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02/14 23: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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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網 日期:2010/02/14 23:02:12   編輯部 報導 

龍樹《回諍論》中之理論的研究     中華佛學學報第二期  楊惠南

提要:龍樹的《回諍論》,被視為是對印度婆羅門教六派哲學之正理學派的批評。正理學派主張獲得正確知識的方法有四種——“四量,其中之一是邏輯的推理——“比量。《回諍論》站在一切皆空的立場,否定了比量及其他三量的真實可靠性。而其主要的理由共有三個。本文的第一個目的,即對龍樹的這三個理由做一分析研究。

  本文的另外一個目的是在說明:龍樹雖然否定了正理學派的比量,但他自己卻也大量採用了比量;例如相當於歸謬證法的應成法等。這一矛盾如何解釋?本文作者指出:在第一義諦之中,一切皆空,因此正理學派的比量固然是空幻不實的,龍樹自已所採用的比量也自然是空幻不實的。但是, 在世俗諦之中,卻不妨允許比量的採用。因此,龍樹一方面批判正理學派的比量,二方面卻又自己大量採用了比量;這二者似乎是矛盾的,但在二諦的理論之下卻解消了矛盾而統一了起來。

 


  一、引論

  《回諍論》是印度中觀學派學者——龍樹(AD。 150—250
  的主要著作之一。由於論中用了許多篇幅,批判了四種獲得正確知識的方法——量(注 1) ,因此,學界鹹認這是一部針對印度正理學派(Nyaya)而發的作品; 因為,四種正是這一學派的主張。
  依據正理學派的主要代表之一 —— 瞿曇(0—150)所著的《正理經》中,所列舉的四種是(注2):(1)現量,即感官知覺;(2)比量,即邏輯上的推論;(3)譬喻量,即比較(注3);(4)阿含量,即權威人士所說的話(注4) 。《正理經》的作者以為,透過這四種,使我人從外在的世界,獲得了正確的知識。另一方面,龍樹的《回諍論》中也提到了這四種,並且作了詳細的批判(注5 );因此,無疑地,《回諍論》中有關四種的理論,乃是針對正理學派而提出的(注6)。
  龍樹的《回諍論》,站在一切法皆悉空(注7) 的立場,否定了四種的真實存在性;其中自然包括邏輯推論上的比量。但是,我們發現,《回諍論》中用了大量的邏輯推論,而在龍樹其他的作品裏,例如《中論》,也用了大量的邏輯推論(注8)。 這樣看來,龍樹一方面否定了邏輯推論的真實可靠性,二方面卻又不斷地應用邏輯推論;這兩者之間似乎存在著不可解消的矛盾。
  本文希望透過《回諍論》中有關四種的理論之探究,試圖解消上述所說的矛盾。

  二、《回諍論》對於的批判

  (一)第一批判為了消解上述所說的矛盾,我們有必要先來看看《回諍論》中如何批判正理學派的四量說。
  首先,正理學派針對龍樹一切諸法空(注9)的主張,提出了他們的反駁:若彼現是有,汝何(可?(注10)得有回,彼現亦是無,雲何得取回?說現、比、阿含,譬喻等四量,現、比、阿含成,譬喻亦能成(注11)。
  這是難懂的兩首偈頌。依照巴達恰亞的英譯本《回諍論》(注12),前四句應該是下麵的意思:如果你經由現量而認識事物之後, 才否定了事物的存在,那麼,用來認知事物的現量也同樣不存在(注13)。
  正理學派的意思是:如果像龍樹那樣,主張一切皆空,而否定了所有事物的存在性,那麼,現量(感官知覺)也必定在否定之列。如此一來,我人即無法透過現量,認識外界事物。(因為現量也是不存在的。)而一個未被認知的事物,要否定它的存在性,是不可能的。所以《回諍論》的注釋說:如此,經由現量這種認知方法而認識事物是不可能的。而且,否定一個未被認知的事物,也是邏輯上的不可能。在這種情形下,你說一切事物皆空,這並不正確(注14)。
  前引《回諍論》文的後四句,依據巴達恰亞的英譯本,應該是下麵的意思:在我們對於現量的駁斥中,我們已經駁斥了經由比量、阿含量和譬喻量;同時,我們也駁斥了經由比量、阿含量和譬喻量而被認知的事物。(注15)顯然,這是前一頌的推廣。前一頌只說到了現量,這一頌則更普遍地推廣到其他三量。也就是說,正理學派認為,如果像龍樹那樣主張一切皆空,那麼,不但現量不存在,其他的比量、阿含量和譬喻量也不存在。這四量乃是認識外在事物的工具,沒有四量,認識事物也成了不可能的一件事情。而認識事物既然不可能,想把事物否定掉自然也就不可能;因為,依照正理學派的哲學看來,我們不可能否定一個不存在的東西。所以《回諍論》的注釋說:比、(譬)喻、阿含、現等四量,若現能成,比、阿含等皆亦能成。如一切法皆悉是空,現量亦空,如是比、(譬)喻亦空。彼量所成一切諸法皆悉是空:以四種量在一切故,隨何等法?……若如是者,法不可得,量所量無,是故無遮。如是若說一切法空無自體者,義不相應(注16)。
  從以上兩首《回諍論》的偈頌及其注釋看來,正理學派對於龍樹一切皆空的反駁,有三點特別值得注意:(一)外在的事物是真實存在而不空的;(二)認識外在事物的工具——四種量是真實存在而不空的;(三)未被認知的事物是不可能被否定的。
  三點中的(1)與(2)是正理學派站在實在論的立場上,所必然的主張。而第(3) 點是值得深論的。依照正理學派澈底實在論的立場來看,不但第(1) 點所說的外在事物——“所取和第(2) 點所說的四種認知工具(四量)——亦即能取是真實存在的,而且,認知作用——“也是真實存在的。
  其次,不但認知作用(取)是真實存在的,而且,當我人否定某物之存在時,能否定的語言(注17——“能遮、被否定的事物——“所遮等三者,也都是真實存在的。所以,《回諍論》說:取、所取、能取,遮、所遮、能遮,如是六種義,皆悉是有法(注18)。
  遮、所遮、以及能遮等三者的真實存在,龍樹的弟子——提婆,曾經在他的《百論》卷下當中,舉了一個實例;相信這個實例是正理學派所提出來的(注19):外曰:汝無成是成;如言室空無馬,則有無馬。如是,汝雖言諸法空無相,而能生種種心故,應有無。是則,無成是成(注20)。
  引文中的無成即是中觀學派諸法空無相的主張,亦是《回諍論》中所說的所遮能遮
  文中一開頭的,即正理學派等實在論的外道;他們一致主張無成本身也是一種(真實存在性)。
  這就像當一個人用室空無馬這一語句,來否定馬的存在時,不但這種否定作用(遮)存在,而且能否定的這句話本身(能遮),以及被否定的馬(所遮)都是存在的。所以,引文說有無馬無馬是存在的),有無是存在的)。
  無馬是一種存在,是正理學派和印度其他許多教派的共同主張(注21),也是瞭解龍樹和正理學派間之所以互有爭論產生的關鍵。龍樹站在一切皆空的立場,自然不會同意這種主張。因此,龍樹用他慣用的歸謬證法,亦即應成法(注22), 證明正理學派的主張有實存的乃至能遮是自相矛盾的說法:若有體得遮,若空得言成;若無體無空,雲何得遮成?汝為何所遮?汝所遮則空;法空而有遮,如是汝諍失。我無有少物,是故我不遮;如是汝無理,枉橫而難我(注23)。
  依據巴達恰亞的英譯本《回諍論》,這三首晦澀的偈頌,意思是:如果否定(遮)確是存有,那麼,空性即被證明瞭。因為,你們否定了事物的自性是空的。(以上是第一首偈頌。)如果你否定了空性,而且空性是不存在的,那麼,你那有關否定(遮)是存有的立場,就喪失了。(以上是第二首偈頌。)我並不否定(遮)任何事物,也沒有任何事物被否定。因此,當你說你有所否定時,你譭謗了我(注24)。
  引文中,龍樹首先在第一首偈頌當中,採用了歸謬證法(應成法),證明否定(遮)的不真實性。他說:如果真有否定(遮)的存在,那麼我主張的一切皆空就被證明瞭;因為,你否定了一切皆空的成立。前文說過,依照正理學派的說法,被否定的事物——所遮,必須是存在而成立的。現在,一切皆空既然被正理學派所否定了,那麼,一切皆空即已被證明成立了。
  其次,龍樹又在第二首偈頌當中,採用同樣的歸謬證法(應成法),證明空性的真實性。他說:假設你所否定的空性不成立,那麼,你的主張——“所遮是真實的存有即不成立;因為空性是你的所遮

