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06/06 01:52:25
學習次第 : 進階

中論釋 十六、觀縛解品

麥彭仁波切 著 索達吉堪布譯

 

十六、觀縛解品

丁十六、(觀縛解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經雲:色法無生故,無縛也無解等宣說了無縛無解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如果對方提出:諸法的自性是存在的,因為輪回涅槃的束縛與解脫可得的緣故。

如果束縛與解脫存在,則可以說諸法的自性存在。然而,束縛與解脫是不存在的。為了闡述這個道理而宣說本品。

此品分三:一、遮破輪回與涅槃;二、遮破束縛與解脫;三、駁斥其他過患。

己一、(遮破輪回與涅槃):

諸行往來者,常不應往來,
無常亦不應,眾生亦複然。

作為所立的輪回與涅槃,以及作為能立的束縛與解脫都不應該存在。前者不存在,是因為所取五蘊以及能取眾生二者的輪轉不存在的緣故。

如果對方提出:近取的諸行五蘊,存在前往他處的流轉,所以輪轉[往來]是存在的。

倘若諸行是恒常的,則不會有輪轉,因為既然是恒常,就不應發生遷變的緣故;

倘若諸行是無常的,也不會有輪轉,因為在一刹那間不會存在往他法的遷變;

能取者眾生也是這樣,無論對恒常以及無常的情況進行觀察,不存在輪轉的理由,與前面所表述的完全相同。

若眾生往來,陰界諸入中,
五種求盡無,誰有往來者?

如果對方反駁道:這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就是有恆常與無常不可言說的補特伽羅(眾生)在輪轉。

[]、界、處[]與作為補特伽羅人我的關聯,在前面宣講燃與燃者等關係時,已經得出:無論如何尋求其本體為一體、異體、具有、能依以及所依的五種關係,也如同石女的兒子一般了不可得的結論。既然如此,又有哪位補特伽羅會輪轉呢?決不可能。

如果承許在近取五蘊不存在的情況下,補特伽羅的輪轉仍然存在。然而,如果輪回安立的因都不存在,這種立論就站不住腳。如果還是固執地認為輪轉存在,(我們就可以舉一個例子來加以反駁):

如果需要從人的身體,轉移為天人的身體,不捨棄原有的(五蘊身)是不可能的;如果捨棄了原有的(五蘊身),則在前後世二者之間,就不存在其他的五蘊。那麼在此時此刻,補特伽羅已經遠離了其安立之因——近取五蘊,所謂的輪轉也就不可能存在了。

如果承許在前後世之間,不存在中間的過渡階段,就會有天人與人二者在同一時刻出現的過失,如此則有(一個相續的)補特伽羅成為兩個的問題,還會導致(在一個相續中,)所有六道輪回同時出現的後果。

按照《無畏論》的解釋:如果是輪回或者五蘊之外異體的流轉者補特伽羅,在三有中輪轉。那麼請問,這個流轉者是不觀待輪回各道的身體而單獨流轉的補特伽羅,還是觀待輪回各道的身體,而從一個身體投生至另一個身體的呢?

(第一種情況顯然不合理,此處無需贅述。)

如果是第二種情況,要使人、天道的身體等不至於在同時出現,該補特伽羅就必須捨棄前世的身體,而接受後世的身體。因為前後世分別的補特伽羅並非一體,(在此中間的間隙中,所謂的補特伽羅)就不應該是前後世二者中任何一位補特伽羅的五蘊身。所以,在此二者之間並非二者之一的補特伽羅就不存在五蘊身。既然無論人天道,還是其設施處的五蘊身都不存在,所謂的流轉者也無論如何都不可能存在了。這種遠離存在與五蘊的輪回,又怎麼可能具有存在的意義呢?根本沒有。

如果承許前後世的補特伽羅為分別各自的異體,就會有補特伽羅成為無常與眾多的過失,如此一來,前面的過咎依然不可避免。

若從身至身,往來即無身。
若其無有身,則無有往來。

如果像前面所說的那樣,該流轉者捨棄了前世人的身體,而以天人的身體在流轉,則於此二者之間,單獨流轉的近取五蘊身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在此期間,五蘊身不存在,或者說是遠離了近取五蘊身,那麼作為流轉者人我又怎麼會流轉呢?因為安立流轉者的因已經遠離了的緣故。

諸行若滅者,是事終不然;
眾生若滅者,是事亦不然。

如果對方又認為:輪回就是存在的,因為與其相違的涅槃存在的緣故。

但是,你們所謂的涅槃也是不成立的。因為諸行與眾生的本體是根本不存在的。即使它們的本體存在,則無論恒常還是無常,涅槃都不可能存在。

首先,諸行可以涅槃的論點,是無論如何也站不住腳的。如果諸行是恒常,則不會發生轉變,(也就不會有涅槃;)如果諸行無常,在一刹那間就會毀滅,則可以依據前面已經宣說過的,對其進行觀察的方法進而予以破斥。

其次,如果按照前面的方式進行抉擇,眾生以及不可言說的我,也無論如何不可能有涅槃。

己二、(遮破束縛與解脫):

諸行生滅相,不縛亦不解;
眾生如先說,不縛亦不解。

如果對方又認為:你們雖然破斥了輪回與涅槃,但束縛與解脫是存在的,因為束縛與解脫成立,所以輪回與涅槃也應該存在。(眾生不就是因為)被貪愛等煩惱所縛,從而深陷三界不得逃脫的嗎?

