞋恨心。不管是透由我慢,或者是想要傷害他人的心,或者是瞋恨心,「不受所請」不受別人的邀請,「不往其所」也不去他人所邀請我們去的地點,「是染違犯」這樣的惡作,它是俱煩惱的惡業。若由懶惰懈怠增上,不往其所,非染違犯。如果我們的動機是因為懶得去,或者是不想要去,並不是之前所提到的我慢、嫌恨、恚惱等煩惱作意的緣故,只是因為不想要去、懶得去,「非染違犯」這樣的惡作,稱之為是不俱煩惱的惡作。

接下來,看到第147頁,第二個科判,不受資具。頌曰:拒不受金等。在正文當中,謂他施主持來種種金銀珍珠琉璃等寶,殷勤奉施,以嫌恨心及恚惱心,違拒不受,捨有情故,是染違犯。這一條惡作指的是,當施主手持種種金銀,或者是珠寶來到我們的面前,「殷請奉施」他內心很恭敬的想要將這些寶物供養給我們,「以嫌恨心及恚惱心」這一點與之前的惡作是相同的。當對方很殷勤的想要將這些寶物供養給我們時,我們的內心懷的是嫌恨心以及恚惱心,「違拒不受」而且我們並不想要接受他人的供養,「捨有情故」並且在此同時,我們的內心是想要棄捨對方,覺得對方根本就不值得我們來作這樣的受供,「是染違犯」這樣的狀態,是俱有煩惱的惡作,所以稱之為是染違犯。若以懶惰懈怠不受,非染違犯。但是我們不想要接受的動機,是因為懶惰,或者是懈怠,這樣稱之為是不俱煩惱的惡作。以下諸罪無例外者,言二心時,應當了知即此二心。在以下的惡作當中,除非有特例,不然在提到「二心」這個名相的時候,「應當了即此二心」這二心,指的就是之前我們所談的嫌恨心以及恚惱心。

接下來149頁,第五個科判,違越法施。頌曰:不施於求法。在正文當中,謂於他求法者,若以二心,或自性嫉妒增上力故不施法者,是染違犯,由餘二心非染違犯。這裡提到了「謂於他求法者」如果他人來到我們的面前求法,不管是希望我們介紹佛法,或者是介紹經論的內涵,或者是跟我們請教有關皈依、業果的道理,「若以二心」如果透由之前的嫌恨心以及恚惱心,「或自性嫉妒增上力故」或者內心會生起嫉妒或者是懷疑,這當中的嫉妒或者是懷疑,最主要指的就是,由於我們對他人宣說佛法的內涵,怕對方會懂得比我們更多,所以不希望為他人介紹佛法。這個地方除非很特殊的狀況,不然對方如果是一位具器的弟子,或者是一個具器的人,這裡排除了特別的可能性之外,都應該將我們自己所了解的部分為他人介紹。這裡如果我們在介紹時,內心是生起想要傷害他人,或者是一種不滿的瞋恨心,或者是嫉妒的這種心,而不想要將我們所了解的法告訴他人「是染違犯」這部分稱之為是俱有煩惱的惡作罪。「由餘二心非染違犯」如果排除了這二種心態以外,比方是懶惰,或者是懈怠的關係,這樣的狀態稱之為是「非染違犯」。

在之前有提到,如果內心生起的是慳貪的動機,也就是吝嗇,不想要把自己所了解的佛法告訴他人,這是犯了他勝罪。這裡最主要的動機,是以瞋,或者是以嫌恨心,想要企圖傷害別人的心,或者是嫉妒的這種狀態,而不想要布施法給對方,稱之為是俱有煩惱的惡作;另外一類稱之為是,不俱有煩惱的惡作。所以這個地方不施法給其他的有情眾生,簡單的來分可以分為這三類:有一類是屬於他勝罪,有一類是屬於俱有煩惱的惡作,有一類稱之為是不俱煩惱的惡作。

