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06/05 08:58:15
學習次第 : 進階

菩薩戒品釋(第4講)

教授:甘丹赤巴法王日宗仁波切

中譯:如性法師

498228 下午 台中

一切眾生之怙主,三界法王宗大師曾經在《功德之本頌》有提到過,僅唯發心不受菩薩戒,或受不修亦難成菩提,能善觀己佛子三聚戒,起大精進受學求加持。首先,我們所有的人最終想要獲得的目標,不外乎就是自利以及利他二方面皆圓滿的佛果。為了要獲得圓滿的佛果,一開始必須要發起殊勝的菩提心,而所謂的菩提心是為了利益一切有情眾生而願成佛的發心。在菩提心還沒有生起前,必須要先具備的是自利以及利他二種不同的發心,這一點就如同《現觀莊嚴論》裡面有提到的:發心為利他,欲正等菩提。發起菩提心的方式,不管是印度的聖者,或者是西藏的成就者們,諸多的成就者,他們一致都認同,在發起菩提心之前,必須要生起對於自利以及利他這二方面的發心,這一點無庸置疑。雖然在佛法的四部宗義有提到「見」跟「行」這二個部分,而「見」的部分最主要提到的是「緣起」,在緣起的這個方面,因為眾生的根器以及想法不同的緣故,所以在提到緣起的時候,四部宗義所解釋的方式並不相同。但是在「行」這個部分,最主要提到的是「無害行」,所謂的無害行就是,不應該去傷害其他的眾生,更進一步的應該要利益其他的有情眾生,而利益他人的心,如果能夠達到最究竟的一個狀態,這樣的心就能夠稱之為是「菩提心」。如果我們的心相續中能夠生起菩提心,藉由菩提心的力量能夠集聚廣大的資糧,並且在此同時淨除一切的罪障,所以不管是淨罪或者是集資,這二方面都可以透由菩提心來完全成辦。

 

但是如果我們的內心僅發起菩提心,而沒有更進一步的去行菩薩行的話,這一點也是不夠的,所以在發心之後,我們要更進一步的行廣大的菩薩行。

  

既然要行廣大的菩薩行,就先必須要了解,我們所行的廣大菩薩行為何?廣大的菩薩行配合菩薩的「地」,也就是從初地一直到十地來作分析,菩薩所必須行的廣大菩薩行,可以分為十度,但是這十度的菩薩行可以總攝在六度當中。而之前在《功德之本頌》的偈頌裡面有提到,「僅唯發心不受菩薩戒,或受不修亦難成菩提,能善觀己佛子三聚戒」,這當中有提到「三聚戒」,也就是三種不同的律儀。這三種不同的律儀分別是:斷惡行戒、攝善法戒以及饒益有情戒,而這當中又以斷惡行戒是最為的重要。也就是如果要修行,必須要斷除會傷害我們的這些行為,就比方要如實的來實踐布施的內涵,必須要斷除內心的慳貪;如果想要持守律儀,就必須要斷除沒有辦法持戒的部分;如果想要修學忍辱,就要斷除內心的瞋恚。所以以共大小乘的角度而言,最主要的斷惡行戒的內涵,就是在於我們必須要斷除身語等七種不如法的行為,所以這個地方有特別的提到「能善觀己佛子三聚戒」。而在這個地方,最主要介紹的是菩薩戒,菩薩戒跟行心這二者是有密切的關係,所以在這之前必須要先了解到,我們在發起行心之後,必須要持守的是菩薩戒,透由菩薩戒的內涵,來斷除我們內心身語種種不同的,種種多方面的這種惡行。

 

