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06/06 02:15:10
學習次第 : 進階

中論釋 七、觀三相品

 

麥彭仁波切 著 索達吉堪布 譯

 

丁七(觀三相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經雲:有為及無為法,黑法與白法,無論何時以智慧均可令其崩塌,微塵許亦不可得。爾時……”等揭示了有為無為法不存在的真理。

戊二、(品關聯):

如果對方認為:有為法是存在的,因為已經宣說了其生、住、滅三種法相的緣故。

為了證明有為無為法不存在,而宣說本品。

此品分三:一、遮破有為法;二、遮破無為法;三、遮止與聖教相違。

己一、(遮破有為法)分二:一、廣說;二、攝義。

庚一、(廣說)分二:一、總破;二、別破。

辛一、(總破)分三:一、觀察有為無為法而破;二、觀察分散與聚集而破;三、觀察有無其他法相而破。

壬一、(觀察有為無為法而破):

若生是有為,則應有三相。
若生是無為,何名有為相?

如果有人認為:作為蘊界處的有為法,其自性是存在的,因為有為法的法相生(住滅)等是存在的。另外,佛陀也雲:諸比丘,此等三法,即為有為法之法相。有為法具生,具滅,亦具自住而往他法之變易。如果有為法不存在,則應當象兔角一樣,也不存在生法等等。(既然生住滅等法存在,所以有為法也應該存在。)

我們可以反問:作為法相的,究竟是有為法,還是無為法呢?

如果所謂的是有為法,它也應當具備生住滅三種法相。因為,如果是有為法,則表明其自身的三種法相必須存在。只有這樣,它[]才能成立為事相;

如果認為是無為法,它又怎麼可能是有為法的法相呢?決不可能!如同虛空(不能作為有為法的法相)一樣。

利用以上的道理,則對住法等等也可以觸類旁通了。

壬二、(觀察分散與聚集而破):

三相若分散,不能有所相。
雲何于一處,一時聚三相?

(原譯:三相若聚散,不能有所相。雲何于一處,一時有三相?)

如果生法等等是有為法的法相,那麼生法等等是分別各自而成立為法相,還是以(三者的)總集而成立為法相呢?但無論是二者中的何種情況,都毫無立足之地。

首先,如果以生法等三者分別各自的法相,是不能成立為有為法法相的。因為雖然其中的一者存在,然而卻不具備其他兩種法的緣故。要麼不具備住與滅,要麼不具備生與滅等等。

其次,(如果是以生法等三者的聚集,而成立為有為法的法相,)也即彼等三者在同一刹那時間內聚集於一處。但是,(彼等三者卻)如同光明與黑暗一樣是相違的法,這種觀點又怎麼能合理呢?萬無此理!

壬三、(觀察有無其他法相而破)分二:一、乙太過而破;二、以對離過之答復而破。

癸一、(乙太過而破):

若謂生住滅,更有有為相。
是即為無窮,無即非有為。

如果對方認為:承認若生是有為,則應有三相的說法,又怎麼會不應理呢?

(如果這樣承認,)則有為法的法相——生、住、滅,又應存在表明其為有為法法相的其他生法等等。如果(後面的)這些法相存在,則這些存在的法相又需要其他(的法相來表明,)就會因此而導致無窮的過失。如此這般,最終連根本的法相也毫無立錐之地了。

如果生法等不存在其他法相,則彼等已經遠離了有為法的法相,就有成為不是有為法的過失。

癸二、(以對離過之答復而破)分二:一、以對離過之答復之一而破;二、以對離過之答復之二而破。

子一、(以對離過之答復之一而破):

生生之所生,生於彼本生。
本生之所生,還生於生生。

正量部的論師等人並沒有偃旗息鼓,又振振有辭地爭辯道:如果有一種善法或者煩惱法產生,則有十五個法也因此而誕生。包括事相法本身,其五種法相——生、有、住、老、無常。如果此法為煩惱法,則加上煩惱法本身,以及與其相應的邪解脫一共七法;同樣,如果此法為善法,則加上善法本身,以及與其相應的正解脫一共七法;如果此法為出離法,則加上出離法的本身,以及與其相應的出離一共七法;如果此法為非出離法,則加上非出離法本身,以及與其相應的非出離一共七法。