以上簡單的為各位介紹了,與「布施」的相違品有關的七條惡作罪,接下來看到第二個部分是與「持戒」的相違品有關的惡作。違犯持戒分三:一重於違他,二重於違自,三自他俱違。首先第一個部分「重於違他」又分二:一正明重違他,二顯於性罪學習之差別。第一個科判當中分三:一棄捨增上可憐愍境,二不學共制,三學不共制。首先第一個科判「棄捨增上可憐愍境」,這個科判最主要的內涵,指的是棄捨,尤其是應該要憐愍的這些對象,這一點是不應該犯的。所以在偈頌當中有提到,棄捨犯戒者。在正文當中,謂諸暴惡犯戒有情,以彼二緣,由二種心棄捨不作饒益,是染違犯。首先這邊第一個部分「暴惡」,也就是行為相當惡劣的這些眾生,或許他對於我們學法會產生傷害,或者是他破壞正法心生邪見,甚至不聽教誡等等,也就是行為相當惡劣的這些有情們,「犯戒有情」或者在受戒之後,沒有辦法如理持守戒律的這些有情們,「以彼二緣」以此作為理由,也就是因為他的行為很惡劣,或者是因為他沒有辦法如實的持戒的關係,以此為理由。「由二種心」這邊提到的二種心,也就是嫌恨心以及恚惱心,由二種心,「方便」這二個字在原文當中,是沒有出現的,所以這二個字如果去掉之後,看起來會比較通暢一點,「由二種心棄捨不作饒益」。這裡法尊法師將原文「輕蔑」的這個字眼,翻譯成是「不作饒益」,在正文的藏文版裡,由二種心棄捨或輕蔑,是染違犯。如果因為對方的行為惡劣,或者是對方沒有辦法持戒,以此作為理由,在內心生起二種的心態,更進一步的,棄捨其他的有情,或者是輕忽其他的有情眾生,這樣是犯了「染違犯」的部分。這個部分,最主要提到的是內心的動機,面對到不管是行為惡劣,或者是沒有辦法持戒的這些有情們,或許在身語這二門的行為,或許會作得比較強烈。比方說,我們會斥責他人,或者用我們的身體做出防衛性的動作,但是我們的內心,絕對不能夠棄捨這些有情眾生。如果內心棄捨了這些有情眾生,表示我們已經犯了這一條的惡作罪,這一點是必須要注意的。也就是我們的內心不能覺得,對方的行為惡劣,所以就想算了!算了!反正他的行為是很惡劣的,所以不管他也罷!如果生起了這種心態,就表示我們在當下,已經棄捨了其他的有情,這一點需要注意。

接下來看到第152頁,第二個科判,不學共制。頌曰:不學令他信。在正文當中,謂薄伽梵於《根本別解脫經》,及廣釋毘奈耶中,除性罪外,爲護他心,建立遮罪,制諸學處。導師釋迦世尊,他在《根本解脫經》以及注解,也就是這些毘奈耶的教典當中,解釋律、解釋戒的論典當中,「除性罪外」這裡面的性罪,指的是不由佛陀制戒,本身即是一種罪惡,如殺生等這一類的罪,我們稱之為是性罪。「為護他心,建立遮罪」,遮罪的部分,也就是它本身的行為,雖然不稱之為是惡行,也不稱之為是罪;但是因為特別的因素,所以佛有制這些戒律,這當中就包括了不飲酒、過午不食、不能夠砍樹、不能夠割草等等,這一類的罪,稱之為是遮罪,也就是佛陀特別制定的戒律,如果沒有辦法去行持,所犯的罪稱之為是遮罪。「制諸學處」這一條最主要是對於出家守別解脫戒,更進一步的他有持守菩薩戒的這些菩薩們所介紹的。因為有很多的人會認為,我身為菩薩修學大乘法,所以我最主要的目標,是以利他為出發點;既然是以利他為出發點,對於自己本身所應該要持守的別解脫戒而言,似乎顯得沒有這麼的重要,所以對它會產生輕忽。更進一步的,不只出家的菩薩們,受菩薩戒的菩薩們需要注意到這個部分,就連在家的受菩薩戒的菩薩們,也必須要注意到這一點。因為他們所表現出來的行為,有可能會影響到別人對他們是否能夠生起信心等等,所以縱使他身為在家居士,他不需要持守佛陀所制定的這些律儀,但是對於某一些行為,比方說喝酒等等的這些行為,如果能夠避免的話,還是盡可能的要將它避免。所以在這當中,有特別的提到「除性罪外,為護他心」為了防護他人的心,所以建立了遮罪,「制諸學處」並且制定了種種的學處。