但是,束縛與解脫並不存在。首先,如果諸行是恒常的,人們就很容易通達不存在束縛與解脫的道理,在此也就不必宣說了;

其次,如果諸行是第一刹那產生,第二刹那毀滅的有法,則在之前不可能被煩惱所束縛,之後也不會存在解脫。因為諸行在一刹那間已經產生,既然已經成立,就沒有機會再變成異體的他法。

就像前面觀察諸行的方法一樣,眾生也是既不存在束縛,也不存在解脫。

若身名為縛,有身則不縛,
無身亦不縛,于何而有縛?

如果對方又提出:但是,能束縛的因——貪愛等近取是存在的,所以眾生的束縛存在。


(如果這種束縛存在,我們可以反問,)眾生是被什麼所束縛?如何被束縛的?眾生是在身體本身已經具備了束縛,還是在身體本身已經遠離束縛的情況下被束縛的呢?

如果是前者,則不應該有束縛,因為已經被束縛了的緣故;如果是後者,也不應該有束縛,因為(遠離束縛本身已經與束縛)相違,如同(不可能被束縛的)善逝如來一般。

如果對方提出:貪愛等近取身本身就是束縛。

如果是在身體本身已經具備束縛的前提下被束縛,則不應該有束縛,因為(已經被束縛,若要再次被束縛),則毫無意義的緣故;

如果是在身體本身不具備束縛的情況下被束縛,也不應該有束縛,因為(該身體)如同佛陀一般,無法被束縛的緣故。

而除此之外第三種所束縛的物件又並不存在,那麼該(近取身)又會在什麼時候被束縛呢?根本不會被束縛。

就像因為鐵鐐等等之類可以捆縛的東西在之前存在,所以被束縛的天授可以被束縛一樣。如果能束縛的貪愛等在之前存在,束縛也應該存在。

但是,束縛仍然是不會存在的。因為所依不存在,則能依也不會存在。還有,如果之前束縛已經存在,就沒有必要與所束縛的物件發生關係,既然束縛已經與所束縛的物件成立為不同的他體,就沒有束縛所束縛物件的必要。

若可縛先縛,則應縛可縛。
而先實無縛,餘如去來答。

如果在所束縛的補特伽羅存在之前,存在能束縛的貪愛等近取,則束縛也可以存在。然而,這些能束縛的貪愛並不存在,因為所依不存在的緣故。

破斥對方的其餘論據,在通過觀察已去、未去以及去時,從而破斥去法的時候已經做了表述,即可以用已縛無有縛,未縛亦無縛等等方式,只需在詞句上稍作變動即可。

縛者無有解,不縛亦無解,
縛時有解者,縛解則一時。

如果對方提出:雖然你們已經破斥了束縛,但是,與束縛相違相伴的解脫卻存在,所以,束縛還是應當成立。

解脫也不可能存在。首先,如果已經被束縛,則不可能解脫,因為此二法相違的緣故;其次,如果沒有被束縛,也不會再次被解脫,因為已經解脫的緣故。如同不存在被鐐銬所縛者,則不存在從中解脫一樣;如果認為是在束縛的同時而獲得解脫的話,則有相違的束縛與解脫二法在同一時刻出現的過失。

己三、(駁斥其他過患):

如果對方提出:倘若束縛與解脫不存在,則為了有朝一日從輪回苦海中脫離,獲得不存在人我近取的無餘涅槃,而潛心修道等也就不合理,修行等也就成了毫無意義。(所以,束縛與解脫還是應當存在。)

因認為諸法無有自性,猶如幻覺等是顛倒邪見,而將獲取涅槃者執為我,將所獲取的涅槃執為我所的薩迦耶(即壞聚見)見,也是涅槃的障礙,下面將就此理進行宣說:

若不受諸法,我當得涅槃。
若人如是者,還為受所縛。

那些自以為不存在人我近取也就是涅槃,我在將來要獲得這樣的無餘涅槃,並對此念念不忘之人,對我與我所的見近取執著,完全是極大的顛倒分別妄念。只要這些人沒有捨棄此等念頭,並任其在頭腦中存在,他們就決不會獲得無上的解脫。因為只有放棄執著,才會獲得解脫的緣故。

涅槃無有生,輪回亦無滅,
豈可為輪回?涅槃豈安立?

(原譯:不離於生死,而別有涅槃。實相義如是,雲何有分別?)

為什麼呢?因為,所謂的涅槃,也就是指欲解脫者在將此等一切徹底拋棄之後,以證悟無倒實相之智而徹見的,在勝義實相當中,既不存在新誕生的涅槃,也不存在以前有而後來又被滅除的所謂輪回之法性。既然如此,又怎麼能成立所謂的輪回,所謂的涅槃又如何安立為有呢?輪回和涅槃都是根本不存在的。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十六觀縛解品釋終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