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2/09/17 22:15:58
學習次第 : 進階

 攝類學 第三章 法之分類

善慧法師

乙三 法之分類

佛教諸宗建立諸法,略有二門:

1、依小乘阿毗達磨《俱舍論》——(漢傳之俱舍宗)立七十五法,(又如漢地成實宗亦有立八十四法者)

【參考“七十五法攝頌” 】

2 、依大乘阿毗達磨《集論》等(如《顯揚聖教論》《五蘊》《百法》等)——(漢傳之法相宗)立為百法。

【參考“大乘百法攝頌” 】

(如《瑜伽師地論》中亦有分為六百六十種者)

上述諸法分類,皆以五位而分,前者五位七十五法,後者五位百法,五位者,即將一切法歸為五位:

 1、色法  2、心法  3、心所法  4、不相應行法  5、無為法

 

此中諸法以所知為表,分類為二:

丙一 自性門  丙二 差別門

今初:

所知分二:

丁一 常法  丁二 實法

所知分二種  常法與實法

初中分二:

  戊一 性相 戊二分類 今初:

常非刹那性 恒久暫時常

非刹那性之法是常法之性相

事相:如虛空 滅諦 補特伽羅無我 瓶之法性 瓶體 無兔角 一 總 無實之法 無為法假有世俗諦 總相等

 

戊二 分類 分二:

1、恒久之常——如無為虛空. 無有能礙所礙

虛空性相者:遣除質礙之無遮. 所謂恒久之常者,是其常不依因緣而生也

虛空者,是於空界上遣除有質礙所顯現分

 

2、暫時之常——有間斷. 如瓶中之空. 屋中之空.

瓶體有法 是暫時常者 以其境與時是暫時常故

以瓶及屋是暫時存在之事物也,以無瓶之時. 瓶體亦無故,及瓶未生或已滅時. 瓶體亦無故

常法. 無為法. 共相. 世俗諦等同義

 

丁二 實法

分二:戊一 名義  戊二 分類 今初:

實法具作用  有為從因生

蘊謂積聚義  無常刹那滅

有漏蘊分五  色受想行識

 

實法(或稱物. 事物. 有事)

有作用之法

實法. 有為. 蘊. 無常. 自相等. 同義

有為

從因而生. 即自之若干因緣會遇產生之法,為是造作義,有造作,謂之有為。

(有事——有為法 無事——無為法)

 

積聚義(若干積聚). 又如五蘊之每一蘊為若干積聚

分五:色. 受. 想. 行. 識

1、色蘊:若干積聚之色,色變礙為性,分十法:眼. 耳. 鼻. 舌. 身. 色. 聲. 香. 味. 觸

2、受蘊:受領納為性,即受心所

3、想蘊:想取相為性,即想心所

4、行蘊:行造作為性,分:五遍行(除受想二心所). 五別境. 善十一. 六根本煩惱. 二十隨煩惱. 四不定. 不相應行法

5、識蘊:了別為性,分:眼識. 耳識. 鼻識. 舌識. 身識. 意識

 

無常

刹那性為無常之性相。即謂生滅遷流,刹那不住之法。

 

戊二 分類 分二:

  己一 自性門  己二 因果門 今初:

實法分三類  色心不相應

實法分三:

己一 色法  己二 心法  己三 不相應行

初中分二:

庚一 性相  庚二 分類 今初:

色變礙為性 物質微塵集

色法——變礙為性 如瓶

變礙者變壞質礙也,質礙者有形質而互為障礙也

此與物質同義

 

物質

微塵所成之法. 由大種及大種所造色所成. 有質礙之法. 為色或為物質.

所謂微塵者,可分:

(1) 細微塵——即極微. 色法之最小單位,有部許為無方分之極微

(2) 粗微塵——七極微成一粗塵

如《俱舍》:

極微微金水  兔羊牛隙塵

蟣虱麥指節  後後增七倍

二十四指肘  四肘為弓量

五百俱盧舍  此八踰繕那

釋曰:極微為初。指節為後。應知後後皆七倍增。謂七極微為一微量。積微至七。為一金塵。積七金塵為一水塵。積七水塵。為一兔毛塵。積七兔毛塵。為一羊毛塵。積七羊毛塵。為一牛毛塵。積七牛毛塵。為一隙遊塵。積七隙遊塵。為一蟣。積七蟣。為一虱。積七虱。為一[麩-夫+廣]麥。積七[麩-夫+廣]麥。為一指節。三節為一指。二十四指。橫布為一肘。豎積四肘。為一弓。謂尋。豎積五百弓。為一俱盧舍。一俱盧舍者。計是從村。至阿練若(此雲無喧雜)中間道量。說八俱盧舍。為一踰繕那(解雲。計一肘。有一尺八寸。一弓有七尺二寸。乃至一俱盧舍。計有二裏。一踰繕那。有十六裏)

