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1/01/03 00:56:46
學習次第 : 進階

藏傳因明學 因明學啟蒙 卷五
楊化群 著譯

跋詩  

  跋詩
  無邊識及所知事。
  闡述其之心理學,
  言簡意賅足憑依。
  淵博理路得發揚。

  乙三、論述因理
  “歸敬為量利諸趣,示現善逝救護者”。此二句頌文,論述吾儕大師,勝於外道大師,稱之為量者,其中“利諸趣”,顯示大師佛陀,系從自因思想及行為圓滿而誕生。若然,則吾儕大師,複具足何種功德耶?由“善逝救護者”頌文,顯示佛陀為具足自利斷德圓滿及利他證德圓滿之崇高救護者。如《釋量論》雲:“除滅分別網”。如是,吾儕大師,被譽為大師量(標準教主),其人之教導(指所說經典)與證德(指修行所證之功德),為純正之教,其教導中所說之現量與比量,是所取境之純正量識,因思想行為圓滿,其所修持之道(途徑),從分辨八句義門成立,是故,善於論證能立與能破,以住持教法者,為主要住持教法者,如《量理藏論》雲:“如是能立與能破,論理典籍誰通曉,此精明善巧學者,即住持圓滿佛教”。故於此論證能立與能破等,如(釋量論)雲:“宗法由彼分,所遍之因……。”於此處論述因理,分為三目,謂論述因之性相。論述因之分類,論述宗、因、喻三友之德失。
  丙一、論述因之性相
  謂立因,為因之性相。成立彼之立因,為成立彼因之性相,凡是有與無隨一(任何一種),皆為成立彼之因者,凡是彼,皆為成立彼之立因(即建立因明論式),比如以兔角作為有法(因明論式宗之前陳),無常者,(宗之後陳),(宗、命題、論題)是兔角故之因(公式)可立故。
  又如,成立聲是無常之立因,為成立聲無常因之性相;以所作性因成立聲是無常之立因,為以所作性因成立聲是無常因之性相。如是,其他立因(因明論式或公式),亦類比應知。
  丙二、論述因之分類
  因分為論述真(正確)因及其反面似(不正確)因二目。
  丁一、論述真因
  論述真因分為三目,謂真因觀待事、性相、分類。
  戊一、真因觀待事
  論述真因觀待事分為二目,謂論述宗法之觀待事欲知有法,論述遍及之觀待事同品、異品。
  己一、宗法觀待事
  敍述宗法之觀待事欲知有法分為三目,謂敍述欲知有法之性相、事依、附述對所立法之認識。
  庚一、欲知有法之性相
  謂爾 既認持以所作性因成立聲無常諍事、爾以量識又認定之為所作性、爾可能是尚處於欲知是否無常者(補特伽羅)之所緣相符事,為爾以所作性因成立聲無常無過欲知有法之性相。
  庚二、欲知有法之事依(例)
  謂彼聲即欲知有法之事依,凡是如此之欲知有法,皆應與聲為一也。
  庚三、附述對所立法之認識
  謂認持為所立法,為所立法之性相,凡是無我,皆為所立法者,凡是無我,爾聲皆應為成立爾之所立法故。是故,凡是所立法,非皆為法,成立聲無常之所立法,為成立聲無常之所立法之性相。此複分為,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成立彼之間接所立法二種,其性相如次,謂認持為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為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之性相,其事依如無常。謂認持為成立彼之間接所立法,為成立彼之間接所立法之性相,如否定非是無常,複次,無常與刹那各個,皆各為以所作性因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否定非此二之各個為成立彼之間接所立法。
  如立因明論式:聲有法,無常者,所作性故。其中所言聲,為成立彼之諍事,所言無常,為成立彼之所立法,所言聲無常,為所立(即宗、相當於命題或論題);所言所作性,為真因(理由)。其中反面所言常(常恒不變),為所遮(宗)。以此類比其餘論式,應當了知,其理由者,以無常作為有法,爾為成立聲無常之直接所立法者,如所列舉彼之性相故。以刹那性作為有法,非是成立聲無常之直接所立法者,為成立彼之真因故。
  己二、敍述遍及之觀待事同品、異品
  此複分為二目,謂正述,附述同喻,異喻二種。
  庚一、正述
  正述分為四目,謂性相,分類,言名言義四句簡別,分辨同品與異品是否直接相違(矛盾)。
  辛一、性相
  謂與成立聲無常之立式法相符、非由無常所空(排除),為成立聲無常同品之性相。其中無常性與成立彼之同品,為均等互遍,謂與成立彼(聲無常)之立式法相符、由無常所空(排除),為成立聲無常異品之性相。其中非無常性與彼(異品),為均等互遍。
  辛二、分類
  此分為三種,謂成立彼之實無異品,其他異品,相違(矛盾)異品。其中一如兔角,二如所知,三如常住。
  辛三、訓詁義四句簡別法
  謂凡是成立彼之同品,是否皆有成立彼同品之訓詁(解釋)耶?此有三句簡別法:謂為成立彼之同品,無成立彼之同品之訓詁句,二者皆是句,二者皆非句。
  第一句,彼無為虛空,為成立聲常住之同品,但無成立彼同品之訓詁。其理成立者,以彼(虛空無為)作為有法,應是成立彼之同品,是常住故;無成立彼同品之訓詁者,彼與聲,于常住 (永恆不變)上為不順法故。第二,二者皆是句者,謂如彼瓶,既是成立彼聲無常之同品,又有成立彼同品之訓詁,其理成立者,則以瓶作為有法,應是成立彼之同品,是無常性故。仍以瓶作為有法,其有訓詁者,蓋爾與聲,皆于無常上為相順法者,爾既為無常性,聲亦無常性故。第三、二者皆非句者,謂彼虛空無為,既非成立聲無常之同品,亦無成立彼之同品訓詁,其理成立者,仍以彼(無為虛空)作為有法,應非成立彼之同品,非無常性故。仍以彼作為有法,無彼之訓詁者,蓋爾與聲,于無常上系不相順法者,爾為常住之一,而聲為無常性故,蓋有成立彼同品之訓詁,而無成立彼之非同品句者,凡有成立彼同品之訓詁,則必須是成立彼之同品故。凡所謂成立彼同品之品,非皆為成立彼之所立法,蓋所雲成立聲無常同品之品與所雲于成立彼同品有之品,當有不同之含意故。若言不遍則易理解,此理若言不成立,則言應如彼者,成立聲無常之品之所比度或言品之語所入(指)之事卻有三種,謂所雲成立彼之宗法之品,系指欲知有法;而所雲于成立彼之同品有或無之品與成立彼遍及之聯繫境(物件)之品,雖為成立彼之所立法或無常之總體,但所雲成立彼之同品之品,乃須指一切無常之總體及事體(依體)故。