彼等各法(1)即為有為法事相的從屬之法,而生生等七法則為從屬之從屬法,一共有十五種主從法(2)。而生等法相與隨相互相成立的緣故,所以,在有為法事相本身,加上生等七法相,以及生生等七隨相共計十五種法中,以生生法僅能使本生法產生,而以本生法就能產生生生等除了其[本生]自身以外的其他十四法。有法、住法等等也可依次類推。所以,沒有再需第二輪法相成立的過失,也就不會有無窮的過失了。

(注(1):指前面所說的各種七法;

(2):關於十五種法的內容,不同注釋的說法略有不同。

安慧菩薩所造的《大乘中觀釋論》中雲:若差別分別者有十五法。所謂一生;二住;三滅;四若是白法,即正解脫生;五若是黑法,即邪解脫生;六若非出離法,即非出離法生;七若是出離法,即出離法生;八生生;九住住;十滅滅;十一正解脫眷屬;十二邪解脫眷屬;十三非出離法眷屬;十四出離法眷屬。除本生自體成十四法,若並本生法總成十五。生生及本生二法為始意。

印順法師的《中觀論頌講記》中雲:能生有為法的生,是怎樣生起的?有說:由另一個生生的,這叫他生派,或輾轉生派,是犢子系與說一切有者的見解。有說:生是自生的,不需要其他的生法生,這叫自生派,或不輾轉生派,這是大眾系的見解。現在,先破他生派。這一頌,是有部他們,為了避免上來的無窮過,而作輾轉生的建立。他們說:另有一法能生這生的,叫生生,如另有能得這得的,叫得得。某一法的生起,有生能使他生起。這生,另有能生他的生生;這生生的起,能生於那個本生。本生,指能生某一法的。本生從生生而生,這生生是不是也還要另一個生生,去生這生生?不要!由為本生生起的時候,除了他自己以外,有能生其他一切法的力量,所以本生起,可以生於生生。這樣,本生是有為,是由生生所生的;生生也是有為,是由本生所生的。所以主張生、住、滅外另有有為相,卻不犯無窮的過失。有部、犢子系都這樣說。有部建立三相,說一切法現起時,有七法共生;一是法、二本生、三本住、四本滅、五生生、六住住、七滅滅。根本的生、住、滅,作用特別大;生,生起時,能使其餘的六法也都生起;住,住時,能使其餘的六法也住;滅,滅時,也能使其餘的六法滅。但生生只能生本生,住住專能住本住,滅滅唯能滅本滅。法,根本是被動的,不能叫餘法生滅。假定說生、住、異、滅,那就一法起時,有九法共生了。法、生、住、異、滅、生生、住住、異異、滅滅,是為九法。根本生又名大生,生生又名小生,小生生大生,大生生小生,就是這個道理。正量部除了這些法,還有其餘的法,所以說一共有十五法共生。西藏的無畏論說,本論的破他生,是破正量部;但十二門論與青目釋,都是指一切有部的。總之,凡是主張三世實有的,主張輾轉生的,都為此中所破。

僧成大師所釋的《中觀根本慧論文句釋寶鬘論》中雲:若善法或煩惱法隨一生起時,與本法共有十五法生起。1.即彼法;2.彼法的生;3.成就;4.住;5.老;6.無常;7.若是煩惱法即有邪解脫;8.若是善法即有正解脫,若是出離法即有彼法之出離法,若是非出離法即有彼法之非出離法,此中以彼善法或煩惱法為主體,彼法之生乃至非出離即是眷屬,煩惱法共有八法,善法亦然。1.彼法之生的生;2.成就的成就;3.住的住;4.老的老;5.無常的無常;6.若是煩惱法即有邪解脫的邪解脫;7.若是非出離法即有非出離的非出離,此是眷屬的眷屬(1)。彼十五法。

清辯論師所著之《般若燈論釋》雲:複次犢子部言。起是有為而非無窮。雲何知耶。由此自體和合有十五法。總共起故何等十五。一此法體。二謂彼起。三住異。四滅相。五若是白法則有正解脫起。六若是黑法則有邪解脫起。七若是出離法則出離體起。八若非出離法則有非出離體起。此前七種是法體眷屬。七眷屬中皆有一隨眷屬。謂有起起乃至非出離。非出離體此是眷屬。眷屬法如是。法體和合總有十五法。起。彼根本起。除其自體能起作十四法。起起。能起。彼根本起。住等亦然。以是義故無無窮過。

若謂是生生,能生於本生。
生生從本生,何能生本生?

