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2/09/17 22:28:59
學習次第 : 進階

 攝類學 第五章 因果門

善慧法師

因果門

大小因果門  因緣果分三

 

己二 因果門 分二:

  庚一 小因果  庚二 大因果 初中分二:

    辛一 因  辛二 緣  辛三 果 初中分二

      壬一 性相  壬二 分類

能生為因相  因果事等遍

今初

能生為因之性相

於自果之能生,謂之因也

如芽之能生即芽因之性相

謂芽之前時,能生芽諸等事物,是芽之因,如種子與士夫之勞作

因,果,事物三者同義,以此三者等遍故

1、因與事物二者等遍之理者

以凡是因者,則皆是事物,凡是事物者,則皆可為因故,無因之事定無,有事皆定有因,常法非是因者,以常法不具能生果之功能故,而事物定能生自果故。

故凡非自之後時所生自果之事物無有故,以凡是事物,皆能生自之後時之自果故。

 

2、因與果等遍

如麥種為麥子之因,麥子為麥種之果,然麥子亦是後時麥種之因,麥種亦可成為前時麥子之果,故因果二者等遍者,以凡是因皆可成為果,以是前時之果故;凡是果亦可成為因,以是後時之因故;此則建立同一事物上之因果關係,故因果二者並不相違。

然觀待一事之因果上,二者則是相違 如彼既成為瓶之因,彼又是瓶之果,此事則無有也,於同一瓶上,若成為此瓶之因時,則無法亦成為其果,成為此瓶之果時,亦無法成為其因也;以瓶之因果,非同一刹那故。

 

親因與疏因  近取俱有緣

壬二 分類 有二

  癸一 親因與疏因

  癸二 近取因與俱有緣 初中分二:

    子一 親因(直接因) 子二疏因(間接因)

親因直接因  疏因間接生

今初:

直接能生為親因之性相

於所生果,不需餘因間接而能生者,是謂親因也。

如火是煙之親因,以火於自果煙中間無需間接而能直接生起自果故,其餘事物理同如此。

然泥土是否為陶瓶之親因耶?

非周遍也,因陶瓶之前時之前時之因是泥土,故非親因,此中有其他因所間隔故。

凡是事物皆可成為親因,以凡是事物,其後時能無間而生自果也,其後時無間而生之自果,不需餘因間接而生,而能直接所生故。

 

子二 疏因

間接能生謂疏因之性相

謂是自果之能生,然非親因能生果,而是間接之能生者

如泥土為陶瓶之疏因,謂陶瓶前時之前時之因是泥土故,泥土是自果陶瓶之疏因,以非是自果陶瓶之直接能生而是間接能生故

如瓶之間接能生是瓶疏因之性相,餘者應知

 

凡是事物皆可成為疏因,以凡是事物,皆有其後時之後時所生之自果故

親因與疏因二者等遍之理者

如瓶既是親因者,以其為後時能生自果親因故,亦是疏因者,以其為後時之後時能生自果之疏因故。故親因與疏因非不相違,反而相互等遍也,以有可成為親因,亦可成為疏因之事物故,又如泥土既是後時泥土之親因,亦是後時陶瓶之疏因也。

如是應知一切事物皆可成為親因與疏因二者故

然觀待於一事上,親因與疏因則是相違,謂此無故,以無有既是瓶之親因,又成為瓶之疏因之事物故,以如瓶之前時之前時,是瓶之疏因,而非親因,而瓶之前時,是瓶之親因,而非是疏因,以於瓶上之親因與疏因非是同一刹那故。故於一事上既是其之親因亦是其之疏因之事物無有故。

 

近取自質流  餘生因俱有

癸二 近取因與俱有緣 分二

  子一 近取因  子二 俱有緣

今初

成為自果質法續流主要之能生是近取因之性相

近取因者,為自之鄰近所取之果,其自性之質法續流主要能生之因

如 瓶之前刹那

又如金屬機器之金屬是為金屬機器之近取因,以是能成為自果金屬機器之實質續流之主要能生故,金屬機器為金屬所生之果,以其質流是金屬故,成為機器的金屬,則是其近取質流能生故,而機器之製造者,雖是機器之因及增上緣然非為近取因者,質流不相同故,因有情是為不相應行,機器非是此故

金屬機器有法 是近取因者 以是自果第二刹那等之近取因故 以自果第二刹那等是彼之所生果故以自果第二刹那等是彼質續流故

 