  成立彼異品之訓詁若有,是否皆為成立彼之異品耶?于此有三句簡別法:彼虛空無為,有成立聲常住異品之訓詁,但非成立彼之異品句,彼瓶為成立聲無常二皆非句,彼無為虛空,有成立聲無常異品之訓詁,亦為成立彼之異品句;既是成立彼之異品,並無成立彼之訓詁句者,凡是成立彼之異品,皆有成立彼異品之訓詁故。
  辛四、分辨同品與異品是否直接相違
  謂彼同品與異品雖直接相違,但異品與同品並非直接相違者,蓋無異品故,凡是成事,皆為同品者,凡是成事,皆為正確因之同品故,凡是成事,皆是成立聲為所知正確因之同品故。對此,
  彼雲,應有異品,蓋既有成立聲無常之異品,亦有結合不相順法之真能立語故。此說不遍也。
  庚二、附述同喻、異喻
  謂列為同喻,為同喻之性相,凡是無我,皆是彼(同喻)者,凡是成事,皆是彼,雖非成事,亦皆是彼故。一應如彼者,彼瓶即彼之一,相應故。二應如彼者,彼兔角即彼之一,相應故。此理之前半若不成立,則以兔角作為有法,應是彼,蓋列為成立聲無常之同喻者,則言以聲作為有法,無常者,所作性故,喻如爾兔角之論式亦有故。同樣,言凡是所作,皆是無常,喻如爾之能立語亦有故。謂列為成立聲無常之同喻,為成立聲無常同喻之性相。凡是無我,皆是彼者,如前所說凡是成事之類比法,應當了知。於所作性因,亦可如是結合。
  謂列為異喻,非為異喻之性相者,蓋無異喻故。凡是成事,皆為正確同喻故。雖然如此,卻有成立聲無常之真異喻,已如前面所立。
  戊二、敍述真因之性相
  謂是三相,為真因之性相。何為三相?謂宗法後遍,遣遍。此等各分為性相、事依、能立之理由三目。
  謂由量識認定,于成立彼之無過欲知有法上、與立式相符唯有,為成立彼宗法之性相。
  謂由量識認定、唯于成立彼之同品上、與立式相符唯有,為成立彼後遍之性相。
  謂由量識認定、由與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義體聯繫之力,于成立彼之異品上、與立式相符唯無,為成立彼遣遍之性相。
  但以上所立性相(所下定義),僅就其主要之理解意義而言,非絕對如彼者,聲,在成立聲無常之性相方面,雖皆為三者 (宗法,後遍,遣遍)。但並非此諸所相之每一個。
  若結合事例詳述如下:
  聲,既是以爾之因、成立聲無常之無過欲知有法,爾與聲互異、由量識認定於聲上、與立式相符唯有,為爾成立聲無常宗法之性相。
  以爾之因成立聲無常,既有具因、法二者之真同法喻,爾又與無常相聯繫唯與爾成立聲無常之同品上,由量識認定與立式相符為有,為爾成立聲無常後遍(隨因後遍)之性相。以爾之因,成立聲無常,既有不具因,法二者之異法喻。爾又與無常相聯繫,爾于成立彼之異品上,由量識認定唯無,為爾成立彼之遣遍(隨因遣遍)之性相。
  以上所言之相依(事依、事例)者,謂彼所作性,為以所作因成立聲無常之宗法,後遍,遣遍三者。
  其能立之原理,例如以所作性作為有法,應是成立聲無常之宗法,如所列彼之性相故。若言第一根本因理不成立,則以聲作為有法,應是以所作性因,成立聲無常之無過欲知有法,蓋爾為以所作性因成立聲無常諍事之一、已由量識認定爾為所作性、但會有欲知爾是否無常之補特伽羅故。應如此處所舉理由之前半截者,蓋有:以聲作為有法,無常者,所作性故之論式故。應如此處所舉理由之後半截者,蓋有既以量識認定聲是所作性,但以量識來認定聲無常之補特伽羅故。若言第二根本因理不成立,則以所作性作為有法,爾應是後遍,蓋爾與聲為互異之一、爾於聲上,由量識認定與立式相符唯有故。此理由之前半截易理解;後半截應如此者,以爾之因成立彼之立式屬是式(定言判斷),聲是爾、於聲有法上是爾故。此處所列舉諸理由皆易解。
  以所作性作為有法,爾應是以因成立聲無常之後遍,如所列彼之性相故。第一根本因(理由)應如彼者,所舉彼瓶,為以爾之因成立聲無常、是具因、法二者之真(正確)同法喻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瓶作為有法,爾應是以所作性因成立彼之具因、法二者之真同法喻,蓋爾為以所作性列舉成立彼之同法喻之一、於聲上尚未以量認定凡是所作皆是無常之前,於爾之上、有以量識認定凡是所作皆是無常之成立彼之真敵論者,蓋彼為所作性(整體)之個別故。此理由之前半截應如彼者,有如下所列舉之論式:聲有法,無常者,所作性故,同喻如瓶。前舉理由之後半截若不成立,則以所知作為有法,應如彼者,蓋未以量識認定聲無常以前,有以量識認定聲無常以成立彼之真敵論者故,有成立聲無常之真敵論者故,成立聲無常之敵論者即是彼故。由成立彼之真敵論者、系未以量識認定聲無常者之一,而彼卻為以量識認定瓶為無常之補特伽羅故。二因(理由)皆以有法成立之。第二根本因應如彼者,爾與無常系同體聯繫故。第三根本因應如彼者,以爾之因成立彼之立式屬是式之一、立法又為成立是,爾是無常,凡是爾,必須是無常故。此處所列舉理由之前半截易理解。其理由之後半截應如彼者,蓋以爾之因成立彼之立法,為成立是式與成立有式隨一,乃非後者故。此理之第一段如彼者,爾為成立彼之論式故。第二段若不成立,則所作性應是成立聲于無常有(聲存在于無常)同品遍轉之因,蓋有成立彼之同品遍轉因故。若許,則以所知作為有法,應是所作性,有無常性故。第三因(理由)應如彼者,是所作性故。第四因則排除之。
  以所作性作為有法,應是成立聲無常之遣遍,如所列彼之性相故。此中第一根本因成立者,無為虛空即是彼故。第二根本因已成立。第三根本因成立者,非是無常處無所作性故。
  戊三、敍述真因之分類
  真因分為六種,謂從自(體)性門方面分類,從所立法門分類,從立理門分類,從宗體門分類,從遍同品道理門分類,從立敵門分類。
  己一、從體性門分類
  從體性門分為三種,謂真(正確)果因,真自性因,真未緣到因。
  庚一、敍述真果因
  真果因分為,性相,分類,講於事依上認定性相之量識,分辨因、法、義四目。
  辛一、講性相
  真果因性相,謂爾為成立彼之真立因之一、以爾之因、既列為成立彼之直接所成法、又是爾因之相符事,為爾成立之真果因性相。當辯論時,乃謂是果之三相,為真果因之性相。此與有為法同義。謂是成立彼之果之三相,為成立彼之真果因性相。若結合理解,謂爾為成立彼真因之一,以爾之因、既列為成立彼之主要直接所成法、又是爾之因相符事,為爾成立彼之真果因性相。
  辛二、講分類