  龍樹在第一、二首偈頌當中,一方面證明瞭否定(遮)
  的不真實性,二方面又證明瞭空性(一切皆空)的真實性之後,緊接著在第三首偈頌當中,下結論說:我不否定任何事物,也沒有任何事物被我否定。也就是說,一切皆空空性這一語詞,只在告訴我人(注25)世界的真像是空; 這一語詞的作用並不在否定任何事物的真實性。
  總之,正理學派站在澈底實在論的立場,主張:(1) 外在事物真實不空;(2) 認識外在事物的四種工具(四量)真實不空;(3) 未被認知的事物不可能被否定(亦即,被否定的——“所遮必須是真實不空的)。(詳前文。)另一方面,龍樹卻站在一切皆空的立場,否定了外在事物與四量,以及所遮乃至能遮的真實性。所以,他說:若我取轉回,則須用現等;取轉回有過,不爾雲何過?此偈明何義?我若如是少有法物,則須現、比、阿含、譬喻如是四量,複有四量。我若如是取轉回者,我則有過。我既不取少法轉回,若我如是不轉不回,汝若如是與我過者,是義不然(注26)。
  引文中的前四句是偈頌,其後各句則是注釋。文中所謂取轉回,在巴達恰亞的英譯本《回諍論》中,作認知事物並肯定或否定其存在(注27)。注釋中的譯文相當晦隱難懂,巴達恰亞的英譯卻很清晰:如果我經由現、比、譬喻和阿含等四量,或經由其中之一而認知某物,那麼,我將確實有所肯定或否定。
  (但是,)由於我甚至並不認知任何種類的事物,我既然無所肯定也無所否定。在這種情形下,你的批評——“如果你經由現量等(四)量之一而認知事物,然後否定了該物,那麼,那些量並不存在,而經由它們才被認知的事物也並不存在(這種批評)與我完全無關(注28)。
  顯然,龍樹以為,由於被認知的外在事物,以及能認知的四種工具

  ——四量,都是空而不實的,因此,當他告訴我人一切皆空時, 他並沒有肯定(空性的存在),也沒有否定(外在事物或四量的自體)。他的目的只在幫助我人去除錯誤的認知作用,使我人從實有
  的錯誤認知,轉向空性的正知。所以他說:我宗無物(我沒有任何主張,(注29)。


  (二)第二批判

  以上是龍樹對的第一批判,也是最重要的批判。
  在這一批判當中,龍樹不但否定了的真實存在性,而且(雖然他強調我沒有任何主張,但卻也)提出了他的一貫主張——“一切皆空
  在下麵的幾個批判當中,龍樹用了他那有名的歸謬證法(應成法),進一步指出之內在矛盾,以便否定它們的真實可靠性。首先,他說:若量能成法,彼複有量成;汝說何處量,而能成此量?此偈明何義?若汝意謂量能成物,如量、所量,現、比、阿含、喻等四量,複以何量成此四量?若此四量更無量成,量自不成。若自不成,能成物者,汝宗則壞(注30)。
  引文的前四句是《回諍論》的偈頌,其餘則是注釋。龍樹的意思是:四量倒底需不需要其他的量,來證明其成立?
  (1) 如果四量需要其他量才能證明其可靠性,那麼,試問, 所謂其他量,是指什麼?(2) 反之,如果四量不需要其他量就可成立,那麼,你們正理學派所主張的——一切事物都必須經由量才能證知,即成了錯誤的說法。顯然,龍樹採用了窮舉證法中最簡單的形式——兩難式(注31)來證明正理學派的主張是錯誤的。
  在(1)與(2)的兩難當中,正理學派的學者自然不會掉入第(2) 當中,因為那和他們的主張——一切事物都必須經由量才能證知,相違背。而第(1) 難呢?正理學派有什麼反駁嗎?《回諍論》說:如有人言,我所說量自、他能成。而說偈言:猶如火明故,能自照、照他;彼量亦如是,自、他二俱成。此偈明何義?如火自照,亦能照他;量亦如是,自成、成他(注32)。

