抉擇法無我有為法中,抉擇色法非自性成立之法,其概要為如何? 分類:身心整合
法無我
菩提道次第廣論

喇嘛網 日期:2017/04/03 NPO  編輯部 報導

抉擇法無我有為法中,抉擇色法非自性成立之法,其概要為如何?

[廣論學習問答360則]

【第三二一則】
  問:抉擇法無我有為法中,抉擇色法非自性成立之法,其概要為如何?
  答:如身為色法之一,先須認識平常所執不依分別心安立,而由自成之身,如何使其顯現。既顯現已,次思如果所執自性成立之身為有,則應與頭目手足等,不為一,必為異。於此生出決定後,再就一之方面觀察。若身與頭目手足為一,則斷手足,身亦應同斷,而事實不然,可見身與手足非一。又如身與頭等支分為一,而頭等支分非一,則身亦應成多身,而事實又不然,可見身與頭等支分實非一。又如身與各各支分為一,則應無分別性。如無分別性,則左手動時,右手亦應同時而動。由此種種理由,判斷身與支分實非一。然則身與支分為異乎?若為異,則應彼此不相依。若彼此不相依,則應于支分之外,另有一明顯之身可得,然實不能再指出一身。故此為身與支分非異之明證。今於一異遍尋平日所執之身,卒不可得,於此生出決定知,決定無有自性成立之身,此即是法無我之初步。於此當思,身既非自性成就,然此身究由何而有?當知唯於五蘊之一切支分上,由分別心安立身之假名而已。除此假名外,都無所有。欲向安立假名之身,尋求自性成就終不可得,此不可得,即是真諦。以身推之,一切法皆然。

進階搜尋

發表Blog文章

回心靈園地