又以 最後之薪(柴)有法 是近取因者 以是自果木炭之近取因故 以木炭既是彼之果,亦是薪之質續流故

如主要能生紙質流之因者,是紙之近取因,而成為紙主要質流者為草本植物等

心識有法 是近取因者 以是自相續後之識之近取因故

如是在主要能生心識自之質流者,是心識近取因之性相,心識第一刹那前時之能生,是為能生心識之習氣也

 

又如 有漏五蘊各有自之質法之質流,以能生色蘊之質流,是色蘊之近取因,受想行識,亦複如是,故應知,色蘊非可成為識蘊之近取因,反之識蘊僅能成為自果心識之近取,而非能成為色蘊之近取因,以色蘊與識蘊各自之質流是各別故。

又雖是識蘊,然眼識之近取因,為能生眼識自質法之質流,故不能成為餘識之近取因,六識及餘心所法,理亦同此。

又有情各別之識蘊,非能成為彼此之近取因,以其各別識蘊能生自法質流之近取因為不同故

 

子二 俱有緣

為自之俱生果,然非自之主要質流之能生

所謂俱有緣者,謂自果之能生,需要眾多因素聚合,除其主要能生自果質流之近取因,還需與近取因俱有之眾多餘因,以其此等眾因雖非是主要能生自果質流之因,然是與近取因俱有而生自果者,故稱為俱有緣也

如麥芽之近取因為麥種,以麥種是麥芽同一質流主要之能生故,然麥芽之果,非僅依麥種能成,故水土,陽光,勞作等,雖非麥芽之近取,然與麥種俱有為緣,能成為麥芽之能生因,故其等是麥芽之俱有緣也

 

又如 眼根是自果眼識之俱有緣者

以眼根及色處與眼識之等無間緣等眾多因素聚合,與主要能生自果眼識之近取,俱有而生自果眼識故

是故眼根是色法,非是自果眼識之質法 以彼是色法之質法故,而眼識是心法之質法,彼不能成為色法之質流,二者質流各別故

 

又如白色是緣白色眼識之俱有緣,以其二者質流不同,不能成為同一質流之近取故

俱有緣與事物同義,凡是事物皆可成為俱有緣

又如 前之糖味是能成為後之糖味之近取因,而前之糖色則是後之糖味之俱有緣

又如 瓶無常是自之後續流瓶無常之近取因,及是後續流之瓶、瓶之生、住、異等之俱有緣,以瓶及瓶之生、住、異等是成為其各自後續流之近取因,及是餘之俱有緣,如是諸不相應行及一切有為法,理亦如是。

 

複次,凡是事物,皆可成為俱有緣,凡成為自法質流之事物,皆可為近取因。

(然凡是事物皆為近取因,則不周遍,如燈焰最後刹那,於燈滅時,燈焰之質流則斷,無再生親果也。)

 

總之,近取與俱有緣二者並非相違,然於一事上之近取與俱有緣二者則成相違,以既是成為自之所生果續流之能生,又非是成為自之續流之能生,如是之同分法無有故

如 泥乃是陶瓶之近取,非是俱有緣,工匠之造作等是陶瓶之俱有緣,而非是近取因

 

總之是俱有緣者,皆自果量之俱有緣,陶瓶之工匠能為近取者,是成為自身續流之近取因故

近取因與俱有緣二者皆是因,以能生果故,主要差別為是否在同一質流上之變化,能生自法質流者則為近取因,餘為俱有緣

(故近取因是生果之根源,俱有緣為生果之條件)

此等理與建立結生相續(前後世)極為關要也

 

緣生果助伴

辛二 緣

對自有助之法或生自果之助伴,是緣之性相

因,緣,事物同義

一切事物以能生自果分者安立因,能為自果所生之助緣者安立為緣

如 於生芽有助之法,即芽之緣之性相

如 水,土等及種芽之人等

 

所生為果相

辛三 果 分二

  壬一 性相  壬二 分類 今初

所生即果之性相

謂由因緣新所生之法,即是果

如 陶瓷是果,為所生,因是由自因石土及工匠燒造所生故

般若(智慧)是所生者,謂是自因聞所生故

瓶之所生是瓶之果之性相

謂瓶之後續流等是成為緣瓶量識之瓶果(瓶之果為量識所緣)也,餘同此理

因,緣,果,事物乃是同義異名

 

親果親所生  間接生疏果

壬二 分類 分二:

癸一 直接果(親果)  癸二間接果(疏果)

今初

直接所生為直接果之性相

謂是彼因於生自果中間,非由餘因亦非有間(間隔),而是直接之所生法者,是直接果也

事相:如煙(煙為火之直接果)

一切事物皆可為直接果也

 

