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06/06 02:09:57
學習次第 : 進階

中論釋 九、觀本住品

 

麥彭仁波切 著 索達吉堪布 譯

 

丁九、(觀本住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經雲:諸行以我與我所空若無眾生,則壽命不可得。諸法如泡、如芭蕉、如幻、如虛空之電、如水月亦如陽焰等,宣說了無有本住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多給巴瓦》(為清辯論師所著的一本中觀論著)中雲:正量部、犢子部、賢道部、鬱多羅部(無上部)、法藏部五大派別的論師們宣稱:補特伽羅是實有的。

為了證明其不存在,而宣說本品。

此品分二:一、陳述他宗;二、破其立宗。

己一、(陳述他宗):

眼耳等諸根,苦樂等諸法,
雖有如是事,是則名本住。

部分正量部的論師們說道:攝集眼、耳、舌、身等五根,加上包括五境在內的色蘊、觸、受、作意等心所(自力能見各自對境事物特殊屬性之心所生法,如受等五十一心所)[苦樂],以及其他諸蘊等在內的某種具備主宰能力的領受者,在所領受的見法等存在之前,這種領受者[本住]已經存在。

若無有本住,誰有眼等法?
以是故當知,先已有本住。

其理由是:如果象這樣的領受者——人我或者補特伽羅不是實有的,那麼所領受的見法等又怎麼能存在呢?不可能存在。因此,在此等所領受存在之前,諸領受者——人我,也即實有本住必定存在。

正如存在天授,才能由其貯積財物等等,如果天授象石女的兒子一樣不存在,則(其貯積的)財物等也就無從談起。如果在見法等存在之前,不存在領受者補特伽羅,那麼見法等又由誰來領受呢?無法領受。

己二、(破其立宗)分三:一、破領受者我;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三、以遮遣而攝成立之義。

庚一、(破領受者我)分三:一、破領受者於一切所領受前成立;二、破領受者於分別所領受前成立;三、破領受者存在因法。

辛一、(破領受者於一切所領受前成立)分二:一、破無立我之因;二、破立我之因不觀待。

壬一、(破無立我之因):

若離眼等根,及苦樂等法,
先有本住者,以何而可知?

在所取眼、耳等內六處,以及觸、受[苦樂]等心所存在之前,又能以什麼理由而使作為領受者人我的實有本住,也即領受者成立呢?因為領受者成立的因——見法等都根本不存在的緣故。

如果承許存在一名享受六境的領受者——人我,在沒有外境的時候,又成立所謂的領受者,也即完全具備見法等的領受者存在,則共同的領受者補特伽羅,局部的領受者見者等就不具備立因,如同沒有財物也就不存在擁有財物者一樣。所謂此為彼因此為彼果此為彼之所領受此為彼之領受者的說法也就無法認定。如果領受者可以另外單獨存在,那麼何為領受者,何為所領受呢?如果這樣承許,則有非領受者也有所領受,非所領受也存在領受者的過失。

壬二、(破立我之因不觀待):

若離見法等,而有本住者。
亦應離本住,而有所受法。

(原譯:若離眼耳等,而有本住者。亦應離本住,而有眼耳等。)

倘若離開所領受的見法等,領受者人我卻在之前存在,也即本住成立。則無疑成了離開領受者[本住],所領受的諸法存在,其理由相同的緣故。

以法知有人,以人知有法。
離法何有人?離人何有法?

(假設對方承許此結論,)這種立宗也是行不通的。因為,正是以所領受的法表明領受者[人我]或使其成立,也正是以領受者表明所領受的法或使其成立。如果離開所領受的法,其領受者又安在呢?決不存在!如果離開領受者,其所領受的法又在何處呢?哪里都不存在!

辛二、(破領受者於分別所領受前成立):

一切見等前,實無有本住,
見等中他法,異時而分別。

(原譯:一切眼等根,實無有本住,眼耳等諸根,異相而分別。)

如果對方又認為:並不是在見法等一切法之前,存在領受者——人我[本住]

那又是怎樣的呢?在見法等等(這裏的等,是指見、聞、嗅、觸等等)中的見法等之外的聞法等其他某法起作用的其他時候,雖然是見法不存在之時,卻能夠表明或者安立領受者我。所以不存在我的安立無因的過失。

一切見等前,若無有本住。
一一見等前,雲何能知塵?