如果想要如實的受持菩薩戒,在這之前就必須要先了解,應該持守的菩薩戒有哪幾條?而在之前有提到十八根本墮以及四十六惡作。在十八根本墮裡面,今天所要為各位介紹的是第七他勝,請看到《菩薩戒品釋》第115頁。首先在第108頁的《根本頌》裡面有提到,於未淨修心,有情說空法,這二句話就是提到了第七條他勝罪。第七條他勝罪,謂對非法器者,說甚深法他勝。這一條他勝罪最主要就是說,對於不具器的人說甚深的空性之理。此中分三:一說所對境,也就是說的對象,謂有未善修心之有情,已發大菩提心,若爲說空,反生恐怖。首先「未善修心之有情」指的是,對方並不是宣說空性法的對象,意指對於空性之理,他還沒有辦法完全接受的有情,雖然他已經發起了菩提心,「若為說空,反生恐怖」但是對於宣說空性的內涵,由於他在聽到「空」的這種名相,或者是空性的義理時,會覺得所謂的空性是指一切的法都不存在了,所以在此當下,他的心會生恐懼。二所說法,對於這樣的眾生宣說什麼樣的法,會觸犯第七條他勝罪呢?謂離一切戲論之空性。也就是遠離一切世俗戲論的空性法。三說已如何,藉由什麼樣的方式來宣說呢?謂聞說空性,深生恐怖,退失大菩提心,發起小乘之心。當對方在聽聞某人為他介紹空性的法則之後,由於他的內心,完全沒有辦法接受「一切的法皆是無自性」的道理,而更進一步的,他把一切的法是無自性的內涵,解讀成是一切的法都不存在。既然一切的法都不存在,就表示根本就沒有成佛的可能性,因此在內心的深處,生起了一種恐懼感,進而退失之前所生起的菩提心。

   

接下來看到第八條他勝罪,首先在《根本頌》裡面有提到,已入佛乘者,遮止大菩提。這二句它的內容,就是在介紹第八條勝罪。第八他勝,謂遮止大乘他勝。此中分二:一所遮境,謂已趣佛者,這個在《根本頌》裡面有提到「已入佛乘者」,這句話的內涵是什麼意思呢?謂已趣佛者,即是已發大菩提心入大乘人。所遮止的對象,他是已發起菩提心的大乘菩薩。二遮止之相,藉由什麼樣的方式來作遮止呢?謂遮止云:「汝不能行六到彼岸,也就是你不能夠行六度,不能成佛,當發聲聞獨覺乘心,速脫生死。」這時候遮止的人就對這位菩薩說:其實你並不用行六度,因為你是沒有辦法成佛的」,所以倒不如對小乘的解脫果位生起發心,所以提到了「當發聲聞獨覺乘心」,藉此還能夠快一點了脫生死,所以「速脫生死」。

 

此唯遮止即便犯耶?抑須退耶?在《根本頌》裡面有提到「遮止大菩提」,所以在這個地方有了一個諍議,也就是在《根本頌》當中,所謂的「遮止」的意思是,當這個人他對這位菩薩宣說了以上的內容之後,就表示他已經犯了第八條他勝罪呢?「抑須退耶?」還是說了之後對方必須依照這種方式去行持呢?答:如《入行論大疏》說:「若遮無上正等菩提,令他發起小乘之心,是名第二,似須退捨。」這一點在《入行論》的一本注釋裡面有提到:「若遮無上正等菩提,令他發起小乘之心」,也就是不只說的人,他要藉由這種方式來說以下的這一段文,而且對方,也就是這位菩薩,他在聽到之後,也認為對方所說的這一切都是正確的,而棄捨了之前所發起的菩提心,並且發起小乘求解脫之心。所以以這段文來作介紹,「似須退捨」似乎有講到所遮止的這個對象,他必須要退捨之前的菩提心,發起小乘之心,這時講說的這個人他才會犯下第八條的他勝罪。

 

接下來第九條他勝罪,在《根本頌》裡面有提到,令捨別解脫,安立於大乘。這二句話就是在介紹第九條他勝罪。而在正文裡面,第九他勝,謂謗別解脫他勝。此中分二:一所對境,謂如理修學別解脫調伏。謗別解釋的所對境,也就是對象是指平時如理修學別解脫律儀的比丘,或者是比丘尼等。而這當中的別解脫戒,是以比丘戒以及比丘尼戒等七種的別解脫律儀為主,所以這裡面提到的所對境,「謂如理修學別解脫調伏」。二令了解之相,對於這樣的眾生宣說什麼樣的內涵呢?謂云:「何用淨護調伏尸羅,當發大菩提心,誦大乘經,則由煩惱所作三業一切惡行,皆得清淨。」對於持戒的這些比丘,或者是比丘尼們,對他們說:你何必持守清淨的戒律呢?其實只要發起大乘的菩提心,閱讀大乘的經藏,這樣透由煩惱所生的身語意三門一切的惡行,都是有辦法淨除的。所以這裡面就提到了,是說發心及誦大乘,即能清淨。也就是不須要持戒,只要發心以及唸誦大乘的經藏,就能夠淨除身語意三門所造的一切罪業。