癸二 間接果

間接所生是間接果之性相

事相:如第一刹那時之苗芽所生第三刹那時之苗芽

 

直接果與間接果二者為等遍

如紙之直接所生是紙直接果之性相,以紙後刹那無間而生紙之果故

如紙之間接所生是紙間接果之性相,以紙後時之後時而生紙之果故

總之直接果與間接果二者是等遍,而於一事上,二者是相違也,以紙後刹那無間而生及後時之後時而生,彼二者非有同分也

 

廣門因緣果  六四五為分

廣門因緣果從詮聲類門可劃分為六因,四緣,五果。

 

庚二 大因果 分三:

  辛一 六因  辛二 四緣  辛三 五果 初中分六:

    壬一 能作因

    壬二 俱有因

    壬三 同類因

    壬四 相應因

    壬五 遍行因

    壬六 異熟因

能作及俱有  同類與相應

遍行並異熟  許因唯六種

 

壬一 能作因

除自余能作  有力及無力

謂其有為法生時。除自體外,餘不作障礙之能生,為能作因之性相 如柱

謂其既與瓶相異,亦於瓶不作障礙之能生,是為瓶能作因之性相

“與瓶相異”謂簡除瓶自身,

“於瓶不作障礙之能生”謂餘有法於瓶之生不作障礙者

經部等有許能作因與有為法同義,而有部許無為法亦可作能作因

如《俱舍釋論》雲:“餘字通一切法。謂有為無為皆能作因體也。故論雲。一切有為。唯除自體。以一切法。為能作因。由彼生時。無障住。故解雲。以不障義。釋能作因。故知能作因。寬通一切法。增上果狹唯有為法也。”

此中分二

1 有力之能作

如瓶,柱等一切有為法

2 無力之能作

如所知,常,總相等一切無為法

 

壬二 俱有因

俱有互為果

謂彼此質異俱時而有,相互能生不作障礙之法

“質異”簡別自體,為自體不可為自體之俱有因,果與因俱,名為俱有

如 俱有之四大種

《俱舍釋論》雲:“此四大種。造果之時。互相假籍,生所造色。故互相望,為俱有因”

及如 親因第一刹那集合之眼等五根

及如 親因第一刹那集合之糖及糖味

《俱舍論》:“是則俱有因。由互為果。遍攝有為法”

 

壬三 同類因

同類因相似

能生同類自果之因,為同類因之性相

如 前念善心生後念善心 及瓶前刹那是生瓶後刹那之同類因。

輾轉相望為同類因,言輾轉者。如色蘊與色為因。染汙與染汙。無記與無記。五蘊相望應知亦爾。

故知色法為色法之同類因,心法為心法之同類因。善,惡,無記三種,亦各自為自法之同類因。

又聞思修三種慧之同類因者,聞所成法乃聞所成慧之同類因。亦是思所成慧及修所成慧之同類因

 

壬四 相應因

相應因決定  心心所同依

謂具五相應,彼此生起不作障礙之隨順法

如 眼識與相應之心所

《俱舍釋論》雲:“相應因者。心心所法。要須同依。方名相應。故言決定。謂同依言。即顯必同所依。同所緣。同行相。同時。同事。五義具足。名為相應。”

 

壬五 遍行因

遍行遍三界  障解脫隨眠

謂遍於三界,生起能障解脫,諸煩惱之隨眠

如貪 三界惑皆是遍行因。

《俱舍釋論》雲:“為同地者。不與異地染法為因也,為遍行因。取五部果。名為通因。若同類因。唯自部果。非通因也。言眷屬者。謂與煩惱。相應俱有法也”

 

壬六 異熟因

異熟因不善  及善唯有漏

有漏善,不善之所攝,能使自果異類而熟之法

如殺生之業

以無記不招異熟者,由力劣故。諸無記業非異熟因,非能感招異熟果故,如腐種不生芽也

無漏善亦不招異熟者,謂離諸煩惱潤澤故

如焦芽種不生芽故

《俱舍釋論》雲:“因是善惡。果是無記。異類而熟。名為異熟。俱有因等四。唯同類熟,謂因與果。俱性同故,能作一因。兼同異熟,謂有同性果。有異性果。故今異熟因。唯異類熟。故唯此一名異熟因”

 

有全具六因者,如所有不善心與其相應心所等五遍行

(五遍行:作意,觸,受,想,思)

 

辛二 四緣 分四

因緣所緣緣  增上等無間

  戊一 因緣

  戊二 所緣緣

  戊三 增上緣

  戊四 等無間緣

 