色與色蘊同義

 

庚二 分類

色法有二:辛一 內色  辛二 外色 今初:

色法分內外  內色有五種

眼耳鼻舌身  淨色浮塵根

為自識所依  增上緣淨色

虛浮無功用  有依及相應

 

辛一 內色 分二:

  壬一 自性門分類  壬二差別門分類  初中分二:

    癸一 淨色根  癸二 浮塵根 初中分五:

      子一 眼根  子二 耳根  子三 鼻根  子四 舌根  子五 身根

 

子一 眼根

為自果之眼識所依. 或其不共增上緣之淨色(即自果眼識之因)

《五蘊論》:雲何眼根。謂以色為境。淨色為性。謂於眼中。一分淨色如淨醍醐。此性有故。眼識得生。無即不生

眼. 眼根. 眼處. 眼界為同義

 

子二 耳根

為自果之耳識所依. 或其不共增上緣之淨色

《五蘊論》:雲何耳根。謂以聲為境。淨色為性。謂於耳中。一分淨色。此性有故。耳識得生。無即不生

耳. 耳根. 耳處. 耳界為同義

 

子三 鼻根

為自果之鼻識所依. 或其不共增上緣之淨色

《五蘊論》:雲何鼻根。謂以香為境。淨色為性。謂於鼻中。一分淨色。此性有故。鼻識得生。無即不生

鼻. 鼻根. 鼻處. 鼻界為同義

 

子四 舌根

為自果之舌識所依. 或其不共增上緣之淨色

《五蘊論》:雲何舌根。謂以味為境。淨色為性。謂於舌上。周遍淨色。有說。此於舌上。有少不遍。如一毛端。此性有故。舌識得生。無即不生

舌. 舌根. 舌處. 舌界為同義

 

子五 身根

為自果之身識所依. 或其不共增上緣之淨色. 遍及身中. 然不遍毛髮指甲屎尿等

《五蘊論》:雲何身根。謂以觸為境。淨色為性。謂於身中。周遍淨色。此性有故。身識得生。無即不生

身. 身根. 身處. 身界為同義

眼等五根,體清淨故,如珠寶光,故名淨色。

 

癸二 浮塵根

浮塵根者,根即眼耳鼻舌身意也。以其虛假不實,故名浮。無見聞覺知之用,故名塵。

經雲:眼如蒲萄朵,耳如新卷葉,鼻如雙垂爪,舌如初偃月,身如腰鼓顙,是也。

 

壬二 差別門分類

此中分二:癸一 有依根 癸二 相應根

癸一 有依根

以自果之眼識等,不共增上緣之眼等諸根

如眼識見色時之眼根(能見色)

癸二 相應根

不為自果眼識等. 不共增上緣之眼等諸根

如睡眠時之眼耳鼻舌身根. 或定中之眼等諸根

 

辛二 外色

外色分為五  色聲香味觸

分五:色處. 聲處. 香處. 味處. 觸處

 

壬一 色處

色處眼識取  而分顯與形

根顯四支八  本青黃赤白

八支雲煙塵  霧光影明暗

形長短方圓  高下正不正

 

分二:癸一 性相 癸二 分類 今初:

性相:眼識所取  事相:白海螺之色

色處與色界同義

癸二 分類 分二:

  子一 顯色  子二 形色 初中分二:

    醜一 性相  醜二 分類

今初:

顯色——堪為顏色者

 

醜二 分類  分二:

  寅一 根本顯色  寅二 支分顯色

  寅一 根本顯色:青. 黃. 赤. 白

  寅二 支分顯色:雲. 煙. 塵. 霧. 光. 影. 明. 暗 (和合色亦是)

 

子二 形色

行色——堪為行色者

分八:長. 短. 方. 圓. 高. 下. 正. 不正

 

顯色行色之四料簡:

1、是顯非行:青黃赤白

2、是行非顯:八種行色

3、俱是:雲. 煙. 塵. 霧

4、俱非:聲香等

無表色與法處所攝色

於色法分類中,此處依“隨理行經部宗”判分為十種,而在有部、隨教行經部宗,則將色法分為十一種,即在此十法上,加以無表色,如《俱舍論》:

亂心無心等  隨流淨不淨

大種所造性  由此說無表

論曰:亂心者:謂此餘心。無心者:謂入無想及滅盡定。等言,顯示不亂有心。相似相續,說名隨流。善與不善,名淨不淨。為簡諸得相似相續,是故複言大種所造。

毗婆沙說:造、是因義。謂作生等五種因故。顯立名因,故言由此。無表,雖以色業為性,如有表業;而非表示令他了知,故名無表。說者:顯此是師宗言。略說表業,及定所生善不善色,名為無表。

其證明無表色者

如《俱舍論》雲:又諸無表、無色相故;毗婆沙說:此亦實有。雲何知然?頌曰:說三無漏色,增非作等故。論曰:以契經說:色有三種。此三為處,攝一切色。一者、有色,有見有對;二者、有色,無見有對;三者、有色,無見無對。又契經中,說有無漏色。如契經說:無漏法雲何?謂于過去未來現在諸所有色,不起愛恚。乃至識亦然。是名無漏法。除無表色,何法名為無見無對、及無漏色。又契經說:有福增長。如契經言:諸有淨信,若善男子或善女人,成就有依七福業事,若行、若住、若寐、若覺、恒時相續,福業漸增,福業續起。無依亦爾。除無表業,若起餘心,或無心時,依何法說福業增長。又非自作。但遣他為;若無無表業,不應成業道。以遣他表、非彼業道攝。此業未能正作所作故。使作所作已,此性無異故。又契經說:苾芻當知,法謂外處。是十一處所不攝法。無見無對。不言無色。若不觀於法處所攝無表色者;此言闕減,便成無用。又若無無表;應無八道支。以在定時,語等無故。若爾;何故契經中言:彼如是知,彼如是見,修習正見、正思惟、正精進、正念、正定、皆至圓滿。正語業命、先時已得清淨鮮白。此依先時已得世間離染道說。無相違過。又若撥無無表色者;則亦應無有別解脫律儀。非受戒後,有戒相續。雖起異緣心;而名苾芻等。又契經說:離殺等戒,名為堤塘。戒能長時相續,堰遏犯戒過故。非無有體,可名堤塘。由此等證知實有無表色。

《入阿毗達磨論》雲:無表色者:謂能自表諸心心所轉變差別;故名為表。與彼同類,而不能表;故名無表。此於相似,立遮止言。如於刹帝利等,說非婆羅門等。無表相者:謂由表心大種差別,於睡眠覺亂不亂心及無心位,有善不善色相續轉;不可積集;是能建立苾芻等因;是無表相。此若無者;不應建立有苾芻等。如世尊說:於有依福業事,彼恒常福增長。如是無表,總有三種。謂律儀不律儀俱相違所攝故。律儀有三種。謂別解脫,靜慮,無漏律儀別故。別解脫律儀,複有八種。一、苾芻律儀,二、苾芻尼律儀,三、勤策律儀,四、正學律儀,五、勤策女律儀,六、近事男律儀,七、近事女律儀,八、近住律儀。如是八種,唯欲界系。靜慮律儀,惟色界三摩地隨轉色。此唯色界系。無漏律儀,謂無漏三摩地隨轉色。此唯不系。不律儀者:謂諸屠兒,及諸獵獸捕鳥捕魚劫盜典獄縛龍煮狗罝弶魁膾。此等身中,不善無表色相續轉。非律儀非不律儀者:謂造毗訶羅窣堵波僧伽邏摩等,及禮制多,燒香散華,贊誦願等,並捶打等,所起種種善不善無表色相續轉。亦有無表,唯一刹那;依總種類,故說相續,別解脫律儀,由誓願受得。前七至命盡。第八一晝夜。又前七種舍,由四緣。一、舍所學故,二、命盡故,三、善根斷故,四、二形生故。第八律儀,即由前四及夜盡舍。靜慮律儀,由得色界善心故得。由舍色界善心故舍。屬彼心故。無漏律儀,得舍亦爾。隨無漏心而得舍故。得不律儀,由作及受。由四緣故,舍不律儀。一、受律儀故,二、命盡故,三、二形生故,四、法爾得色界善心故。處中無表,或由作故得。謂殷淨心,猛利煩惱,禮贊制多,及捶打等。或由受故得。謂作是念:若不為佛造曼茶羅;終不先食。如是等願。或由舍故得。謂造寺舍,敷具園林,施苾芻等。舍此無表,由等起心及所作事,俱斷壞故。

