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12/06 22:23:31
學習次第 : 進階

宗義寶鬘淺釋

 

貢卻亟美汪波尊者

第 6 講

彌勒菩薩《莊嚴經論》說:「於此依先聞,而如理作意,起修正作意,真義淨智生。」即若就一位如理具相的佛弟子而言,首先應依止一位具相上師聽聞正法,繼而將聽聞了知的正法,經由如理作意內觀思惟,將內觀思惟所得的法義,加以勤修、定解法義,久而久之,能得智慧,特以生起空性的證悟。這明示了學佛修習的方式及生起功德的方法,是需聞、思、修三種法行如其次第一貫成辦。聞慧、思慧、修慧原是因果決定,聞大、思大、修大;反之,聞小、思小、修小——不論自利或利他,皆需經由聞思修正法而成辦。
尊貴法王常說:與其念誦一個月的文殊咒,不如好好聞思經教一個月,也許較易開智慧,即正行投入聞、思、修學經教法義,是開智慧的正途。許多人常說自己有福報沒智慧,那是因為沒有正行投入開發智慧的方便:有些人是因宿世習氣,稍有智慧,卻因缺乏後天學習,故智慧無法深廣。此外,不具前世的法習,也難生智慧。如做義工、放生之類的法行,固然能累積福報,但難生智慧。聞思修正法,端賴正確持續深人,十分重要,卻是更為不易之事。目前大部份佛弟子,普遍缺乏聞思修學正法,動態的修行方式反而居多。
總之,心中需生起定解,若不求智慧、生功德便罷,若欲求智慧、生功德,先聞思修定解正法,而後修行力量則有不同。例如同是念佛,雖有信心,但若心中先行定解淨士的殊勝與功德再行念佛,所產生的力量與功德則有差異。當下我們所作的法行,是較正統、正確、圓滿的學法方式,聞思為解,修習即行——由解行合一成辦功德,雖較困難,且需長時投入,尤應配合清淨動機與正確發願,但必有其極為殊勝的意義與價值;若是心力不強、善根不夠、福報不足或不具正見,則難以持續。因此,應相信佛說。相信法業、相信三世因果觀——以聞思修的方式成辦正法功德,是真正的方便;應不急不緩投入,不能只是祈願或勉強,需見理由,有所改變(聞法、修行、調心)。把握因緣學習,配合發願,總有進步之時。以此共勉。

正文:(P 47+2)

因此,認同能記別佛說的「四法印」之見解者,就是內道宣說佛教宗義者的定義。

所謂「法印」,是指佛所授記合量的,如通行、印信之義,依此衡量印證一切佛法者。 凡是內道宗派見者,見上必須承許四法印的見解(記別),行上則需皈依三寶。對於基、道、果的建立,各俱經由思擇、觀察而心上認為此是合宜或自心確切認許所許乃合理的那一分,即為宗義。但是各自心中認許合理的,並非含遍為合理(只因根器不同故)。

「四法印」即:諸行非常,一切漏皆苦,一切法無我,寂滅涅槃。
諸行非常:指中士道的無常觀,凡有為法皆具有二種無常性質,即:

1 .粗分無常——指長的成事剎那,如春夏秋冬、生住異滅,需長時間才起變化 (才感受到)者,如桌子以一個月為期,見其壞舊,則為粗分無常(可依外相感覺到的現象)

2 .細分無常——指短的成事剎那,每一一剎那剎那變滅而不住,如一箭穿百葉快速貫穿(此意境凡夫難以理解、證悟),以外在力量也無法停住,因本身即具滅性,無法一直安住,如雲:「凡是生法者,即是滅法者。」
若生活中能常思惟、體會有為法皆為如此(具粗、細分無常性),一切事物也隨時隨因緣而起變化(有為法的生之因即滅之因,生滅為同因),則較不易起強力常執與我執,而生煩惱與痛苦。外道則不知細分無常。
一切漏皆苦:苦指行苦,此外道不知,凡由煩惱及業感得的一切果報(為舍受,非真正的苦受),或如陳那菩薩所說:由有漏惑業所自在而投取的身心蘊擔,即名有漏皆苦。如有漏五蘊具苦性,為無明、 煩惱及業染汙故,(雖暫時不苦,但不離苦性,不能永住樂性);具相中士夫以上的佛教徒必厭離行苦、苦苦,即有漏身心苦受,如第四世班禪大師說,畜生道亦知苦苦而求厭離。壞苦,即有漏身心樂受,如外道修止觀時因專住于內在平靜的定樂而求厭離壞苦,凡夫則難以體會壞苦之義,也難生厭離。無常的果報未必是苦(如佛陀的智慧),但眾生的無常果報則必是苦,因為是來自於有漏的集諦苦因故。