戊一 因緣

因緣因即緣  此與緣同義

能成為自果,能生助益之因,為因緣之性相

言因緣者,因即是緣,因緣與緣同義。

能為瓶生助益之因,即瓶因緣之性相

瓶之因緣者,謂一切能成為瓶之因,如是一切實法皆同

如眼識之生起,為能生眼識之眼根(增上緣)及彼等無間緣,所緣緣,而此等皆是眼識之因緣

 

戊二 所緣緣

所緣境為緣  生識境相分

主要能生自果心識相分之緣(能使心識生起境相),是為所緣緣之性相

如 緣青色現量能親取主要之相分

所緣緣者,謂所緣境為緣。能牽生心心所法。所緣即緣。

所緣緣,所取,實法三者同義,以自果心識於境上之相分生起之緣,定為事物故

如 能成為緣青色根現量主要生起青色相分之緣,是緣青色根現量所緣緣之性相

事相者,如彼青色(彼青色與彼青色在心識上所顯現青色相分不同,青色作為所緣緣在前,而青色相分在後)

以緣青色根現量之前時所緣境是青色,彼是緣青色根現識之所緣緣,以是緣青色根現量生起青色相分之緣故

青色相分者,謂緣青色之眼識,能生起青色顯現之自性相故

如 鏡上現出之青色,謂是顯現青色之相分,現為紅色,則是顯現紅色之相分

如是緣青色之眼識,緣彼青色境,其青色是為眼識之所取分,而以彼青色境為緣,能生起自性青色之相分

如是事物之顯現境於一切緣境之心識而言,皆是各自前時之所緣境為所緣緣,所謂所緣緣者,既是彼心之所緣(以其為心之對境故,心是能緣,境是所緣)亦是能生彼心識境上之相分之因(前時之境為因——所緣緣,後時之境為相分)

若爾與緣青色之眼識同時之青色能否為緣青色之眼識之所緣緣耶?

以既是緣青色之眼識之所緣同時亦成為緣青色之眼識之所緣緣,如此無故,以因果不能同時故,若是所緣緣則定是因故,若是成為彼心之所緣則定不能成為彼心之所緣緣也

餘則緣一切無為之心及諸分別心許有所緣而無有所緣緣也

(以所緣緣是有為法故)

 

戊三 增上緣

增上能生緣  增上即能作

主要能生自果增上之緣,謂增上緣之性相

事相: 一切事物

如 自果瓶增上能生之緣,謂瓶增上緣之性相

瓶之近取因與瓶之俱有緣等皆是瓶之一切因,謂瓶之諸因,以能生瓶分者,故是瓶之因,而能增上生瓶之緣,故安立為增上緣,增上緣者,增上即緣。

於自果心識緣境增上能生之緣,是心識增上緣之性相

如 諸心識所依之六根及等無間緣

所謂心識之增上緣者

謂於自果心識於緣境能生增上之功能,如是增上之緣,謂增上緣

如 緣自果青色根現量之境能為其緣境增上之功能者,為緣青色根現量增上緣之性相

如執青色根識之不共增上緣之眼根及彼青色根識之共增上緣之意根

《俱舍釋論》雲:“增上即能作者。謂增上緣性。即能作因。以即能作因為增上緣。”

 

戊四 等無間緣

前念等無間  為緣生後心

主要能生自果心識顯明瞭別之緣,謂等無間緣之性相

所謂等無間緣者,謂主要能生自果心識於境顯現自性了別之緣或因。前後心心所。體各一故。名之為等。前心心所。生後心心所。中間無有餘心間隔。名為無間。故此無間。通緣及果

等無間緣者。謂心心所。必須前念等無間緣。引發生故。相應心心所法,次第無間,前一甫滅,後一即生

事相者

心識各自前刹那之心

如 心識前念之心,彼即為後心之等無間緣

緣青色眼識了別主要能生之緣,是緣青色眼識等無間緣之性相

如 成為緣青色眼識之因之意識及眼識第一刹那為眼識第二刹那之等無間緣

(經部許,凡是識皆可為等無間緣;有部許凡是識非可為等無間緣,如最後有漏心)

 

辛三 五果 分五

異熟增上果  等流士離系

  戊一 異熟果

  戊二 增上果

  戊三 等流果

  戊四 士用果

  戊五 離系果

今初

異熟無記法 有情有記生

因由善惡業 果屬於無記

異時及異類 變異等果熟

謂善惡有記之業而感無記之果

如 有漏五取蘊

因是善惡,果唯無記,因果相望不同。故雲異熟。異熟無記法者。謂不能記別為善為惡,唯無覆無記,有異熟果。即有漏五取蘊,言有情者。謂異熟果。不通非情也 異熟果與異熟同義。

