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法律無罪不等於道德清白

 

2010年08月27日蘋果日報 台灣最常聽到涉貪官員和民代說的一句話就是:「司法會還我清白(或公道)。」是嗎?如果某官員、立委、議員涉貪被起訴後,賄賂法官被判無罪,算是還他清白嗎?
台中市議長張宏年5年前收電玩業者2千餘萬元,向台中市政府關說讓業者拿到兩張電玩執照,被檢方依貪污圖利罪起訴。一審被判無罪,本月24日二審宣判也無罪,張宏年說:「感謝司法還我公道」。這是最近的例子。先前還有很多「相信司法會還我清白」,以及宣判無罪後「感謝司法已還我清白」的標準台詞,令人厭惡。
法治社會的基本常識是,法院判無罪,並不表示真的無罪,更與還不還清白、公道無關。法官判無罪可能是事實不清楚、程序正義出現瑕疵、證據力薄弱不足、或毫無證據、沒有適用的法條、或該罪行尚未立法規範等等,並不是表示沒有犯罪事實。很多時候,明知某人犯罪,但證據不足,法官只好放人。如果被告真有犯罪,但因種種原因被判無罪,他便得意洋洋宣稱「法官還我清白」,根本就是得了便宜還賣乖,無恥之尤。
 

 

防貪官拿錢索清譽

清白、公道,不是法律名詞而是道德名詞。法律無罪絕不等於道德清白。美國曾有個強暴犯花大錢找了名律師為他辯護,終於獲判無罪。他在法院前得意洋洋對媒體說:「我的律師太棒了,他讓我知道原來我有這麼多理由強暴那個女人」。他雖被判無罪,但清白嗎?
反之亦然。道德清白並不等於法律無罪。很多冤、假、錯案都被判有罪,但被告卻是道德清白的。戒嚴時期雷震被判10年徒刑,但人人都認為他是清白的。台灣解嚴以來,一票爛政客的拿手好戲就是:能貪就貪,被抓到就抵賴不認,必說:「相信法院會還我清白」;若被判無罪,就大聲宣揚法院已還他清白,如有人說三道四,就控告他「加重誹謗」。若被判有罪,必說:「是對手誣陷」、「是白色恐怖」、「是政治迫害」云云,然後偷渡潛逃出國。
了解地方政治的人對圖利關說案都心裡有數,儘管法官判他無罪,也很難硬要眾人相信他在個人道德和政治倫理上是清白的。了解法律無罪與道德清白沒有關聯很重要,可以增加對貪官們的監督壓力,並使他們無法拿了髒錢,還要清譽,既要當婊子,又要立牌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