  真果因分為:成立親因之真果因,成立因先行之真果因,成立總因之真果因,成立差別因之真果因,隨因法比度之真果因等五種。其事依(例)如次。當立論式雲:以有煙之山上作為有法,有火者,以有煙故。此論式中之煙,即成立有煙之山上有火,成立親因之真果因。當立論式雲:以天空之黑煙作為有法,自因前火已先行者,是煙故。此論式中之煙,即成立天空黑煙之自因前火已先行之真果因。當立論式雲:以五取蘊作為有法,必有自因,是有時生物故。此論式中之有時生物,即成立五取蘊必自因之成立總因或自體之真果因。當立論式雲:以見青色之根識作為有法,是有自己之所緣緣者,是無自之所緣緣不生之物故。此論式中,無自之所緣緣不生物,即成立見青色根識具足自己之所緣緣以成立差別因之真果因。當立論式雲:以口內所含之糖塊上作為有法,前刹那糖味,有引生後刹那糖色之功能者,有現在之糖味故。此論式中,現在之糖味,即成立於口內所含糖塊上,由前刹那糖味,有引生後刹那糖色功能之成立隨因法比度真果因。
  複次,果因又分為二種,一者,謂彼煙,於有煙之山上,成立有煙之親因同品遍轉之果因;二者,謂彼煙於有煙之山上,成立有火於同品有、非有之果因。所謂成立彼之同品遍轉之意義者,謂凡有煙之親因,皆必有煙也,於此所謂有、非有之意義者,謂凡有火,非必皆有煙也。
  其理由:以煙作為有法,爾為成立有煙之山上有火之果因者,蓋爾為成立彼之真因之一,爾為火之果故。此種解說,僅示意而已。
  彼煙為成立有煙山上有火之真因及為成立彼之立式與投式 (或悟式)二者。以煙為因是真因。彼有煙,雖是成立彼之真因及立式之因,但非成立彼投式之因及以煙為因之真因。而彼火,是以煙為因成立彼之所立法及立式與投式之所立法,但彼有火雖是成立彼之所立法及立式之所立法,以及以煙為因成立彼之所立法,但非成立彼之投式之所立法。由量識緣到火及暖熾各個,並非有煙山上成立有火之直接所立法者,是成立彼之真因故。然而此二之各個,皆為以煙為因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者,蓋以彼之因既是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亦有性相之相符事故。
  庚二、敍述真自性因
  敍述真自性因分為性相、分類、事依三目。
  辛一、講性相
  謂是自性之三相,為真自性因之性相;謂是成立彼之自性三相,為成立彼之自性因性相。或雲:爾為成立彼之真因之一、凡是以爾之因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必須是與爾同體部分,為爾成立彼之真自性因性相。
  辛二、講分類
  此又分為成立彼之觀待差別真自性因,成立彼之淨除差別之真自性因二種。謂成立彼之真自性因之一,以詮自之聲(名言)拋出自之作者部分,為第一種之性相。謂成立彼之真自性因之一,以詮自之聲不拋出自之作者部分,為第二種之性相。第一種,又分為直接拋自之作者及間接拋自之作者二種。
  辛三、講事依
  謂以勤勇無間所發性及所生為成立螺聲無常之初者;所作性為成立聲無常之次者。物為成立聲無常之淨除差別真自性因。
  複次,成立聲無常之真自性因分為,成立彼之同品遍轉之成立彼之真自性因及成立彼之同品有非有成立彼之真自性因二種。其事依如次:所作性為第一種,所作性之個別為第二種。其理由,所作性之所以為第一種者,蓋彼為成立彼之真自性因之一,凡是無常性,皆為彼故。所作性之個別為第二種者,彼為成立彼之真自性因之一、凡是無常,並非皆是彼故。
  庚三、敍述未緣到因
  敍述未緣到因,分為性相,分類,於事依上定性相之量識三目。
  辛一、講性相
  謂爾為成立彼之真因之一,以爾之因、成立彼之既是直接列為所立法,又是遮詮之相符事,爾為成立彼之真未緣到因之性相。
  辛二、講分類
  未緣到因分為二種,一者,謂未見之未緣到真因,二者,謂可以見之未緣到真因。
  壬一、未見之未緣到真因
  所謂未見之未緣到真因,如《契經》雲:“一補特伽羅不可臆測另一補特伽羅,將對其損害故也。”此引文說明,不可因為本人現未見到的緣故,即斷言他人無此種學問。此如《釋量論》雲:“諸量若不轉,於無而不轉,為果是正因。”
  謂既是成立彼之真未緣到因、以自之因、成立彼安立為所遮法之義一般為有、但自己作為成立彼宗有法補特伽羅之量識卻未見,為爾成立彼之未見未緣到真因性相。此分為二種。
  癸一、成立彼之未見屬性未緣到真因
  謂爾既是成立彼之因未見而未緣到真因,亦為遮無(即否定為無)之相符事,為成立彼之未見屬性未緣到真因之性相。此分為三種:
  一、未見之因未緣到真因,如立論式:以前面之地上作為有法,在不明了鬼魅者相續(心流)中、無認定符境鬼魅之已決智,在不明了鬼魅者相續中、無緣鬼魅之量識故。按此論式,於不明了鬼魅者相續中,無緣鬼魅之量識者,於前面此地上,不明了鬼魅者相續中,成立無認定符境鬼魅之已決智,為未見之因未緣到真因。
  二、未見之能遍未緣到真因,如前面所立論式:以前面此地作為有法,不明了有鬼魅之補特伽羅量識未緣到有鬼魅,乃為成立於前面此地上不明了鬼魅者、不能提出有鬼魅之命題,為未見之能遍未緣到真因。
  三、未見之自(體)性未緣到真因,如前面所立論式:在不明了鬼魅者相續中、認定鬼魅相符境之已決智未由量識緣到,乃為成立於前面此地上、此種補特伽羅相續中、無認定相符境鬼魅之已決智,為未見體性之未緣到真因。
  論述以上三個論式,在於通過,對前面此地上,當疑惑有否天神之中有生及鬼魅之際,尚不明了之補特伽羅,乃對於前面此地上,言究竟有前述二生物或無前述二生物,皆不能肯定之上述比喻。其意義是為了說明,對任何人之德失,當自己尚未以量識認識(判斷)到以前,不可任意進行增益(褒)或損減(貶),對此種道理之推論應當明瞭。
  癸二、成立彼之未見之緣相違真因
  謂既是成立彼之未見故未緣到真因、亦為遮非是(否定為是、遮詮)及表詮(立)隨一之相符事,為成立彼之未見之緣相違真因性相。凡是成立彼之安立為所遮法義,非皆為成立彼之所遮法者,於前面此地上,在不明了鬼魅者相續中,有認定相符境鬼魅之已決智,此為成立無此種相符境已決智之安立所遮法義及彼之所遮法二者,而鬼魅及認定彼相符事之已決智各別,雖為成立彼之安立所遮法義,但非彼之所遮法,此理由之前半易解,其後半若不成立,則言鬼魅及認定彼相符事之已決智個別,是成立彼之安立所遮法義者,由成立彼之真敵論者,於前面此地上,究竟有無鬼魅,尚疑惑故,因此,究竟有無此種符境已決智,尚懷疑故。前面所講二種生物之每一個,非成立彼之所遮法者,就總而言,既有鬼魅,而彼煙,於夜晚之海上,非成立無煙之所遮法故。而言有者,則為於前面此地上,不明了鬼魅之補特伽羅相續中,成立無認定相符境鬼魅已決智未見之緣相違真因。
