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12/06 22:14:56
學習次第 : 進階

宗義寶鬘淺釋

 

貢卻亟美汪波尊者

第 8 講

尊貴法王曾開示說:所修品必須具足七特色:1 .體性無誤。2.數量足夠。 3 .次第無誤。 4 .詞義具經續依據。5 .具無垢正理證成。6 .具上師的教誡(口決)。 7 .任所修具四方道,此諸特色主要是指內容的正確性與圓滿性;也就是說,所學及所修的教法,當如《廣論》 所說,體性無誤(質正)、數目足夠(量圓)、次第無誤(井然),尤應依經教、師承,並具足四方道(即契入修習某法,可由此延伸他法,如修皈依法類時,也能同時將餘法引申出來)。如此,才是如十大願王中的常隨佛學(不是學我,是學佛所學)。
由此可知,所學若不正確,即會偏邪;若不圓滿,則得少分。就像長芽需有種子——有種子(如有內容)不耕耘(如懈怠),如何長芽?喻如雖正確內容,也要持續精進;反之,有耕耘而沒種子,辛勤皆成徒勞,喻如雖具精進,若內容偏差或少分,如此也是不得成就的。因此,生起功德的最起碼要件,是所學內容正確,動機清淨,並持續精進。先安立善根種子(種),次成熟善根(熟),再解脫善根(脫),後圓滿善根(圓),依次而修,易得決定勝。
修行的形態有二,即觀察修與止住修。格魯派特重觀察(以智慧心所依教理抉擇,安立法義,如理取捨),以破除增益見(顛倒心),去除暗蔽,增長智慧光明。 先需由上述的少分智慧,通達世間、出世間因果:由具通達世俗諦、勝義諦的智慧,最終才能遍知一切。因此,學佛並非如支那堪布所說:毫不作意、皆不分別,如此,即似手中握沙,自認堅固有型,手一鬆開,就一盤散沙了, 意思是,所聽聞的法義,若不透過圓滿觀察修,即如手中沙;相反的,愈有觀察定解者,愈易證悟(邪見也不易入侵)

要言之,必須觀行合一、知驗雙運(即皆具了知與體驗),如實認知世尊教誡,結合修行,指向調心——經由正知正行,應將心上污垢分分去除,善品分分增長;尤需目光遠大,為成佛、利他而學佛。 生起功德,因所修法類繁多,不易一下成辦,必須依次修學。生起內心功德含遍是依前前而後後,非頓悟者必然無以速成;即使阿羅漢,依根器差別,也有二種斷所斷品之理,即漸斷式與頓斷式,何況我們凡夫。
因此,應思無始以來,自己其實並未安立濃厚的正法習氣;佛法的學習,是內心功德的增長之理,較諸成辦外在因果尤為困難,必無速成之理。
又常具足三不退,即:
1 .初不退心——初發心,安立動機。
2.中不退行——過程困難不應退,圓滿行持。
3.後不退願——成就時不忘當初發願,應無間利益有情。

總之,應當:l .所學正確。 二.目光遠大。 3 .具三不退。 以此共勉。
正文:( 52+7)

此宗承認有「遮」(dgag 一pa )、「成」(grub -pa )二法,但不承認「無遮」

( med 一dgag ) ;因為他們主張,凡是「遮」都是「非遮」( ma -yin -dgag )。

即有部承許法有成立法與遮滅法。 遮法:即心證彼法,必觀待遮彼所遮品而證者,亦即認識某法,必須觀待遮破某個所遮品而理解。有部認許遮法只有非遮,以許無遮等同沒有。經部宗以上則認為,遮法分無遮與非遮。
補充:
遮法分二,即:
1 .非遮——證此法時必須觀待遮破所遮品,而可間接引出余法的成立,例如:有一個空性(無我),空性是無遮,但引出「有一個」空性,所以有一個空性是非遮。又如:有一個沒有水的草原,否定有水,直接引出、成立有個草原(草原是成立法)。

再如:胖子白天不吃飯,因胖子之所以胖,不可能不吃飯,所以間接引出晚上偷吃。由前列舉三例可知,當遮破某一法時,間接或正行引出成立另一法,即是非遮。
2.無遮——心證此法必須觀待遮破所遮品,而不直接或間接引出它法,例如:無我,即證得無我,後並不引出它法。也就是,當證無我時,必須觀待遮破「我」,由此遮破「我」即為無我(不再引出它法),所以無我是無遮。又如:我不喝茶,「喝茶」為成立之法(緣起法),由「不」而否定喝茶(很單一,並沒有引出我要喝咖啡之意) 。了知無我為無遮極為重要,因當親證無我時,於無我為無遮,即於無我二現隱沒,不具二現錯亂故(即世俗顯現與實有顯現)