接下來,第十條他勝罪,在《根本頌》裡面有提到,執謂有學乘,不能斷貪等,亦令他受持。這三句,最主要介紹的是第十條的他勝罪,而在正文當中,第十他勝,謂謗聲聞乘他勝。此中分二:一所謗境,謂有學者乘。

 

在《根本頌》裡面有提到「執謂有學乘」,而「有學乘」指的是什麼呢?言學者乘,有學乘指的就是學者乘,而學者乘,即聲聞乘,雖然表面只有提到聲聞乘,然亦通獨覺乘。實際上它也包含了獨覺乘在這裡。故謗二乘隨一,或總謗二。所以不管是謗聲聞乘,或者是獨覺乘,或者是一起謗小乘,都有可能會觸犯第十條的他勝罪。二誹謗之相,要以什麼樣的方式來對小乘法作誹謗呢?謂實心謗云:「隨於小乘如何修學,終不能盡煩惱邊際,或謂不能無餘永斷。」誹謗者,他打從內心底誹謗,並且他對於他者而說了以下的內涵,「隨於小乘如何修學」不管你如何修學小乘法,「終不能盡煩惱邊際,或謂不能無餘永斷」最終還是無法無餘永斷一切的煩惱,也就是你透由修學小乘的法類,是沒有辦法斷盡一切的煩惱。經中雖云:「汝莫聽聞聲聞乘法,莫爲他說,當棄彼法。」又云:「唯當信解大乘法教。」然非必須之支,這個地方有提到,雖然在《虛空藏經》裡面,有提到「汝莫聽聞聲聞乘法,莫為他說,當棄彼法」,也就是當跟別人介紹時,除了以上的誹謗方式之外,更進一步的提到,你不應該聽聞聲聞乘的法類,也不應該為他人介紹聲聞乘的法類,「當棄彼法」你應該放棄小乘的修學方式。「又云:唯當信解大乘法教」更進一步的也有提到,應該要信仰,應該要對於大乘法,生起希求。「然非必須之支」但是這一些話,它並非是一定要具備的條件,也就是只要具備以上的,不管如何修學小乘法,到最後沒有辦法斷除煩惱,只要具備了這個部分之外,其他的部分有也可以,沒有也可以,他都已經犯了第十條的他勝罪,所以這邊提到了「然非必須之支」。以經又說:「如是說時,若他聞已,信受其見,其境亦犯根本罪故。」不僅如此,如果當誹謗的人,對於他所誹謗的這個法,也就是這個人他對對方,在講述以上的內容時,對方聽到之後「信受其見」,他相信而且接受這種邪見,「其境亦犯根本罪故」不僅講說的人他會犯下第十條的他勝罪,就連聽的人他也會犯下第十條他勝罪。因為不僅講的人他誹謗了小乘法,聽的人由於他相信,而且也接受這種見解,所以他在內心也認可說:透由修學小乘法是沒有辦法斷除一切煩惱,所以他在內心也有這樣的執著,雖然他本身沒有說這一段話,但是由於他內心有生起邪見的緣故,所以講話的對象,也就是這個境界他本身也犯了根本罪。

 

故頌文「亦令他持」非必須之支。首先,這旁邊的標點符號,應該是改成句號。在第108頁的《根本頌》裡面有提到「亦令他受持」,這當中所謂的「亦令他受持」是指在誹謗小乘法的時候,不僅講的人他要宣說以上所介紹的這個內涵,聽的人他也要能夠受持,也就是聽到的人,他也必須要生起這種觀感;但是這並不是一定要具備的條件,只要講的人他本身講說「修學小乘法是沒有辦法斷除一切的煩惱,所以你不需要修學小乘法」,其實他本身也就是講說者,誹謗者他本身就已經犯了第十條的他勝罪。所以雖然《根本頌》裡有提到「亦令他受持」,但是這並不是一定要具備的條件。

 