  總而言之,觀待知覺,有三種不明了者,謂地域、時間、體性、地域不明了。比如與自己所處地方,極遙遠處所有之人物差別情況。時間不明了,比如已經過去和尚未到來時間中,已出現和將出現何種事物差別。此二種,就一般而言,雖非不明了事,但觀待自之知覺,乃成為不明了事。體性不明了,比如雖有生物於自身近處,由於體性微細乃為不明了,如前面之鬼魅及天、人之中有生以及彼等之體態。
  壬二、可以見之未緣到真因
  敍述可以見之未緣到真因分為性相,分類二目。其中講性相,謂既是成立之未緣到真因,于成立彼時已許宗有法之補特伽羅,成立彼之所遮法義。亦為非不明了之相符事,為可以見之未緣到真因性相。此分為二種,謂可以見之未緣到屬性真因,可以見之緣相違(矛盾)真因。
  癸一、可以見之未緣到屬性真因
  謂既是成立彼可以見之未緣到真因、亦為遮無之相符事,為可以見之未緣到屬性真因之性相,此複分為四種:
  一、謂是可以見之因未緣到三相,為可以見之因未緣到真因之性相,其事例,比如以無火為因,成立夜晚之海上無煙。
  二、謂是可以見之周遍未緣到三相,為可以見之周遍未緣到真因之性相。其事例,比如以無樹為因,成立量識未緣到樹之峭壁上無矮松。
  三、謂是可以見之體性未緣到三相,為可以見之體性未緣到真因之性相。其事例,比如以量識未緣到瓶為因,成立於量識未緣到瓶之地方無瓶。
  四、謂是可以見之親果未緣到三相,為可以見之親果未緣到真因之性相。其事例。比如以無親果煙為因。成立於無煙之牆垣下無親因火,對上述之道理。
  有人反詰說:如前面所列舉之事例中,以無火為第一因,以無樹為第二因。對此說則以兔角作為有法,應無煙,無火故。又以兔角作為有法,應無矮松,無樹故。汝已許此周遍之理也,此二因皆成立者。非成事故。所不能許者。蓋煙為火之親果,矮松為樹之所遍故。
  癸二、可以見之緣相違真因
  可以見之緣相違真因分為二種,謂由於不能同對並存矛盾可以見之緣相違(矛盾)真因,由於互排相違(矛盾)可以見之緣矛盾真因。
  一、謂於由大火力普蔽東面物體上、既是成立無冷觸繼續存在之緣矛盾真因,亦是與冷觸不同時相續共存矛盾之相符事,為於由大火力普蔽東面物體上、成立冷觸不繼續存在之由於不能同時並存矛盾之可以見緣矛盾真因之性相。此複分為五種:
  1、與體性矛盾緣體性真因,謂如以由大火力普蔽之物體為因,成立於由大火力普蔽之東面物體上無冷觸繼續存在。
  2、與因矛盾緣體性之真因,謂如以由大火力普蔽之物體為因,為於由大火力普蔽東面之物體上成立無寒冷結果寒毛悚起繼續存在。
  3、與能遍相違緣體性之真因,謂如以由大火力普蔽之物體為因,為於由大火力普蔽東面之物體上成立無雪觸繼續存在。
  4、與體性矛盾緣結果之真因,謂如以由濃煙上沖普蔽之物體為因,為於由濃煙上沖普蔽之東面物體上成立無冷觸繼續存在。
  5、與因矛盾緣結果之真因,謂如以由濃煙上沖普蔽之物體為因,為於由濃煙上沖普蔽東面之物體上成立寒冷結果寒毛悚起不繼續存在。
  以上所述,為成為物質不同時並存矛盾之緣矛盾之緣矛盾真因。成為識之不同時並存矛盾之緣矛盾真因者,比如立論式:以成為補特伽羅我執真正對治者聲聞之修道無間道作為有法,與補特伽羅我執不能無害同時並存者,為補特伽羅我執之真正對治者故。成為不相應行不同時並存矛盾緣矛盾真因者,比如立論式:以東面之烏鴉作為有法,與貓頭鷹無害不同時並存者,是烏鴉故。
  二、謂既是成立聲非常住之緣矛盾真因,又非是與常住不同時並存矛盾之相符事,為成立聲非常住之由於互排相違之可以見緣矛盾真因之性相。所作性為其事(相依)依。謂既是成立在前面有角畜生非馬緣矛盾真因,又非與馬不能同時並存矛盾之相符事,為成立在前面有角畜生非馬之由於互排相違之緣矛盾真因之性相。有角為其事依。此複分為二種:
  1、否定觀待需靠肯定之論式:以白衣服作為有法,自縫成時起尚未肯定其有顏色者,以其要變成有顏色,尚須有待於爾後自身以外之因素故。
  2、否定肯定需靠觀待之論式:以所作性作為有法,自身之變易,勿須有待於自身以外爾後產生之其他因緣者,從自身成就之時起,即註定為變易故。依據以上理由,還可克制。
  有人說:彼無常性,應非成立聲為所作性之真因,所作性為成立聲是無常之真因故。為制服此說,則以所知作為有法,從自身成就之時起,即註定變易者,謂成立所作性自身之變易,應非是不須有待於自身以外爾後產生之其他因素之真因,蓋自身之變易,不須有待於自身以外爾後產生之其他因素之彼物,為成立所作性自身從成就之時起,即註定要變易之真因故,對此,
  彼雲:以有角作為有法。應是成立在前面之有角物體非馬之由於不能同時並存緣矛盾真因,為成立彼緣矛盾真因之一,與馬為異質故,此說不遍,若爾,則對爾立論式:以所知作為有法,凡是異質,必須是不可同時並存矛盾,爾已許故。若爾,則以火與煙作為有法,應是不可同時並存矛盾,是異質故。若許,則以彼二(火與煙)作為有法。應是能損害與所損害,汝已許故,所不能許者,為能饒蓋與所饒蓋,是因果故。
  辛三、講於事依上定性相之量識
  如立論式:以於不明了鬼魅補特伽羅相續中、無緣鬼魅之量識作為有法,為於前面此地上不明了鬼魅之補特伽羅相續中、成立無認定鬼魅相符事已決智之未緣到真因者,為成立彼真因之一,於前面此地上、不明了鬼魅之補特伽羅相續中、無認定鬼魅相符事,為否定(遮止)故,複以彼作為有法,是成立彼之未見之未緣到真因者,謂成立彼之未緣到真因之一,當爾成立彼時,已許宗有法之補特伽羅。是不明了鬼魅故,此因理之後半若不成立,則以於前面此地上、不明了鬼魅之補特伽羅作為有法,爾應是不明了鬼魅者,爾有法即是彼故。
  複次,再立論式:以於不明了鬼魅補特伽羅相續中,無緣鬼魅之量識作為有法,是於前面此地上、成立不明了鬼魅之補特伽羅相續中、無認定鬼魅相符事已決智之未見之未緣到相屬之真因者,謂成立彼未見之未緣到真因之一,彼是遮止無故。
  以所知作為有法,於不明了鬼魅之補特伽羅相續中,無緣鬼魅之量識者,是於前面此地上、不明了鬼魅之補特伽羅相續中、成立無認定鬼魅相符事已決智之未見相屬因之未緣到真因者,蓋彼為成立彼之未見相屬之未緣到真因之一,彼緣鬼魅之量識,是認定鬼魅已決智相符事之因故。以此類推,應知後二種。
  以有作為有法,於前面此地上、不明了鬼魅之補特伽羅相續中、應是成立無認定鬼魅已決智相符事之緣相違真因,蓋彼為成立彼之真未緣到因之一,是遮止非是及之成立隨一者,是成立故。
  以所作性作為有法,應是成立聲非常住可以見之未緣到真因,為成立彼之未緣到真因之一,爾于成立彼時,已許宗有法之補特伽羅對常住非不明了故。此理由之前半截易理解,後半截若不成立,則以所作性成立聲非常住已許宗有法之補特伽羅作為有法,爾對常住應非不明了,爾即彼有法故。