菩薩應與聲聞共學,應無差別。不管是大乘的菩薩,或者是小乘的聲聞,對於性罪這當然不用說,對於佛所制定的這些戒律而言,都應該要來學習,都應該要來持守,這一點是沒有任何的差別的。如諸聲聞所斷除者,如是菩薩亦應斷除。如果聲聞他能夠斷除,能夠避免的惡行,菩薩也應該要能夠斷除,能夠避免。護他心者,謂爲令在家等,先未信者發生淨信,已淨信者令倍增長。之前有提到所謂的「為護他心」,所謂的「為護他心」指的就是,如果能夠做到以上所說的,不管是避免性罪,或者是避免遮罪的部分,對於其他的在家居士而言,「先未信者發生淨信」在看到我們外表所呈現出來的行為的當下,之前沒有生信的,在此同時他的內心可以生起淨信。「已淨信者令倍增長」如果之前已經生起了信心,他內心的信,可以不斷的增長。制不飲酒、斷非時食,及掘地、觸火等,這個地方,佛陀制定的戒當中,有關於遮罪的部分,包括了不能夠飲酒以及不能夠過午不食,非時食;也不能夠去挖土,也不能夠去觸踫火等等,應如聲聞於此修學。對於這些部分,就如同是聲聞他們在持守別解脫戒時,他們很精進,很精嚴的在持守這些律儀,大乘的菩薩也應該以相同的方式來持守。若不學者,非但違犯別解脫戒,亦違菩薩律儀,犯惡作罪。如果對這些部分,不能夠持守,比方以砍樹,或者是割草而言,這個部分如果沒有辦法持守,非但違犯別解脫戒,如果以出家的法師而言,他本身不僅會違反別解脫戒當中的戒條,「亦違菩薩律儀」在此同時也會違犯這個地方所介紹的「不學令他信」這一條的惡作罪,所以這裡提到了「亦違菩薩律儀,犯惡作罪」。

接下來看到下一個科判,三學不共制。頌曰:於利他少事。在正文當中,謂如大師,爲令聲聞少事少業少希望住,制諸遮罪,十日持衣,月蓄衣等,此不應與聲聞共學。若共學者,犯惡作罪。這當中的「大師」指的就是導師,導師世尊為了「令聲聞少事少業少希望住」,以自利為出發點的聲聞,因為他的目標並不是利他的緣故,所以在行道的過程當中,他希望少事、少業以及少希望住,這個部分在下文都會提到。「制諸遮罪,十日持衣,月蓄衣等」,因此導師釋迦世尊,為了要引領聲聞乘的這些有情眾們,所以制定了許多的遮罪,比方「十日持衣,月蓄衣等」,有一些衣服,有一些布料,是在十天當中必須要透由儀軌來作加持的,有一些衣服可能是每一個月要加持等等,這個部分在此就先不多談。談到了「衣」,尤其是僧眾的法衣,照道理來說一位出家眾,他只能有一套的僧服,他不能夠有超過一套的僧服。如果他想要留一套以上,也就是二套、三套的僧服,這時候他必須要作特別的作意。這一點為什麼會在這個地方特別的提到呢?以小乘的行者而言,由於他所學是以自利為出發點,所以他在修學的過程,盡可能的不要有太多的雜事,所以少事少利,最主要的目的,是因為以這樣的方式來修學,能夠去除內心對於五欲的貪著。但是對於大乘的菩薩,尤其是持守菩薩戒的大乘行者而言,他修學大乘法最主要的目標,是以利他作為出發點,所以以利他作為出發點的當下,少事少利的這種修學方式,反而是不正確的。甚至以聲聞乘而言,以小乘而言,在佛陀所制的戒律裡面,也有提到不能夠觸碰金銀珍寶,就是不能夠觸碰這些寶物;但是以大乘的菩薩而言,由於他要行廣大的利他行,所以他必須要能夠有眾多的外緣作為助伴,來行廣大的菩薩行。所以在這個地方有特別的提到,如果是以利他作為出發點,在「少事少業少希望住」的情況下,這種修學方式,對於大乘的菩薩而言,是不應該與聲聞共學。反而是這個地方如果以聲聞的方式來修學,反而會犯下惡作罪,因而提到了「若共學者,犯惡作罪」。