補充:
無著菩薩《集論》 也說諸有為法有三因,即:

1.不動因——非創世主心動所造或無因生,乃自因所生。

2.無常因——不能由常因生無常果,此為外道思想。

3.相順因——具無常相順因緣,並有感果能力。

一切法無我:即諸法無我。究實說來,證無常、有漏皆苦乃為證無我的前方便。此中無我之義:作者指常一自主的我空,章嘉大師及其他師長則說獨立自取的我空;反之,若五蘊如包袱,我如背包袱者,即有個真實的我存在,亦如今生我背人道的包袱,來世我背狗道的包袱,背著五蘊流轉生死,則成有獨立自取的我,亦即我沒有離開五蘊,離開五蘊沒有我,而且我與五蘊同體,有直接關係,五蘊所生的苦樂,我會直接感受到,得先觀待認識五蘊才能認識我,若抽離五蘊則沒有我可言。同時,我是施設法,五蘊為施設處,乃依五蘊假立為我,此即為獨立自取的我空:反之,若如上說,我為主人,五蘊是僕人,認識我不需觀待認識五蘊,我非依蘊假立,則是獨立自取的我(自主的我),如此而執則成人我執(無明)。當被謾駡時會覺受自主的我被罵,即生氣造業,則顯然與此人我執有其關係。我是不相應行法(非色非心),看不到,所見到的只不過是身體的某個部位而已。佛教主張沒有獨立自取的我,我與蘊同體,離蘊無我,我只是名言假立,依蘊假立為我罷了。無我即沒有獨立自主的我,是依蘊假立而有。外道不知此無我義。

寂滅涅槃:此處所說的為二乘的涅槃,即完全息滅行苦的解脫(如阿羅漢在有餘涅槃時,雖斷煩惱,仍有苦諦,無餘涅槃時則無苦、集二諦),亦可間接引申為佛的無住涅槃。涅槃,乃是依著證悟無我,修學圓滿,斷除障礙而得(斷除二障隨一的功德)。
外道則只修四禪八定,不說涅槃解脫——即使主張有解脫,因無厭背三有苦,不具出離道,也不符解脫之義。

如果有人責難說:「犢子部主張補特伽羅我,(違反四法印中的“一切法無我”印)所以不是內道的說宗義者。」

即他宗問難:有部雖然俱說無我,但犢子部主張有我,有獨立自取的我,違反四法印中的無我印,所以犢子部就不是內道的說宗義者了。
答:沒有過失。
作者回答無過失,凡是佛教的宗派見者必須承許四法印,而犢子部是有部的一支。
因為犢子部所認同的我,是指“能獨立之實體我”
即犢子部主張的補特伽羅之我,是指有獨立自取的我。

而四法印中的無我,是指“空掉常、一、自主的無我”

因為作者認為四法印中的第三無我印是指常、一、自主的無我,因此犢子部仍是內道的說宗義者。

而且“能獨立之實體的我”是一切所貴部(即正量部)五派都一致承認的。
也就是說,作者認為犢子部主張沒有常一自主的我,同時也認為犢子部是內道的宗派見者,因符合四法印;以為其中的諸法無我,是指沒有常一自主的我。犢子部主張有我,我是存在的,是有一個不可說常(若說常,則與諸行無常印相違)、也不可說無常的我(若說無常,則由誰感果),認許有如此的我為合理,依此說法顯然主張有獨立自取的我。
正量部五派:1.一切所貴部。2.犢子部。3.上師部。4.法藏部。5.善道部。
關於這點,師長的說法是:可由三方面加以判斷、辯證,即:
1.犢子部是佛教的宗派見者,以是有部故。

2.犢子部是佛教的宗派見者,以具有皈依故。

3.犢子部,見是外道(以承許獨立自取的我)、行是內道(以有皈依),所以犢子部不是佛教的宗派見者,是內道的佛教徒。

第五章 毗婆沙宗

佛經各俱有其不同內容、見解與教說,某些佛說為具意趣者,是為讓不同宗派、根器的行者,先住於常見,深信因果,免於落入斷見,例如:
1.對犢子部說有我,五蘊如包袱,我如背包袱者,有個獨立自取的我。
2.對有部、經部說人無我,即沒獨立自取的我,但認同有法我,外境實有存在。