接下來第十一條他勝罪,在《根本頌》裡面有提到了,讚說自功德,為利養恭敬,讚頌而毀他。這三句話是提到了第十一條的他勝罪的內涵。而在正文當中:第十一他勝,謂自讚毀他他勝。《虛空藏經》裡面所提到的自讚毀他的他勝罪,跟之前《菩薩地》所介紹的第一條他勝罪,也就是自讚毀他的他勝罪,是有一點點不相同的。之前在介紹《菩薩地》的第一條他勝罪時有提到,如果在內心對於他人所擁有的利養,或者是恭敬,生起了貪念,透由貪念的驅使,而讚美自己的功德,誹謗他人,會觸犯《菩薩地》所說的第一條他勝罪。這一條他勝罪,跟這裡《虛空藏經》裡面的第十一條他勝罪的內涵,稍有不同。此中分四:一對說之境,《集學論》引經云:「於敬彼者前,亦由嫉妒故,而自稱讚。」首先是提到了對說之境,也就是自讚毀他的對象,是要跟誰來敘述自己的功德,而誹謗他人呢?在《集學論》引了經中的一段話,提到了「於敬彼者前,亦由嫉妒故,而自稱讚」,這句話它的意思指的是,比方說要誹謗某人,而此人他正是其他人所恭敬的對象,由於我們內心對於某人心生嫉妒的關係,所以在恭敬他的人們面前,說自己的功德。「於敬彼者前」,這當中的「彼者」是最主要想要誹謗的這個人,但是今天想要誹謗的這個人,他正好也是其他人所恭敬的對象。所以「於敬彼者前」我們想要誹謗的這個人,是有許多的人在恭敬他的,所以在恭敬他的這些人們的前面,「亦由嫉妒故,而自稱讚」因為內心生起嫉妒的關係,所以在他們的面前,說自己的功德。亦字義顯,這當中有提到「亦」這個字,這個字它最主要的意思,非唯須對所毀之境,也就是我們在誹謗別人的時候,並非一定要當面對著,想要誹謗的對象來自讚毀他,也就是並不一定要當著,我們想要誹謗的這個人的面前,來讚美自己,或者是說他人的過失,並不要。所以這邊有提到「亦」的這個字,也就是也可以在他人的面前說,也可以不用在他的面前說,如果不在他的面前說的話,至少要在對他恭敬的這些人們的面前而說。所以這旁邊的標點符號,首先「非唯須對所毀之境」旁邊的標點符號,應該是改為逗號,自讚毀他。的旁邊的標點符號應該是改成句號。所以這一句話當中「亦」的這個字,「非唯須對所毀之境」並非一定要當面對著想要誹謗的這個對象,而來讚美自己誹謗他人,所以自讚毀他。

 

或對所毀補特伽羅,或對信敬所毀處者。所以這裡面有提到「或」,也就是自讚毀他的對象,簡單的來分,可以分為二類,第一個部分是提到了我們想要誹謗的這個人,所以這邊是提到了「或對所毀補特伽羅」也就是想要誹謗的這個對象,「或對信敬所毀處者」或者是對他恭敬的人們而自讚毀他,所以這個地方自讚毀他的對象,簡單的來分可以分為這二類。別譯經中,雖無敬彼之文,義定應有。二所說事,對於這二種對象,我們所說的這些話語是如何?謂自功德及他惡名。三宣說之相,藉由什麼樣的方式來說呢?謂爲求利養恭敬名稱,讀誦宣說大乘經典,而行兩舌,謂我不顧利養恭敬是大乘人,餘則不爾。這個地方宣說的方式跟之前《菩薩地》當中,所介紹的自讚毀他是有些許不同的。這個地方所介紹的宣說的方式,內心的動機是提到了「為求利養恭敬」以及「名稱」。「讀誦宣說大乘經典」自己本身在別人的面前,讀誦大乘的經典,或為他人介紹大乘經典的內涵,「而行二舌」並且在此同時,說謊。說什麼謊呢?「謂我不顧利養恭敬是大乘人」明明內心的動機是為了利養恭敬,但是他在為別人介紹大乘經藏時,又提到:其實我為你們介紹大乘的經藏,並不是為了利養恭敬的緣故,而且我是一個大乘的行者,「餘則不爾」而其他的那些人,就是他想要誹謗的對象,其他那一些人,他們都是為了利養恭敬而宣說大乘法的,在這些人當中,只有我不是為了利養恭敬,我身為大乘人,所以為你們宣說大乘的佛法。所以在此同時,他的動機是為了利養恭敬以及名稱,並且他的行為在此當下,「宣說」就是說謊,也就是這邊所謂的「而行二舌」。而說謊的方式,就如同之前所介紹的,他內心明明是為了利養恭敬,但是在宣說大乘法時,會特別的強調我並不是為了利養恭敬的緣故,而為你們宣說大乘法,但是其他的那些人,他是為了利養恭敬而宣說大乘法的。