(原譯:若眼等諸根,無有本住者。眼等一一根,雲何能知塵?)

既然在包括見法等在內的所有法之前,領受者都不存在。那麼,在見法等各法之前,領受者又怎麼能存在呢?如同在所有的樹存在之前,都不存在森林,而在每一棵樹存在之前,森林就更不存在。或者如同所有的沙都不存在油,則每一粒沙也不存在油一樣。

如果在各法存在之前都已經存在,那麼在所有法存在之前又怎能不存在呢?

見者即聞者,聞者即受者,
如是等諸根,則應有本住。

如果見者人我也是聽聞者,同時也是受者,則在各個所領受的見法等之前,領受者[本住]自身可以存在。然而,不同行為次第的作者為一體的立論是不合理的。因為(這種立論必須建立在)離開見的聽者仍然是見者,離開聽的見者仍然是聽者的基礎之上,(這顯然是荒誕之言。)

若見聞各異,受者亦各異。
見時亦應聞,如是則神多。

如果見者與聞者各自相異,聞者與受者也各自相異,彼此不相觀待,如同馬與牛一樣。即在見者存在的時候,聞者等等也存在。這樣就有在一個相續中存在眾多人我[]的過失。

辛三、(破領受者存在因法):

眼耳等諸根,苦樂等諸法,
所從生諸大,彼大亦無神。

如果對方又提出:在見法等之前,領受者人我的安立不會成為無因。如雲:以名色之緣而曰處。在見聞等法之前,作為色法的四大已經存在,此四大可以作為領受者成立之因。所以,在四大之前,領受者存在。

領受者不可能存在。關於此理,可以依照前面已經論述過的離法何有人?離人何有法?的方式加以破斥。

因此,領受者與所領受的法是彼此觀待而安立的,其二者的體性並不成立。若思維其前前的法,也只不過是分別心增上安立的,為通達其理,故表述如下:

以眼耳等等諸根,以及受[苦樂]等諸法所產生的根源——四大,作為其成因,而產生名色聚集的皰(梵音譯作遏部壇。密乘入胎經所說胎兒住胎第一位)等。但是,四大之前的領受者——人我[]也是不存在的,所以領受者不存在。

庚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若眼耳等根,苦樂等諸法,
無有本住者,見等亦應無。

(原譯:若眼耳等根,苦樂等諸法,無有本住者,眼等亦應無。)

倘若用所述的道理進行抉擇,能得出眼耳等諸根,以及受[苦樂]等任何法,都不存在作為領受者人我[本住]的結論,則所領受的見等諸法也不可能以自性而存在。

庚三、(以遮遣而攝成立之義):

見等無本住,今後亦複無。
以三世無故,無有無分別。

(原譯:眼等無本住,今後亦複無。以三世無故,無有無分別。)

領受者人我在未見之前、正見之時、已見之後都不存在。

首先,在所領受的(見法)之前,(領受者)存在的說法已經被駁得體無完膚;其次,如果在(已見)之後存在,則需要有沒有領受者的所領受在之前存在,這樣也會成為無因,其道理相同的緣故;再次,在(正見的)同時,(領受者)的本體也是不能存在的,對於這一點,我們可按照前面所宣說的:分別各自的成立不可能一起等推斷方式進行破斥。

領受者人我的所謂以及的分別,都是不存在的。正如《顯句論》所雲:若汝以為:如此這般,豈非確定無人我耶?何人聲稱:因見法之不存在,故人我亦不存在之論?汝等豈非以言過之法(遮遣人我之存在)乎?

此雖乃吾等之主張,然汝等尚未通達其真義也。此言乃因對治與其本性不具人我亦非真實之論相左,安立人我以實有之自性者而有之謬論,並遮止於其自性之過分耽著而言,並非為立無實之論。此(有無之立宗)二者皆需拋棄。所言於有實之耽執,及於無實之耽執,其自性皆了不可得,如此則何人可分別有無哉?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九觀本住品釋終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