無表色
 律儀
 1別解脫律儀
 八種
 
2靜慮律儀
 色界三摩地隨轉色
 
3無漏律儀
 謂無漏三摩地隨轉色
 
非律儀所攝
 謂諸屠兒,及諸獵獸捕鳥捕魚劫盜典獄縛
 
 
 處中律儀
 非律儀非不律儀
 

 

《五事毗婆沙論》:此無表色,總有二種。謂善不善無無記者:以強力心,能發無表,無記心劣,不發無表。諸善無表,總有二種。一者、律儀所攝,二者、律儀所不攝。不善無表,亦有二種。一者、不律儀所攝,二者、不律儀所不攝。律儀所攝無表,複有四種。一者、別解脫律儀,二者、靜慮律儀,三者、無漏律儀,四者、斷律儀。別解脫律儀,謂七眾戒。靜慮律儀,謂色界戒。無漏律儀,謂學無學戒。斷律儀者:依二律儀一分建立。謂靜慮律儀,無漏律儀。離欲界染九無間道隨轉攝者,名斷律儀。以能對治一切惡戒,及能對治起惡戒煩惱,故名為斷。前八無間道隨轉攝者,唯能對治起惡戒煩惱。第九無間道隨轉攝者,能對治惡戒,及能對治起惡戒煩惱。


 善無表
 律儀所攝 
 1別解脫律儀:謂七眾戒
 
2靜慮律儀:色界戒
 
3無漏律儀:學無學戒
 
4斷律儀:依二律儀一分建立
 
律儀所不攝:
 強淨心所發善表
 
不善無表
 不律儀所攝:
 謂屠羊等諸不律儀
 
不律儀所不攝
 
 

 

大乘中,攝為法處所攝色

《顯揚聖教論》雲:法處所攝色,謂一切時意所行境,色蘊所攝,無見無對。此複三種。謂律儀色、不律儀色、及三摩地所行境色。律儀色雲何?謂防護身語業者,由彼增上,造作心心法故;依彼不現行法,建立色性。不律儀色雲何?謂不防護身語業者,由彼增上,造作心心法故;依彼現行法,建立色性。三摩地所行境色雲何?謂由下中上三摩地俱轉相應心心法故;起彼所緣影像色性,及彼所作成就色性。是名法處所攝色。

《雜集論》雲:法處所攝色者:略有五種。謂極略色、極迥色、受所引色、遍計所起色、自在所生色。極略色者:謂極微色。極迥色者:謂即此離餘礙觸色。受所引色者:謂無表色。遍計所起色者:謂影像色。自在所生色者:謂解脫靜慮所行境色。

其五種者:

一、極略色,即分析五根五塵等有質的實色,直到其最小者;

二、極回色,分析虛空、青、黃等無質的顯色,直到其最少者,因至難看,故名極回;

三、受所引色,即無表色,是依受戒儀式,而引發於身中之色,故名受所引色,又因外表上看不見,故又名無表色;

四、遍計所起色,遍計一切法的意識前,所顯現之五根五境等影像是,乃至空花水月等,皆為此所攝;

五、定所生自在色,指由禪定力所變現的色聲香味等境。

 

壬二 聲處

耳識所取境  聲處自性門

執非執受聲  二四八為分

此中分二:

癸一 性相  癸二 分類 今初:

聲處——耳識所取境 所聞是聲之性相 事相:如海螺聲

聲. 聲處,聲界同義

 

癸二 分類 分二:

  子一 自性門   子二 差別門  初中分二:

    醜一 執受大種聲  醜二 非執受大種聲

所聞執受與非執受義者,雖聲無執受. 然從產生聲之根. 則或有執受或無執受

如:士夫所發之聲語及士夫擊掌所發之聲,以士夫擊掌所發之聲是從執受大種身根所發起故,故其聲為執受大種所發聲也,而從非執受大種所發聲,為非執受大種聲,如鑼鼓之聲,以鑼鼓非是執受大種,故其聲亦為非執受大種聲

於此二門中可開為四也:

1、有執受大種有情宣說聲:如士夫所說語,彼聲是從士夫口中發出,以其有執受故

2、有執受大種非有情宣說聲:如士夫擊掌之聲,其聲是有受有情手掌所發,然非是宣說之聲,以無所詮義故

3、無執受大種有情宣說聲:如收音機所發之人語聲,以其聲為無執受之收音機所發,然是有情之聲,有所詮義也

4、無執受大種非有情宣說聲:如水聲,其理易知

於此四門亦可開為八也:

1、有執受大種為因有情名可意聲

2、有執受大種為因有情名不可意聲

3、有執受大種為因非有情名可意聲

4、有執受大種為因非有情名不可意聲

5、無執受大種為因有情名可意聲

6、無執受大種為因有情名不可意聲

7、無執受大種為因非有情名可意聲

8、無執受大種為因非有情名不可意聲

 

子二 差別門

所詮敍述義  能詮所聞聲

分二:醜一 所詮(聲之所詮)  醜二 能詮聲(能詮之聲)

 

所詮之性相:敍述之義

如說柱. 瓶等. 從自名稱所了知之法

所詮與境. 所量等同義

若是成實皆是所詮,是周遍也,以若是成實定是聲之實境故

(此中所詮者,通常皆含二法,常與物,如所詮瓶者,所詮有二:一者是瓶,另者是瓶之義共相,故所詮如所知,屬常)

 

醜二 能詮聲

分二:寅一 性相  寅二 分類 今初:

能詮聲

敍述時於所詮能明瞭之所聞(聲)

如語:"房屋"之聲也,能詮聲與語非是同義,以語者是士夫舌齶間所發之聲,而能詮聲非定為士夫口中所發,如收音機等以能宣示所詮義者之聲也

(有部許:此是不相應行(隨教行經部同)

經部許:隨理行及唯識以上各派皆許為色法. 是聲故)

 

寅二 分類 分四:

   卯一 自性門分類

   卯二 所詮門分類

   卯三 限制門分類

   卯四 說聞二者門分類  初中分三:

     辰一 名

     辰二 句

     辰三 文

自性名句文 名實假理分

 

初中分二:

巳一 性相  巳二 分類 今初:

自義解所聞

名——於自義能理解之所聞

如:於能托橫樑之作用者稱為"柱"之詮說聲。

 

巳二 分類 分二:

  午一 實名

不待任何相似相關之理由,最初所安立之名

使能了別其為某法者,如具鼓腹盛水功能稱為"瓶" 或猛獸之王. 號稱為"獅子"

  午二 假名

憑依相似相關等隨一理由所安立之名

如對愚蠢之人稱其為"豬"狗"等

其中分二:

未一 有理之假名

如具力之人而取名為"獅子"(相似理由). 未具勢力之婆羅門小孩. 嘴大. 鼻塌而言安立"獅子"(如於某人起名)

未二 無理之假名

對小孩子取名為"桑吉"——佛(隨欲起名)

(此中之義與名言安立有關)

 

辰二 句

句依結合聞

差別依結合顯示之所聞

如 一切有為法 諸行無常等

 

辰三 文

名句二根本  聲韻為文身

名句二者根本之語 如字母 藏文三十字母等

分二:聲母與韻母

 

卯二 所詮門分類

所詮類聚聲  謂詮總類聚

分二:

辰一 詮類聲——直接所詮總類(眾多同類)之法者

如詮說所知及色法等之聲

辰二 詮聚聲——直接所詮總聚(各個部分)之法者

如詮說“瓶”其是由頸. 腹. 底等聚而成

(由八微塵聚集而成之法)

詮類聲與詮聚聲四料簡:

1、是詮類聲非詮聚聲:如言“所知”聲

2、是詮聚聲非詮類聲:如言“瓶柱二”聲

3、俱是:如言“物質”聲

4、俱非:如言“兔角”聲

 

卯三 限制門分類

限制門分三  非有另不容

限制謂有排除義

分三:

辰一 非有限制之聲:

即確定某一法不具備其他屬性,僅此屬性,排除非此之外其他屬性,如:"聲僅是無常"詮說之聲,即於聲排除不具無常,而表聲僅是無常之屬性

(如空性. 其性即限制字,即唯字義)

 

辰二 另有限制之聲:

否定他處有某一法,以說明唯此處有某一法,如:"唯聲是所聞"之詮說聲,此是對非聲之其他所聞加以排除,而顯唯聲是所聞

 

辰三 不容限制之聲:

否定某一法,不容有某一屬性,以說明其只有可能者

如:烏巴拉花只可能是青色

 