又由二心行少事等,名染違犯。如果透由嫌恨心以及恚惱心這二心,造作如同聲聞般的少事等這種修學方式,「名染違犯」,由餘二心非染違犯。此中理由,謂諸聲聞自利爲勝,修自調伏,不顧利他,故於利他少事住等,可名爲妙。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差別?這當中的理由最主要提到了,「謂諸聲聞自利爲勝」聲聞在修學小乘道時,最主要是以自利為主,這當中的「勝」就是指「主要」的意思,他是以自利為主,以自利作為出發點,「修自調伏」他最主要是想要調伏自己的內心,「不顧利他」在自利以及利他這二方面當中,他最主要修學的是自利的部分,相較於自利,利他的部分是比較欠缺的。「故於利他少事住等,可名爲妙」,因此如果以利他的這個角度而言,他是不需要有太多的事情讓他擔心,所以「故於利他少事住等,可名為妙」,這一點對於小乘聲聞獨覺的行者而言,這一點是可以接受的。非諸菩薩利他爲勝,於一切種唯爲利樂一切有情,於利他中少事業等,得名爲妙。這一開始有提到「非」,也就是「並不是」。以菩薩的角度而言,菩薩在自利利他這二者當中,是以「利他」作為最主要的目標,「於一切種唯爲利樂一切有情」由於以利他作為出發點,他必須要由許多的善巧方便的緣故,所以在這當中,他必須要由許多的順緣,也就是外緣,才能夠利益廣大的有情眾,「於利他中少事業等,得名爲妙」,如果以菩薩的角度,從利他的觀點而言,這時候少事少業少希望住,對他來說是不恰當的,所以這一點是不合理的。所以在一開始,有提到「非」這個字,這一點對於修學大乘法的菩薩而言,由於是以利他作為出發點,所以這一點是不適合大乘的菩薩們。

接下來看到第156頁,第二個科判當中,顯於性罪學習之差別,這當中又分為七個科判,第一開殺生,第二開不與取,第三開欲邪行,四開妄語,第五開離間語,六開粗惡語,第七開綺語。這裡最主要提到的是,對於這七種的惡行,在菩薩戒當中,某一些特別的條件下是有開許的。首先看到,頌曰:悲愍無不善。今此本論,及《律儀二十頌舊疏》、《戒品》二種釋論,除說開殺生等身語七支外,未說爲利他故若不現行,犯惡作罪。在這個地方,有一個諍議,在以上的這幾本論著裡面,有提到「開殺生等身語七支」,對於殺生等身語的七種惡行,在菩薩戒有特別的開許。「未說為利他故若不現行」但是並沒有說在利益廣大的有情眾生的當下,如果不這樣去做「犯惡作罪」,在開許的情況下,如果不去造作,會犯惡作罪的這一點,在以上的這幾本論著當中,是沒有特別強調的。《新疏》說四十六惡作,亦數此爲一惡作罪。但是在《新疏》這本論著裡面有提到,在菩薩戒裡既然惡作有四十六惡作,就必須要將這一點,也就是菩薩戒當中所開許的部分,在利益廣大的菩薩行時,如果不去造作,反而會造下惡作罪,這一點是必須要數進去的。如果這個部分不將它列入考慮,那惡作罪是不具備有四十六條的,也就是它會少一條。因此在這個部分,就是論著裡面,對於這一點有許多不同的看法,所以在這個地方,我們會特別的強調「開許」。對於大乘的菩薩而言,由於他要行廣大的菩薩行,他要利益眾生的緣故,所以佛在制這些戒律的當下,對於殺等身語的七種惡行,會特別的開許;在特殊的情況,特殊的因緣,面對特殊的眾生的當下,由於菩薩們要利益廣大的有情眾的緣故,所以表面看似惡行的這些行為,在此同時是可以被允許的,所以稱之為是開許。

