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2/09/17 22:24:56
學習次第 : 進階

 攝類學 第四章 不相應行

善慧法師

己二 心法

心明學中論述

 

己三 不相應行

不相應行法  非色心有為

 

分二:

庚一 性相  庚二 差別

今初:

非屬色心之有為法. 是不相應行之性相.

以其與色心二法皆不相應故

《五蘊論》:雲何心不相應行。謂依色心心法分位。但假建立不可施設

《百法》:相應者,和順之義。非能緣故,不與心及心所相應,非質礙故,不與色法相應,有生滅故,不與無為法相應。但依色心及諸心所分位假立。言行者。則是行蘊也。此明得等諸法是行蘊攝。餘心色無為非行蘊攝。言不相應。簡別心所有法。言其行者。則簡心色無為。故名心不相應行。

如瓶之生,非是色法者,以彼若是色法,則定是瓶之色法,除外無餘故,然其非色法者,以其非是瓶之色法故,本無今有為性。假立為生。亦非心法故. 於行蘊中. 心與心所有五種相應. 此不具故。故瓶之生. 即是與心不相應之行蘊所攝. 故稱不相應行。

不相應行者,謂其等雖非是色法,亦非心法,然是因緣所生之有為法故。

 

庚二 差別 分二

  辛一 上下對法之差別

  辛二 此中之差別

今初:

不相應行法,上下對法中,分類開合略有不同,小乘阿毗達磨如《俱舍論》中分為十四法,《大乘阿毗達磨集論》《百法》等中分為二十四法

如《俱舍》:

心不相應行 得非得同分

無想二定命 相名身等類 

釋曰。頌言二定者。無想定。滅盡定也。相者。四相也。名身等者。等取句文身也。總有十四。一得。二非得。三同分。四無想果。五無想定。六滅盡定。七命根。八生。九住。十異。十一滅。十二名身。十三句身。十四文身。此十四種。體非心所。不與心相應。名心不相應。五蘊門中。是行蘊攝。故名心不相應行

如《百法攝頌》:

不相應行法  廿四得命根

同分異生性  無想滅盡定

無想名句文  生老住無常

流轉及定異  相應與勢速

次第方時數  和非和合性

《集論》:何等名為心不相應行。謂得. 無想定. 滅盡定. 無想異熟. 命根. 眾同分. 生. 老. 住. 無常. 名身. 句身. 文身. 異生性. 流轉. 定異. 相應. 勢速. 次第. 時. 方. 數. 和合等

於中依《五蘊》《雜集論》等釋:

1、得者

得謂獲成就,謂於善不善無記法。若增若減假立獲得成就。

善不善無記法者。顯依處。若增若減者。顯自體。何以故。由有增故說名成就上品信等。由有減故說名成就下品信等。假立獲得成就者。顯假立。此含成就不失之義。乃色心生起,未滅壞來,此不失之相也

 

2、命根者

謂於眾同分先業所感。住時決定假立壽命。眾同分者,於一生中諸蘊相續。住時決定者。齊爾所時令眾同分常得安住。或經百年或千年等。由業所引功能差別

 

3、眾同分者

謂如是如是有情於種種類自體相似假立眾同分。於種種類者。於人天等種類差別。於自體相似者。於一種類性,類相似故,有人法之別。人同分者,如天同分、人同分;法同分者,如心同分,色同分等,三乘五性,依人法類,假立此名。

 

4、異生性者

謂於聖法不得假立異生性

 

5、無想定者

謂已離遍淨欲。未離上欲。出離想作意為先故。於不恒行心心法滅。假立無想定。已離遍淨欲者。已離第三靜慮貪。未離上欲者。未離第四靜慮已上貪。出離想作意為先者。解脫想作意為前方便。不恒行者。轉識所攝。滅者。謂定心所引不恒現行。諸心心法暫時間滅所依位差別。以能滅故名滅,雲無想者,想滅為首,謂此外道厭想如病,忻求無想,以為微妙,立此定名