如果按照你們所說,即以所謂生生的生,而使本生產生。然而,你們本來的本生,在之前並沒有產生。那麼,此生生又怎能產生本生呢?毫無道理!連(生生)自己都沒有產生的緣故。

總之,無論依靠何等因,產生何等果。如果其因已經成立,則其果可以成立。如果因法的本性都成為了無因者,也即不存在。既然連因法都不存在,則其果也必然不存在。若建立互相觀待的理論,其能立並不能成立。所以,如果對其二者以自性成立的立論進行觀察,則並不存在。因為,乃至生生尚未產生之前,本生始終都不可能成立。如果作為因的生生已經產生,若要再次產生也不合理。

若謂是本生,能生於生生。
本生從彼生,何能生生生?

如果你們認為:正是由本生產生的生生,而使本生產生的。

然而,在生生之前尚未產生的本生,又怎麼能使生生產生呢?絕不可能!因為其自身都尚未產生的緣故。

若彼尚未生,而能生彼法,
汝言正生時,彼生可成立。

(原譯:若生生生時,能生於本生。生生尚未有,何能生本生?若本生生時,能生於生生。本生尚未有,何能生生生?)

如果你們又認為:雖然二者一前一後的互生不能成立,但是,在二者正生之時,應該可以互生。

若按你們所承許,即以尚未產生而正在產生為前提,就能使自果產生。但你們所承許的以正在產生為前提,而使(自果的)產生能夠成立的觀點,也是經不起推敲的。

所謂正在產生,是屬於未來的法。而任何已經產生的法,是沒有絲毫必要再次產生的,因為產生的行為已經圓滿的緣故。所以,正在產生就絕對不是已經產生的法,(而是未來的法。)

未來的法在現在並不存在,由其所產生的果也必定不會存在。如同明年的收成不能解決現在的饑餓一樣。以此理也可類推住法等等。

子二、(以對離過之答復之二而破)分二:一、對離過之答復;二、遮破。

醜一、(對離過之答復):

如燈能自照,亦能照於彼。
生法亦如是,自生亦生彼。

如果對方又認為:生、住、滅法並不需要其他有為法的法相——生、住、滅,所以就沒有無窮或者成為有為法的過失。如同燈火的自性是光明,所以就能在照亮自己的同時,也照亮瓶子等等的其他諸法。同樣,生法的自性就是生,所以也就能(同時)生起自身與他法。

醜二、(遮破)分二:一、比喻不成;二、其義非理。

寅一、(比喻不成)分二:一、能遍不可得;二、極為過分。

卯一、(能遍不可得):

燈中自無暗,住處亦無暗。
破暗乃名照,無暗則無照。

燈火自身,以及燈火所在的,以其光明可以遍及的處所,是沒有些微黑暗的。燈火又如何能照亮呢?只有驅除了黑暗,才能安立為照亮。

此燈正生時,不能及於暗。
雲何燈生時,而能破於暗?

(原譯:雲何燈生時,而能破於暗?此燈初生時,不能及於暗。)

如果對方又認為:雖然通過觀察,燈火驅除黑暗的論點不合理。但必須以燈火能夠驅除黑暗,如果不能驅除黑暗,則如同瓶子等等一般,即使存在燈火,也不能驅除黑暗,但這是不可能的。所以,在燈火產生的同時,應該是可以驅除黑暗的。

但是,只要此二者中的其中之一存在,則另一者就並不存在。如同島嶼的幽暗與太陽的光芒,或昨日的冥黑與今宵的燈盞一般。

在燈火產生的同時,根本無法觸及黑暗。因為,在燈火尚未產生的時候,雖然存在黑暗,一旦(燈火)產生之後,黑暗就已經不復存在。而在黑暗存在的時候,燈火卻無蹤無影。(二者根本無法相遇,)又怎麼可能在燈火產生的同時驅除黑暗呢?決不可能!