《菩提道次第科頌》:“如上品十惡,能感地獄之異熟身;中品餓鬼;下品畜生。十善天人。若在人中,最優勝者,壽量、形色、種族、自由,一切圓滿;信言、威肅、大勢、名稱、男性、大力,一切具足。”

 

1、異時而熟。

謂前世造因,今世或後世感果。因果前後不同時,故雲異熟。異時而熟,如稼穡待收。

《科頌》雲:“因果不同時,非如刀砍傷。有生報後報,要待緣而熟”

刀砍是因,傷是果,此因果同時者,非如刀砍傷,則異時矣。

 

2、異類而熟

異類而熟,如瓶盆待泥團,陶師轉繩,多緣始成。此喻業因或善或惡,而果則屬無記,性質不同類,故雲異類而熟也。

《科頌》雲:

“人作善惡業,天獄等受報,或因口作業,受報在身等,

又手足作業,而餘處受報,勿謂報有差,報主不變易。”

 

3、變易而熟

變易而熟,如桃李變紅

《科頌》雲:“木水盡成炭,炭無火成灰,舊種壞,新種生,果縛斷,子縛生,報有先後,果須變易。”

 

戊二 增上果

增上謂外緣   是正報所依

謂正報所感之依報也。

如 不淨之器世間,即環境

謂能作因。於法不障。得增上名,由能作因有增上力所引得果。名為增上。增上之果,名增上果也。

《科頌》雲:“增上謂外緣,是正報所依,世人不了此,緣劣怨他人”

 

戊三 等流果

善惡或無記  同等類相繼

領受感餘報  造作喜作心

謂因果前後相同,平等流類也,由各自之同類因而感類同之等流果

如前之善心,而轉生後之善心,由前之噁心而生後之噁心,無記亦然。

同類遍等流者。謂同類與遍行二種因。得等流果,以皆似自因之等流果故

分二

1、領受等流(感受等流)

如雖生善趣而壽短(生理之果)

 

2、造作等流(能作等流)

雖生善趣,而喜於殺生(心理之果)

《廣論》雲:“等流果者,謂出惡趣,次生人中,如其次第,壽量短促,資財匱乏,妻不貞良,多遭誹謗,親友乖離,聞違意聲,言不威肅,貪嗔癡三,上品猛利。《諦者品》及《十地經》中,於其一一說二二果,謂“設生人中,壽量短促多諸疾病,資財匱乏與他共財,眷屬不調或非可信妻有匹偶,多遭誹謗受他欺誑,眷屬不和眷屬鄙惡,聞違意聲語成鬥端,語不尊嚴,或非堪受無定辯才,貪欲重大不知喜足,尋求無利或不求利,損害於他或遭他害,見解惡鄙諂誑為性。”諸先尊長說縱生人中,愛樂殺生等事,是造作等流果。前所說者,是領受等流果。”

 

戊四 士用果

若因彼力生 是果名士用

若法因彼勢力所生。名士用果。

《科頌》雲:“士即士夫,用即作用,謂士夫作用之因果。如種瓜得瓜,種豆得豆,不待隔世即能成果,此與異熟不同。異熟果,合三世而言:士用果,單記就現世而言。”

又如農夫稼作而獲之果 ,《阿毗達摩集論》雲:謂士用果者,如莊稼等類

事物,士用果,增上果同義。

 

戊五 離系果

擇滅謂離系  涅槃道所顯

即擇滅法也,離系由慧盡者。盡者滅也。慧者擇也。謂此擇滅離系所顯。故將擇滅釋離系果。

《科頌》雲:“依涅槃之道力,而證顯之者。涅槃離諸系縛,故雲離系”

 

無為無因果 無生無滅故

無為是因果 能作及離系

《俱舍釋論》雲:“無為是能作因。不可言非因。無為是離系果。不可言非果。無為無因者。無六因故。謂無為法。體雖是果。是所證果。非是六因所引生果。故名無因。無為無果者。無五果故。謂無為法。於生不障。立能作因。非能證故。無離系果。無取與用。無有為果。是故擇滅。是因無果。是果無因。餘二無為。是因非果。故三無為。皆無因果。”

無為法雖無因果,而其自體卻是因果,以無為法是能作因

及離系果故,故不可言無為非因果

《俱舍釋論》雲:“無為是能作因。不可言非因。無為是離系果。不可言非果。”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