  正理學派所提出來的這一反駁,幾乎一字不差地出現在《正理經》當中(注33)。《正理經》17—19。說:反對者(指龍樹等中觀派)接著說:如果正知的物件必須經由量才能證明其真實性,那麼,後者(指量)
  也必須經由其他量才能證明其可靠性。(以上第17頌。)他(指反對者)繼續說:或者,如果量不經由其他量即能證明其可靠性,那麼,就讓正知的對象也不必經由量而獲得證明其真實性吧!(以上第18頌。)
  並非如此。量像燈火的照明一樣地被證明其可靠性 (注34) 顯然,正理學派用燈火的照明做為例子,來說明量的可靠性。龍樹以為,能正確認知外在事物的量,和外在事物(亦即引文中的正知的物件),二者都是立於同等的品類——範疇,因此,如果外在事物——“正知的物件必須用量才能認知,那麼,能認知的量本身,也必須用其他量來認知;如此,即有無窮的量,這顯然是一種缺憾。反之,如果四量不必其他的量就能自己成立,那麼,為什麼與它們立於同一範疇的外在事物,卻必須經由量才能證知呢?《正理經》。在注釋第18頌時,曾把中觀學派的這些理由,清楚地重述出來:如果你想證明量或正知的物件,那麼,二者屬於同一範疇。依照反對者看來,如果該量被視為自明的,那麼,正知的物件也必須視為自明的。在這種情形下,現、比等量將是多餘的(注35)。
  《正理經》19。 及其注釋對於中觀學派的這一問難,集中在量與正知物件的不同性的說明。在注釋中說,量與其證知的事物——正知物件,儘管有其相似之處,但卻不屬同一範疇。它說:一盞燈火照明了一隻瓶子,而我們的眼睛則照明(即看見)了那盞燈火。雖然有時是燈火,有時是眼睛,那種照明, 你必須承認是照明者的一種普遍觀念。同樣地,你必須承認量是獲得正知之方法的一種普遍觀念,有別於正知的物件。當然,方法與物件不可視為同一範疇(注36)。
  依照引文看來,正理學派以為,四量屬於方法 的範疇,而其所要證知的物件——外在事物,則屬於物件的範疇,二者有本質上的差異,所以不能像中觀學派那樣,以為外在事物既然需要用四量來證知,就推論到四量也必須用其他量來證知。
  事實上,上面那段《正理經》。 19。的偈頌,也有不同於前面引文的注釋:就像燈火照明它自己和其他事物一樣,量證明瞭它們自己和正知物件的真實性。因此,現量證明瞭它自己和感官物件的真實性(注37)。
  這段《正理經》。 。 19。的注釋, 和上引《回諍論》文的意思比較接近。而《回諍論》的反駁是:汝語言有過,非是火自照;以彼不相應,如見 中瓶。此偈明何義?彼量如火,自、他能成難,不相應。
  何以故?非火自照。如初,未照 中瓶等,不可得見;以火照已,然後得見。如是,如是,若火自照,初火應 ,後時乃明。如是得言火能自明。若初火明,則不得言火能自照。如是分別火自、他照,義不相應(注38)。
  龍樹的反駁,明顯地以為,正理學派有關燈火的比喻,是不恰當的比喻;因為,龍樹以為燈火只能照明他物,無法自照。他透過照(明)一詞的語義分析,來達到否定燈火自照的結論。他分析說:所謂的照(明),必須由原先的黑 ,到照明後的光亮;就像燈火把黑 中的瓶子,照明而成光亮中的瓶子一樣。他又說:如果燈火能照明,那麼,依據照(明)的這一定義,它必須原先黑 的,後來才變成光亮的。而事實不然,燈火打從被點亮時,就一直是光亮的。所以,龍樹又說:於火中無 ,何處自他住?彼 能殺明,火雲何有明?此偈明何義?火中無 ,火處無 ,雲何名為明能破 ?若彼火中如是無 ,何處有 ,火能破 ?若當無 可破滅者,雲何而得自他俱照(注39)?
  引文中,龍樹說到火中或火處並沒有黑 存在,因此燈火並沒有把火中或火處之黑 照明成光亮,可見不合乎照(明)的字義。
  但是,正理學派的學者也許會說:並不是點燃了燈火之後,火中或火處存在著黑 ,然後燈火才把該一黑 照明
  而成光亮。事實上,當燈火剛被點燃的一開始,它就照明

  了它自己(注40)。對於正理學派的這一反駁,龍樹回辯說:如是火生時,即生時能照,火生即到 ,義則不相應。此偈明何義?若火生時能自他照,義不相應。何以知之?如是初火不能到 。何以知之?若未到 ,不能破 。若不破 ,不得有明(注41)。

  龍樹的意思是:燈火剛被點燃時,無法到 。既然無法到 ,就無法把黑 破除而成光明。問題是:什麼叫做到 ?巴達恰亞的英譯本《回諍論》,把到 
  一詞, 譯成:與黑 接觸(注42)。而在龍樹的另一作品《中論》當中,有相似的偈頌;其中,到 一詞譯成了及於 (注43)。事實上,它們都是梵文的翻譯 (注44)。

  其中,乃的原文,由動詞變化而來。
  而pra—ap則有達到、抵達、遇到等意思(注45)。依此看來,龍樹把站在實在論立場之正理學派所主張的燈火與黑 ,當做兩個實體的存在物,就像一顆橘子與一隻香蕉一樣,可以彼此接近而緊密地接觸在一起。這種接觸在一起的狀態,就叫做。龍樹以為,如果像正理學派所說的那樣,火中或火處根本沒有黑 的存在,燈火打從一開始就能自己照明,不必與黑 接觸(到)之後,才把黑 破除了,那麼,就有下麵的困難產生:若火不到 ,而能破 者,火在此處住,應破一切 。此偈明何義?若汝意謂火不到 能破 者,火此處住,則應能破一切世間所有處 。何以故?俱不到故。而實不見有如是事。若俱不到,雲何唯能破此處 ,不破世間一切處 ?若汝意謂火不到 而能破 ,義不相應(注46)。
  龍樹的意思是:如果火中或火處沒有黑 存在,使得燈火不必接觸(到)該一黑 ,就照明了燈火自己,那麼,此處的燈火也應破除(照明)他處的一切黑 。為什麼呢?因為,燈火沒有接觸(到)他處的黑 ,和沒有接觸(到)火中或火處的黑 既然都相同,那麼,燈火既然能夠自照,它也應該能夠照明他處的一切黑 才對。
  以上有關燈火的論證,龍樹似乎是在討論燈火的不能自照;但實際上卻在證明量的無法證明自己的成立。明顯地,儘管正理學派以為量之方法與量之物件屬於不同的兩個範疇,以致有其本質上的差異;但是,龍樹仍然認為二者同屬一個範疇,以致如果外物(正知物件)必須經由量來證知,那麼,量也必須經由其他的量來證明其可靠性。在龍樹看來,量由他量來證明是不可能的(因為這樣一來就有無窮後退之過),因此,正理學派有關量的主張,自然是困難重重的。
  龍樹為什麼會把量和所量——正知物件視為同一範疇呢?原因是基於他那量與所量二者相依相成的緣起(因緣生,)思想。也就是說,量是相對於所量而存在的;反之,所量也是相對於量而存在的。沒有量,就沒有所量;沒有所量,也就沒有量。二者相待而成。因此,依據龍樹眾因緣生法,我說即是無( 注47)的主張,量與所量都是空幻無實的。有關這一點, 應該是龍樹對於量的第三批判了。

  (三)第三批判

  龍樹把量與所量視為相待的緣起法,而歸入同一範疇之中,這在《回諍論》中說得相當清楚:若量能自成,不待所量成,是則量自成,非待他能成。(以上第一頌。)不待所量物,若汝量得成,如是則無人,用量量諸法。(以上第二頌。)若所量之物,待量而得成,是則所量成,待量然後成。(注48)在這四首《回諍論》的偈頌當中,第一首的注釋說:若汝意謂量與所量,如火成者,量則自成,不待所量(注49)。龍樹的意思是:如果量像燈火的自照一樣,也能自己證明自己成立的話,那麼,量就不必依靠所量(其所證知的物件)即可自己成立。也就是說,龍樹以為所謂的自己證明自己成立(自成,)(注50), 是指不必依靠他物即能自己成立的意思;相反地,凡是必須依靠他物才能成立的事物,都不是自己證明自己成立(自成)的事物。因此,龍樹說:若自成者,則不待他;若待他者,非自成故(注51)。
  在這種定義下,正理學派的四量既然是自成的,就必須是不必依靠所量的物件即已存在的實體。然而,這種獨立自存的量,龍樹認為是不可能存在的;所以在第二頌中,他說:不待所量物,若汝量得成,如是則無人,用量量諸法。(詳前文。)龍樹的意思是:如果量是自成的實體,不必依靠所量的助成,那麼,量與所量之間的相對關係即不存在。這樣一來,我們也就無法用量來證知所量的存在了。上引《回諍論》第二頌的注釋當中,龍樹把他的這些想法,表達而成下面:若汝意謂不待所量而量得成,則無有人用量量法。有如是過。若何得人需用量者,不待所量而得有量(注 52)。

