撮鹽山立 一本萬利

丹仁絨臬編

詩曰:

  “借物粗微未送還,定中所見即鹽山;
   一因萬果生無盡,切莫心貪起野蠻。”

  從前,浙江杭州的西湖,是中國佛教的聖地,不但佛寺林立,而且在家信佛學佛的人也相當之多。特別是杭州各地,盛傳著一位居士“護戒”的佳活。這段史實,可做為一切修行人的良範。

  據說:“有一位在家學佛的居士,天性好靜,專心修學佛法,他在西湖附近,自己蓋了一所茅屋,就在其中靜修,每天除了自行料理一餐午飯之外,其餘的時間,都在精進修持佛法。

  有一天,快近中午的時侯,他走迸廚房煮飯,把各種蔬菜混在一起,想煮成一鍋羅漢菜,以備教天的佐食。當一切都已準備停當的時侯,忽然發現自己所準備的“鹽”,已經不夠用了。在此臨急之際,他就匆匆忙忙跑去向鄰家借了一湯匙的鹽,以便應急。

  可是,當他跑到鄰家去借鹽時,鄰人剛好有事外出,家裡沒有人在。燒蔬菜沒有鹽又不行,怎麼辦呢?他心想:鹽是本地出產的粗俗物,反正一湯匙鹽,價值也不到一毫錢,拿人家一湯匙的鹽回去應急,大概沒有什麼關係吧!於是他就私自走進鄰家的廚房,隨便拿了一撮鹽。

  依照一般世俗來說,借一撮鹽,是一件小事,所以這位居士根本就沒有把借鹽的這件事記在心裡。因此,也就忘記把一撮鹽送給路人家。

  借一撮鹽雖然是件小事,但是“非予而取”,這在因果律上,已經構成嚴重的問題。因為佛說三毒之中,以貪為首。凡是一花一草,非予而取者,就是犯了偷盜之罪。

  居士借鹽這件事,經過一年之後,他有一天在修法的定中,忽然看見面前有一大堆濃重的陰影,而且從此開始,每天都是如此。他仔細現察,發現這個明影,井非別物,而是像山一般的鹽堆。他一再詳細研判,終於省悟昔日向鄰家借鹽的往事。

  他非常驚駭地說:“拿人家一湯匙鹽,一年未還,利息竟然生了這麼多!如果虧欠人家一塊錢,一年的利息,可能會生出千萬塊錢,業債果報真是‘一本萬利’啊!”

  他急忙準備了很多錢,親自到產鹽區去購買數千包鹽,鹽價錢及運費,均一齊付清,囑咐產鹽的主人,把這如山的鹽包,運到他昔日借鹽的鄰家之後園,說是償還他的舊欠。

  “鹽”債還清之後,浮現在他面前的鹽山,即時消散無蹤。從此以後,他的面前就不再浮現鹽山了。此時,這位居士終於徹底了悟因果業報的嚴重,他經常把親身體驗的這件事告訴大家,使他們有所警惕,他說:

  “莫道小溪容易過,須防暗石也驚人。佛經上所說的‘因果業報,如影隨形’,一點也不會錯。我向鄰家拿一湯匙鹽,忘記送還人家,想不到一年之後,一撮鹽竟變成如山之大。如此一本萬倍的嚴重利息,真使我心駭膽裂!好在‘鹽’是本地出產粗俗又便宜之物,否則如果是金錢或珍貴之物,那後果就難以設想了!”

  居士又再鄭重地勸告大家說:“拿俗家一撮鹽,尚且有如此嚴重的因果,假如有人盜取三寶物(佛寺或精舍以及出家人的財物),那罪業就更加嚴重了。

  “地藏菩薩說:‘若有眾生,侵損常住(佛寺或僧眾常住的地方)……,偷竊常住財物谷米,飲食衣服,乃至一物不與取者,當墮無間地獄,千萬億劫,求出無期。’

  “盜用‘三寶物’的罪業,為何如此嚴重呢?原因是:佛寺或精舍以及所有‘出家人’的財物,盡皆是十方眾施主所共同佈施供養的。拿出家人的錢財去做私人俗事,就是違犯不得懺悔的十方罪,此人死後,一定墮落無間地獄,慘遭無量劇苦。遭受千萬億年的慘苦之後,還要再墮落畜生道中去做牛,償還所虧欠的業債。”

  詩曰:

  “僧家財物十方來,侵損當遭眾苦災;
   地獄出時還業債,為牛萬劫更悲哀。”

  附注說明

  (一)無論出家法師或在家居土,任何人偷三寶(僧祇)物,一律都是犯十方罪。十方罪是指違犯著眾多的罪,因為“三寶物”是十方眾善信所共施的財物。侵犯私人財物的罪,容易懺悔;如果違犯到十方眾罪,不但無法懺悔,而且一定要墮落無間地獄去。寶梁經說:“寧自啖身肉,不得盜三寶物。”通常一般人在無意中很容易違犯大罪業的行為是:去到佛寺或精舍佛堂的時候,濫用常住財物,或亂取寺院所種的花木、水果等;或在佛寺精舍內,擅自撥長途電話,電話費由常住負擔……。凡此種種都是違犯“盜用三寶物”的嚴重罪業。

  (二)古今有少數無知的人,因為他們的祖先是該佛寺的大護法——大施主,佈施供養了很多財物及田地給佛寺。可是他的不肖子孫,妄把該佛寺當作祖厝,甚至想盡辦法霸佔寺產;並且派流氓在寺裡,收取諸善信所供養的油香錢,把佛寺的常住出家人,當作是他們的傭人。罪大惡極,莫過於此!

  須知:凡是佈施供養給佛寺的財物以及田地等,捐施之後,就變成三寶物,他人不得佔用,否則造十方罪。而且這是先人所造的功德,與子孫無關,因為先人吃的飯,子孫不會飽.

  (三)在佛教中,常常發生“半路出家”的女眾——尼師死後,她的兒女不肖,誤認為該尼師所住的佛寺(或精舍)之財物,是她媽媽的遺產——紀念物。於是,這些不肖之徒,就當起老闆來,而且把該佛寺(或精舍)的常住人眾,擾亂得日夜不安寧。

  凡是出家僧尼之遺物,均屬三寶物,在家俗人不得私人佔有,否則造十方罪。更何況人生無常,死後萬般帶不去,唯有業隨身。何必為了貪圖一時之享樂,逞一時之所能,而犯上十方大罪,讓自己遭受千萬億年的業報慘苦呢?這未免太不划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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