迦濕彌羅的毗婆沙師和經部宗一樣,主張:意識的相續是聯繫業與果的依據。

有部分十八部,或三派:1 .日下派。 2 .中原部。 3 .迦濕彌羅。此中,特以迦濕彌羅的毗婆沙師和經部宗一樣主張意識的相續是聯繫業果的所依。有部的我的事例:即心識續流或五蘊聚合;以許我自性有,去找可找得到,我在那裏呢?我即是五蘊的總聚、或以心識為我。
補充:
略為分析、探討有部主張我的事例的缺失,即:
1.
若五蘊聚合為我,死時燒掉肉體色蘊,即成五蘊不聚合,則成我不存在,以許五蘊聚合為我故。
事實上五蘊的續流是相續的,不變成無,五蘊總聚不相續,因此反證五蘊總聚本身不是我。
2.
五根識不能當我,如睡覺時五根識不現行、不起作用;若五根識為我,則成我為無之失。
又因我必相續乃至成佛,由輪回的我(眾生):轉為解脫的我(佛);我是無常性也是連續性,根識則有間斷(如睡覺時),故以五根識當我,不合理。
3.若第六意識為我(即心識是我),也有如下缺失:

粗分第六意識時有間斷,如睡覺時。

若睡時心為我,則當醒時,睡時之心不存在,即成我不存在;同理,若醒時心為我,則常睡時,醒時之心不存在,即成我不存在。
以分位而言,若白天的心為我,則成晚上沒有我:若晚上心為我,則成白天沒有我。
若所有的心當我,因心可分善心、噁心,而我是無記性,若心為惡性時,我即成所斷品了。

入無想定、滅盡定時沒有心識(此為唯識見),既無心,也成無我了。
平常用語,說:我的心,由「的」之義,可知心不是我(是所屬關係),如說,我的汽車,可知汽車不是我。

由上可知,五蘊、根識、意識是我皆不合理,心識續流為我也不合理,因無心識即無心識的續流,既然心識非我,則心識續流也非我。
總之,第六意識、五根識、五蘊不是我,身心不過是我的施設處、假立之處罷了,我是名言假立。中陰身的心入母胎時,第一剎那的輪回者,不是心,是唯我,是由心識去取投生,由唯我去輪回,如現世為人道的唯我,下世入母狗的母胎即成狗的唯我,下世即由狗的唯我輪回。因此應成派的主張是了義說法,唯我是輸回者最為恰當,不需找我,因找也找不到,只是唯我而已。

當業未召感果報前,業安立於何處?說法有多種,隨教行唯識派許安立于阿賴耶識,隨理行唯識派、及自續派許安立於第六意識(即十二因緣的因位識),應成派則許粗分短暫(輕業)業習氣安立在第六意識,細分長久(重業)業習氣安立在唯我上。唯我才是輪回者,業習氣遇緣成熟則感果。
補充:

佛之定義:依著對治道將心垢完全斷除者、功德完全圓滿者。佛也是唯我,即依著無漏五蘊假名安立、依著斷除二障而假立的補特伽羅。

眾生有二障隨一的具心者(含識),也是依著有漏身心唯名假立罷了。

而其他的毗婆沙師則主張:「得」( thob -pa , prapti )

得,指造完業後,第一剎那已消失,業會將其種子(業習氣)安立於它處,假以時日遇緣則召感異熟果報,此安立處即為「得」,是指得到、具足之義,是有生滅的不相應行法。然而,若依經說:「假使百千劫,所作業不亡,因緣會遇時,果報還自受。」業有感果業力,作而不失,上說安置於「得」處亦有缺失。

補充:

需先相信佛為具量士夫,才能相信業果,既然業果雖依現量、比量證明,因此僅能相信佛陀,相信佛說。如你做想做的,做不想做的,想做又不想做了,不想做最後又做了,這些都是業。異熟果是業果,能令感果是業因,事與願相違不相違,都是業。

和一種像債契一樣(可以保證業果不失效用)而名為「不失法」(chud mi za-ba)的不相應行法,才是聯繫業與果的依據。

不失法,即不會失去的法。債,指憑債契取錢,喻如業造完後,業的第一刹那消失,業的感果能力不會消失,安置於不失法上,憑此能力遇緣即感異熟果,也是會生滅的不相應行法。一般而言,業習氣的安立處有生滅,表示不堅固,有時有,有時無,如此即與經百千劫必感果之說成相違。業為不斷不常,若執造業不感,則成斷見;若執業恒常存在,則成常見。故造業後,業雖不見,但轉成業習氣存在,有感果能力(如佈施之後,有感得好受用的能力,遇緣成熟即感果)。

清業、轉業的方式有三:

1.令其感果。2.至誠懺悔。3.修道證果。

應成派與毗婆沙這兩宗部主張:身業和語業含有色的成份。

造業門(三門)與三業不同,乃依著三門而造三門的業——身、口、意業,業的定義;凡是能令與它同俱的心王.、心所趣入境者(可轉變他心,使其想何事、做何事者)。究竟上說,業即意業之義(以意推動),如由意業推動拜佛時為身業,贊佛時為語業。于此,有部認許禮佛與贊佛的身口二業為色法,意業為心法。應成派則許,身口二業一分為色法,一分為心法,因由思心所所推動;經部宗、唯識、自續派則共許三業皆是心法。如有具信心的善的意業,由知佛功德,產生淨信想,由此推動起善念行善行。
煩惱與業是否相違呢?