 

6、滅盡定者

謂已離無所有處欲。超過有頂。暫息想作意為先故。於不恒行諸心心法及恒行一分心心法滅。假立滅盡定。此中所以不言未離上欲者。為顯離有頂欲。阿羅漢等亦得此定故。

 

蓋修無想、則作出離想;而滅盡、乃作止息想。又無想唯凡,滅盡唯聖,乃二定之差別也。大抵於厭心種上,遮礙轉識,不生功能,立此二定也

三果以上聖人,欲暫止息受想勞慮,依於非想非非想定,遊觀無漏以為加行,乃得趣入

 

7、無想異熟者

謂已生無想有情天。於不恒行心心法滅。假立無想異熟,謂無想定所得之果,外道修無想定既得成就,舍此身後,生在第四禪天,五百劫中而住

 

8、名身者

謂於諸法自性增言。假立名身。自性增言者。謂說天人眼耳等事,能詮自性單名也。二名已上,方名名身;三名已上,名多名身,乃詮別名之身。名詮諸法自性,如眼耳等種種名字

 

9、句身者

謂於諸法差別增言。假立句身。差別增言者。謂說“諸行無常”“一切有情當死”等義。句詮諸法差別,如“眼無常”“耳無常”等種種道理。

 

10、文身者

謂於彼二所依諸字。假立文身。文即是字,為名句之所依,如單言斫、單言芻、未有詮表,名之為字,帶詮名文,如經書字,不帶詮者。只名字,若字母及等韻類是也

此三皆依色聲法塵分位元假立,若語言中所有名句及字,即依聲立,若書冊中所有名句及字,即依色立,若心想中所有名句文字,即依法立

 

11、生者

謂於眾同分諸行本。本無今有為性。假立為生。問外諸色等亦有生相。何故唯舉眾同分耶。答為于有情相續建立有為相故。所以者何。外諸色等有為相成壞所顯。內諸行有為相生老等所顯故。

 

12、老者

謂於眾同分諸行相續變異性。假立為老。

 

13、住者

謂於眾同分諸行相續隨轉不變壞性。假立為住

 

14、無常者

謂於眾同分諸行相續變壞性。假立無常相續。變壞者。謂舍壽時。當知此中依相續位建立生等。不依刹那,今有後無,死之異名,又諸聖教多合生滅以為無常。蓋生名為有,有非恒有,不如無為;滅名為無,無非恒無,不如兔角;不同彼無為兔角之常,故曰無常,今唯據死而言,若細分者,則一切刹那性,皆是無常。

 

15、流轉者

謂於因果相續不斷。假立流轉。所以唯於相續不斷立流轉者。於一刹那或於間斷。無此言故

 

16、定異者

謂於因果種種差別假立定異。因果種種差別者。善惡因果,互相差別,謂可愛果妙行為因。不可愛果惡行為因。諸如是等種種因果輾轉差別。

 

17、相應者

謂於因果相稱假立相應。因果相稱者。雖複異類因果相順亦名相稱。由如佈施感富財等。

 

18、勢速者

謂於因果迅疾流轉。假立勢速

 

19、次第者

謂於因果一一流轉。假立次第因。果一一流轉者謂不俱轉。編列有敘,令不紊亂,尊卑、上下、左右、前後、有規矩者,皆此攝也

 

20、時者

謂於因果相續流轉。假立為時。何以故。由有因果相續轉故。若此因果已生已滅立過去時。此若未生立未來時。已生未滅立現在時

過、現、未來,成、住、壞、空,四季、三際、年、月、日夜,六時十二,隨方制立,故名為時

 

21、方者

謂即於東西南北四維上下因果差別假立為方。何以故。即於十方因果遍滿假說方故。當知此中唯說色法所攝因果。無色之法遍佈處所無功能故

 

22、數者

謂於諸行一一差別。假立為數。一一差別者,於一無別,二三等數不應理故,如一十百千萬乃至阿僧祗之差別等,名之為數

 