  又以無火作為有法,是成立于夜晚大海上無煙可見之未緣到相屬真因者,蓋為成立彼可見之未緣到真因之一、是遮止無故。
  又以所知作為有法,彼無煙,為于夜晚大海上,成立無煙,可見之因未緣到真因者,蓋彼為成立彼可見之未緣到真因之一、 火為煙之因故,以此,類推其他,應當了知。
  又以所作性作為有法,應為成立聲非常住可見之緣相違真因,蓋為成立彼可見之未緣到真因之一、是遮止非是及成立隨一者,是成立(表詮)故。
  再以所知作為有法,以由大火力普蔽之物,應是於由大火力普蔽之東面物體上,成立無冷觸繼續存在之由於不能同時並存矛盾之緣矛盾真因,蓋為成立彼之緣矛盾真因之一、彼由大火力普蔽之物體,是冷觸繼續與不同時並存矛盾故。
  以所作性作為有法,爾應是成立聲非常住由於互排矛盾之緣矛盾真因,蓋爾為成立彼之緣矛盾真因之一,爾與常住非是不能同時並存矛盾故者,爾與常住非是異質故。
  辛四、講分辨因、法、義
  講分辨因、法、義三項分為二目,謂立宗及建立理由,當按以上所立論式,加以分別。就上述之彼無火言,以無火為因,為成立于夜晚大海上無煙之因(即理由、邏輯);而彼無火,非是以彼因成立彼之邏輯(論式之因)。所言彼無煙,為以無火之因 (論式之因)成立彼之所立法及成立彼所列之直接所立法二者;所言彼無煙,乃非上述二者。以此推論,無樹等論式亦應了知。
  量識未緣到瓶,是於量識未緣到瓶之處,成立無瓶之因(邏輯);而無瓶,乃是以量識未緣到瓶之因,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及成立彼所列之直接所立法二者。以此推論其他論式,亦應了知。
  鬼魅,於前面此地上、不明了鬼魅補特伽羅相續中,雖是成立無認定鬼魅相符事,已決智所遮止法施設之義,但非成立彼之遮止法。
  於不明了鬼魅之補特伽羅相續中、有認定鬼魅相符事已決智,乃是成立彼之所遮止法及成立彼之所遮止法施設之義二者。
  彼煙,雖是于夜晚大海上,成立無煙所遮止法施設之義,但非成立彼之所遮止法。
  於彼處有煙,乃是于夜晚大海上、成立無煙所遮止法施設之義及成立彼之所遮止法二者。
  彼常住,雖是成立聲非常住所遮止法施設之義,但非成立彼之所遮止法。
  己二、從所立法門分類
  真因從所立法方面,分為二種,謂真能立因,真遮止因。
  庚一、講真能立因
  謂爾為成立彼真因之一、既是以爾之因、成立彼所列之真接所立法、亦是成立之相符事,為爾成立彼之真能立因性相,此複分為真果因、真自性因二種,凡是此二之任何一種,皆為真能立因。
  庚二、講真遮止因
  謂爾為成立彼真因之一、既是以爾之因、成立彼所列之直接所立法、亦是遮止之相符事,為爾成立彼之真遮止因性相,真遮止因與真未緣到因同義。
  成立彼之真遮止因與成立彼之真能立因雖相違,但真遮止因與真能立因非相違者,彼所作性,為彼二二者者,蓋彼(所作性)既是成立聲非常住之真遮止因,亦是成立聲是無常之真能立因故。
  己三、從立理門分類
  真因從立理方面,分為五種,謂成立意義之真因,成立名言之真因,成立部分意義之真因,成立部分名言之真因,意義名言俱成立真因。各分為性相,事依,能立之理由三目。
  庚一、講成立意義之真因
  謂爾為成立彼真因之一、既是以爾之因成立彼所列之直接所立法,亦是性相之相符事,為爾成立彼之成立意義真因之性相。
  庚二、講成立名言之真因
  謂爾為成立彼真因之一、既是以爾之因成立彼所列之直接所立法、亦是所相之相符事,為爾成立彼之成立名言真因之性相。
  庚三、講成立部分意義之真因
  謂爾為成立彼真因之一、既是以爾之因成立彼所列之直接所立法、非所相之相符事、而是性相之相符事,為爾成立彼之成立部分意義真因之性相。
  庚四、講成立部分名言之真因
  謂爾為成立彼真因之一、既是以爾之因成立彼所列之直接所立法,非性相之相符事、而是所相之相符事,為爾成立彼之成立部分名言真因之性相。
  庚五、講意義名言俱成立之真因
  謂爾為成立彼真因之一,既是以爾之因成立彼所列之直接所立法、既是性相之相符事,亦是所相之相符事,為爾成立彼之意義名言俱成立真因之性相。
  綜合上列五種論式之理由:則言彼刹那性,雖是成立聲無常之成立名言部分之真因,但非以所作性為因,成立彼之真因者,凡是此種真因,必須與所作性是一故。
  彼所作性,就聲是刹那性已由量識成立之真敵論者而言,雖是成立聲是無常性之成立名言部分之真因,但就總而言,則為成立彼之意義及名言二者之真因者,就未由量識認定聲是刹那性之敵論者而言,則為成立意義及名言二者之真因故。
  己四、從宗體門分類
  真因從宗體方面,分為三種,謂物力真因,信仰真因,世許真因。
  庚一、講物力真因
  謂成立彼真因之一、于成立彼之宗體上、能生物力比量,為物力真因之性相。此複分為真果因,自性因,未緣到因三種,其事例論式,依次列舉如下:
  謂煙,為成立於有煙之山上有火之物力真果因。
  謂所作性,為成立聲是無常之物力真自性因。
  謂無火,為成立于夜晚大海上無煙之物力真未緣到因。
  庚二、講信仰真因
  謂成立彼真因之一、于成立彼之宗體上、能生信仰比量,為信仰真因之性相。
  此複分為真果因,自性因,未緣到因三種,其事例論式,依次列舉如下:
  謂以依三種觀察所訂正之教誨,為成立瞭解佈施造富,守法安樂等教誨所詮述意義之量識已先行之信仰真果因。
  謂以依三種觀察所訂正之教誨,為成立佈施造富,守法安樂等教誨所詮述之意義,為不虛誑之信仰真自性因。
  謂以依三種觀察所訂正之教誨,為成立佈施造富,守法安樂等教誨所詮述之意義,非是虛誑之信仰真未緣到因。
  庚三、講世許真因
  此複分為二種,謂以存在於分別境上,成立對懷兔可詮述為月亮之世許真自性因。謂以存在於分別境上,成立對懷兔就物之力,非可詮述為月亮之世許真未緣到因。
  己五、從遍同品理門分類
  從遍同品道理方面,分為二種,謂同品遍轉真因,同品二分俱轉真因。一者、謂成立聲是無常,同品遍轉之是三相,為成立彼之同品遍轉真因性相。其事例,如所作性。二者、謂成立聲是無常同品二分俱轉之是三相,為成立彼之同品二分俱轉真因性相。其事例,如各別之所作性。
  己六、從立敵門分類
  真因從立論者與敵論者方面,分為二種,謂自利時之真因,利他時之真因。
  一、謂爾既為成立聲是無常之真因,以爾之因、成立彼之真敵論者亦無之相符事,為自利時真因之性相。當立論者本人對自己,以所作性為因,成立聲是無常,當立論式成立時,乃是以所作性,成立聲是無常自利時之真因。