  其中,無有人用量量法一句,在巴達恰亞的英譯本《回諍論》中作:那些量就無所量了(注53);意思是:量就成了沒有物件的量了。另外,引文最後一句——“若何得人……而得有量,英譯本作:但是,如果量是某物之量,那麼, 它們就不能變成獨立於認知物件的認知工具(注54)。
  總之,從上引《回諍論》中的第一、二首偈頌看來,龍樹以為量是不能獨立於所量而自成的;因為,量若自成,就會產生無所量(沒有量的物件)等過錯。這一批判,顯然是建立在自成一詞的語意分析上。

  事實上,上引《回諍論》中的第一、二首偈頌,只是龍樹整個兩難論證的前半——當量不必依存於所量時。而下麵所要討論的第三、四首偈頌,則是這一兩難論證的後半——當量依存所量時。在這後半當中,龍樹再度指出:即使量依存於所量,仍然有錯誤存在。現在詳論如下:第三首偈頌,巴達恰亞的英譯本《回諍論》譯作:然而,如果量相依於所量而被證明, 所量即不能相依於量而被證明。(以上第三頌。)而且,如果所量(已經)獨立於量而被證明,你證明量又會有什麼用處呢? 它們所能提供的目的[已經]被證明瞭。(以上第四頌。)(注55

在第三頌中,龍樹以為:如果量的存在必須依靠所量才能證明,也就是說,量能證知所量的真實性,那麼,量即是能證知,所量是所證知所證知的所量既然是被能證知的量所證明,那麼,所證知的所量就不能反過來證明能證知的量是成立的。所以,龍樹說:……所證知的物件, 不能證明能證知的工具。 而量確實是能夠證明所量的工具(注56)總之,前引第一四首《回諍論》的偈頌,乃是龍樹慣用之兩難式的全部。在這一個兩難式的論證中,龍樹所要證明的結論依然是:量不是自成的。下麵即這一兩難式論證的簡化:量依存於所量,或者量不依存於所量:如果量依存於所量,則量不能被證明:如果量不依存於所量,則量沒有所量的物件;所以,量不能被證明,或者量沒有所量的物件。
  兩難式中的第二個前提,即是上引第三、四頌的簡化(注57);第三個前提,則是第一、二頌的大意。 而結論中的兩種情形——“量不能被證明量沒有所量的對象,自然都是正理學派所無法接受的。這樣,龍樹就達成他批判正理學派的目的了。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兩難式中的第二、三個前提,都是依照歸謬證法,亦即應成法而證明成立的。(詳見注解(注8)。)
  以上三個批判,是龍樹對於正理學派量是實有之主張而提出來的。在第一批判當中,龍樹提出了自己的主張,然後駁斥量、所量、以及所遮(甚至包括能遮)的真實存在性。這可以說是形上學的批判。在第二批判當中,龍樹從方法論上指出:量與所量乃屬同一範疇的兩個概念,因此量也和所量一樣,必須被其他的量所證明;但是,如此一來,即有無窮量之過錯。所以這是方法論上的批判。而在第三批判當中,龍樹構作了一個兩難式的論證,探討量與所量之間的依存關係,以證明量的並非自成。這可以稱為相關性的批判;也可稱為緣起論的批判。這三個批判,構成了龍樹對於之理論。而他的結論則是:量非能自成,非是自、他成,非是異量成,非無因緣成(注58)。

  三、二諦的關係

  從上文看來,無可置疑地,龍樹在《回諍論》中確實激烈地批判了正理學派所主張的四種認知的工具——“
  然而,引文中我們也說過,龍樹在他的作品當中,卻又自己大量採用了比量”——邏輯的推論;這特別是指窮舉證法(例如兩難式)和被後代中觀派學者稱為應成法的歸謬證法(注59)。事實上,即使在《回諍論》中,龍樹也明顯地用到了兩難式和應成法;上文第三批判中所引用的第一四頌,即是一個實例。
  更有甚者,龍樹的《中論》當中,不但大量地應用了窮舉證法和歸謬證法(應成法)而且還非常相似地用到了因明中的三支作法(注60)。例如,《中論(卷四)·觀邪見品(第27)》,第22頌即說:五陰常相續,猶如燈火炎,以是故世間,不應邊無邊(注61)。
  頌文的第一句可以看作是因支(即理由),第二句可以看作是喻支(即實例),而後兩句則是宗支(即主張或結論)。這樣,頌文即可改寫成下麵的三支作法:宗:世間(即實有)與有邊或無邊不相應;因:因為(世間之)五陰相續流變的緣故;喻:凡是相續流變的事物都是與有邊或無邊不相應的,例如燈焰。
  龍樹的頌文不是嚴格意義的三支作法,因為原文中因支喻支並沒有分開,而是合成一句。也就是說,頌文的第一、二句,在原文中作:125頁(注62)其中是八轉聲
  (注63)中的屬聲, 亦即文法中的所有格(屬格;因此應該譯為(眾多)
  五陰的。同樣地,也是屬聲, 應譯為(眾多)燈焰的。這兩個形容詞都是用來形容主詞(這個相續)。因此,前半頌應該譯為:由於眾多)五陰的(這個)相續,就像(眾多)
  燈焰一樣;甚至,更精確地應該譯為:像(眾多)燈焰一樣的(眾多)五陰的(這個)相續。顯然,這並不是一個完整的句子,而只是一個句子的主詞而己(注64)。即使再加上下半頌的第一個字[意思是:它(指相續)在進行著],而成完整的句子,但也只是下面一句而已:由於像燈焰一樣的五陰的相續正在進行著 (注65)。可見前半頌並沒有真正獨立的因支喻支(注66)。因此,上引頌文依照梵文原典看來, 並不是一個真正的三支作法。而實際上,三支作法的理論,遲至第五世紀,才由陳那(AD。 400—480 )所建立起來(注67);龍樹是第二 ̄ 三世紀的人,自然不可能採用嚴格意思的三支作法
  儘管如此,正如上文所說,《中論》中的這首偈頌,已經非常接近三支作法的形式,而它本身顯然也是一個邏輯上的推理方式——比量,因此,龍樹的作品當中,大量地採用比量,是一個不容懷疑的事實。
  龍樹既然在他的作品當中大量採用比量,為什麼卻又在他的《回諍論》中,嚴厲地批判正理學派所提出來的四量呢?而這二者之間的矛盾,又如何解消呢?筆者以為,要回答這些問題,必須說到龍樹的二諦論。
  二諦是俗諦(世俗諦)與真諦(第一義諦)。前者是指一般的世間常識;後者則指超越世間的(解脫世間的)
  究竟真理。龍樹在《回諍論》中,曾這樣地用到了這兩個概念:

  ……我依於世諦,故作如是說。此偈明何義?……又我所說,不違世諦,不舍世諦。依世諦故能所一切諸法體空。若離世諦,法不可說。佛說偈言:若不依世諦,不得證真諦;若不證真諦,不得涅盤證。 (注68)引文中的最後一首偈頌,幾乎完全一樣(只有最後稍有差別)地出現在《中論(卷四)·觀四諦品(第24)》的第10頌當中(注69)。
  這段引文,在《回諍論》中是用來回答正理學派的問難:如果一切皆空,那麼一切皆空這句話本身也是空;如果一切皆空這句話也是空,那麼這句話就無法否定事物的真實性,因為一個空的東西並沒有否定的作用。龍樹的回辯則是:並不是空的東西都沒有它的功能或作用;也並不是空的東西就不能用語言來描述它。在超越世間的究竟真理——“真諦當中,一切皆空,沒有功能與作用,也沒有語言能夠描述它;但是,在一般的世間常識——“俗諦之中,卻可以有功能與作用,也可以用語言來描述。這是龍樹對於正理學派之問難的回辯(注70)。在這一回辯當中,龍樹並沒有論及的問題。因此,我們可以追問的是:在真諦當中,一切皆空,當然包括正理學派所提出來的四量,也在否定之列。但是,在俗諦當中,龍樹是否允許四量的存在並承認它們的功能與作用呢?答案是肯定的。我們的理由有二:(1)《回諍論》中明文說到了俗諦的功能;(2)《中論》中明文說到是為了建立一切法。
  就(1) 點理由來說,上引《回諍論》文若離世諦,法不可說,依巴達恰亞的英譯本,應作:如果不依靠俗諦,就不可能教導絕對的真理(法)。(注71)可見俗諦的功能在透過它來教導絕對的真理——“。這意味著為了要把絕對的真理詮釋清楚,不惜利用一般世間所認可的各種常識,其中自然包括四量在內,來當作暫時的工具。
  我想,這就是龍樹為什麼一方面主張一切皆空,因此四量也空,而另一方面卻又大量採用比量來證明其主張的原因。依照龍樹看來,一切皆空(因此四量也空)是他所謂的絕對真理——“;而俗諦中的比量,正是可以達到教導這一絕對真理之目的的一種工具。
  其次,就第(2) 點理由來說,《中論(卷四·觀四諦品(第24

  》,一開頭即說到外人批評龍樹的破壞了佛所說的四諦、四果、四向、以及三寶等有關罪福的道理。緊接著,龍樹則反駁說:所謂的,不但不會破壞罪福的道理,而且相反的,正是為了建立起罪福的道理,才要主張(注72)。龍樹下結論說:以有空義故,一切法得成;若無有空義,一切則不成。(注73)依此類推,龍樹雖然站在一切皆空的立場,否定了正理學派的四量,但是,事實上他卻給予四量一個之所以能夠成立的理論基礎。龍樹有關的哲學,乃立基於因緣生(緣起,)的理論基礎;所以他說:眾因緣生法, 我說即是無(空)。又說未曾有一法, 不從因緣生,是故一切法,無不是空者(注74)。因此,就四量而言,四量乃依存於其所量而有; 沒有所量四量也就不成其為四量。就這個(因緣生的)意義而言,龍樹說四量是的。這種意義的,否定的只是四量的獨立性。龍樹把這種不必依存於其他條件(因緣)的獨立性,稱為自性。因此,所謂四量是的,意思是四量沒有自性;亦即四量是自性空
  (無自性)。

  四量的自性雖然是空的,但它們仍然可以有各自不同的功能或作用。龍樹曾在《回諍論》中舉了化人幻人為例, 來說明一個的東西,仍然有它的功能或作用。他說:化人於化人, 幻人於幻人,如是遮所遮,其義亦如是。 此偈明何義?如化丈夫于異化人,見有去來種種所作,而便遮之。 如幻丈夫于異幻人,見有去來種種所作,而便遮之。 能遮化人彼則是空;若彼能遮化人是空,所遮化人則亦是空。 或所遮空,遮人亦空。能遮幻人彼則是空;若彼能遮幻人是空, 所遮幻人則亦是空。 若所遮空,遮人亦空。如是,如是,我語言空,如幻、化空。 如是空語能遮一切諸法自體。是故汝言汝語空故則不能遮一切諸法有自體者, 汝彼語言則不相應(注 75)。
  此處,所謂化人是指人造的人(注76), 類似中國古代高僧所說的機關木人;而幻人則是指魔術師所變化出來的人。這兩種人自然都是不真實的(人),亦即是的(人)。但是,這兩種的人,卻能夠阻止(遮)
  另外兩種的人,去做某些事情(去來種種所作)。也就是說,甲化人(即注釋中的化丈夫)(遮)乙化人去做某些事情(注77)。而能阻止(能遮)的甲化人和甲幻人,是空的;被阻止(所遮)的乙化人和乙幻人,也是空的。
  龍樹舉這兩個例子的目的,乃在說明作為能遮的語句——“一切皆空,以及作為所遮的一切事物(自然包括四量),雖然都像甲、乙幻人、化人一樣,都是空的,但是(阻止)的作用卻仍然可以存在。可見,一個的東西,並不是就沒有它的功能或作用。
  這樣看來,龍樹儘管否定了正理學派所提出來的四量,說它們都是的;但是,所謂的四量是,意思僅僅止於四量的沒有自性,亦即僅僅止於四量無法獨存於其所量的事物之外。龍樹並不進一步否定四量的功能或作用。這也許就是他之所以依然大量採用比量的原因吧?
  龍樹在他的《中論(卷四)·觀四諦品(第24)》,第18頌說到:因緣生的意義就是(空)
  ,就是假名 ,也就是中道(注78)。因此,當他說四量是(無)
  時,他的意思是:四量乃依存於其他的條件(例如所量
  )而存在——“因緣生。而且,四量是假名。在此,所謂假名,是指為了把自己已知的消息(道理)教導、或傳遞給別人,因此而彼此同意、約定的一種表達方式(注79)。

  例如,就四量而言,它們雖然都是空的,但是,為了要把佛教的真理——“一切皆空教導其他的眾生,因此,也不妨採用這些世間人共同約定的認知方法,來達到教導一切皆空的目的。這是為什麼龍樹一方面激烈地否定正理學派的四量,另一方面卻又大量採用比量的原因(注80)。龍樹就把這種一方面否定事物(例如四量)的真實性,二方面又肯定其世俗功能——教導、傳遞消息的功能,稱為不偏不倚的中庸之道——“中道
  四、結論

  上文說到,在龍樹的哲學當中,一切皆空的真諦與不妨是有的俗諦之間,不但不相矛盾,而且二者之間還存在著依存的關係。因此,真諦當中儘管四量都是空的,但是,俗諦當中,為了教導眾生的目的,不妨把四量當做方便的工具——“假名
  在龍樹的哲學裏,一方面採取否定的立場, 二方面卻又肯定了許多世俗的價值,是常常見到的事情。在《回諍論》和《中論》中,他用真諦俗諦,乃至(空)與假名等兩組概念,來解消二者之間所存在的可能矛盾。而在《大智度論》當中,他又採用四悉檀二道
  的說法,來統攝二者之間的關係。

  《大智度論》卷一, 曾把佛法區分為二種悉檀 (注81):(1)世界悉檀;(2)各各為人悉檀;(3)對治悉檀;(4)第一義悉檀(注82)。其中, 前三者是指世俗的常識(世界),或為特定物件而說的道理(各各為人),乃至為了治療特殊煩惱而設定的法門(對治)。而最後的第一義悉檀,則是指超越世間的究竟真理。因此,從如如法性實際而言,前三悉檀都只是方便施設,因此都是虛妄不實的道理;相反地,第一義悉檀則是真實的道理。所以,《大智度論》卷一說:如如法性、實際,世界悉檀故無,第一義悉檀故有;(各各為)人等亦如是。(注83)但是,從解脫前的凡夫階位來看,世俗的一切(世界悉檀等)
  不妨看成是有,只有第一義悉檀才是空的。所以,《大智度論》卷一又說:世界悉檀(等)故有,第一義悉檀故無。
  (注84)在此,第一義悉檀即是《中論》和《回諍論》中的真諦(空),而前三悉檀則是俗諦假名。所以,四量的空,乃是依據第一義悉檀而言;而四量的大量採用,則是依據前三悉檀的方便手段。
  龍樹在他的《大智度論》卷七十一,還說:二人者,般若及方便。般若波羅蜜能滅諸邪見煩惱戲論,將至畢竟空中。方便將出畢竟空。(注85)這是注釋《摩訶般若波羅蜜經(大品般若經)·譬喻品(第51)》的一段論文。經中用五種譬喻,說到一個雖然有信、有忍、有淨心