—— 業與煩惱為因果關係,分二組:
1.造業前由煩惱之因推動。

2.造業當下煩惱續流仍延續著(同俱)。

若由煩惱推動而造業,煩惱為因,業為果,皆是苦諦,所以煩惱(心法)與業必是相違。

(此外)毗婆沙宗還主張:凡有為皆是非常,但是不一定剎那壞滅;因為(有為法)生起之後,須先經過「住」的階段,然後才進入「壞滅」的階段。

非常是無常,即有為法皆依次而有先生、中住、後滅三期;生:先無而新得(如最初生氣、悲傷);住:安住于前相續種類(如一直生氣、悲傷)。滅:已生自果皆不存在(如不再生氣、悲傷)。依經部宗以上的說法,生、住為同位,只有生滅,若有住,則違背剎那剎那變滅的無常——當第一剎那生時,即正滅(無住); 第一剎那後,即已滅。

(二)有境(yul -can )
有境,指補特伽羅、心法、能詮聲。

一、補特伽羅

補特伽羅(一詞所指稱)的事例,僅僅是五蘊的聚合體而已;

即我所指涉的對象。 補特伽羅是依著五蘊或四蘊假名安立的有情,或具心識者(含識)。佛為不具二障的補特伽羅;眾生為具有二障隨一的補特伽羅。
也就是,有部認許我是五蘊的總聚合而已(身心合一為我)。當死亡時色蘊還原為四大的本質(如燒成灰),後四蘊的心識仍會延續,不變成無,即今生的心識已沒,但今生的心識續流仍會延續。若依量式,即:心有法(法),會延續(宗),以是心法故(因);含遍,以是有為法故(次因);含遍,凡有為法必有其續流故(次因),心必由前心而變後心故(次因)。既然有後心,則有後後心,所以心會延續。如胎兒心來自中陰身的心,中陰身的心來自前世的心,是相續;如今天的心來自昨天的心的續流,如果這樣,心識的續流是我的假名安立的施設處而已,並不是我。如人道的我是依著我的五蘊所假立,死時燒掉了色蘊,還原四大元素,但人道的心識續流仍延續,去找母胎投生,依業將我的今世心結合我的下世身——成為下世狗道的身心,而假立為下世狗道的我,即今世人道我相續至下世狗道我。

色法的相續,也有其轉化的方式,如無色界投生欲界,變成有色身,如何而有?因無色界只有意識與意根(沒有前五識、前五根及色法身軀),如從欲界修不動業,投生無色界,不經中陰身,即成居無方所的無色界(僅有心而已),以前欲界的五根,轉成不相應行法的五根能力,當後因緣成熟投生欲界時,五根能力複再覺醒,即成五根。人道的投生之理也是如此安立,死亡時,肉體粗分色法還原四大本質,五根能力安立意識上(功能儲存著),當遇父精母血,即能力覺醒,胎中形成粗分身體及五根。這充分說明了色心二法皆有其前前近取續流及後後相續,只是轉化不同外相而已。
(而此聚合體)亦即施設(補特伽羅一詞)所依之事物。

指五蘊是施設處(假立之處),我是施設法,我是依著我的身心假名安立,我的身心不是我,舍離了我的身心也沒有我,此為無我之義。自續派以下認許我為自相有,找可找得到,故將五蘊隨一視為我(即蘊我)。應成派不承許此無我見,我只是唯我而已,找不到,找不到不是沒有,而是沒有自相有的我。此是應成派最微細的無我義。
「一切所貴部」中的某些支派主張:五蘊的五個部分都是補特伽羅的事例。
此為不究竟的說法,若五蘊隨一皆我,成有五個我的缺失。
「法藏部」(Srung -ba -pa , Avantakas )主張:唯獨「心」 是補特伽羅的事例。
法藏部則主張:心即為我,以心為我也不合理,如前己說。
補充:

五蘊之定義“色蘊是堪為色的事行作用者。受蘊即蒙受之義(情緒反應)。想蘊即執取、分別有色的外相(外境)及苦樂的內相。行蘊即因緣所聚之法,而起現行者。識蘊即於六塵生起了別、覺知、明現。廣義的五蘊範圍是含蓋一切有為法,而與我的相續有關係的五蘊,即是我的身心。
總結:應成派說法是,由心(中陰心)投生,由我輪回,此說較為合理;輪回者是我,不是心。

問答:
1 .依尊貴法王開示,所修品需具那七特色?
2 .何謂種、熟、脫、圓之義?
3 .修行形態有那二種?
4 .何謂三不退?
5 .遮法分那二種?
6 .何謂無遮,並舉例說明?
7 .何謂非遮,並舉例說明?
8 .若以五蘊當我,會有何缺失?
9 .若以五根識當我,會有何缺失?
10.以第六意識當我,有何缺失?
11.何謂佛之定義?
12.有部「得」之定義為何?
13.何謂有部「不失法」之義?
l4.消業、轉業方式有那三種?
15.煩惱與業是否相違?
16.何謂眾生之定義?
17.人道的投生之理為何?
18.補特伽羅的定義為何?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