  二、謂爾既為成立彼之真因,以爾之因、成立彼之真敵論者亦有之相符事,為利他的真因之性相。此所作性,乃為成立聲是無常,利他時之真因。對此。
  有人說:所作性,既是成立聲是無常自利時之真因,亦是成立彼利他時之真因。為反詰此說,則以所作性作為有法,以爾之因,成立聲是無常之真敵論者應無,蓋爾為成立彼自利時之真因故。若許則仍以彼作為有法,彼應有,蓋爾為成立彼利他時之真因故。
  又有人說:若言無自利時之真因,則不合理者當以所作性,成立聲是無常,構成自利時真因之際乃是以所作性,成立聲是無常自利時之真因故。
  複次,應有自利時之真因,蓋有成立聲是無常自利時之真因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所知作為有法,凡是成立聲是無常之真因,皆應非自利時之真因,汝不許如上述之理故。若許,則以所作性成立聲是無常,構成自利時真因之際,仍以所作性作為有法,應非成立彼之自利時真因,是成立彼之真因故,三轉(因、法、義三相悖謬,辯論時之呵責語)。
  複次,所作性,應非成立聲是無常自利時之真因,蓋彼為成立彼利他時之真因者,如立論式:聲有法,無常者,所作性故。此實屬利他時真因之正確論式故。對此,
  他說:當以所作性為因,成立聲是無常之真敵者無時,應有以所作性為因,成立聲是無常之真敵論者,當以所作性成立聲是無常,構成自利時真因之際,乃是以所作性成立聲無常,為利他時之真因故。此說不能成立。若許,則無所作性時,應有所作性,蓋以所作性因,成立聲是無常之真敵論者無時,則以所作性為因,成立聲是無常之真敵論者有故。汝已許因理也。
  有人說:雖無自利時之真因,但當以所作性,構成聲是無常之自利時真因之際,而言所作性,為成立聲是無常自利之真因。此說不合理者,應有自利時之真因,蓋有成立聲是無常自利時之真因故。當以所作性成立聲是無常,構成自利時真因之際,所作性為有之一,此時,所作性,乃為成立聲是無常,自利時之真因故。汝已許此因理也。
  複次,應有成立聲是無常自利時之真因,蓋有以所作性,成立聲是無常,構成自利時之真因故。而所作性,有成立彼構成自利時真因之補特伽羅者,而以煙,成立有煙之山上有火,構成自利時真因之補特伽羅確有也。
  複次,成立有前生後世之論式:以凡夫臨命終時之最後刹那心作為有法,有成為爾後果之後念識者,蓋爾為具貪等流之了別故,喻如現在之知覺。
  又以剛出生嬰兒之知覺作為有法,與自同類之前念知覺己先行者,是了別故,喻如年老者之知覺。
  丁二、論述真因之反面似因
  謂真(正確)因之反面似因分為二目,謂性相,分類。
  戊一、講性相
  講性相,又分為駁他宗及立自宗。
  己一、駁他宗
  有人說:非是三相,為似因之性相。此說不合理者,無似因故,凡是成事,皆為真因故。
  己二、立自宗
  立自宗雲:非是成立彼之三相,為成立彼之似因性相。
  戊二、講分類
  概括而言,雖無似因,但結合具體事物,則可分為,成立彼之相違因,不定因,不成因三種。
  己一、相違因
  相違因即矛盾因,分為四目,謂性相,分類,事例,建立理由。
  庚一、講性相
  謂既是成立聲是常住之宗法,亦是成立聲非常住後遍之相符事,為成立聲是常住相違因之性相。
  庚二、講分類
  此相違因分為二種,謂異品遍轉之相違因(異品有),異品俱一分轉之相違因。
  庚三、講事例
  謂所作性,為成立聲非無常之異品遍轉相違因。謂所作性之個別,為成立彼(聲非無常)之異品有非有相違因。
  庚四、建立理由
  講建立理由,以所作性作為有法,應是成立聲非無常之異品遍轉相違因,為成立彼相違因之一、凡是無常,皆是爾故。以所作性之個別作為有法,應是成立聲非無常之相違因,蓋為成立聲是常住之相違因者,為成立彼宗法之一,以爾之因,成立彼之後遍顛倒決定故。
  複次,以彼(所作性之個別)作為有法,應是成立聲是常住之相違因,是成立聲是無常之真因故。對此,
  彼雲:應有成立聲是無常之相違因,蓋有成立聲是常住之相違因故。此說不遍。所不能許者,凡是成立聲是無常之似因,皆必須是成立彼之不定因及成立彼之不成因隨一故。
  有人說:若有成立彼之三相,皆有成立彼之真因。為反詰此說,則以所知作為有法,應有成立聲是常住之真因,有成立聲是常住之三相故。汝已許此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則言應有成立聲是常住之三相,蓋有成立彼宗法之一,亦有成立彼之後遍及成立彼之遣遍故。此中之第一相成立者,彼所作性,為成立聲是常住之宗法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仍以所知作為有法,應是成立聲是常住之真因,是成立彼之相違因者,是成立聲是無常之真因故。第二相成立者,謂法與非刹那性之相符事,是成立聲是常住之後遍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所知作為有法,應是成立聲是常住之後遍,以爾之因、成立彼之既有具因法二者之真同喻之一,爾唯于成立聲是常住之同品上、與立式相符唯有、己由量識認定故。彼理之前半截成立者,彼無為虛空,為以爾之因,成立彼之具因、法二者之真同喻故。此理之後半截成立者,爾唯與成立彼之同品上,與立式相符而有者,爾為常住之性相故。第三相成立者,謂法與非刹那性之相符事,即彼遣遍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所知)作為有法,應是成立聲是常住之遣遍,蓋有以爾之因成立彼之不具因、法二者之真異喻,爾于成立彼之異品上、由量識認定唯無故。若根本許,則以聲作為有法,應無成立爾聲常住之真因,爾非常住故。對此。
  彼雲:應有成立聲是常住之是三相,蓋既有成立彼之是宗法,亦有成立彼之是後遍及成立彼之是遣遍故,此說有不遍過。
  己二、不定因
  講不定因分為二目,謂性相,分類。
  庚一、講性相
  謂既是成立聲是常住之宗法,亦非是成立聲是常住之後遍及非是成立聲非常住之後遍之相符事,為成立聲是常住之不定因性相。
  庚二、講分類
  此分為二種,謂成立彼之不共不定因,成立彼之共不定因。
  辛一、不共不定因
  不共不定因,又分為性相,事例二目,一者,謂爾為成立彼不定因之一、爾于成立彼上、已是許宗有法之補特伽羅、爾對成立彼之同品上有既未認定、彼補特伽羅、于爾成立彼之異品上有亦未認定之相符事,為爾成立彼不共不定因之性相。二者,謂所聞性,否定非聲,聲之體等每個,皆為成立聲是常住之不共不定因及成立聲是無常之不共不定因二種。