    這一點從別解脫戒來探討,別解脫戒當中,可以分為性罪以及遮罪這二部分。性罪的部分是沒有任何開許的空間,尤其是根本墮,它是沒有任何開許的空間。在遮罪的部分裡面,除了飲酒之外,其他的遮罪都是可以開許的,也就是除了飲酒的這一條戒,就是不能夠飲酒的這一條戒之外,其他遮罪的部分,是可以開許的,這是從別解脫戒的角度來作介紹。更進一步的,如果以「菩薩戒」的角度來作探討,在菩薩戒對於身語意三門裡面,身語的七種惡行,佛會制戒在某一種特殊的情況,是可以開許的。這個地方特別的提到「身」的三種惡行,提到了殺盜淫,還有「語」的四種惡行。這裡面有提到身語的七種惡行,在七種的惡行當中,除了身業所造的淫之外,其他的這六條是在家的菩薩,以及出家的菩薩,這二者都可以去行持的。也就是在佛陀開許的情況下,這個部分是可以去行持的。對於淫的部分,就只有在家的菩薩們,他們才有資格行持這一點。對於身語意三門當中的意門而言,意門並沒有作開許。由於出家的菩薩眾們,不僅有持守菩薩的律儀,他們甚至會持守沙彌戒,或者是比丘戒。在沙彌戒以及比丘戒當中特別會重視,就是淫的這一條戒,所以對這一條戒而言,在家的菩薩們,雖然能夠透由開許的情況去行持,但是對於出家的法師們,這個部分是沒有作特別的開許的。

    接下來看到第158頁的倒數第三行,在之前有提到,在特殊的情況下,佛在制定菩薩律儀時,會對於身語的七種惡行作開許。這個部分更進一步的強調了可以開許的對象,這一點是很重要的,所以在這個地方特別的提出來作介紹。又爲利他而作殺生等業之身,舊譯《集學論》說:「意謂未得大地,勤修六度行者,非許餘人。」首先能夠開許的這位菩薩,他本身必須要具備什麼條件呢?在舊譯的《集學論》當中有提到「意謂未得大地」,他本身並不一定要證得初地,「勤修六度行者」雖然沒有證得初地,但是至少要精勤的修學六度的內涵,「非許餘人」除此之外,其他的人是沒有資格接受這種開許的。但是對於這一點,宗大師在之前的《菩薩戒品釋》當中,有將其他家的論述都闡釋出來。《新疏》說爲已入大地。在某一些的論,比方說以《新疏》而言,它會特別的提到,能夠開許的這位菩薩,他必須要獲得初地,也就是要現證空性,在這個裡面有提到「說為已入大地」。有說若已得大地,則又云修六度行,其言無義。但是如果這位菩薩他本身,已經是得地的一位菩薩,在此之外,就不需要特別的強調修六度的內涵。因為菩薩他如果已經登地了,就表示他一定會勤修六度,所以在這個地方,如果菩薩他本身是登地的菩薩,在此之外就不需要特別的強調「勤修六度」的這句話,因為他已經是登地了。所以在菩薩之後會特別的強調勤修六度,表示這位菩薩,他不一定要獲得「地」的這種功德。所以在這裡面宗大師就作了反駁,「有說,若已得大地」,如果以《新疏》的內涵而言,這位菩薩如果是要獲得初地的功德,在這之後就不需要特別的強調「勤修六度」,因為登地的菩薩都具備有這個特色,所以「則又云修六度行,其言無義」,這句話就沒有任何的意義。從這當中就可以知道,菩薩本身並不一定要登地,故舊譯爲善,因此舊譯的《集學論》當中所說的內涵,是比較合理的,似爲應理。

