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2/09/17 22:41:56

 

攝類學 第七章 自相共相

善慧法師

丁二 自相共相

一切所知從所量門可分為自相共相

所量有二種 自相與共相

分二

戊一 自相  戊二 共相

今初

非分別假立  自性相成立

自相為實法  現量親取境

境時性不共  遍於自共相

 

謂非唯由名言分別假立自之性相成立之法,是其性相。

如:瓶

自相. 自相成就,勝義諦. 勝義成就. 諦實成就,依他起. 事物. 勝義作用法. 現量親取境. 皆同義異名。

如:瓶等之諸事物,非是由分別心假立而於分別心前現起,而是由境自體本身,性相自然成就故,以彼之增上成為現量所顯現之事物故,是為自相成立也。

瓶是自相之因者,非是間接觀待於斷除所破與義共相等. 而是於現量前直接由其自性相所現之法。

又瓶無常等. 雖可於分別心前,斷除所破後之顯現. 然亦可由現量,顯現了達彼(瓶無常)之生滅,非定由斷除所破後生起。

 

有雲:境. 時. 自性不共之法,是建立自相之性相也。

此不應理,凡凡是境. 時. 自性不共之法. 非皆是自相故。

以凡是成實皆是境. 時. 自性不共之法,成為周遍也。而境. 時. 自性不共之事物,可說為與自相是相同也。

 

所謂境. 時. 自性不共之義者

1、自性不共

如彼色法. 於瓶柱二者中,若是成為瓶者則不能為柱,反之若是成為柱者則不能為瓶,是彼色法自性不共之義故。

又如色法中. 金瓶與銅瓶二者. 是金瓶則非銅瓶. 反之亦然。

 

2、境不共

如 有東西二方位. 是東則非西. 是西則非東. 此為色法之境不共也。

 

3、時不共

如瓶. 瓶之上午之時與下午之時. 為不共故. 以上午時非下午時。

此為時不共也。

 

如是於虛空法上,瓶柱二者,亦非周遍,以瓶之空非柱之空,反之柱之空亦非瓶之空,此為虛空自性不共。

又虛空有東西二方也,東方分非是西方分,反之是西方分則非是東方分,此為虛空境不共

又今日之虛空與明日之虛空是時不同。

故知,境,時,自性不共之法,是遍於自相共相一切所知法也。

 

戊二 共相

自性相不成  分別假立法

共相為常法  分別所取境

 

僅依分別假立而成之法,是共相之性相。

如瓶之返體. 虛空. 所知。

共相. 世俗諦. 常. 無為法. 世俗成立. 虛假成立. 勝義無作用法. 同義異名也。

常法是共相之理者,以是斷除自之所破分後,義共相等若不觀待於心,則不能生起,故是斷除自之所破分後,義共相等間接觀待於心之境而生起故,是為共相也。

 

自共二相數量決定者 分四

1、以於所量中,有能生自果與不能生自果二種決定故,以能生自果者為自相;不能生自果者,為共相。

如虛空等諸無為法,不能生果,而瓶等諸有為法,能生果故。

 

2、以自體成就為增上,非是心之所取境,而僅依分別心顯現成立者為共相;自體成就為增上,自性顯現為現量所取境為自相,二種決定也。

如虛空等是斷除質礙,除於分別心前顯現而安立外,於自性不共顯現心——現量前不能安立故,以非是現量之親所緣境故。

 

3、成為能詮聲增上緣,自之體性完全能於心生起境之所量者,為自相;成為能詮聲增上緣,然自之體性不能於心生起境之所量者為共相,二種決定故。

 

4、彼境雖無自性,然僅依名言、作意等為因,而能為所通達者為共相;及雖于其餘名言等有,然彼境若自性無時,如是通達之心不生之所量為自相,二種決定故。

 

如是共相之事相者

如 瓶之返體、瓶是所作、瓶是事物、瓶是無常、瓶是色法、瓶是因、瓶是果、瓶是自果量之能生、瓶是瓶、瓶是瓶總、瓶是金瓶之總,瓶是別,瓶是所知之別、瓶與瓶同、瓶與瓶異、瓶是瓶之返體、瓶非是柱、瓶非是所知、瓶與所知自性同,如是等等,當知於瓶上有無邊差別相也

 

共相是常者

如瓶之返體者,謂遮除與瓶相異之法,瓶之返體乃除瓶外餘皆非是,亦非是大腹,非是金瓶,瓶之返體非是事物,僅是依分別心顯現安立顯現生起故,以彼自性,於無分別現量上無有顯現因也,僅為分別假立之共相也,是故瓶之返體僅為分別心上現起,其質法不能成立故,及無生果之能力,無生滅等之常法也,故瓶之返體自相不能成立,是常法,是共相故。

 

若爾,僅在分別心上現起之一切常法皆是為有耶?

若如是者,則兔角亦應有故,以分別心能顯現故

然不同者,緣兔角之分別顯現,是兔角之義共相(總相),其義共相是兔之角,而實際兔角是無有也。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