  辛二、共不定因
  共不定因,又分為性相,分類二目。一者,謂爾成立彼不定因之一、爾于成立彼上、已是許宗有法之補特伽羅、爾對成立彼之同品上已認定為有及彼補特伽羅,于成立彼之異品上,已認定為有之隨一相符事,為爾成立彼共不定因之性相。二者,分為三種,謂成立彼之直接不定因,具餘不定因,非此二隨一之不定因。
  壬一、講直接不定因
  此複分為二目,謂性相,分類。一者,謂爾為成立彼不定因之一、爾于成立彼上、是己許宗有法之補特伽羅、于爾成立彼之同品及異品俱認定為有,為爾成立彼直接不定因之性相。二者,此又分為四種。
  一、謂成立彼之同品遍轉、異品遍轉之直接不定因,其事例,比如彼無兔角;為成立聲是常住之同品遍轉、異品遍轉之直接(正面)不定因。
  二、謂成立彼之同品遍轉、異品俱一分轉之直接不定因,其事例,比如彼無常,為成立螺聲是勤勇無間所發性之同品遍轉、異品俱一分轉之直接不定因。
  三、謂成立彼之異品遍有,同品俱一分轉之直接不定因,其事例,比如彼無常,為成立螺聲非勤勇無間所發性之異品遍轉、同品俱一分轉之直接不定因。
  四、謂成立彼之同品及異品皆各俱一分轉之直接不定因,其事例,比如彼根識,為成立見二月亮根識為現量之同品及異品皆各俱一分轉之直接不定因。
  壬二、講具餘不定因
  此又分為二目,謂性相,分類,一者,謂爾成立彼共不定因之一、爾于成立彼上是已許宗有法之補特伽羅,爾于成立彼之同品上,認定為有之後,於異品上懷疑是否有及爾于成立彼之異品上,認定為有之後,於同品上懷疑是否有之隨一(任何一種),為爾成立彼之具餘不定因性相。二者,此又分為二種:
  一、正確具餘不定因者,謂爾為成立彼具餘不定因之一、爾于成立彼上,是己許宗有法之補特伽羅、爾于成立彼之同品上,認定為有之後,於異品上懷疑是否有,為爾成立彼正確具餘不定因之性相。其事例,比如以演說,對一切智(全知者)者懷疑之補特伽羅,乃為成立演說之天授非一切智者。
  二、講相違具餘不定因者,謂爾為成立彼具餘不定因之一、 爾于成立彼上,是己許宗有法之補特伽羅、爾于成立彼之異品上,認定為有之後,於同品上懷疑是否有,為爾成立彼之相違具餘不定因之性相,其事例,又就前面之敵論者而言,成立演說之天授為一切智者。
  壬三、講非此二隨一之不定因
  此又分為二目,謂性相,事例。一者,謂爾為成立彼共不定因之一,爾于成立彼上,已許宗有法之補特伽羅、爾唯于成立彼之同品上認定為有及爾唯于成立彼之異品上,認定為無之隨一 (任何一種)為爾成立彼之非彼二隨一之共不定因性相。二者,謂以現在糖味、於嘴內糖塊上、成立有現在糖色之非彼二隨一共不定因之事例。
  己三、不成因
  此又分為二目,謂性相,分類。
  庚一、講性相
  謂成立彼之立論式之一,非是成立彼之宗法、為成立彼之不成因性相。
  庚二、講分類
  不成因分為三種,謂觀待意義不成因,觀待知覺不成因,觀待立敵不成因。
  辛一、觀待意義不成因
  觀待意義不成因,分為七種:
  一、因無體性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論式:人(有法)是苦痛者,被兔角撞腹故。
  二、有法無體性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論式:兔角(有法)是無常者,所作性故。
  三、因與法非異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論式:聲(有法)是無常者,是無常故。
  四、事(前陳)與因非異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論式:聲(有法)是無常者,是聲故。
  五、事(前陳)與法非異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論式:聲 (有法)是聲者,所作性故。
  六、因於欲知有法上與立式不符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論式:聲(有法)是無常者,是眼所見故。
  七、於欲知有法(前陳)上無因之一分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論式:樹(有法)是有心識者,夜晚樹葉萎縮睡眠故。
  辛二、觀待知覺不成因
  觀待知覺不成因,分為四種:
  一、對因之體性猶豫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論式:就不明了鬼魅之補特伽羅而言,聲(有法)是無常者,鬼魅為量識之所量故。
  二、對有法之體性猶豫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論式:就不明了尋香(即中有生)之補特伽羅而言,尋香之歌詠(有法)是無常者,所作性故。
  三、對事(前陳)與因之關係猶豫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論式:就不瞭解孔雀於何處之補特伽羅而言,在三山谷之間(有法)有孔雀者,有孔雀鳴故。
  四、無欲知有法(前陳)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論式:就班登曲紮(譯意為“法稱”)而言,聲(有法)是無常者,所作性故。
  辛三、觀待立敵不成因
  觀待立論者與敵論者不成因,分為三種:
  一、觀待立論者不成因,其事例,如數論派對佛教徒立論式:知覺(有法)應是無心者,是有生異故。
  二、觀待敵論者不成因,其事例,如裸體派對佛教徒立論式:樹(有法)是有心識者,剝其皮死故。
  三、觀待立論者與敵論者俱不成因,其事例,如數論派對順世派立論式:聲(有法)是無常者,是眼所見故。
  於此,敍述必須之引申義,分為二目。
  壹,敍述能立語,又分為二,謂正(確)似(不正確)。
  一、正確分為,果、自性、未緣到等三種能立語。
  (一)果因分為二種,謂順法能立語,逆法能立語。
  1.順法能立語,謂立論式之後,必言,凡有煙處,皆必有火,喻如爐灶,有煙之山上亦有火也。
  2.逆法能立語,謂立論式之後,必言:凡無火處,皆必無煙,喻如河流,有煙之山上有火也。
  (二)自性因分為二種,謂順法能立語,逆法能立語。