然如前《集學論》引經所說,非未得地前略行六度便以爲足,但是就如同《集學論》引了經當中的一段文,而提到了「非未得地前略行六度便以為足」,雖然菩薩他必須要具備的條件,不需要具備有登地的條件,但並不是「未得地前」,在還沒獲得初地的果位前,只要稍稍的行六度,這位菩薩就是這邊所說可以開許的對象,並不是如此。因而在正文提到了「非未得地前略行六度便以為足」。他必須要具備有什麼樣的條件呢?必須多劫修道,這當中的「多劫」最少是二劫,就是二劫以上,他必須要有二劫以上的時間,透由修學大乘道,累積廣大的福智二資糧,這是第一個條件,「必須多劫修道」。光這一點,就已經是很難達成的目標了,所以這邊所開許的菩薩們,必須要具備的第一個條件,提到了「必須多劫修道」。善巧方便,並且在調伏眾生的當下,需要具備有種種的善巧方便,成就大悲之菩薩衆。這當中所謂的「成就大悲之菩薩眾」指的是,他行廣大的菩薩行的當下,要能夠棄捨自利,也就是棄捨自己本身的利益,而完全的成就他人。所以這當中最主要的,是提到了增上意樂的部分,也就是他的心心念念,他內心的動機,是以利他作為出發點,對於自己本身的利益,他可以完全的棄捨掉。

對於這一點,可以從過去導師釋迦世尊,在還未成道前,透由商人去取寶物的公案,我們就可以了解。在這個地方,花一點時間為各位介紹這個公案。導師釋迦世尊在當時,雖然他是一位已得「地」的菩薩,雖然他已經獲得了初地,但是因為還沒有成就圓滿的正等覺,所以還稱之為是菩薩。有一生,他投生為一位商人,這時他們的同行善友,總共加起來有五百個人,準備要一起到遠地去取寶。這時候,這五百個商人都坐在船上面,準備到有寶物的國度去取珍寶。但是在五百個商人當中,有一位商人,他的心地非常的惡劣,並且他手邊有許多的武器,他想要在某一個時間點,將其他的商人都殺害掉。所以當這些商人,從有寶物的國度取寶回來之後,在回程的途上,這位內心相當惡劣,就是想法很惡劣的這位商人,他內心就想:如果能夠把其他的商人全部都殺掉的話,今天所得到的這些寶物都歸我所有。此時,他已經生起了想要殺害其他商人的念頭,當他生起了這個念頭之後,導師釋迦世尊所投生的這位商人,他也了解,他也知道對方生起了這個念頭。這時世尊就想到:如果我讓他殺死其他的這些商人,對於其他的商人而言,只不過是少一條命,也就是會因此而遭遇到死亡。雖然死亡的當下是有痛苦的,但是跟這一位殺人的商人比較起來,由於他殺了其他四百九十九位的商人,所以他當下所造的惡業,是讓他來生必須墮入三惡趣當中,受無量劫的痛苦。這個苦因,是他在此時就造作的,所以這樣的苦,跟其他的商人比較起來,是沒有辦法作比較的。由於他造了這種惡業,必須投生惡趣,投生惡趣之後,多生多劫必須要承受痛苦的逼迫。此時,導師釋迦世尊所投生的這位商人,他的內心感到非常的不忍,而對這位商人生起了悲心,並且他更進一步的想到:如果我能夠把這位商人殺掉,雖然在此同時,會造下殺人的惡業,甚至因為這樣的惡業,來生必須墮入地獄道受苦。但是如果我能夠殺掉他,一方面能夠讓其他的商人,不會遭受到壽命的違緣;另外一方面,也不會讓這一位商人,造下這麼深重的惡業。所以此時他覺得,我自己雖然會造下惡業,而有可能會墮入地獄道受苦,但是這都沒有關係,只要別人不要墮入到地獄道就好。所以此時,他內心對自己的利益這個部分,是完全的棄捨,而心心念念是想著他人。他就在某個因緣之下,將對方的武器搶過來,並且就把這一位商人給殺了。