燈若未及暗,而能破暗者。
燈在於此間,則破一切暗。

如果燈火不觸及黑暗也能驅除黑暗,則有包括島嶼等一切世間界的所有黑暗,僅用一盞燈就可以徹底驅散的過失。

如果對方又認為:如同智慧無須觸及無明,也能將其遣除;眼根無須觸及色法,也能了了在目;磁鐵無須觸及適當範圍內的鐵物,也能將其吸附一般。所以,雖然不能觸及,但一樣可以驅除黑暗。

但這些能立與其所立已經完全等同,所以還是無法成立。

卯二、(極為過分):

若燈能自照,亦能照於彼。
暗亦應自暗,亦能暗於彼。

如果按照你們所說:因為燈火具有照亮的功能,所以可以照亮自身與他法。那麼,黑暗也毫無疑問地應當能夠遮蔽黑暗自身,以及瓶子等其他物品,因為黑暗具備遮蔽能力的緣故。如果承許這點,則黑暗也就不存在了。

寅二、(其義非理)分二:一、從因方而破;二、從果方而破。

卯一、(從因方而破)分二:一、自生非理;二、他生非理。

辰一、(自生非理):

此生若未生,雲何能自生?
若生已自生,生已何用生?

如果生法是由其自身產生的,我們就可以觀察尚未產生的生法(產生自身),或者已經產生的生法產生(自身)的兩種說法。

首先,如果生法自身尚未產生,又怎麼能使自己本身產生呢?如同空中鮮花的自生一樣。

其次,如果對方提出:是由已經產生的(生法)自己產生自身的。

既然自己已經產生,又怎麼需要生呢?純粹是多此一舉!

辰二、(他生非理)分二:一、觀察三時;二、觀察生有否他生。

巳一、(觀察三時)分二:一、總破生;二、別破生時生。

午一、(總破生):

生非生已生,亦非未生生,
生時亦不生。去來中已答。

如果(承許)生法能產生他法的話,那麼無論是已經產生、尚未產生、或者正在產生的任何一種法都無法產生。其理由,可用已經闡釋過的觀察已去、未去與去時的方式,也即用已生無有生,未生亦無生等等來加以破斥。

午二、(別破生時生):

若謂生時生,是事已不成。
雲何依生法,爾時而得生?

(原譯:若謂生時生,是事已不成。雲何眾緣合,爾時而得生?)

如果對方又表白道:已生之法與未生之法二者的確不能生,只有正在產生之法可以產生。

如果所謂正在產生能夠成立的話,也可以產生。然而,正在產生並不能成立。因為,如果所謂的生法能夠存在的話,則正在產生能夠成立。但是,在經過觀察,並了知生法自性根本不存在的情況下,又怎麼能妄下斷語,說依靠生法而安立的正在產生成立呢?豈有此理!

若法眾緣生,即是寂滅性。
是故生生時,是二俱寂滅。

如果對方又辯駁道:佛陀不是也以此有故彼生來宣說緣起的嗎?你們這樣肆無忌憚地將所有的生法全盤遮破,豈不是將緣起法也一併遮破了?

這種結論不但沒有遮破緣起法,反而更進一步地昭示了緣起的深奧含義。

如果生法等等的自性成立,則緣起之法也於理不容。正是因為依緣而生,才使寂滅性的道理更具說服力。

換言之,無論任何一法,只要是依緣起而生,則其以自性生不存在或者不成立的本性即為寂滅性。因此,無論正在產生以及產生,都是無有自性、寂滅戲論的。由此可以得出,如果自性成立,則緣起之法就無法立足。

若有未生法,說言有生者。
可生之彼法,不成豈可生?

(原譯:若有未生法,說言有生者。此法先已有,更複何用生?)