 

接下來,第十二條他勝罪,在《根本頌》裡面有提到,謂我得甚深,而倒說妄語。這二句話介紹的是第十二條他勝罪。在正文當中,第十二他勝,謂妄說上人法他勝。此中分二:一對說之境,這邊講話的對象,謂能解義補特伽羅。也就是對方他能夠聽得懂我們在說什麼內涵。二宣說之相,對於能夠聽聞,能夠了解話語的這些補特伽羅,在宣說,也就是在講這些話的時候,是如何敘述的呢?謂告彼云:此是我證,由悲愍故,爲汝宣說,汝亦應當如是修習,現證此空與我無異。這裡面就提到了,當某人為他人介紹了空性法之後,更進一步的告訴對方了,「此是我證」我已現證了空性,由於我悲愍你們的緣故,「為汝宣說,汝亦應當如是修習」而你們就應該如同我為你們介紹般的,回去好好的觀修空性的義理,「現證此空與我無異」之後你們也能夠現證空性,達到跟我一樣的境界。所以宣說者本身,他是在沒有證得空性的情況下,然說告訴別人說,他已經現證空性了,並且也希望別人回去透由相同的方式,來修學空性的義理,所以他是打了妄語。這裡面有特別的提到,「汝亦應當如是修習,現證此空與我無異」,要以這種方式,來敘述所謂的第十二條他勝罪的內涵。如果宣說者他本身是比丘,而且他持有菩薩的戒律,他會同時的犯下二條的他勝罪,也就是比丘戒當中,他打大妄語,並且在菩薩戒當中,他犯了這邊所謂的第十二條的他勝罪,妄說上人法他勝。

 

接下來第十三條他勝罪,在《根本頌》裡面有提到,令治罰沙門,施與三寶物,及受其施與。這三句是提到了第十三條他勝罪。在正文當中有提到:第十三他勝,謂取三寶物他勝。這一條他勝罪,跟第110頁當中的第一條他勝「謂不與取三寶物他勝」,這二條他勝罪的內涵是不相同的。第一條的他勝罪,它是指「不與取三寶物他勝」,也就是在不給的情況下,你自行去拿,或教他人去拿,也就是偷盜的意思。這個地方是提到了「謂取三寶物他勝」,其實它應該加上「謂與取三寶物他勝」,之前提到的是「不與取」,這個地方提到的是「與取」。對於這一條戒它的內涵,此謂輔臣,依仗王勢,苛罰沙門。這個地方是提到了,輔佐國王的大臣們,「依仗王勢」依靠著國王的勢力,「苛罰沙門」嚴懲出家的這些法師們。既苛罰已,令諸沙門,盜取補特伽羅物,或僧伽物,或四方僧物,或塔廟物,稅交彼等。在懲罰了這些出家法師之後,「令諸沙門」他強迫這些出家的法師們,「盜取補特伽羅物」他強迫他們交出某一些的財物,所以這些沙門,也就是這些法師們,他們不得不去偷別人的東西,因為他們可能交不出這些錢財,所以他強迫這些法師們去偷其他人的東西。「或僧伽物」或是某一些特定對象,某一些法師的物品,「或四方僧物」或者是它並不是某一位法師的東西,它是四方的僧物,「或塔廟物」或者是寺院裡面的某一些東西,「稅交彼等」將所偷的這些錢財以及物品,再交給這些大臣們。彼等受已轉呈於王,當大臣們得到了這些東西之後,將這些東西轉交給國王,因而提到了「彼等受已轉呈於王」,王臣俱犯根本重罪。這個時候不管是大臣,或者是國王,在此同時他們都犯下了根本罪。縱使國王他沒有命令大臣們去作這些事情,但是如果國王他本身知道,他所獲得的這些東西,是大臣們強迫出家法師去偷、去搶之後所得到的物品,如果他自己本身知道,縱使他沒有去命令,但是他知道這件事情,而且他還將所偷得的這些金錢,或者是財物,納為己有的話,那他本身也犯了這第十三條的他勝罪,也就是「與取三寶物他勝」。更進一步的,其治罰沙門根本罪,攝於第三根本罪。這個地方有提到了,處罰這些出家的法師們的根本罪,是含攝在第三條根本罪裡面的。在第三條的根本罪,112頁裡面有提到「損害出家他勝」,也就是當大臣們去處罰這些法師時,他所犯下的根本罪,是涵在第三條根本罪當中。取三寶物根本罪,攝於初罪。如果更進一步的,他指使、強迫這些法師們,去偷三寶的物品,這一條他勝罪「攝於初罪」,它是涵在第一條的他勝裡面。在藏文原文的一段文,在中文版並沒有翻譯出來,所以在「攝於初罪」的下面應該要加上「此為與取罪」。也就是此第十三條的他勝罪,它跟之前提到的第三條的根本罪,以及第一條的根本罪是不相同的,因而提到了「此為與取罪」。所謂的「與取」是什麼意思呢?雖然國王他自己本身並不知道大臣會去作這些事情,一開始的時候他雖然不知道,透由大臣強迫了這些法師們去偷、去搶,或者是去拿這些三寶的物品之後,當他接到手的當下,他透由大臣們跟他介紹,他知道這個東西它的來源是如此,但是他還去拿,就表示他是犯下了「與取罪」,也就是他人給他,而且他也知道這個來路是不明的,他又去拿的話,這個稱之為是與取罪。所以它跟之前的這個內涵,也就是第三條的根本罪,以及第一條的根本罪的內涵,是有些微的差別。