  、有深心、有欲、有解、有舍、有精進信的菩薩,如果沒有般若(之)方便,依然會中道(中途)衰耗,墮聲聞、辟支佛地;因為信、忍、乃至精進信等,都只是世間功德的緣故(注86)。龍樹在注釋這段經文時,一開頭即說有兩種菩薩:一、得諸法實相;二、雖未得實相,但在佛道當中卻有信、有忍、乃至有精進信者(注87)。最後則下結論說,這兩種菩薩都必須具足般若與(般若之)方便,才能成就解脫之道(注88)。
  在《般若經》中,般若一詞通常被視為是理解一切皆空的一種超越的智慧(注89)。 而方便,其梵文字義是:接近(目的)、前進、抵達、達到目的之方法、打敗敵人的手段、計謀、策略等(注90)。《大般若經(卷329·初分巧方便品(第502)》曾有一段有關方便的經文:一切法空,皆不可說。如來方便,說為無盡,或說無數,或說無量,或說無邊,或說為空,或說無相,或說無願,或說無作,或說無生,或說無滅,或說離染,或說寂滅,或說涅盤,或說真如,或說法界,或說法性,或說實際。如是等義,皆是如來方便演說……
  如來甚奇,方便善巧。諸法實相,不可宣說,而為有情方便顯示(注91)。

  依此看來,所謂般若,乃是證得一切皆空之絕對真理的智慧。其所證得的真理,即是《回諍論》和《中論》裏的真諦;佛、菩薩依此而宣說之道理,即是前文《大智度論》中所說的第一義悉檀。而所謂方便,乃是克服菩薩道中所可能遇到的困難——例如退轉為聲聞、辟支佛的小乘心,也是體悟之絕對真理之後,為了教導眾生,而暫時採用的手段或方法。亦即是《回諍論》和《中論》裏所說的世諦,或《大智度論》中所說的前三悉檀。而正理學派所提出的四量,從般若道的觀點來看,自然是空幻不實的;但從方便道而言,卻不妨是菩薩自證涅盤或度化眾生所可以採用的暫時性手段或方法。這是為什麼龍樹一方面嚴厲地批判四量,另一方面卻又在他的作品當中大量採用四量(特別是比量)的原因。

  注解

  (注1) 量,有測量、 尺度、準則、權威等意思;引申而成獲得正確知識的方式。(參見: KCIE。,1970, p685, c。)量,是外在世界之所量
與認識外在世界之個人——“量者 之間的媒介或橋樑。也就是說, 量者

  應用了,來正確地認識所量。印度哲學中,由於學派的不同,對於的數目到底多少,有很大的岐見。唯物學派只承認一種,即現量,亦即感官知覺。 佛教和勝論學派承認有現量比量 二種;其中,比量是指邏輯上的推論。數論學派則在兩量之外,又進一步承認了第三量——“阿含量,亦即權威人士所說的道理。 而正理學派則主張有四量,新加的一量是譬喻量

  ,亦即類比。另外,彌漫沙學派的學者——婆巴卡拉斯,主張在四量之外,應該增加義准量,亦即預設。而同屬彌漫沙學派的學者巴達斯以及吠檀多學派,則主張有六量,新增加的一量是無體量。另外, 古史傳則認為應有七種或八種量;新增加的是:可能性與傳說。

  [以上參見p2

  (注2) 參見p2。,四種的中譯,都是依據後魏· 目智仙共瞿曇流支所譯之《回諍論》的譯名。(參見《大正藏》卷32,頁13,下。)

  (注3) 譬喻量,即是比較的一種。《正理經》II6。曾有定義說:譬喻是經由已知事物與某物之相似性,而獲知該物的知識。(參見(注1)末所引書,p3。 )在注譯中並舉了一個例子說明:某人從林居者口中,聽說 是一種像牛的林中動物。一次,當他到了森林裏時,看到了一種像牛的動物,於是,他知道此一動物即是。他之所以知道此一事實, 依《正理經》之說,乃是透過譬喻量而得知。在此,牛是已

  132

  知的事物,是未知的事物,但二者之間存在著某種相似性。認識者——量者透過所觀察到的這種相似性,而認知到一個原本未知的事物——。 所以《正理裘,而獲知該物的知識。

  (注4) 阿含量又名聖言量(阿含)的字義是(水流的)過程、(血液等的)流出、源頭等意思;引申為傳統的教義或訓示(如種經中的《阿含經》)。(p129, c。)而聖言的字義則是聲音,自然是指傳統歷史中有權威之聖者所說過的道理而言。《正理經》II7。的注解中,列舉了三種可信任的人:大仙、聖者和彌離車(即外地人)。


  (注5) 參見:《大正藏》卷32,頁13,下;頁14,中下;頁16,上;頁19,上—20,下。

  (注6) 《正理經》目前的版本,並不是瞿曇所著的原貌,而是紀元後250—350 年間的作品。理由是:《正理經》。及。中,對於龍樹和其弟子提婆(175—275)的主張,做了許多批判。(參見22—42,117,120。)因此這些部分不可能是瞿曇的思想。威迪亞布沙那甚至以為,《正理經》只有第篇是瞿曇的作品,其他Ⅱ—Ⅳ篇由於討論了勝論、瑜伽
  、彌曼沙、吠檀多和佛教等學派的教義,不可能出自瞿曇的手筆。而第章是一些詳細而瑣碎的回答、回辯,也不是出自慣於粗略回答之瞿曇的手筆。(參見:前書,頁x。)儘管《正理經》並非瞿曇原著之本來面貌,但是,至少它的第章篇,出自瞿曇的手筆。而四量說正好出現在第篇中(詳(注2)),因此, 可以肯定的是:龍樹《回諍論》所批判的四量,正是正理學派或甚至是《正理經》(第篇)中的四量。