雖然他當下的行為,從表面上而言,是一種惡行,因為他殺害了其他的有情眾生。但是由於他內心的心念,是以利他作為出發點,在大悲心的攝受之下,他當下的這個行為,讓他集聚了五百劫當中所必須要累積的資糧。所以在這裡面,也有特別的提到「善巧方便」,我們必須要藉由非常善巧的方式,來調伏其他的有情眾生。所以這時導師釋迦世遵,他所示現出的善巧,最主要就是提到了,如果當下我不殺這個人,這個人因為造下惡業的緣故,他必須要在惡道受苦,如果我把他殺掉,雖然我自己會投生惡趣受苦,但是可以拯救其他的有情眾生。所以他的心念是很廣闊的,並且他所用的方法是很善巧的,所以在這個地方,有特別的提到菩薩戒能夠開許的對象,這位菩薩需要具備的條件,並不是我們所想像的這麼簡單,這一點是必須要特別注意的。

接下來,此謂正受菩薩戒已,如理修學菩薩學處,具菩提心愛他過己,除殺生等更無救他方便。並且這位菩薩,他已經受持了菩薩戒,「如理修學菩薩學處,具菩提心」,並且他所具備的菩提心,是愛他人勝過於愛自己的發心,「除殺生等更無救他方便」並且在當下除了殺生等這種惡行之外,沒有其他的善巧方便能夠救度他人,因而提到了「除殺生等更無救他方便」。菩薩於此爲利他故乃可開許,在這樣的情況下,菩薩具備有以上所說的這些條件的情況下,除了殺生等方法之外,沒有其他的方式能夠在當下救度其他的有情眾生的緣故,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可以開許的「菩薩於此為利他故乃可開許」,非開一切大乘之人。在這個地方,並不是你自認為是大乘的行者,你就能夠接受這樣的開許。若僅能學菩薩律儀尚不開許,況諸自許大乘不護律儀,如果如實的修學菩薩律儀的人,都不見得能夠接受這個開許,「況諸自許大乘不護律儀」更何況是有一些人自認為是大乘的行者,但是在受持菩薩戒之後,沒有辦法如理的保護律儀的這些人,那就更不用說了。縱有相似悲心及菩提心,定不應作。縱使自認為大乘行者的這些人,縱使他們有相似的悲心,或者是相似的菩提心,這裡的相似的悲心以及相似的菩提心,最主要指的是透由內心的意樂造作所生起的悲心以及菩提心,有這些條件也不能夠接受這裡的開許。接下來作了一個譬喻,譬如別解脫中,若病比丘,不非時食,於病有損,食則有益者,雖可開許,然餘一切比丘,皆應守護。在別解脫戒當中有提到,如果一位比丘他生了重病,「不非時食,於病有損」如果他不在下午,或者是傍晚、晚上的時間,來服用藥石,對於他的病是有違害的。「食則有益」如果吃的話,對他的身體反而是有益,在這樣的情況下,這位比丘是可以接受開許的。「雖可開許,然餘一切比丘」,但是在其他的情況下面,「皆應守護」對其他的人而言,「不非時食」的這一點,還是必須要去守護的,並不能夠相提並論。