 

之前,在第十三他勝罪,也就是我們補充「此為與取罪」之後,有一段藏文沒有翻譯成中文,也就是它少了一段,但是由於這一段仁波切並沒有特別的介紹,所以沒有辦法把這段文介紹給各位。接下來看到第十四條的他勝罪,在《根本頌》裡面有提到,令捨奢摩他,正住諸財寶,惠施讀頌者。在正文裡面提到:第十四他勝,謂立惡制等他勝。這當中的「惡制」指的就是制定,「立惡制」就是制定不合理的法規,或者是規矩。此中分二:初立惡制。一制所對境,謂諸如法正行比丘。也就是對什麼樣的對象,而來制定不合理的規矩、法規呢?「如法正行比丘」也就是如實的觀修奢摩他以及毗缽舍那的這些比丘。二安立何制,要制定什麼樣的法規?「謂於彼等懷損惱心」這個翻譯在原文它是用「悲愍心」,在原文當中「哲己沙巴」的這個字眼,它是用悲愍心,但是在法尊法師所譯的這段文裡面,是將它直接翻譯成是「損惱心」。這二個版本,也就是原文跟譯文,在跟仁波切討論過之後,仁波切認為「懷損惱心」的這個版本,是比較貼切的。也就是制戒的人的本身,也就是制定不合理法規的這些人,他的內心所懷的動機是損惱對方的這種動機。如果以藏文原文而言,雖然提到的是「悲愍」,但是這當中的悲愍是外表表現出來的樣貌,而不是內心的心態,也就是外表表現出來是很慈善的,但是他的內心是想要傷害對方的。所以這個地方,就以法尊法師所譯的譯文為探討的內容。謂於彼等懷損惱心,安立惡制,令捨隨順止觀作意,增長煩惱。他所懷的動機是想要傷害他人,因而制定了不合理的法規,「令捨隨順止觀作意」指的是他放棄,他透由制定了不合理的法規,讓對方想要放棄修學止觀的想法,因而增長了內心的煩惱。比方說他可能會跟對方講:「你花這麼多的時間來觀修奢摩他,或者是毗缽舍那,這實在是太辛苦了!倒不如從今天開始我們都不要作這種觀修,我們換另外一種的修學方式,比方讀誦大藏經,或者是以讀經為主,至於觀修止觀的部分,從明天開始都不要這樣做,因為這樣做太辛苦,而且又沒有什麼樣的成果。」所以他制定了不合理的法規,想要讓對方放棄這種想要修學止觀的想法,如果放棄了這種想法的話,當下對於這個修行者而言,他內心的煩惱是會不斷增加的。