23、和合者

謂於諸法,不相乖反,於因果眾緣集會。假立和合。因果眾緣集會者。且如識法因果相續。必假眾緣和會。謂根不壞境界現前能。生此識作意正起。如是於餘一切如理應知

 

24、不和合者

諸行緣乖,名不和合。謂於諸法,相乖反故。前如相順因,此如相違因

 

如是等心不相應行法。唯依分位差別而建立故。當知皆是假有。(謂於善不善等增減。分位差別建立一種。於心心法分位差別建立三種。于住分位差別建立一種。于相似分位差別建立一種。于相分位差別建立四種。於言說分位差別建立三種。于不得分位差別建立一種。于因果分位差別建立餘種。

因果者。謂一切有為法能生餘故名因。從餘生故名果)

 

辛二 此中之差別

差別有二種  士夫非士夫

有情四五蘊  非情生滅等

此攝類學中雖未有於不相應行分類定數,然總體分有二種

壬一 補特伽羅之不相應行

壬二 非補特伽羅之不相應行

今初:

補特伽羅

或雲“士夫”有共與不共之許法,宗派共許者,謂由四蘊或五蘊積聚者為補特伽羅。

此屬不相應行者. 如瓶積聚之因,若其因皆是由色積聚而成者. 定為色故。

緣瓶之心是由心心所積聚和合. 以其一切因是由心識積聚者. 則定是為緣瓶之心識。

然有情是由五蘊聚集. 其因則是由色,心. 不相應行而成,以色心二者所積聚者,則非是色心二法之一,是為有為法之不相應行也。

 

壬二 非有情之不相應行

其事相者:

如 生. 住. 異. 滅. 刹那. 續流. 年. 月. 日. 習氣等

 

生. 住. 異. 滅

如:瓶之生,是不相應行者,是與心法不相應之行蘊也。

瓶之生,於彼心前,本無而新生分(此新生分即是瓶之生),於心前顯現彼生,是於瓶上有,而非是瓶,如是顯現成立者,安立為瓶之生,故非是色法,亦非心法也,瓶之生雖非僅於分別心前顯現生起,是於瓶上亦是能成立有故,以其瓶之生,是從能生因所生,故是有為法,是屬色心二法皆不相應之行蘊也

除受想二蘊,餘一切心所,皆是相應之行蘊,除此心所法,其餘行蘊者,皆是不相應之行蘊也,以其不具足五種相應,非是心法故。

如是,如瓶無常,是於瓶第二刹那不住分,彼者非僅於分別心前現起,是於瓶第一刹那上成立有故,如是顯現義能成立及彼是從瓶之能生因所生,是為瓶無常或瓶之滅有為法故。

於瓶第一刹那產生時為“生”;于瓶第一刹那時安住未滅分為“住”;於瓶之第一刹那所現衰相分為“異”;於瓶第一刹那,自相續後時轉成之壞分為“滅”。以第二刹那等較第一刹那略顯為壞之分,故彼(生住異滅)皆非是色心二法之不相應行有為法故。

 

刹那

分二:

1、邊際刹那

最小,最短時之邊際。即時間最小單位

為壯士一彈指之六十五分之一或一百二十分之一

 

2、成事刹那

所作事從始至終所需之時間

故此長短不定,如壯士一彈指頃之時間,為最短之成事刹那,長者如成佛歷經三大阿僧祇劫之時間。

 

續流

自體前後眾多刹那所成之實法

如 由二邊際刹那以上之續流

 

年. 月. 日

謂十二宮運轉之時間為年,或稱一宮年. (現在科學為地球圍繞太陽一周). 月亮增減(盈虧)為一太陰月. (月球繞地球一周為月). 一月有三十日(地球自轉一周為日),一日即一晝夜,一晝夜有三十須臾(即現在二十四小時),一須臾有三十臘縛,一臘縛有六十怛刹那,一怛刹那有一百二十刹那