  (注7) 《回諍論》;引見《大正藏》卷32,頁35,中。

  (注8) 《中論》中用到了邏輯推論——比量,最明顯的例子是卷一,〈觀去來品第二〉中的證明沒有去(法)
  (亦即運動)。龍樹首先把(運動)之可能存在的地方,分成了兩類:已去、未去、以及去時,亦即運動後、運動前、與正在運動時。他說,如果有,那麼,必定存在於已去、未去、去時三者之中。然後他說:已去無有去,未去亦無去。
  (引見《大正藏》卷30,頁3,下。)他的意思是, 在運動結束以後(已去)和在運動尚未開始以前(未去),都沒有運動(去)的存在。這是很明顯的事實。因此,唯一可能有運動(去)存在的地方是正在運動時的去時
  但是,龍樹卻接著否定說:去時亦無去。(同前引。)為什麼正在運動時也沒有運動的存在呢?他回答說:若言去時(有)去,是人則有咎,離去有去時,去時獨去故。若去時有去,則有二種去,一謂為去時,二謂去時(中之)去。(同前書,頁4, 上。)龍樹的意思是,如果承認正在運動時,有運動的存在,那麼就有兩種運動(去),一是正在運動的時間(去時),另一則是時間之流當中的運動者(去時去)。前者是指時間的存在,後者則是附著在運動物體(如車輛或行人等)之上的運動狀態。而在龍樹一切事物都是因緣生的哲學預設之下,有獨立自存的時間(去時)和獨自存在的運動狀態(去時去),是矛盾而不可理喻的。因此,他總結地說:去時亦無去。在這一長段證明沒有的論證當中,龍樹把的可能存在之處,分類而成已去、未去和去時;這明顯地採用了窮舉證法(又名分類證法)。而在證明沒有去時去時,龍樹從去時(有)去的假設,推論到有兩種(去時與去時去)的矛盾,然後否定了去時(有)去的假設,得到沒有去時去的結論;這是歸謬證法的應用。 龍樹的作品當中(不限於《中論》),常是這兩種邏輯推論的交互應用;而其中的歸謬證法,被後代的中觀學派的學者們,例如第七世紀前半的月稱 ;稱為應成法

  (注9) 《回諍論》;引見《大正藏》卷32,頁16,上。1978, p14


  (注10)原注,字之誤。(參見《大正藏》卷32,頁16,(注1)。)另外,同一首詩偈, 重複出現在《大正藏》卷32,頁19,上時,亦做
  字,可見應是字才對。


  (注11)《回諍論》;引見《大正藏》卷32,頁16,上。

  (注12)巴達恰亞的英譯本《回諍論》,名為龍樹的辯證法(回諍論)。由德里的134

  莫提拉·班那西達斯公司,在1978年出版。書本並附有強士通和庫恩特所合編的《回諍論》梵本原典。

  (注13) p9

  (注14Ibid

  (注15Ibid。 另外,原注說,偈頌最後說到的,是指譬喻量的意思, 因為在《回諍論》的注釋當中,一直都用譬喻量一詞。

  (注16)《回諍論》;引見《大正藏》卷32,頁16,上。

  (注17)所謂能否定的語言, 可以從下面的實例得到進一步的瞭解:當我們說一切皆空這句說時, 這句話即是能否定的語言” “能遮。 同樣地,當我們說:室空無馬這句話時, 這句話即是能遮。[有笑室空無馬一句,出自提婆,《百論》卷下;引見《大正藏》卷 30,頁 181,下。]

  (注18)引見《大正藏》卷30,頁181,下。

  (注19)《正理經》12。 說:如果現量和其他各量是不可能的,那麼,否定它們也是不可能的。”Ⅱ13。又說:其次,如果你否定了所有的量,那麼,否定本身也是不可能的。在注釋中又說:如果你想證明任何事情(例如否定),你只能經由現、比、譬喻等量才有可能。
  如果你否定了它們,你就無法證明事物的存在。因此,你無法證明否定本身的真實性。從《正理經》的偈頌及注釋來看,正理學派確實主張否定(遮)的真實存在性。

  (注20)同前書,卷30,頁181,下。

  (注21)拙文〈龍樹《回諍論》中的之研究〉(刊於《華岡佛學學報》第8期, 臺北:中華學術院佛學研究所,民國74年),曾論及《正理經》的注釋者瓦沙耶那(AD450—500),以為不存在的非實有是一種存在,名為能分別之所分別的存有
  。這種存有,可以經由一種叫作無體量的認知工具,而認知其真實存在。而成立於西元50—150年間的《勝論經》(,在其注釋當中,也把不存在,列入七種真實存在的範疇──“句義

當中,並且可以經由對比而認知其存在性。可見,把不存在的無馬視為一種存有,是印度許多學派的共同主張。


  (注22)參見(注8)。

  (注23)《回諍論》;引見《大正藏》卷32,頁21,下—22,上。其中,最後一句的原作,但原注說,在宋、元、明三本,以及宮內省圖書寮本(舊宋本) 當中,“□”階作。因此本文改正為。另外,同句最後一字原本做。但原注說,明本作。(以上皆見《大正藏》卷32,頁22,(注1)、(注2)。)對校英譯本《回諍論》, 亦作me ), 因此改正如文p4041。]

  (注24)引見pp40—41

  (注25)有關告訴我人一詞, 出自《回諍論》:以無法體,知無法體;以有法體,知有法體。(引見《大正藏》卷32,頁32,上。)其中的字,即梵文的漢譯的英譯本《回諍論》,把這兩句譯成下麵:由於沒有自體,因此,語言(指一切皆空一句)告訴我人事物都是沒有自體的p42。]依此看來,所謂的, 並不是把一個原本存在的事物之自體(又譯自性)否定掉,它的作用只在糾正我人把不存在的自體誤為存在的這一錯誤而已。也許,這就是《維摩詰所說經》卷中(文殊師利問疾品第五)所說的但除其病,而不除法吧?(引見《大正藏》卷14,頁545,上。)

  (注26)《回諍論》;引見《大正藏》卷32,頁19,上。

  (注27)引文中的第一句偈頌,譯作:如果我經由現量等量,而後認知某物,那麼,我將有所肯定或否定。
  (但是,)由於事物並不存在,我並沒有過錯,p24。] 因此,中譯本的應是認知某物的翻譯:轉回則應是肯定或否定的翻譯。

  (注28pp24—25

  (注29我宗無物一句是漢譯《回諍論》的論文。(引見《大正藏》卷32,頁19,上。)p23。其中,是主張、結論的意思。 

  (注30)《回諍論》;引見《大正藏》卷32,頁19,上。

  (注31)有關龍樹所慣用的論證之一——窮舉證法,請見(注8)。

  (注32)引見《大正藏》卷32,頁19,中。

  (注33)這也是為什麼許多學者認為《正理經》的第篇成立於龍樹之後的原因。參見:中村元主編,葉阿月譯,《印度思想》,臺北:幼獅文化事業公司,民國73年,頁163—164

  (注3427—28

  (注35Ibid, p28

  (注36Ibid

  (注37Ibid

  (注38)引見《大正藏》卷32,頁19,中。

  (注39)《回諍論》;引見前書,頁19,下。

  (注40)這一正理學派的反駁,被《回諍論》寫成了下麵數句:若如是者,非火中 ,非火處 。如是,如是,火自他照。彼火生時,即能破 。如是火中無 ,火處無 。如是火(初)生能照自他。(引見《大正藏》卷32,頁19,下。)

  (注41)引見《大正藏》卷32,頁19,下。

  (注42)參見p29

  (注43)《中論(卷二)·觀三相品(第七)》第十一頌說:雲何燈生時,而能破於 !此燈初生時,不能及於。(引見《大正藏》卷32,頁9,下。)

  (注44)參見: p35

  (注45p707, b

  (注46)《回諍論》;引見《大正藏》卷32,頁19,下。

  (注47)《中論(卷四)·觀四諦品(第二四)》,第18頌;引見《大正藏》卷30,頁33,中。其中,眾因緣生法是梵文的翻譯;而字則是梵文的翻譯,在其他的經論當中,也譯成字。(以上參見:《大正藏》卷30,頁33,注解(5)。)

  (注48)引見《大正藏》卷32,頁20,上。

  (注49)同前引。

  (注50)梵文乃第一頌中的原文。例如第一句──“若量能自成,最後一句──“非待他能(自)成則是自己成就,自己確立,自己證實等意思;亦即自己在本質上的成立,不必依靠他物的證明。