接下來,又《集學論》文,雖是說不淨行,然殺生等餘根本罪,皆應同爾。在《集學論》的正文當中,雖然只有強調不淨行的部分,但殺生等其他的根本罪,也應該是相提並論的方式來作為討論。又妄語等四及不與取,如下所說,於彼有情見有大利,無餘方便可得之時,如理善護菩薩律儀,不管是妄語,或者是其他的之前所提到的惡行,「如下所說,於彼有情見有大利」在某一種特殊的情況下,遇到了需要解決,或者是需要幫忙的有情眾們,甚至當下做這件事情,對他是有很大的利處,很大的好處,「無餘方便可得之時」並且沒有其他的方式能夠利益對方,「如理善護菩薩律儀」在如理持守菩薩律儀的情況下,具足爾時所說發起,這當中的「發起」最主要指的就是動機,我們做這件事情本身的動機,應該是相當的清淨,也就是沒有任何的煩惱,沒有任何的貪念,或者是瞋念等等,所以這時有提到「具足爾時所說發起」,當審視察有犯無犯。並且要時常的檢視自己的內心,是處在什麼樣的狀態。以此唯是諸佛境界,但是對於這一點的內涵,其實只有佛才能夠徹底完全的了知,因而提到了「以此唯是諸佛境界」,最極微細,這個部分它相當的微細,損益重故。而且它相當的危險。

接下來最後一段,雲海論師及最勝子,并《傳釋》中,在這幾本的論著當中,都有特別的強調,殺生時說,此是無染,獲得自在,也就是在造這些行為的當下,「此是無染」內心當中的動機,必須要相當的清淨,而不是被煩惱所染污的,「獲得自在」這一點對於初地以上的菩薩而言是比較容易的。也就是他的內心,是處在一種很自在,能夠自主的狀態,但是對於沒有登地的菩薩而言,這一點是有它的困難度的。並且他本身的意樂要相當的清淨,清淨意樂,菩薩所行,非少善根,但是對於菩薩當下所行的這個清淨意樂,「菩薩所行」應該是指他在獲得自在,並且意樂相當清淨的情況下,而來行菩薩所應行的這個行為。對於缺少善根,或者是不具有智慧,智慧駑鈍,甚至貪著自利,也就是以自利為出發點的行者而言,於素怛纜如言取義者之所行境。因為這個部分,之前沒有跟仁波切討論到,所以這個地方看到藏文的時候,最後一句應該是,「非」於素怛纜如言取義者之所行境。它這個地方的翻譯,應該是有問題的,也就是對於經文當中隨言取義的人而言,他是沒有辦法了解這個道理的,它藏文當中的原文,應該是這個意思。所以對於自己本身缺乏善根,或者是智慧不足,或者是貪求自利,對於大乘的佛經當中隨言取義的這些人而言,之前我們所談論的部分,並不是他們所能夠了解的。唯是諸佛現量證知,這一點是唯有諸佛,他透由現量才能夠了知的,非餘所作,作而反招非福果故。並不是其他人隨隨便便就可以談論的話題,如果我們在不仔細、不認真探討的情況下,反而去造作這些行為,對於我們只有傷害,而沒有任何的幫助。

 

在這個地方先作一個更正,在正文當中有提到了「非少善根」,所以「非」這個字,是包含從「少善根」一直到「如言取義者」這個部分,它將所有的內涵,都已經包含進去。也就是,以上所談論的這一點,並不是不具善根,或者是不具智慧、貪著自利,以及對於大乘的經藏當中隨言取義的這些人而言,所可以了解的,所以這個地方先作一個更正。

 

在這之後,仁波切依次的傳授給各位百字明咒,以及怙主咒語的傳承。怙主的咒語當中,又分為長咒、中咒以及短咒這三種,並且也有怙主的佛母的這些咒語,這些咒語的傳承,在此都傳授給各位。由於怙主本身是觀世音菩薩示現忿怒相的一位本尊,所以這一位本尊也好,或者這一位護法也好,有與眾不同的加持力,希望你們平常有空的時候,也可以殷重的祈請怙主的加持。今天的課就上到這個地方。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