如果對方又認為:正在產生應該是存在的,因為未來的瓶子會產生的緣故,所以生也就可以成立。

這種觀點也是無法成立的。倘若某種未生之法在何處,或者未來時等任何情況下存在,那麼生也就可以成立。但是,象這樣的能使生法安立應理之法,無論在何時何地都不存在。既然如此,又怎麼能生呢?生法的趨入之境都不存在的緣故。

在其他三種注疏中,譯為:此法先已有,更複何用生?(與鳩摩羅什原譯相同)也即以另一種形式,宣講了如果現在已經存在,就不必再生的道理。此處是按照後譯的偈頌進行闡釋的。

巳二、(觀察生有否他生):

若言生時生,是能有所生。
何得更有生,而能生是生?

如果對方認為:是以具有產生能力的他法,而使正生的法產生的。

那麼請問:這個具有產生能力的他法自身正在產生的時候,又是以什麼法而產生的呢?

若謂更有生,生生則無窮。
離生生有生,法皆自能生。

如果能有其他生法,而使其產生的話,則此生法的生又需要其他的生法,這樣就有無窮的過失。如同吃飯需要烹調,而烹調又需要生火,生火又需要火鐮……,這樣一來,對因法的需求始終都無邊無際,吃飯的時候也就遙遙無期了。

反之,如果生法離開其他生法,也能夠產生的話,則一切萬法都可以如此,即離開其他生法,也能夠產生,因為其道理相同的緣故。

卯二、(從果方而破):

有法不應生,無亦不應生,
有無亦不生,此義先已說。

倘若果法已經存在還要生,生法則不合理;倘若果法不存在,生法也不合理;在果法存在與不存在兩者兼備的情況下,生法更不合理。

關於這一點,前面[第一品]通過果先於緣中,有無俱不可,先無為誰緣,先有何用緣的方式已經進行過論述。

辛二、(別破)分三:一、破生;二、破住;三、破滅。

壬一、(破生):

若諸法滅時,是時不應生。
法若不滅者,終無有是事。

現在正在毀滅的法,則不應該存在生法,因為與生法相違的滅法存在的緣故;而不是正在毀滅的法,則不可能存在,所以也不存在生法。

壬二、(破住)分三:一、觀察三業;二、觀察已滅未滅;三、以前述相同之理而破。

癸一、(觀察三業):

不住法不住,住法亦不住,
住時亦不住,無生雲何住?

如果是住法住的話,則住法不能住,因為只有一個住者,而不存在兩個住法的緣故,此理與破斥去者去相同。

如果不是住法,也不可能有住,因為住法不存在的緣故。

正在住的法也不能住,因為在已住未住二者之外,根本不存在(正在住)的情況。

另外,未生的法又怎麼可能住呢?因為該法根本不存在,所以與住法相違的緣故。

癸二、(觀察已滅未滅):

若諸法滅時,是則不應住;
法若不滅者,終無有是事。

如果是正在毀滅的法,因為(毀滅)與住法相違的緣故,所以住法的存在是不合理的;

而不是正在毀滅的法,是不應該存在的。在這樣的所謂法中,諸法的法相——住法究竟何在呢?它根本就不存在。

所有一切法,皆是老死相。
終不見有法,離老死有住。

因此,所有的一切萬法,在任何時刻都與老死的自性息息相連。如果離開老死,也即與此二者相違的住法是根本無法存在的。

癸三、(以前述相同之理而破):

住不自相住,亦不異相住。
如生不自生,亦不異相生。

住法以其他住法之相而住,與以自相而住兩種情況都是不合理的。正如前面所陳述的道理一樣,生法以自相或者他相而生都不合理,否則即有無窮的過失,或者因為自身對自身起作用違背邏輯的緣故。此處可以此類推,即以此住若未住,雲何能自住?或者若謂更有住,住住則無窮的方式來遮破。

壬三、(破滅)分二:一、宣說能損之理;二、遮止自宗相同之過。

癸一、(宣說能損之理)分五:一、觀察所作;二、觀察所依;三、觀察因;四、觀察法之有無;五、以前述之理類推。

子一、(觀察所作):

法已滅不滅,未滅亦不滅,
滅時亦不滅,無生何有滅?