  (注51)《回諍論》;引見《大正藏》卷32,頁20,上。

  (注52)同前引。

  (注53)參見p30

  (注54Ibid

  (注55Ibid。, P31

  (注56Ibid

  (注57)對於兩難式的第二難,龍樹不但以第三、四頌來證明會導出量不能被證明的困難,而且,龍樹還用下面的第五、六頌,來證明量與所量不相離,以致量與所量二種俱不成的過錯:若汝彼量成,待所量成者,是則量、所量,如是不相離。若量成所量,若所量成量,汝若如是者,二種俱不成。(引見《大正藏》卷32,頁20,中。)其中,所謂不相離,巴達恰亞的英譯譯作互換
  ,顯然那是梵文交換、顛倒)的翻譯。龍樹的意思是:如果量必須依存於所量才能證明,那麼,量變成被所量所證明,所量變成能證明量的成立。

  這樣一來,量即是所量,所量即是量,二者的地位對換了過來。因此,二者也無法證明對方的正確性了。
  就像父生子、子生父、父子之間的關係(能生、所生的關係)錯亂了一樣,所以龍樹說:為是父生子,為是子生父?何者是能生,何者是所生?為何者是父,為何者是子?汝說此二種,父子相可疑。(同前書,頁58,中下。)

  (注58)《回諍論》;引見《大正藏》卷32,頁20,下。龍樹的結論是:量不是自己能證明自己成立的,不是自己和其他事物能證明成立的,不是其他的量能證明其成立的,但也不是沒有條件它們就成立的。這相當於《中論(卷一)·觀因緣品(第一)》的不自生,不(自、他)共生、不他生和不無因生。(參見:《大正藏》卷32,頁 2,中。)

  (注59)參見(注8)。

  (注60)因明,通常是指印度古代佛教,特別是瑜伽行派,所發展出來的一套邏輯理論。世親(AD320—400 )之前的因明,稱為古因明;陳那(AD400—480
  之後的因明,則稱為新因明。(參見:沈劍英,《因明學研究》, 上海: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 1985,頁28。)古因明援用了正理學派的邏輯——“的理論,採用了五個支分(即部分),作為一個論證(比量)所必要的成分。通常即稱之為五支作法。五個支分是:宗(即主張)、 因(即理由 )、 喻(即實例)、合(即應用)、結(即結論)。陳那的新因明,與古因明之間,有許多的差異,其中之一即是新因明省去了五支中的後兩支,而成三支,故稱三支作法。(參見前書,頁28—31)龍樹在《中論》裏所採用的三支作法,只能說是擬似的樣子,並不是嚴格地符合三支作法的形式;因此,筆者稱之為非常相似

  (注61)引見《大正藏》卷30,頁38,下。

  (注62)引見1970, p169

  (注63)八轉聲乃梵文名詞語尾的八種變化。 
  (注64)完整句子的主詞在下半頌的第一個字,它是動詞字根(進行、 運轉)的第三人稱現在式。因此應譯為它(指相續)在進行著。如此一來,完整的句子應是:(由於)像(眾多)燈焰一樣的(眾多)五陰的(這個)相續正在進行著
  。而下半頌則應譯為:因此, 它(指相續)不與有邊和無邊相應(相關連或相結合)。[其中同是相似性的意思。]


  (注65)詳前注。

  (注66)所謂真正獨立的因支與喻支,意思是因支與喻支(或至少是因支)必須是兩個單獨而完整的語句,而不僅僅是一個連結在一起的主詞。 

  (注67)參見(注60)。

  (注68)引見《大正藏》卷32,頁18,下。

  (注69)參見《大正藏》卷30,頁33,上。

  (注70)有關正理學派的這一個問難,以及龍樹的回辯,詳見:楊惠南,〈否定了什麼?——以龍樹《回諍論》為主的一個研究〉,《台大哲學論評》第八期,臺北;臺灣大學哲學系,1985,頁175—191

  (注71)引見p22

  (注72)詳見:《大正藏》卷30,頁32,中 ̄34,下。

  (注73)同前書,頁33,上。

  (注74)同前書,頁33,中。

  (注75)《回諍論》;引見《大正藏》卷32,頁18,上中。

  (注76)梵文乃由動詞字根(用神通製造)的變化語。

  (注77)在英譯中,乙化人和乙幻人分別由甲化人和甲幻人自己的幻化能力所製造出來。這樣一來,就更富趣味性了。

  (注78)原偈頌是:眾因緣生法,我說即是無,亦為是假名,亦是中道義。(引見《大正藏》卷30,頁33,中。)其中,依照梵文原典,眾因緣生法是的翻譯,意思是指那些
  由各種條件(因緣)所生起的事物。[在此,生起一詞乃由動詞字根所變化而來。]又譯作空性,乃梵文的翻譯,意思是:不存在、虛無、不真實。而中道應是梵文的翻譯,是中間、中庸、平均值的意思,是抵達、涉足、發現、理想、學習的意思。)另外,假名是梵文的翻譯。原義有:教導、教示、消息、約定、同意等。意思是為了要把消息教導他人或傳遞消息給他人,而彼此同意、約定的一種(教導、傳遞)方式。

  (注79)詳前注。

  (注80)在古代的中國,假名一詞往往被理解為不真實的假有。這如果不是一種誤解,就是一種引申的意思,而非它的原意。其實,在中文裏的,固然有虛幻之假有的意思,但也有假借亦即暫時借用的意思。後者才是假名一詞的原義。

  (注81)一般漢譯為成就,有最終目的、(論證之)結論、確定的意見或教理、公理公認的真理等意思。這四種悉檀(即道理),能使眾生獲得利益,因此稱為悉檀(成就)。

  (注82)參見:《大正藏》卷25,頁59,中。

  (注83)同前書,頁59,下。

  (注84)同前引。

  (注85)引見:《大正藏》卷25,頁556,中。

  (注86)參見前書,頁555,中 ̄556,中。

  (注87)同前書,頁556,上 ̄中。

  (注88)值得注意的是,上面引文中所說的二人者,般若及方便,並不是分別指這兩種菩薩。事實上,它是注釋經文中所舉的最後一個譬喻中的二人——“兩健人。這兩個健壯的人就像般若與方便。能把行走在長遠之菩薩道中的病弱老人(譬喻菩薩)。扶持起來。
  繼續完成其未竟之業。(參見:《大正藏》卷25,頁556,上中。)

  (注89)例如,《摩訶般若波羅蜜經(卷三)。集散品(第九)
  》即說:何者是般若波羅蜜?何以故名般若波羅蜜?……若法無所有、不可行,是般若波羅蜜……內空故。外空、內外空、空空、大空、第一義空、有為空、無為空、畢竟空、無始空、散空、性空、自相空、諸法空、不可得空、無法空、有法空、無法有法空故……(引見《大正藏》卷8,頁236,中。又見:《大智度論》卷43;《大正藏》卷25,頁369, 中—371,中。)

  (注90)參見p215b

  (注91)引見《大正藏》卷6,頁687,下。引文中最後的方便善巧。 譯為善巧,有正確、恰當、適當、良好、健康、巧妙等意思。也同樣譯作善巧,而有幸福、幸運、榮譽、成功、巧妙、聰明等意思。因此,所謂方便巧善,應指一種可以克服困難而帶來成功,幸福的方法或技巧。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