 

在這個地方,以最簡單的方式為各位介紹了《虛空藏經》裡面所提到的十四條他勝罪。那以《集學論》而言,在《集學論》所提到的他勝罪,總共有十八條,有十八條的他勝罪。這十八條是如何安立的呢?透由根據《虛空藏經》的內涵,而談到了我們在此所為各位介紹的十四條他勝罪。在之前《菩薩地》當中,雖然有提到四條的他勝罪,但是由於第一條,也就是自讚毀他的他勝罪,與《虛空藏經》的第十一條他勝罪內容相似的緣故,所以在《集學論》當中,並沒有另外的再提到《菩薩地》裡面所談的第一條的他勝罪。所以在《集學論》裡面引《虛空藏經》的原文,而提到了十四條的他勝罪,再加上《菩薩地》除去第一條之外的234,三條的他勝罪。更進一步的加上《善巧方便經》裡面,而另外一條的他勝罪,總共加起來是十八條的他勝罪。但是如果以《菩薩戒二十攝頌》的原文,也就是它提到了《菩薩地》裡面所談的四條的他勝罪,更進一步的,再加上《集學論》的十四條的他勝罪,以及《善巧方便經》裡面所談的一條他勝罪,加起就有十九條的他勝罪。但是不管是十八條他勝非,或者是十九條他勝罪,它的內容與自讚毀他的部分有些許的不同,其他他勝罪部分的內涵,都是完全相同的。

在十八條的根本墮,或者是他勝罪當中,最後有提到《善巧方便經》裡面所提的「棄捨菩提心」,這個部分在第123頁倒數第四行裡面,最後是提到了「棄捨菩提心」的內涵。不管是十九條他勝罪,或者是十八條他勝罪,在這當中棄捨菩提心以及在內心生起邪見的這二條他勝罪,是不需要具備有上纏,它就會觸犯的他勝罪。而其他的不管是剩餘的十六條,或者是剩餘的十七條,其他的他勝罪如果要觸犯它,必須要具備有上纏所必須要具備的四個條件。而這四個條件,可以看到第126頁,中間的這個部分。論說毀犯四種他勝處法,這邊有提到,如果具備了以下的這四種條件,就是你在犯這樣行為的時候,已經被上纏品所覆蓋,所以在此同時你是犯了他勝罪的。這當中包含了,數數現行,都無慚愧,深生愛樂,見為功德。第一是提到了「數數現行」,也就是當你在造作這樣的惡行時,一而再、再而三,它的續流是沒有間斷的,而時常去造作。「都無慚愧」這一點所謂的「慚」在第127頁裡面第二支的部分,有稍微的介紹。比方說,若能了知非我應作,羞恥名慚。也就是當你知道,不管是身為菩薩,或者是獲得了菩薩戒,你是受持菩薩戒的一個行者,如果在還沒有造作這樣的惡行前,能夠警惕自己,告訴自己「我身為菩薩」,或者是「我有受持菩薩戒」,所以我不應該做這樣的行為,這稱之為是「慚」。更進一步的,所謂的「愧」是指,如果我去做這件事情,我有可能會被別人指責,所以我不應該做,這稱之為「愧」。但是如果在造作惡行的當下,內心既沒有慚,也沒有愧,就符合了這邊所謂的「都無慚愧」。第三個條件「深生愛樂」,這就是指在做這件惡行的當下,內心感到歡喜,我們大部分的人都會有這樣的現狀,不管是讚美自己,或者是批評他人,在讚美自己以及批評他人的當下,內心都會感到很歡喜。第四「見為功德」所謂的見為功德,它的另外一種解釋方式就是「不見過患」,不知道做這樣的事情,會有什麼樣的過患產生?所以這個地方,如果符合了這四個條件,而造下了之前所提到的,除了「捨菩提心」以及「邪見」這二條之外的其他的他勝罪,就表示所有的因緣都已經具備了,所以你在做這樣的行為的當下,就已經觸犯了他勝罪。而在此同時,你心續當中之前所受許的菩薩戒的戒體,會在此同時完全消失。

 

今天的課就上到這個地方,我們已經簡單的為各位介紹了十八條的他勝罪。明天開始會介紹「惡作」的部分。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