3.對唯識宗說人無我及法無我,而且依他起、圓成實性為勝義有。
4.對自續派說一切法勝義無、 名言有,且名言中自相有,所以是名言中自相有的因果。
5.對應成派說一切法自性無,唯名假立,名言中自相無,所以是名言中自相無的因果。
上述同皆佛說,但唯以應成派的見解是佛的究竟意趣,最合正理,餘法則是佛觀機逗教方便而說。
一、定義
不承認自證分而主張外境實有的宣說小乘宗義者,就是毗婆沙宗(意譯為“說分別部”)的定義。
即有部不認同自證分,沒有這種心王,主張只有見分(心)與相分(境),也不認同法無我;所執取的法(事物),外境實有,所以是主張外境實有的小乘(聲聞部)宗派見者。如桌子,是極為真實的存在,為六識所現、所執的真實之法(是粗分的色法,由不可分析的無方分微塵累積而成),故外境實有。
補充:
自證分:是能緣自體作用、獨立、沒有其他心所相伴、離分別的心王,即自心證成自心、自心蒙受自心的存在(心成立心本身)。如當我看你時(你為所緣),你是我生起眼識(內識)的外境,外境由眼識認識,眼識由誰認識呢?由眼識的自證分認識(即與眼識一起,有一個同體、自證自的自證分,為獨立的無分別心王)。

認許有自證分的宗派:有經部宗、瑜伽行自續派、唯識宗。

不認許自證分的宗派:有有部、經部行自續派、中觀應成派。

以應成派而言,只有見分(心)與相分(境)之說,心境互為觀待成立,如觀待心時有境,觀待境時有心,不需另外安立一個自證分認識心,否則成頭上安頭。

二、派別:

毗婆沙宗分為——迦濕彌羅毗婆沙、日下(Nyi –og-pa,

Aparantakas ,即東方犍陀羅師)毗婆沙和中原(Yul -

Dbus,Magadhas )毗婆沙三派。

迦濕彌羅,於今北印度;日下於今東印度,有說是拜日教

轉信而來;中原,於今中印度,由區域及教義區分派別。共有三派。依阿闍黎調伏軍的說法,則略分四部(廣分為十八部),即:1.大眾部(內分五部)。2 .說一切有部(內分七部)。 3 .上座部(內分三部)。4.正量部(內分三部)

三、釋名

世親阿閣黎( dbyig-bshes , Vasubandhu ,約420 一500A . D)稱為毗婆沙宗師是有原因的,或許是因為他根據《大毗婆沙論》( Bye –brag mtsho chen -mo , Mahavibhasa)來宣說宗義。

釋名,是指雲何被稱為毗婆沙宗之義。即因依於《大毗婆沙論》講說教法,所以稱毗婆沙宗。此論有漢文版,目前尚無藏文版。
或許是因為他主張(過、未、現)三時是同一實體(rdzas gcig )的(三位)差別。
即有部是不僅隨行於《大毗婆沙論》,而且認許三世實體有,意即,法的續流不斷、含遍於三世,皆真實存在,如是,主張三世實體有。如總的瓶,在瓶的過去也有瓶,在瓶的未來也有瓶,在瓶的現在也有瓶。
補充:
有部的三世實體有之義,是指一個法的三世:未來未生、現在已生、過去已滅,為同體、真實,續流相續。法的三世過程,以法而言,未來先成立(即未生前),過去後成立,此與三時的體異之法不同意義。
例一:
1.桌子的未來,指因緣雖具,而尚未生(如末被製成桌子之前)。

2.桌子的現在,指已生未滅(如已成桌子的第一刹那)。
3.桌子的過去,指已生而滅(如桌子的第一刹那已滅的第二刹那)。

例二:
1.未來是之前(法未生時,如佈施之前即佈施的未來,又如佛的未來指菩薩位時) 。

2.現在是現在(如正佈施時、成佛時)。

3.過去是之後(如佈施的第二刹那、成佛的第二刹那 ) 。

由此二例,可知佈施、成佛都有三世,卻與時間時態正相反(切勿混淆)。經部宗以上則認為,真正存在的法只有法的現在,過去已滅,未來未生,所以不存在。
四、主張
甲一、根的主張

(一)境

此宗主張把一切所知歸納為五個根本範疇。

指有部將一切法、所知品含攝於五位元法而為認識物件(凡存在的法,必是心的認知物件;但心所認知的,末必存在,如顛倒心所認知者)