卯四 說聞二者門分類

說聞二者門  詮法詮體聲

詮法差別法  詮體差別事

法謂所具之自性,有法指能具之自性

分二:

辰一 詮法聲(詮能別聲)

說者與聞者心中欲所緣之義理彼差別法所說之語

是指說聞二者,欲對所言,了知差別法之語

如雲:白色的海螺. 在聞者心中生起“白色”——此是差別事

然白色有多種差別. 如白色的布等. 所以”海螺”——是差別法,從而排除其他,如布等法. 故”海螺”屬差別法

 

辰二 詮體聲(詮有法聲)

說者與聞者心中欲所緣之義理彼差別事所說之語

是指說聞二者,欲對所言,了知差別事之語

如雲:白牛 聞者心中產生牛是差別事. 然牛有多種. 青牛. 黃牛等. 故顏色是差別法. 白牛之白色故是差別法故

 

壬三 香處

香處鼻識取  俱合好惡等

分二:癸一 性相  癸二 分類 今初:

鼻識所取境為香處之性相

香與香處,香界同義

 

癸二 分類 分二:

  子一 俱生香:如旃檀香

  子二 和合香:如和合之藥香

或分

好香:謂與鼻合時. 于蘊相續. 有所順益

惡香:謂與鼻合時. 于蘊相續. 有所違損

平等香:謂與鼻合時. 無所損益

 

壬四 味處

舌識所取境  味處分六種

酸甘苦辛鹹  淡三六百八

分二:

癸一 性相

癸二 分類 今初:

舌識所取境為味處之性相

 

癸二 分類

分六:甘. 酸. 辛. 鹹. 苦. 淡 和合開廣為36種再分108種

所謂百味者,以味根本六味:甘酸苦辛鹹淡,各各和合為36種,再以舌識受用時,于根有益36,食甫消化,於身無害36,消化時,于身有益36,是故共108種,簡稱百味也。

 

壬五 觸處

觸處身識取  能造四大種

地水火風體  堅濕暖動性

作用地執持  水謂聚集義

火熟風廣大  所造觸為七

 

分二:癸一 性相  癸二 分類 今初:

身識所取境為觸處之性相

觸. 觸處. 觸界同義

 

癸二 分類

分二:

子一 能造觸

四大種——地. 水. 火. 風,分別以堅. 濕. 暖. 動為性

其作用者:地有執持義. 水有聚集義. 火有成熟義. 風有廣大義

子二 所造觸

七種——輕重澀滑冷饑渴

如是次第依自因(四大種)而生果(所造觸)

1 輕:由火風增盛,於重勢力下降所生之觸

2 重:由地水增盛,於重勢力上升所生之觸

3 澀:由地風增盛,而生不滑之觸

4 滑:由水火增盛,而生柔軟不澀之觸

5 冷:由水風增盛,而生欲暖之心所生之觸

6 饑:由風風增盛,而於腹中生欲食之心所生之觸

7 渴:由火風增盛,而生欲飲之心所生之觸

《五蘊論》:暖欲為冷. 觸是冷因. 此即於因. 立其果稱. 如說諸佛出世樂. 演說正法樂. 眾僧和合樂. 同修精進樂. 精進勤苦. 雖是樂因. 即說為樂. 此亦如是. 欲食為饑. 欲飲為渴. 說亦如是。

《瑜伽師地論》雲:複次色等所緣境界,如本地分已廣分別。若觸處中所說造色,滑乃至勇;當知即於大種分位假施設有。謂于大種清淨性,假立滑性。于大種堅實性,假立重性。于大種不清淨不堅實性,假立澀性及輕性。于大種不清淨慢緩性,假立軟性。由水與風和合生故;假立有冷。由闕任持不平等故;假立饑渴及弱力。由無所闕,無不平等故;假立強力及飽。由不平等變異錯亂不平等故;假立病。由時分變異不平等故;假立老。由命根變異不平等故;假立死。由血有過患不平等故;假立癢。由惡飲食,不平等故;假立悶絕。由地與水和合生故;假立黏。由往來勞倦不平等故;假立疲極。若遠離彼,由平等故;假立憩息。由除垢等,離萎悴故;假立勇銳。如是一切,說諸大種,總有六位。謂淨不淨位,堅不堅位,慢緩位,和合位,不平等位,平等位。如是六位,複開為八。若八若六,平等平等。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