如果從三時加以觀察:首先,已經毀滅的法不可能毀滅,因為已經毀滅的緣故;

其次,尚未毀滅的法也不可能毀滅,因為滅法尚未產生的緣故;

再次,正在毀滅的法也不可能毀滅,因為在已滅未滅之外,根本不存在其他(正在毀滅的)情況。

還有,未生的法又怎麼可能滅呢?連此法本身都不存在的緣故。

子二、(觀察所依):

若法有住者,是則不應滅;
法若不住者,是亦不應滅。

如果是住法,則不應該毀滅,因為住法與滅法二者相違的緣故;

如果不是住法,也不應該毀滅,因為住法不存在或者所滅的法不存在的緣故。

是法於是時,不於是時滅;
是法于異時,不于異時滅。

如果對方承許:在因毀滅以後,可以產生果法。

但是,在作為因的乳汁之時,並不能使作為因的乳汁毀滅,因為自身對自身起作用與理相違的緣故。

而在果法優酪乳之時,也不能使其他作為因的乳汁毀滅,因為(因果)二者並未互相接觸的緣故。

子三、(觀察因):

如一切諸法,生相不可得。
以無生相故,即亦無滅相。

如果對方承許:既然現見果法優酪乳產生,那麼,作為因法——乳汁的毀滅又怎麼能不存在呢?

正如前面觀察諸法,得出其生並不合理的結論一樣,那麼,此時此刻需要生的存在方可安立的諸法之滅,也因為生不存在的緣故,所以作為滅的存在也不合理。

子四、(觀察法之有無):

若法是有者,是即無有滅。
不應於一法,而有有無相。

如果某法存在,則該法的毀滅就不成立。其理由是:如果此二者處於同一之法,也即同時存在有相與毀滅的無相二者,是不可能的。按照前譯,此頌為有相與無相,於一法非理

若法是無者,是則無有滅。
譬如第二頭,無故不可斷。

如果某法不存在,則該法的毀滅就更不應理。因為滅法的所依都不存在的緣故。如同一個頭的補特伽羅本來就不具有兩個頭,則其(第二個頭)的折斷也就無從談起。因為第二個頭從來就不存在的緣故。

子五、(以前述之理類推):

法不自相滅,他相亦不滅。
如自相不生,他相亦不生。

滅法自身使自身毀滅是不可能的,而於其之外的其他滅法使其毀滅也是不可能的。若問其理由,則如生法自身以及他法不能使其產生的推論一樣,只需言辭稍加變更,便水落石出。此頌也可譯為:自滅及他滅,滅法不可成

癸二、(遮止自宗相同之過)(此科判藏文內容空缺):

庚二、(攝義):

生住滅不成,故無有有為。

一言以蔽之,通過前面無懈可擊的推理,可以詮釋出:因為有為法的法相——生、住、滅,都無法合理成立,所以,作為有為法的色法等等也就無有自性的道理。

己二、(遮破無為法):

有為法無故,何得有無為?

如果對方還是固步自封地認為:有為法就是存在的,因為與其相對立的無為法存在的緣故。

但是,如果以我們所宣講的道理進行抉擇,就可毫不猶豫地得出結論:有為法根本就不可成立。既然如此,那麼遮止了有為法的無為法又豈能成立呢?根本無法成立!

己三、(遮止與聖教相違):

如幻亦如夢,如乾闥婆城。
所說生住滅,其相亦如是。

如果對方又認為:佛陀不是也說:諸比丘,有為法有生、有滅、亦有自住法往他法之轉變。你們的立論,豈不是在與佛陀唱反調嗎?

佛陀的這種說法並非了義之說。只是以自性無生,如夢、如幻、如……的世間,卻顯現生、住、滅相的密意為出發點,而作如此權巧之說:有為法及無為法不存在,所謂的存在只不過如夢、如幻、如乾闥婆城一般。同樣,諸法之生是如此,住是如此,滅也是如此。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七觀三相品釋終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