如《俱舍》:

百二十刹那  為怛刹那量

臘縛此六十  此三十須臾

此三十晝夜  三十晝夜月

十二月為年  

 

習氣

內心於善,惡,無記等境,熏習而存留於心能生自果之功能

如 緣瓶之意識. 於了達瓶後. 雖經年月,自雖已滅,於心識上仍能生憶念之功能. 此即是習氣,即於此心上能生之功能安立為習氣也,以此非色非心故,以僅是心識上能生之功能性,故是不相應行也

分三:

1、能熏(能成熏習者)

除具心識之有情,其餘不相應行及色法或心法,不能熏習習氣者,以習氣是心相續自果能生之功能故.

如能生憶念瓶念心之習氣,是為心識緣瓶而有,瓶不能如是生也,如是習氣,是建立於有情或心識上,而於心識中,如現而未定之心識等,諸未通達及顛倒分別心二者中,諸未通達心識非能熏習習氣,習氣熏習之義者,如緣瓶之意識雖滅後,其熏習之習氣於後心相續上,能生前時緣瓶之憶念心,如是現而未定等心識,於自境不能生憶念之念心,以是緣故,故不許其為能熏也

而如執聲常之顛倒分別,或于聲常無常偏重于常執之心,如是能為熏習習氣者. 以自之後相續,能生種子功能性故

七種心識中,除現而未定心外,其餘六種皆能熏習習氣

(有睡眠時心不能熏種,故於傳法或灌頂時,若時睡眠則於法不能得也)

 

2、所熏(習氣熏習處)

宗派各有所許,然共同者,除心外,餘不能為所熏也,色與不相應行亦不能成為習氣熏習處

複次五種根識於前所串習之習氣. 於睡眠或昏迷時. 以無根識作用. 故不能長時執持

另如欲界之嗔心及苦樂受等,及意識相應之某些心所,只能暫時執持,以其非恒於一切時故,故不堪長時執持也,故長時執持者,唯意識也,以其相續不斷絕故,雖於眠中或昏迷時,亦有微細意識相續故

宗派所許不同者

唯識宗有許前七識皆可為能熏,阿賴耶是為所熏處,名為藏識,即含藏一切種之義

 

3、習氣之自性

所熏習意識上能熏習之意識凡于何種串習之等流,於自同類後相續及自果能生同類之功能,是為習氣之自性

習氣者,心及諸有情於自境所取串習分及自果能生功能分. 皆是不相應行

如是所謂習氣於所熏習之心識上,自果能生功能者,於外境上,如種子能生苗芽之功能,及瓶上自類相續與緣彼(瓶)能生量識之功能等,雖是不相應行及功能性,然未安立其為習氣之名言者,以習氣須是心識串習力所生故

 

三種習氣

《成唯識論》雲:複次生死相續,由諸習氣。然諸習氣,總有三種。

一、名言習氣。謂有為法各別親種。名言有二。一、表義名言。即能詮義音聲差別。二、顯境名言。即能了境心心所法。隨二名言所熏成種,作有為法各別因緣。

二、我執習氣。謂虛妄執我我所種。我執有二。一、俱生我執。即修所斷我我所執。二、分別我執。即見所斷我我所執。隨二我執所熏成種,令有情等自他差別。

三、有支習氣。謂招三界異熟業種。有支有二。一、有漏善。即是能招可愛果業。二、諸不善。即是能招非愛果業。隨二有支所熏成種,令異熟果,善惡趣別。

 

複次. 有作用. 功能. 無常. 刹那. 有為. 因緣生. 因. 能生. 果. 所生. 現在等. 於色,心. 不相應行上. 是為何種?

若於自體而言. 則屬於不相應行. 因非是色心二法任一之有為法故. 其餘如:聲無常. 聲之無常. 聲所作性等. 雖是由能生因聲,所生之事物,然亦非是色法或心法. 故是屬不相應行也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