  1.順法能立語,謂立論式之後,必言:凡是所作,皆是無常,喻如瓶,聲亦所作也。
  2.逆法能立語,謂立論式之後,必言:凡是常住,皆非所作,喻如無為虛空,聲者所作也。
  (三)未緣到因分為二種,謂順法能立語,逆法能立語。
  1.順法能立語,謂立論式之後,必言:凡無樹處,皆無矮松,喻如無樹木之平原,未緣到樹木之峭壁上亦無樹也。
  2.逆法能立語,謂立論式之後,必言:凡有矮松處,皆有樹木,喻如森林,未緣到樹木之峭壁上無樹也。
  就一般而言,真能立語,必須是顯示三相喻等無增無減,略舉例說明,如立論式:聲有法,無常者,所作性故。繼之而言,凡是所作,皆是無常,喻如瓶,聲亦所作也。由斯能立語,所言凡是所作,皆是無常之語,正面(直接)詮表了後遍(隨因後遍),則反面(間接)涉及遣遍(隨因遣遍),所言聲亦所作性,乃正面詮表與有法相聯繫之宗法,所言喻如瓶,乃正面詮表同喻故。當正面詮表宗法及遣遍之後,間接涉及後遍,如說:凡是常住,皆非所作,喻如虛空,聲者所作也。然而,所言凡是所作,皆是無常;凡是常住,皆非所作;並非此論式之後遍及遣遍,而唯所作性,方為此之後遍及遣遍,同時亦為宗法者,是彼之三相故。
  貳、敍述其餘引申義,若如上述,則有否列舉非成事作為有法之真因耶?若言有,則彼之宗法又如何成立?若言無,則假設論式:兔角(有法)是無我者,是有無隨一故。此論式何以說之為真(正確)論式耶?對此,雖有不同之主張,但就賈曹傑之主張而言,在立因(表詮)上,雖無以非成事(虛無之物)列為諍事之真因論式,但言於遮止因,容許有此,雖有若干必須分析之處,仍保留之。
  關於中觀宗所說之緣起因明論式,具分(遮有無生)因明論式,離一與多因明式,遮(否定)由四句生因明論式等,是否攝(歸納)入上述三種因明論式之中耶?就一般言,一切真因,皆攝入果因,自性因,未緣到因三種之中,而果因與自性因二種,主要為能立(表詮)因,未緣到因主要為遮止(否定)因。但凡是成立彼之遮止因,非必須是遮止者,彼所作性,雖是能立,但彼既是成立聲無常之真自性因,亦是成立聲于常空(無)之真未緣到因。此理之後半截成立者,蓋彼為成立彼之緣相違真因故,如立論式:聲(有法)以常住空者(意思是被常住排除),所作性故。
  中觀宗所說之緣起因明論式,就其主張而言,宗師(宗喀巴)說彼緣起,為成立物非諦實之緣相違(矛盾)因明論式,具分(遮有無生)因明論式,亦與此相同。
  就中觀之主張,一切成立無諦實之真因,皆成為成立彼之緣相違因者,此複主要就可見之未緣到因而言。試舉事例論式:瓶 (有法)非諦實者,量識未緣到其諦實故。此論式屬自性未緣到因。
  又立論式:於以瓶排除之處(有法)無金瓶者,無瓶故。此論式為未緣到能遍因。
  又立論式:於息滅火之圍牆處(有法)無煙者,無火故。此論式為因未緣到因。
  又立論式:苗(有法)以諦實空者,是緣起故。此論式為緣相違真因。如是餘亦類比,應當了知。
  雖觀待一事,三種因明論式矛盾,但觀待各別成立事,則不矛盾,試舉事例論述之,彼已生,雖是成立苗由自之因所生之真果因,但亦是成立苗是無常之自性因及成立補特伽羅無我之真未緣到因故。
  以所作性因,成立聲是無常之因、法、義三者,雖是唯由名言安立總(共)相,但凡是成立彼之因法、義三任何一種,必須是自相,凡是彼,則必須是物者,蓋凡是成立彼之諍事,皆須是聲者,凡是成立彼之諍事,必須與聲為一故。凡是直接(正面)所立法,必須是無常故,因則唯須所作性故。是故,成立彼之因,法、義三者,言非成立彼之因、法、義三。如是,其他亦應如是結合,應當了知。
  三,附述建立論式之性相、所相結構規律,分為駁他宗,立自宗二目。
  一、駁他宗
  有人說,以香柏柱作為相事(事例),標明為柱,是能表撐粱功能者,此種結構,為正確結構。此種說法,應不合理,蓋以量識認定香柏之後,卻無未以量識認定柱之補特伽羅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應如彼者,凡是以量識認定香柏柱之補特伽羅,必須是將香柏柱以量識認定為柱之補特伽羅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應如彼者,謂凡是以量識認定香柏柱之補特伽羅,必須是將香柏柱,以量識認定為香柏柱之補特伽羅故。
  又有人說:以金瓶作為相事,標明為瓶,鼓腹盤底具盛水功能。此種結構,為正確結構。此種說法,應不合理,蓋以量識認定金瓶之後,卻無未以量識認定瓶之補特伽羅故。對此種成立之理,如上所述,應類推了知。
  又有人說:以金瓶作為相事,標明為瓶,是鼓腹者。此種結構,為正確結構。此種說法,應不合理,蓋鼓腹者,非是瓶之性相故。此理若不成立,則凡是鼓腹者,必應是瓶,蓋鼓腹者為瓶之性相故。汝已許此因理。若許,則以穿底瓶作為有法,應是瓶,是鼓腹者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為有法,應是鼓腹者,已由現量見為鼓腹者故。若許,則瓶之性相(為瓶所下定義)之具盛水功能部分,言之應無必要,蓋穿底瓶是瓶故。此不能許也。
  二、立自宗
  以金質鼓腹盤底具盛水功能為相事,標明為瓶,是鼓腹盤底具盛水功能。此種結構,為正確結構。此複就已瞭解意義,但尚不諳名言者而言,對此種意義,必須言此種名稱應如是標明,比如,對撐梁功能雖已認識,但尚不知其名稱為柱之補特伽羅,而言撐梁功能,為柱之性相或定義,乃對有撐梁功能者,認為是柱,方能對名稱與意義之關係獲得瞭解。是故,於性相(定義者)與所相(被定義者)二者之中,性相比較易理解,而觀待彼之所相則必須較難理解者。
  複次,以聲音作為相事,標明是無常,是刹那性。所言此種結構以及以瓶為相事,標明是物,是能表功能,又以執青色根現量之第一刹那作為相事,標明為量識,是新生非欺誑之了別等性相與所相之結構,皆為正確結構,以此類推,其餘亦應瞭解。
  於此以上述真因、似因、附講性相所相結構等作為有法,有必要(有意義)者,通過此等理路之門、能無悖謬瞭解應取應舍、依之進行實踐、為勿登解脫及一切皆者之道路故。
  卷五終

  莊嚴南瞻陳那與法稱,
  遵其論典正釋邏輯理,
  作此言簡鉤玄明燈注,
  願通能仁旨趣盡無遺。
  辯析量論意義攝類解釋理路幻鑰論中,包括敍述小、中理路及大理路應成論式、論心理、論因理等。
  此書,系經師普覺·強巴為十三世DL喇嘛講授因明論時所編寫講義。
  吉祥增長!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