即:顯現的色、

色與色蘊同義。 色法,即凡有質礙性、占空間或堪能認許色為色法者(如形狀、顏色、聲音等)。色法有十一種,即五根、五塵、無表色。
五根: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是生起五根識的增上緣(此為細分色法,是極隱義,唯佛力知)

五塵:色塵、聲塵、香塵、 味塵、觸塵——是生起五根識的所緣緣。

無表色:不能依著外在的外相而知內心的動機、狀態者。如以散亂心,無以得知內心心相。
《俱舍論》說:無表色有五特色:1 .散亂而有。2 .無心時而有。3 .是善性或非善性。4 .具前後續流。 5 .以四大為因。

有表色(屬於色塵):能依著外相而知內心的動機、狀態者。此屬色處,如內心有瞋,臉色漲紅而知內心有真嗔。
如受戒的第一刹那,可能為有表色的得戒(內心殷切猛利時的外相)、與無表色的得戒(若正好打盹或妄想的外相)。戒,於有部是色法,當納受戒體時戒遍於全身,如墨汁染宣紙一樣,此是有部增益見。經部宗以上則主張戒為心法。
主體的心、
指心王,即認識法的本質的主體者。心王有時不發揮作用,需以隨伴心所而能起作用,如菩提心為心王,是依著與彼同俱相應的欲求菩提的心所而有作用,使心王也想成佛。心王有一種、六種、或八種的不同說法,即:
1.有些有部主張六識、 有些主張一識,是指本質以意識為主,當意識遇到眼根則為眼識,意識遇到耳根則為耳識,以此模比推知。

2.唯識宗主張八識: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末那識、阿賴耶識。
3.中觀宗主張六識:眼識、耳識、鼻識、 舌識、身識、意識(前五識為無分別,第六識有分別與無分別)。六識對六塵(色塵、聲塵、香塵、昧塵、觸塵、 法塵),境有多少,識也有多少才合理,此也順為遮破了唯識宗阿賴耶識的觀點。
隨伴的心所、
即能認識法的特質的心,分善心所、噁心所、無記心。有部許心所有四十六種,唯識宗許心所有五十一種(請參考五位百法)
不相應行、和無為法等範疇。
是有為法,非色非心(如時間、我、無常等),是與心法、色法、無為法不相應之法,此又內分具命根的不相應行法,如補特伽羅,以及不具命根的不相應行法,如桌子的無常、所作、事物、因、果等,總共有十四或二十四種(請參考五位百法)。

上說色法、心王、心所、不相應行皆是有為法,即因緣所生法。而無為法即非因緣所生法,如虛空、擇滅無為、非擇滅無為等,有三、四或六種的說法。(請參考五位百法)。

這五個範疇的法都是「事物」 ( dngos -po , bhava ) ,而「事物」的定義就是:有作用的法。
即上說五位法名為事物,皆是有作用的法,如虛空(無為法)雖本身無因果作用(常法),但能容受山、河、大、地,為情器世間所依而存在的常法,有其作用。
有(yod , sat )、所知(shes -bya , jneya )和事物三者是同義詞。
即有、所知品、事物三者同義。此中,有無為對立,凡是法一定是有的存在,是量所證、所決定者,一定為「有」,不能證「無」;凡是具量心所執取之境,即是所知品,其範疇含攝在二諦中:凡存在而有作用之法,即名事物。

無為諸法被視為「常怛的事物」,

即無為法必是常法,不是因果所生法,不是剎那生滅法。

問:那麼,無為法與常法是否同義?

答:例如 ,虛空是無為法也是常法(不生不滅,唯遮質礙),不是因果所生法,不是剎那生滅法。又如“兔角不存在(無作用),不是常法(因不存在),是無為(不存在),但非無為法——意即,無為較廣,含蓋存在的無為法及不存在的無為。


問答:
1 .凡內道的宗派見者,必須承許何種見行?
2 .何謂四法印?
3 .何謂粗分無常?
4 .何謂細分無常?
5 .何謂有漏皆苦?
6 .無著菩薩的三因為何?
7 .何謂一切法無我?
8 .何謂常一自主的我空?
9 .自證分的定義為何?
10 .那三派認許有自證分?
11 .那三派不認許有自證分?
12 .說明法的三世過程?
13 .有部將一切法、所知含蓋於那五位法?
14.無表色有那五種特色?
15.何謂有表色?
16.何謂心王,有幾種?
17.何謂不相應行法,有幾種?
18.何謂無為法,有幾種?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